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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麗寶國際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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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09:22:22 |只看該作者
一般要有居住事實較有爭議 例如只週末來度假算不算?
比較嚴格的方式甚至要求需遷入戶籍 但也有戶籍在此人卻因工作關係在大陸
或戶籍不在此但常租住此 (非學生) ... 所以便宜行事就是看所有權狀 這也是一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常用的標準
此外如有特別限制非於管理規章內容則需提案修法之...

天地有階梯 上下自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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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09:37:1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階梯 的帖子

其實, 各棟委員是由住戶投票投出來的, 如果在社區內是很活躍的住戶, 大家都知道有這一位熱心的好鄰居, 要出來選且選上也非難事吧...

如果不是常住在此的人出來選, 還會選上......那表示....這一棟很多住戶其實都是不認識的人也給他投下去, 住戶之間冷漠, 這一棟都沒有熱心的實際居住住戶願意出來選, 那自然會變成這樣ㄚ...怨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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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1:45:08 |只看該作者
階梯 發表於 2012-2-17 09:22
一般要有居住事實較有爭議 例如只週末來度假算不算?
比較嚴格的方式甚至要求需遷入戶籍 但也有戶籍在此人 ...

有關這一點,我也有提案,如下,
社區規約第12條第1項,委員資格:
1、希望所選出來的委員是長期居住在國際館的住戶,所以要限制委員資格,需是已遷入居住的住戶才能當委員,空屋就不行。

2、店面目前大部分都是麗寶建設的,所以麗寶一定會當選店面委員,因此要限制店面委員不能當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3、欠繳管理費者不能選舉委員。

4、當選委員與國際館的相關廠商不能有生意往來關係或在其公司擔任職位,以防止遴選廠商時作弊。

5、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不能有二等親屬的關係,查證屬實要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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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1:59:04 |只看該作者
Bear 發表於 2012-2-16 11:53
嗯!委員資格一定要限定清楚,像我們現任主委也不住這,副主委,財委都不住在世紀館 ...

可以詢問一下貴社區的店面管理費一坪是多少?

目前國際館在麗寶的規劃下是一坪50元,可是我覺得不公平,店面的垃圾跟汙染(油煙等等)都比住家多很多,而且店面所有人也可以來使用公設跟物業服務,為什麼硬要一坪比我們少20元,應該是麗寶不想付那麼多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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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2:08:04 |只看該作者
好像店家不能使用會館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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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2:20: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2-17 13:28 編輯

回復 Christine.Liao 的帖子

除了第3條較為常見可行之外, 其餘的項目都超過法定的資格要求, 這有無違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恐有爭議, 建議與社區聘請的法律顧問先討論過為宜.

雖然想訂出這些限制的出發點都是好的, 但是法律保障的是"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被限制的人提出侵權控訴, 恐怕這樣的內規就算通過了, 但與現行法抵觸, 都會被判違法無效~~要慎之.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的特別限制, 只有這個..... 一般的社區都會以這三位當選人需提出警局開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良民證)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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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引文:永然法律事務所資料>
一、主委、副主委、財委資格仍有消極之限制
管理委員會之成員乃負責整個公寓大廈管理及維護事項,具有一定程度之公益性,而成員中最重要的即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故雖內政部規約範本並未對管理委員資格有消極之限制,但如有下列情事,仍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及違反工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2.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4.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5.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故除非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定僅區分所有權人始能擔任管理委員,否則住戶皆有被選任為管理委員之資格;惟如被選任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者,應未有前揭內政部規約範本所定之消極要件始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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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3:23:40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說明清楚,甚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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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3:32:5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謝謝提醒,不過好像很多社區都有類似的規定,不然現在麗寶手上握有這麼多的空屋、委託書,要當上幾席委員都不是問題,

不管怎樣,國際館的真正住戶還是要出來自己參加會議,不然選到最後,重要管委會職位是麗寶的代表,大家也只好忍耐一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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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4:01:4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2-2-17 17:37 編輯

壹、國際館社區規約草約與其他社區比較後,個人有整理提案淺見,望家族們指導:
第一章:使用區分及管理部分
※第二條、七建議修正:為了整體社區外部美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前後陽臺,不得變更原設計,另行裝置鐵窗或其他設施。但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之住戶時,應向管委會申請同意後,始得設置,並應於設置理由消失後(無12歲以下住戶),自行恢後原狀。
※第三條增列第4點:腳踏車應以手牽方式進出社區,禁止於社區內(含地下室)騎乘;幼兒學習車及加裝輔助輪之孩童車,應由家長陪同於社區中庭圓環騎乘,若有違反前揭規定而致人傷亡者,肇事者及家長應負全責。
第三章:管理委員會部分:
※第十一條、二、5後文再補增:前項委員名額,由本社區各棟及店面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出委員,並由各棟及店面之被選舉人按得票數較高者,為各棟及店面之候補委員。另不分區委員由各棟及店面之次高票者擔任。
※第十二條、二、(三)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選任方式,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增列一、(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互為二等親屬(含)以內之關係,或同屬同一法人與公司的代表。
※增列一、(七):管理委員不得自行或假借他人名義承攬本社區任何發包業務。
第四章、財務管理部分
※第十八條、一修正為: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帳戶,前開帳戶應設定管理委員會大印、主任委員印章及財務委員印章等三顆印章一併使用,儲金帳戶不得申請金融卡,存摺及管委會大印應分別由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分開保管。
※第十八條、三公共基金用途增列(五):未經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不得使用社區公共基金款項;惟社區遭重大安全威脅致影響住戶生命財產安全需立即修繕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追認。
第七章、附則部分
第三十條: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生活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授權管委會針對麗寶建設公設缺失要求限期改善,如改善狀況不佳,得經管委會決議,採取必要之宣傳等抗議手段。
第三十二條: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規約並自民國101年2月25日起施行。
貳、本次會議約需280戶以上參加才能開會,真的、為了社區的美好未來,各芳鄰好友們,一定要參加或委託他人參加哦
心好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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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14:32:16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hristine.Liao 的帖子

這就是無奈的地方啦...通常第一屆召開時都是這樣.....這就像開股東大會一樣, 誰的股份多誰贏~~而住戶之間往來密切且較團結又熱心的社區, 就比較不會出這種事了.....住民想辦法自己選贏就沒事了.

任何修改提案內容, 最終還是要諮詢社區聘請的法律顧問確定一下可行性, 以防止日後管委會因執行"有侵權可能"的公約時被特定人士控告, 這種事新聞常見ㄚ.... 管委會敗訴的都有喔.  畢竟住戶自己舉手通過的公約, 效力是無法與國家的法律抗衡的.


一般而言, 如果社區沒有請法律顧問審查, 而不小心將違法條例表決通過寫入內規, 若沒人提告時也應該不會有人發現的, 所以....很多社區列的各式各樣奇特的內規, 其實都~~~不太經得起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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