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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閒聊] 李李仁違法僱看護 陶子哽咽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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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07:17 |只看該作者
其實看到哽咽道歉我也很不以為然,很多人滿嘴仁義道德但實際上自己遇到還是過不了自私這一關啊,但也不用苛責他這就是人性啊,人不犯錯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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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11:25 |只看該作者
小高 發表於 2011-9-22 08:53
6 ~) |" t+ X8 @  F: O( y我們家有請過外勞跟本勞& X  R; m2 n- l- I5 i, [
如果是封閉式的家庭,請本勞ok,' z' k3 r0 Z" e; J; V" z  i4 Z6 I$ w8 v
但如果家裡有點地位,親友往來熱絡

; w) ?7 r9 |) o0 x+ u+ Z8 a個人認為可能是個人問題! " p" v; n* q& ^0 u7 W
外勞也有會偷竊, 懶惰...........的問題! $ }! m6 ?  L4 A
因為我有個朋友請本勞照顧小孩,好幾年囉! 他一直說很好! 連他趁老婆外出把妹,都沒跟老婆打小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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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17:51 |只看該作者
陶子迫于社會壓力,不得不道歉。錯在他們僞造文書,除去此條,我認爲他們沒有錯。不論有多少錢,那都是他們靠自己的能力正當賺的。不論錢的多寡,他們都有權選擇自己想要請的人。名人的痛苦,就在于不管作什麽都會有大把的人等著抓小辮子,然後放大、再放大、再放大。可憐的名人!深表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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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22:26 |只看該作者
最大的錯誤是主管機關,批准外勞進來後卻從不查驗真正工作性質,公務員的疏慢才導致外勞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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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39:1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1-9-22 09:55 編輯 1 _8 t& k1 k9 Z
利息 發表於 2011-9-22 09:17
6 O. G. z1 q. g  m/ Y$ X陶子迫于社會壓力,不得不道歉。錯在他們僞造文書,除去此條,我認爲他們沒有錯。不論有多少錢,那都是他們 ...
$ t, i/ M2 C+ V1 ]
, E4 v3 M  A% O0 y# K% D
我同意你的看法,名人道歉是針對違反台灣現行法令,不需要做過度延申,這與吸毒在文明社會是公認的罪行不可相提並論。
& n5 G& T7 k$ k
- f) j9 t' V6 u7 l: }  N  w  j7 Y當初在訂定就業服務法時,立委也知道不開放外籍幫傭這樣弄自外於亞太鄰國的做法,但保障國內勞工的就業權,仍是優先的,除非臺灣社會在慢慢朝向香港與新加坡一樣,其國內確實無法足夠的供應幫傭市場需求時,說不定也會再修法,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這樣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窘況,還是一直會上演的。
! W# _- l* t" F: ~
, E6 m; {+ U; Z  m0 V) y我有看過親戚在那邊努力的湊積分,幾個年幼小孩幾分,年邁行動不便的父母幾分,好不容易湊足了才能申請一個看護...真麻煩ㄚ。而且兩年後,小孩長大,分數沒了,積分不夠了,就只能與外籍看護說bye by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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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46:39 |只看該作者
法律制定後~當然需要人民主動去遵守~小偷犯了偷竊不能怪警察沒有好好看著他不讓他犯法~搶劫犯犯了搶劫~不能說政府沒把我看好~如果每一個犯罪者都怪政府怪公務員怪警察~誰叫他們沒把我管好~那~~還需要法律做啥~?李李仁事件~凸顯~現階段台灣雇用外勞的問題~你我周遭親友間都知道有人家裡請了外傭只幫忙做家事帶小孩~根本沒有照顧老人病患~既然有錢人有此需求~為何不乾脆制定法令合法開放~ 富人寧願請外勞不請本勞當然有他的考量~既然如此~ 規定富人可以申請合法申請外傭~但需每月繳交固定費用納入政府以此基金聘用本勞就業~彌補外傭所排擠的工作機會~如此或許可以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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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09:55:3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ichelle416 於 2011-9-22 09:59 編輯 + [! c2 `- c1 ^# d- U

% j- @# c1 b/ L, ~$ U錯就是錯,違法就是違法! 9 }% o( \: W8 o
+ \* Z7 C8 z* m" v
奇怪? 這板的人怎講法道德都不一? 9 W6 |6 ?" s/ I1 L3 B3 Q+ t/ M
6 s4 Y2 C0 E$ e/ J& d  s& y) l
前一些文章不都是要維持次序嗎? 不然就是社會病了! 是沒讀書還是不識字? 何況這是違反國家法律,還不是違反次序而已耶!  不一樣的人就有不一樣的標準喔?
3 R% P3 O; l4 V& ^0 q5 K, J
, {: z. Z& A- C- A就算沒偽造文書,也不說有錢要請外勞就可以的吧? 國家還有保障勞工法吧? 這些都不需要遵守嗎? 9 @$ b0 I, b  }; y+ r, o

: o. s8 w& b7 r6 G$ h; K/ s何況還是名人耶? 名人靠知名度難道不該更需當表率嗎?5 Q6 @4 J2 n/ l
  1 _2 ^& s+ C1 k! ~: v0 V
法官不是還曾判名人罪更重,判決書說: 因為沒有當人民的表率! (也許因為顏色不一拉某一類的人要當表率,某一類的人就無所謂,是這樣嗎? )
& Y3 a3 v3 Y% H# F# `3 U2 S 8 @; z' b# ^: _7 O5 |! P, }
當然啦!要看符合哪一類的,若法令不合,也是可以修法拉! 反正法令是給有錢人和所喜愛的名人訂的!  ! Y; C% d( d! f  y

! P1 r" q  O* d7 E還是這些標準又不一的人,又是另一群人? + K" D& _$ q2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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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diplomat_liu 的帖子/ T" R# w, x2 H+ A# z
" L7 X1 T( n8 K
規定富人可以申請合法申請外傭~但需每月繳交固定費用納入政府以此基金聘用本勞就業~彌補外傭所排擠的工作機會~如此或許可以雙贏~
/ @+ E6 H6 Y9 s9 h$ }0 F# R2 s5 Q! M/ ?. F
贊同+1# m& z' S0 E+ B! s1 ?7 y# Y( F
把榮耀獻給父母,把榜樣留給孩子,把希望送給朋友,把約束留給自己,少一點慾望,多一點努力,快樂別人,幸福自己。奉獻一片愛,收穫心中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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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10:08:34 |只看該作者
michelle416 發表於 2011-9-22 09:55 ; Q4 m8 m( S4 v$ E% T# ~4 N- H
錯就是錯,違法就是違法! & F4 x1 J: g3 Y! v) j
. h5 r" I. a- g7 Q  R+ x$ T, x$ C
奇怪? 這板的人怎講法道德都不一?
1 _. q5 R* Y2 q: b% b8 B9 F5 S( {4 Y- H
妳應該仔細的看看每個人的說法,妄言只是突顯妳的不用心,違反現行法令當然是要道歉與接受應有的處罰,這一點毫無疑問的,論壇的做用是點出事件的背景與討論臺灣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偏差狀況。說話是要負責任的,妳很多次了,請自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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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10:13:5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chelle416 的帖子6 a% h  a) |+ w' k  `' W" c
+ Y9 ^1 i+ ?* F& ^# U
非常贊同...違法的人實在是很差勁...刻意違法的人更差勁..而名人要負擔較多的社會成本也是當然.....如果名人與一般人無異..那媒體就不用老是針對名人的行為去做評論.....不管政策對與否...遵守法令是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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