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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 究竟是誰賦予反核人士的絕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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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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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3:56:36 |只看該作者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5-1 00:22
剛剛我也才看到新聞...
記者問通勤者:[您對這有不滿嗎?]
通勤者回:[不會,這是他們發聲的機會]

我也是通勤者,我對這些人很不爽。
別拿個別意見,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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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bread + 1 理直氣壯,無憂無懼
NEWMAZDA6 + 1 就是如此!如果影響整個通勤真是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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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4:01:2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nnasui 於 2014-5-1 14:07 編輯
hank88989 發表於 2014-5-1 13:43
北市警南下逮號召者!!

大快人心~~終於有所作為!!


hank88989大大
你可以寫信建言執政黨啊
把你用坦克輾壓暴民的想法提供給馬總統
馬總統說不定會採納你的建言喔
建議附上六四天安門事件的圖片
六四天安門事件也是用坦克輾暴民
馬總統會比較有畫面
對了 還可以順便告訴總統 你覺得戒嚴也不錯
說不定真能如你所願
宣布戒嚴喔

六四天安門事件 這裡有圖片供參考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 ... w=1920&bih=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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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4:06:57 |只看該作者
hank88989 發表於 2014-5-1 13:43
北市警南下逮號召者!!

大快人心~~終於有所作為!!

你想太多了,要構成煽惑罪很困難,看起來是政府要恐嚇網民的成分居多。
恐嚇沒效的,在愛北大HIGH,不如去臉書看看別人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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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4:18: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nnasui 於 2014-5-1 14:28 編輯
terry_123 發表於 2014-5-1 13:56
我也是通勤者,我對這些人很不爽。
別拿個別意見,以偏概全


好巧 我也是通勤者
不過我能體諒這些人
因為我知道他們為何上街頭
知道我們的政府一再提油澆火
玩弄人民 欺騙人民

http://mobile.n.yam.com/m/news.php?id=20140428259481
停工說唬人?! 台電坦承:2號機還在施工
2014年04月28日
藍營縣市首長會議拋出決議,核四二號機停工、一號機封存,言論一拋出 ,大家以為馬政府定調退一步,但實際上卻和去年朝野協商的決議一樣,讓人懷疑政府昨天拋出訊息,只是想要化解現階段危機,但另一部分,現在又驚爆,馬總統說核四的二號機早已停工根本是騙人的,因為台電今天坦承,核四的二號機其實還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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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4:54:46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4-5-1 14:06
你想太多了,要構成煽惑罪很困難,看起來是政府要恐嚇網民的成分居多。
恐嚇沒效的,在愛北大HIGH,不如 ...

原來是恐嚇人民的招數
差點被騙了
以後會不會到處被監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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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5:48:4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nnasui 於 2014-5-1 15:52 編輯

今日法網》「鎮暴裝」讓警察成了真正的暴民
2014/04/29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http://m.nownews.com/n/2014/04/29/1212168

警察執法再爆爭議,不僅以警棍攻擊反核群眾頭部,強勢拖地拉離現場,還瘋狂毆打在天橋上拍攝鎮暴畫面的媒體記者,毀損攝影器材後強行將媒體記者架下天橋;對此,有法界人士指出,警方所為不僅違反比例原則已屬「過當」,以法律的高度來檢視,根本就是濫用公權力「公然違法」。

「鎮暴裝」讓警察成了真正的暴民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而環觀最近這幾次警方鎮暴行動,卻都是利用穿著鎮暴裝,刻意將「臂章編號」、「姓名」等足以辨識警察身分的服裝重點遮蔽,導致警方有恃無恐的對抗議群眾任意施暴。

如台聯立委周倪安被警方以警棍攻擊頭部後昏迷倒地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警政署長王卓鈞在案發時也信誓旦旦說,會徹查給交待,但最後也只是裝無辜的道歉表示,查不出來,深感遺憾;因此,立法機關未來應該嚴格立法,規定警方在執行勤務時必須要有使人辨識其身分的特徵,如姓名或編號等,可以強制噴印在盾牌、頭盔或是護具上,如此一來才能避免群眾無端被打卻投訴無門,防止警方情緒性的對群眾進行違法攻擊。

連記者也打 台灣正走向「警察國家」

而對於警方在428驅離反核群眾的暴力行徑,長期關注台灣人權發展的律師郭運廣則表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不論是以警棍攻擊反核群眾頭部,或是5000名警力圍住20名學生,有優勢警力卻不抬離,反而以鎮暴水車的強力水柱噴擊「凌虐」抗議學生,這再再都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7條,執法行為應該以最小侵害性,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的立法意旨。

而且在不妨礙路面交通和警察執行驅離行動的前提下,警方仗著優勢警力,硬是對在天橋上拍攝鎮暴畫面的媒體記者,毆打、破壞攝影器材後,強行架下天橋,這也已經涉及《刑法》強制罪和傷害罪,嚴重侵害新聞採訪自由;除了民眾所質疑的,是否警方幹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害怕媒體記者揭發之外,更嚴重的是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可能正逐漸在瓦解,而成為一個閥害人權的警察國家。


逃避受訪? 毆記者、打群眾畫面曝光 中正一分局瘋神隱
http://m.nownews.com/n/2014/04/29/1211688
2014/04/29 12:43:52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對於有民眾拍攝到428驅離反核人士行動,警方不僅違反警械使用規定,對反核群眾拳打腳踢以警棍攻擊頭部,還強行毆打、架走媒體記者,阻擋新聞採訪;NOWnews《今日新聞》在今(29)日上午向轄區中正一分局查證,結果沒想到一整個早上連打22通電話,竟然都連絡不到可以說明的警方人員,不是說「非職務範圍」,就是業務職掌人員電話「無法接通」,連職司警界風紀的「督察組」電話都不通,整個警局一早就放空城,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根據民眾所拍攝的畫面,警方在428驅離反核人士行動中,不僅出動5000名鎮暴警力強勢鎮壓,還在連續噴擊50波鎮暴水車的水砲後,仍舊對被圍困在鎮暴警隊中的約20名左右學生,以「凌虐式」的水柱噴擊頭部及身體部位,而現場的5000名鎮暴警力,則在現場圍觀看熱鬧,而不以優勢警力抬離。

對此,律師郭運廣表示,警方有優勢警力卻不作為,以鎮暴水車噴擊20名學生,根本就是拿大砲打小鳥,而且不對地上噴擊,猛朝群眾頭部、身體重要部位噴擊,根本就已經逾越執法規範,不僅不當,簡直就已經達到「違法」的程度;而且強行毆打、架走在天橋上的媒體記者,阻擋媒體記者拍攝現場畫面,不僅已經涉及《刑法》強制罪、傷害罪,更嚴重侵害新聞採訪自由。

不過,對於相關在驅離行動中所涉及的不法情事,記者在今天上午連打22通電話向轄區中正一分局查證,但都無法得到任何回應;在總機員警接通第一通電話,得知是媒體記者要查證後,不僅不願轉接負責警局對外發言的副分局長,更要求記者改打負責規劃該驅離行動,並職司警界風紀的「督察組」查證。

結果不料記者改打「督察組」的電話仍舊是打不通,或沒人接聽,最後就連總機也開始出現無人接聽和打不通的現象;不僅讓人質疑,怎麼一整個早上位居總統府博愛特區中樞的中正一分局竟然就這樣放空城,難道是在逃避受訪,不願面對鎮壓群眾、毆打記者的違法行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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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 + 1 警察濫權違法比例原則沒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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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 15:5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ames 於 2014-5-1 15:58 編輯



我只想表達〝理由正當〞不代表用 〝任何(包括非法)手段〞 達成目標都是正當,

否則,任何人或團體有他們堅持的理念與訴求,用劫機或爆炸案等恐怖行動來表達,

是否表示你認同這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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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sui 發表於 2014-5-1 15:48
今日法網》「鎮暴裝」讓警察成了真正的暴民
2014/04/29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http://m.nownews.com/n/2014 ...

真正該被羈押的是誰?(不喜勿入)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 ... new/20140501/389796


作者:Wala Chen(準法研所研究生)

按我國人民有集會遊行之自由,憲法第14條可茲參照;另者,司法院大法官們於日前做出釋字第718號解釋,揭示具有急迫性之遊行未來應採報備制。

而參酌集會遊行法第6條之規定,捷運站等並非排除集會遊行之區域,亦即,捷運站內外、車廂內等均係可合法集會遊行之所在;而將來集會遊行部份報備制後,急迫性之遊行係人民合法得以行使且具有憲法位階之權利。

今日內政部層峰們表示,最近「部分抗爭民眾這幾天的行為違法脫序」,並揚言「未來警政署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評估,對於累犯或暴力激進份子將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希望達到嚇阻效果。」,顯然是希望藉由放話遏止台灣人民上開「合法集會遊行」的權利。況且依照最近內政部下轄各警察人員出手之重、場場見紅,未來為進行羈押所採取的逮捕手段恐怕也不會和平落幕,勢必又將會有幾位台灣人民見血收場;此等公然違憲、恐嚇之言語,誠非「非司法機關」的人民公僕們能大放闕詞也。

末者,我國第305條設有恐嚇危害安全罪,上開言論加上警察近來給予人民的棍棍到肉之作為,對未來可能上街表達訴求之人民實質上已造成心生畏佈之結果;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謂「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第101之1條第4款又稱「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四、...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誠懇呼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儘速開啟偵查,如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時應將說出此等言論之人轉列被告,當庭逮捕並進行預防性羈押,實為法便。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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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bread 發表於 2014-5-1 12:44
政府(國民二黨均曾執政)和台電必須說清楚:
1.為何興建一個核電廠需要十幾二十年?十餘年前的舊設計,核四還 ...

您問誰呢?這摸多的問題這樣大的題目..恕小弟我能力不足無法回答
我倒是最近看很多的政論節目知道民進黨當初為何停工又復建..
因為當時張俊雄任行政院長片面宣佈核四停工..該案送立法院後遭當時國民黨多數的立院退回..才又復工.
再來說到敝案..您知道法院對於專業的東西通常只要有專業的人背書通常是專業的人說了算..
大概2年前的新聞了吧..一則核四採購管路的敝案..按規格應該是交熱浸鍍鋅的鋼管..得標廠商交的是化學鍍鋅的..台電的工程師竟然也簽收...
沒被判刑..卻有一堆被起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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