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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uga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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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真相終出土…要命的箱涵 高市工務局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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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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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2:26:15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4-8-12 22:24
這修法方式感覺上有頭痛醫頭的感覺

只有石油管線不能挪用嗎 ?

說得好  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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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2:36:56 |只看該作者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2 22:19
那妳用理工去做做看  妳問我怎麼做   妳不如告訴我用理工怎麼做政治   還有說本來就容易  妳不是也在說?? ...


台灣的經濟都是在生產線上的人一毛一毛爭來的啦!建設也是一磚一瓦砌起來的,這些人就是2個字~肯做!,他們說不出甚麼政治的道理,說不出道德是甚麼,但他們生活都在遵循這一切,俗話說:負心多為讀書人、仗義皆為屠狗輩。我認為現在的環境是:騙票多為文法輩,肯做皆為理工輩!!
FB社團:三峽北大專賣鹿港小鎮手作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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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2: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2 22:51 編輯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4-8-12 22:36
台灣的經濟都是在生產線上的人一毛一毛爭來的啦!建設也是一磚一瓦砌起來的,這些人就是2個字~肯做!,他們 ...


一干子打翻一船人   你有做過統計嗎    妳應該是學理工的吧?    理工要講求實據跟科學   那理工人應該要出來選總統   別再讓學文法的人當總統   勇敢站出來    最好全台灣的人都學理工啦!    妳的說法真的有點怪!   那以後中華民國就只要設立理工府   理工院   理工部   理工局    學校只有理工科   婚喪禮慶   食衣住行育樂都只有理工人才能做    是這樣嗎   社會局也改成理工社會局   根據科學方式來計算妳是否應該接受補助   我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了   妳覺得我這樣夠理工了吧!    乾脆再獨立成理工國  天啊!    我在說什麼  我好理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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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2:54:16 |只看該作者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7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05
公布字號: 高市府水區字第101330489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07.05
法規類號:  
主  旨: 制定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
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
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道路邊(側)溝排水:指排洩道路及其兩側面上過剩之水。
七、中小排水:指排洩前六款以外之水。
八、纜線業者:指佈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機關或事業機構。
九、公共排水設施:指為公共排水目的所設置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ㄧ、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
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但新闢道
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但不包括農田水利會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
區內農田灌溉用水路。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
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六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


第七條  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設施由特定地區或場所需用人或機關(構)
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清疏、維護及管理。但經主
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構)者,由其管理之。


第八條  設置專用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工程
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設施竣工後,由申請者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第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不得穿鑿或毀損。但因設置管線、設施或其他特殊
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既有之排水功能。
任何人不得占用、改道、阻塞、廢除、變更斷面、阻礙清理或為其他違反公
共排水目的之行為。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必要之改善及維護,並
隨時派員巡視;管理人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或前二條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私人設置者,應由設置者管理及維護。
前項設置者無法確定時,推定土地所有人為設置者。


第十三條  既有公共排水設施屬明渠者,不得加蓋。但道路邊(側)溝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於公共排水設施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繳納者,
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附掛辦法、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類排水之搶險工作。但防汛期間遇緊急情況
時,各區公所應就近辦理搶險或配合主管機關進行搶險。


第十六條  各區公所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致妨礙公共排水者,應查報並通知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doc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第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不得穿鑿或毀損。但因設置管線、設施或其他特殊
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於公共排水設施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繳納者,
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附掛辦法、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必要之改善及維護,
隨時派員巡視;管理人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或前二條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這個法規已經列載夠清楚了吧!誰是主管機關,這個法律是誰訂定的,是那一年制定的,是101年高雄市政府訂定的,主管機關是高雄市政府,就因為主管機關未貫徹隨時派員巡視,油管亦同,才不知道讓他人附加設置管線、設施?如此明確?或只知收取繳納使用費?未建立資料?因資訊不足,才無法處理危機?釀成大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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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3:07: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2 23:29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2 22:54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7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派員隨時巡查    怎麼查?
各廠商呈報資料都確實嗎?
天天挖管線檢查嗎?    誰付錢?
各廠商包括中油會配合妳查嗎?   地方政府是唯一主管單位嗎?
這次氣爆地方政府有專業人員專查這種管線問題嗎?   
很多事不是一個原因造成而已   別太執著    民調去看一看   很多人不是這個看法呀!
難道是只有妳看出問題所在  大家都不知道嗎?
如果照你說做  台灣大概天天都在鋪馬路   重點是別經過住宅區   別申請油管卻輸送丙烯!
最好事權統一   成立專責機構   別廠內歸中央   廠外歸地方   總公司設台北  稅收繳中央   地方收汙染   
一直講管線維修   這次氣爆地方還不是需要中油協助   中由上級單位是誰    中油如果不積極協助  地方政府又能如何    最好全高雄市政府都是這方面的專家啦!   

   
環保局管線清查會議 如批鬥大會

民視
  

高雄市環保局召開管線清查會議,邀集數十家油料、石化和瓦斯業者,討論建立管線資料庫的時程,不過一開始市府官員就搬出停工和審照的說法立威,一進入討論又矛頭直指中油,宛如批鬥大會,把高雄市政府,急於向市民展現作為的心情,表露無遺。一場管線建置的清查大會,市府官員把醜話全攤開來講,毫不客氣。不交出完整的管線資料,就是找市政府麻煩,訊息傳達的很明白,接下來就變成批鬥大會,對象是中油,因為廠區外管線的設置,幾乎都是中油埋的。中油一句管線已經撥交下游,意思是維修也該由下游廠商自己負責,不過其他業者連管線的詳細資料都沒有,顯然還是認為,地下管線該由老大哥中油關照,如今市政府終於知道,公部門真的要管,總有單位能讓地下管線現蹤,無奈為何總要等到事故發生。(民視新聞鄭博暉、陳凱茂高雄市報導)

看完妳覺得地方有能力管中油跟各廠商嗎  中油的中央主管機關都不用出來約束或是請中油配合嗎?  還有所謂收費內容跟範圍是什麼    妳都清楚了解嗎?    地方政府收的錢連挖馬路都不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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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3:31:0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2 23:32 編輯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道工程之統籌規劃、協調及管
      理、管線法規之研定及執行、管線資料之建立、道路挖掘埋設管線
      許可證之核發、道路回填、回舖之施工品質管制及有關為民服務等
      事項。〈83年廢止〉
高雄市工程企劃處第六課:道路挖掘管理及使用費徵收;違規施工案件處理;;寬頻管道營運管理及路平專案等業務。〈現在〉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惟這是高雄市政府工程企劃處第六課的職掌,如有落實?何至於如此?共同管道設備更新、管 理及維護

83年至103年高雄市政府是誰執政?平常有落實違規施工案件處理;共同管道設備更新、管理及維護?會發生氣爆嗎?

就像水庫興建一樣,颱風來襲前,須洩洪以調整水量,不洩洪造成下游淹水,怪興建水庫的人,如此淺顯的道理,何足辯哉?興建水庫亦並非百利而無ㄧ害?是利害相權的結果?

更何況,一個城市的發展,房屋逐漸增加,就如北大特區,以前是農田、墓地,在本特區地下所埋管線,可能先於城市的發展,人口逐漸形成,更何況高雄石化工業,早在日據時代業已形成,除非台灣可以允許不要石化業?石油均向外國購買,管線設置如何能不許可?台灣可否承受,當然,現在高雄市居民可以為了安全,說為什麼要設在我家?那就設在人煙稀少之處吧!這朝野兩黨在執政不短時期均有如此規劃,惟君不見前幾年有位行政首長因什麼會轉彎的被罵到臭頭,未見合作,只見鬥爭而已?
本案的重點仍在於「共同管道設備更新、管理及維護」有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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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3:42:55 |只看該作者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2 23:07
派員隨時巡查    怎麼查?
各廠商呈報資料都確實嗎?
天天挖管線檢查嗎?    誰付錢?

假如中油違法,沒有依照高雄市政府法令申請設管?就該令其停工?平常就該巡視檢查,不是發生氣爆後,再由媒體揭露那個地方設管的資訊,難道我們的政府真是要委託媒體才能取得相關資訊,自己做不來,我們請媒體來治國好了?
制定法令就是要來執行的?何況是自己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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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4-8-12 23:31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道 ...

「共同管道設備更新、管理及維護」有否落實?
這是中央  廠商   地方   共同的責任    是妳一直覺得是地方單方面的責任   不是嗎?     稅收繳中央   賺錢是廠商   出事是地方負責   地方有經費嗎?     要情理法兼顧   理論跟實際要結合  ok?  法的方面中央也說過丙烯無法可管   難道就不管  還是地方管    別只會講法! 法也有不合時宜  也有不完備的地方  別法即一切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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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3:49:24 |只看該作者
戀家 發表於 2014-8-12 22:02
明明這些幾十年所埋的管線不清不楚,也沒訂出法令標準得以管理傳承

然後一些不肖的政治人物與媒體就抓著 ...

更應建立管理編制的標準與法令! 才是人民之福!?

為什麼自己訂定的執行法律?不建立管理編制的標準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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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2 23:52:17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8-12 23:42
假如中油違法,沒有依照高雄市政府法令申請設管?就該令其停工?平常就該巡視檢查,不是發生氣爆後,再由 ...

那中央不用管喔  只要收稅喔   請問地方是收了多少維修管理費?   要地方負責   就給錢給權   地方既不是主管單位  稅收又不是他收   卻要完全負責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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