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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上千軍公教上凱道 要求年金改革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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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5 15:50:2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勞工和軍公教年金,都有兩部分,勞工的老闆是私人企業,軍公教的的老闆是政府。
勞工年金包包括退休金和勞保養老給付,軍公教也同,以以下將會提到勞工與軍公教的自付比例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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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5 15:53:1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5 15:58 編輯
REYCOVSKY 發表於 2017-7-5 13:04
我一直很認同揮文




當你指名來談的時候,你只會這一招,沒有依據,更不要向我談及蔡英文的財政改革,他的從政經歷,經得起考驗嗎?
你邀人來談,是讓人看你的抒情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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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5 16:00:2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logo       
               
       
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

                
  社會保險一般多採勞、資、政三方負擔保險費的方式來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勞工保險條例對各類被保險人訂有不同的負擔比例,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分擔比例或要求被保險人全額自行負擔。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分述如下:

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
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即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續保人員,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至於96年2月9日前已繼續加保者,自96年2月9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並自98年2月9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繼續加保者(即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保險費,免予繳納,由政府全額補助;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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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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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5 16:06 編輯

勞保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承保單位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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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5 16:38 編輯

http://www.personnel.ntu.edu.tw/table3/102y31035c.htm

依照試算表規定保險費率百分之8.25,軍公教被保險人分攤百分之三十五,機關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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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5 16:20:2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保險費核算公式:
保俸(薪)*8.25%(保險費率)=全月保險費總額(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總額*35%=全月自付部分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總額-全月自付部分保險費=全月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
全月保險費*實際加保日數/當月日數=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應四捨五入)
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35%=自付部分破月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自付部分破月保險費=政府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
附註一:追溯退保應退破月保險費之核算方式:
  1、依上開計算公式先行核算退保當月應繳破月保險費
  2、全月保險費-應繳破月保險費=應退破月保險費
附註二:追溯變俸(薪)應繳差額保險費之核算方式:
  1、依上開計算公式先行核算新保俸(薪)及原保俸(薪)應繳保險費
  2、新保俸(薪)應繳保險費-原保俸(薪)應繳保險費=變俸(薪)應繳差額保險費
附註三:追溯變更身分應繳差額保險費之核算方式:
  1、依上開計算公式先行核算新身分及原身分應繳保險費
  2、新身分應繳保險費-原身分應繳保險費=追溯變更身分應繳差額保險費
附註四:身心障礙人員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核算方式:
  1、依上開計算公式先行核算一般身分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
  2、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1-補助比例)=身心障礙人員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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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分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類保險費率,分述如下:
一、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實收9.5%。
二、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1.        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99年1月1日起,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每3年調整1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        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4項規定,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
率採實績費率。另依照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
13條第4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70人以上者,其行業別災害費按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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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保險費率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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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網站管理員 ╱ 公告日期:2016-12-08
公保自106年1月1日起保險費率由10.25%調整為12.25%。



公保部相關網址

附加檔案:
公保106年1月1日起保費分擔計算表  Adobe PDF
公保部來函  Adobe PDF
最後修改時間:2016-12-08 AM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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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5 17:11 編輯

所以公保費率為百分之12.25勞保為百分之9.5,公保承保人分攤百分之35,勞保承保人分攤百分之20。
所以公教人員自繳部分為勞工自繳部分的2.2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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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公教改革,2年以後84年以前舊制年資18趴歸零,只能一次領回,勞保則可選擇一次領回或月領養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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