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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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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麗寶世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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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5 20:22:43 |只看該作者
2515# 棠爸
我明天會去,本來跟小不點約上午10點的,可能會晚一點到.
我到世紀館的時候會先去大廳or交誼廳看看有沒有人.
不過我木工朋友到我就會上樓去DIY電視櫃.

不然,我們大家約個集合時間,大家好有個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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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5 20:24:20 |只看該作者
2511# 灰熊厲害
kuma桑,要不要問問站長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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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寶-世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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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5 21:10:18 |只看該作者
2515# 棠爸


明天我會去參加愛北大端午節活動,會過去世紀館,歡迎來參觀寒舍
我家的裝潢已到了尾聲了,禮拜4要清潔了,看明天約哪,我會去那跟妳們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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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5 22:07:10 |只看該作者
2519# halloween
那我參觀團就開拔囉,時間下午兩點半在N棟大門集合,由團長halloween帶隊並兼當響導介紹一下N2-18的相關旅遊景點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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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5 22:11:13 |只看該作者
我明天約中午左右會到世紀館,然後去桃子腳國小參加立蛋活動,之後就沒事了看看能否與大家來個相認吧!約大廳會不會比較好,有冷氣又可以坐下來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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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寶世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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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5 22:29:26 |只看該作者
這個是我參考我們跟麗寶簽的合約內的規約(官方制式規約),作一些修正,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跟提供意見,想說在第1人區權會開會時提出,目的希望社區的管理有一個比較好的規範可以供遵守: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公寓大廈規約
本麗寶世紀館社區公寓大廈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依據「分管協議圖說」之界定範圍(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一)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        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三、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樓頂平臺、外牆面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符合本社區之廣告物設置辦法相關規定。
四、        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五、        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        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        台灣電力公司。
(三)        欣泰瓦斯公司。
(四)        中華電信機構。
(五)        台灣自來水機構。

六、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台不得違建;非有明顯公共安全上之顧慮外,不得裝置鐵窗及其他設施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且應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方得裝設。
七、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其相關管理規範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八、        有關汽、機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規範及違反之責任均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九、 本社區之基地範圍為樹林市大學段二小段87號土地(即B區,J棟至Q棟),為便於區別及管理,本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人及住戶同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與同一建造執照之另一區(A區(A棟至I棟),同地段91號土地)各自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各自獨立管理;倘法令有所修正或釋義,則依修正公佈或釋義後新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
十、 前目A、B二區基地間之退縮綠化廣場(範圍如附件三標示黃色區域),由二區各自維護管理。為能顯A、B二區綠化廣場之和諧,有關本區域共同約定夜間道路燈光,自18:00至22:00間開啟,供行人通行時之照明。另有關A、B二區房地分別獨立管理方式,如合約書之附件(十)同意書辦理。
十一社區公共空間休閒設施規劃及分管協議如合約書之附件(九)協議書辦理。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委員互推1人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臨時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委員任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目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        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

五、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六、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七、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1人行使。
八、        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佔全部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
九、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10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一、        前目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份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份個數之五分之一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証、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時,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一、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1名。
(二)        副主任委員1名。
(三)
(四)        財務委員1名。
監察委員1名。
(五)        其他管理委員13名。
二、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17名,並得設置候補委員8名。委員名額之分配,由J、K、L、M、N、O、P、Q等8棟,J、K、L、M、N棟各2名;O棟1名;Q棟4名,共17名,各棟設置候補委員1名,合計8名。並於選舉前10日由召集人公告選舉通知並分送各選舉人。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五、委員出缺及改選: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接替,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同時出缺時,由各委員就在職委員中推舉1人代行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時間以30天為限,代理人應於限期內召開委員會議,推舉新主任委員。委員出缺時由該棟候補委員依序遞補,遞補後仍有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得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補選缺額委員。
六、管理委員會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選出下屆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若無法於前揭時程內完成,則由原管理委員會代管,代理時間以3個月為限。若代管期滿仍無法選出下屆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則授權原管理委員會指定管理負責人代行職務,直至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為止。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為原則,如有管理事務上之必要,可視情形每二星期或每二個月召開乙次為限,最長不可超過三個月。
二、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或書面請假。但每位管理委員以代理1名委員為限,且不得委託非具管理委員身份之人出席(例如:家屬、朋友等)。委託書及請假書格式如附件6。
四、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        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        委員採無記名單記法分棟選舉,並以獲該分棟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四、        委員之任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乙年,連選得連任。唯主委、副主委、監委及財委得連任原職乙次為限。
五、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
(三)


(四)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無故未出席次數達3次;或該年度請假次數累計達6次者。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含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六、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該分棟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若該分棟無候補委員可遞補,由主任委員從其他分棟候補委員名單中抽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留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第八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之判決確定,服刑期滿未逾五年者。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        財務委員及出納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        管理委員得為無給薪榮譽職。
九、        管理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他委員分為5個組,共15名,其組織架構如(附表1),委員職掌如(附表2),管理費用核支權責如(附表3)。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        公共基金。
(二)        管理費。

二、        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        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20%收繳,其金額達2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五、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六、        機電、消防設施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須由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及定期申請安檢。授權由管理委員會統一委託專業廠商定期維護保養,並議定維護保養費用及投保意外險。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係指工程金額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稱之)。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二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四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一、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        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訂有免費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者。
(二)        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二、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款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第十五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報請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一、        除本規約已約定外,有關維護本設區設備與景觀、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等事項,另以社區生活規範訂定之。
二、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並執行之,且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追認之。
三、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四、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五、        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
六、        本公寓大廈設置公告欄,非經管理委員會所核准,不得張貼。
七、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本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約訂立於民國○年○月○日經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通過並公告1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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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 棠爸


兩點半在N棟大門~~滿吸引人的吔 ...希望我兩點半能準時出現在N棟大門......

身為人家的媳婦、老婆、媽媽...有點不確定端午節是否無事一身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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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第2部分:
附件1
         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物件名稱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公寓大廈

物         構造等         RC(鋼筋混凝土)造、地面19層、地下4層、屋頂突出物3層等 8棟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114732.42平方公尺

附屬設備         詳如竣工圖

地         土地座落         地段地號:大學段二小段87地號等乙筆
        面積         基地面積:22332.94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6361.75平方公尺
        權利關係         標記區橘色部分為共用部分、標記區綠色部分為約定共用部分。
        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文號           99樹使字第56號

附表1   社區組織架構
附表2   管理委員會職掌表
職務        產生方式        職掌
主任委員        一、        全體委員互推
二、        限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        如規約第九條一至四款,負責會務之推動及監督管理工作,對外一切事務之有效簽認,對事務之有效執行。
副主任委員        一、        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限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        如規約第九條五款,襄協主任委員督導管理會務與事務之執行。必要時代理主任委員職務。
財務委員        一、        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金融債信調查無不良紀錄者。
三、        限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        如規約第九條第六款,負責擬訂或調整管理費收繳額度,管理基金之監督,每月收支帳目之查核公佈,本會之預算與決算。
安全委員        全體委員互推,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一、        協調監督管理服務人之各項管理服務。
二、        直接督促保全人員勤務與考核。
三、        負責住戶之違規查核與糾舉。
工務委員        一、        全體委員互推,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具備建築或土木或水電專業技能為宜。        一、        協助本社區各共同部份各項工務合約之審核(如電梯、監控系統等)、各項工務監督、發包驗收及保養記錄之審核。
二、        直接督導考核各項工務人員之工作。
環保委員        全體委員互推,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一、        協助本社區公共區域之植物維護(修剪)、購置(汰換)等各項事務。
二、        直接督導考核各項環保清潔人員之工作。
監察委員        一、        全體委員互推,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限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        負責所有會務之監督工作,對一切事務之考核。
出納委員        全體委員互推,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負責經費之核支及收入監督、管理採購簽核事項。
康樂委員        全體委員互推,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一、        負責每年社區固定活動之安排;社區定期講座或相關教學活動。
二、        社區各種社團活動之設立、推動及廢止。
附記        主任委員得視社區之公共事務之需要,指派襄輔執事委員推(執)行工作,或臨時組成專案小組擔任特定之工作。

附表3  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管理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
區分        項目        建議        審核        核准
個案性質        逾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        當事(承辦)人        管理委員會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逾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        當事(承辦)人        管理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逾新台幣參萬元以上        當事(承辦)人        管理委員會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逾新台幣貳萬元以上        當事(承辦)人        循簽辦程序        主任委員直接批准
        逾新台幣伍仟元以上        當事(承辦)人        循簽辦程序        主任委員直接批准
        逾新台幣貳仟元以上        當事(承辦)人        循簽辦程序        主任委員直接批准
例行性        凡經權責層次審核同意立有契約履行付款義務        承辦人        循簽辦程序        主任委員直接批准
附記        一、        凡循簽辦程序而核次付款之限額,主任委員每次不得逾新台幣參萬元,每月累計金額不得逾新台幣陸萬元,凡超過累計金額限額者,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決議同意支付,方得再循簽辦程序,由主任委員直接批准。
二、        費用預算申請程序:承辦(建議)人→物業管理(受理) →管理委員會審議→廠商比價→主任委員裁核。
三、        費用支付申請程序:廠商(完工交貨) →物業管理(初驗)→出納委員(核對點收) →財務委員(填報請款) →主任委員(批准) →出納委員(付款)

註:表格好像沒辦法剪貼,所以只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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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住宅社區生活規範
一、為維護本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依規約第19條第1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社區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三、本社區為住宅及一般事務所(Q棟)社區,除Q棟及一樓店面外,其餘各棟僅供住宅居住使用,一律不得經營公司;Q棟及一樓店面之公司營業登記使用用途,不得為工廠或舞廳、酒家、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視聽中心,或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俗之特種營業。違者,管委會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凡進入及租賃本社區應注意事項:
  (一)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凡本社區訪客進出社區時,必須遵守「社區門禁管制管理辦法」及社區物業管理員之管理,必要時得欲訪住戶聯繫後始准予進入,以免歹徒侵入。
五、本社區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社區之正常秩序,以維善良風俗。
六、本社區之外牆,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得油漆張貼招牌或懸掛圖文,亦不得裝設鐵鋁窗,或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墜落發生意外傷害;除原點交及公共設置之設施設備外,其它任何型式之設施設備一律不得裝設,以免妨礙外牆清洗及消防逃生安全。
七、本社區禁止加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及外觀,並須遵守本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公眾權益。
九、不得在防火間、電梯間、安全梯、共同走廊、通道門、防空避難設備或其他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或晾晒衣物、停放汽機車。
十、不得在非指定之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燃燒冥紙、燃放爆竹、射擊BB彈等危險行為。
十一、發現盜竊潛入社區,應即刻通知管理中心報警,並協助緊急處理,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十二、不得擅自於社區張貼文件、廣告宣傳品或在住戶信箱中投遞函件、宣傳品及其他任何物件。需張貼廣告宣傳品,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張貼於廣告專用公告欄,其管理規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辦法執行之。對社區反應與改革意見,請向管理中心反應,或填寫具名之意見書投入意見箱內。
十三、不得攜帶易燃爆物品進入本社區。
十四、保持寧靜,不大聲喧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適度控制,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及使用卡拉OK唱歌。
十五、約束年幼孩童,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以免發生意外危險,亦不得任意於公共空間塗鴉、攀折花木。
十六、不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及紙屑,抽煙者請於1樓戶外指定空間抽煙,其餘公共空間依「菸害防法法」之規定不得抽菸,違者立即拍照(攝影)存證舉發。
十七、共同維護公共秩序,嚴禁於社區內聚賭、酗酒。
十八、不得燃燒發散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十九、不得招引小販進入社區販售物品,或自行擺放販售物品。
二十、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層、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廿一、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發散異味物品。
廿二、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於每日指定時間以前,置於公共垃圾桶內,已腐爛發惡臭之拋棄物不得投入垃圾桶,應交清潔人員單獨處理。大型傢俱、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堆放,應連絡環保回收單位安排清運,易污染環境廢棄物應集中交由資源回收單位回收,不得隨意棄置。
廿三、不得畜養兇猛動物,飼養寵物以溫馴動物(例如:貓、狗、兔子等)為限,並應裝籃或扣帶攜行通過公共場所;且禁止繫留家戶外作為看守門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若有違反之情事,請飼養人負責清潔打掃。且違規次數達3次時,該住戶禁止飼養任何寵物。
廿四、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廿五、正面陽台禁止堆置雜物,房門外亦禁止置放一切防礙逃生之物品,例如:腳踏墊、鞋子、腳踏車、資源回收等雜物。
廿六、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違者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事故,則須負完全責任。
廿七、住戶專有範圍內之消防與灑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因之危及本社區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該住戶負擔賠償外,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廿八、本社區設有共用有線電視,不得自行另架其它天線,以免造成零亂現象,如有設其它天線之必要,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廿九、應依管理經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分攤之費用。
三十、住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卅一、凡未經許可,私自動用公共用水、電力視為竊用、侵佔公物,將依法處理。
卅二、住戶違反本規範時,應接受管理委員會之制止迅速改善,如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按規定處理。
卅三、本規範於○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通過並公告10日後施行。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管理經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區公共事務經費以住戶繳納之管理基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為主要求來源。本社區住戶自交屋之日起無論遷入與否,每月一律以坪為計算單位,每坪50元,其面積之認定以所有權狀所載及公共設施所應持分部份之總面積為依據(即地政事務所產權登記之總坪數),所繳交之總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一律無條件捨去。停車場管理費以停車位為計算單位無論使用與否,每一汽車停車位每月500元,公共區域之機車每輛每月100元,腳踏車不予收費。
第三條        管理費收支作業:
(1)        管理中心應於每月5日前填妥管理費專用三聯式收據,交由管理人員通知各住戶,由住戶至管理委員會指定金融機構專戶繳納之,或由住戶向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代繳帳戶,按時自動扣繳。
(2)        各項費用之支出均需依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管委會得委由約聘之物業管理服務人處理各項費用之收支。
第五條        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正式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乙次,分別提報相關主管業務之管理委員審核後於次月7日前公佈徵信。另每年總結乙次,提報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六條        管委會之經費除日常零用週轉金外,應儲存於金融機構保管,其利息收入作為管理經費之收入。
第七條        本社區之住戶不按決議或按時繳納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如仍不繳納者,公佈住戶門牌姓名,至規定期日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收取延遲利息。
第八條        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得經管委會之決議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增減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公告10日後施行。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管理經費催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管委會於當月26日核對本社區住戶管理費繳交帳目後,對欠繳住戶由管理服務中心發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催收。
第三條        各住(用)戶於接獲催繳通知後,應於當月月底前逕行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者,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催收,並公佈住戶門牌號碼於公佈欄中。
第四條        各住(用)戶經管委會專函催收,逾期3個月仍未繳交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收取遲延利息。
第五條        凡逾期未繳交管理費用住戶之搬遷,嚴加管制,促其繳交。
第六條        本管理費催繳辦法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人或借用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公告10日後施行之。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社區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及生活規範第7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裝潢戶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及監控等系統有關資料,(向管理中心查詢閱覽)。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規劃完成後,需以圖說向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得施工。
三、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防止在施工期間毀損公共設施與其他住戶權益,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需自行或責成包商向管理中心繳交裝潢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2萬元正(完工經檢查後無息退還)。
四、裝潢戶與包商需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本社區所有管理規章及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等規定。
五、裝潢施工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1)開始施工前需填寫施工申請書及簽具消防安全及裝潢切結書,同時押繳裝潢保證金,並憑保證金收據、在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
(2)進場施工人員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工作背心並穿戴身上以資識別。
(3)搬運材料及工具若使用電梯,不得超重超長,大型物件須由安全梯上下。
(4)材料工具進出本社區,須經警衛保全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5)每日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6時。另住戶入住率未達50%時,星期六比照前述時間施工,星期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入住率達50%時,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以維護住戶之安寧,惟因趕工需要,且工程施工不產生噪音影響住戶安寧(例如油漆粉刷等),可向管理中心申請並立切結書與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核准後始可施工,並於當日施工完畢退還保證金。若施工與申請項目不符,或產生噪音影響住戶安寧且經勸阻無效時,得驅離並沒收保證金,裝潢住戶或承包商不得異議。
(6)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且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社區;砂石及垃圾應袋裝搬運。
(7)為維護社區之寧靜,禁止敲除牆壁、天花板、地板等巨大聲響的工作;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之前提,如以電動機具切割,應於地板上舖設蹋蹋米以防止重物撞擊地面,時間限於上午9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內進行。
(8)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供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連絡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其造成任何災害概由裝潢戶及承包廠商負賠償責任。
(9)裝潢戶及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依時限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或大聲播放音響或破壞公共安寧。
(11)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或設灶炊食。
(12)施工人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鬥毆、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
(13)包商不得在社區任何區域張貼發送廣告。
(14)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之地區。
(15)包商須繳納污染環境清潔費每日50元,每週向管理中心繳納一次,如未按時繳納,則由保證金內扣除。
六、施工安全: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如有發生任何事故均與管理中心無涉。
七、裝潢戶應嚴格交待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於本社區且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裝潢戶之裝潢保證金分擔清運費用。
八、裝潢完成後,經管理中心按下列項目驗收認可者,得領回保證金:
(1)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消防、監控系統等。
(2)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3)雖有前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4)已清除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器材工具。
九、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門禁管制辦法
一、        為維護本社區安全,落實公共安全管理,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及生活規範第4條第2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門禁含中庭大門、會客室門、休閒室門、各棟大門、停車場入電梯間門及車道捲門。
三、        門禁管制時間如下:
(1)        本社區各門廳(含電梯)全天24小時由住戶持感應卡刷卡進入。1樓中庭開放所有住戶進入,惟各棟梯廳大門及電梯部分,只准該棟住戶刷卡進入,除公共設施維護人員、警衛及管委會人員因公共事務至管理服務中心處持卡辦公外,其餘非該棟住戶限制不得進入。
(2)        車道只准汽機車進出,行人不得通行,並由使用住戶以遙控器控制出入。
(3)        以上門禁管制時間得由管理委員會,視實際狀況調整,並公告實施。
四、        訪客至大門欲進入社區,須先辦理訪客手續,始能進入。
五、        夜間12時後,訪客原則上由住戶至會客室會客(持有卡片者亦同),如須進入,請由住戶親自至會客室帶領。
六、        夜間管制時間未帶感應卡住戶,由保全人員辨認無誤並完成登錄手續後,代為開門。
七、        夜間管制時段開車之訪客,先按訪客程序,辦理換領臨時停車證手續並停放於訪客專用之車位,並通知住戶至停車位帶領進入。
八、        住戶應依「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感應卡及車道遙控器。
九、        住戶持有之感應卡及遙控器,應妥慎保管;如不慎遺失,應盡速至管理中心掛失,並書立切結書,補辦感應卡及遙控器。在未掛失前,因該卡所發生之事故應由該住戶負全責。
十、        感應卡不得交他人使用,如經管理中心查獲,得予以沒收,並追究責任。如冒用者將送交有關單位追究相關刑責。
十一、感應卡遺失補發每張收取工本費200元。
十二、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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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用收支的概算,容以後再算給各位大大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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