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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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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03:2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16:06 編輯
# o3 _9 [9 F& C0 |( o# \1 e, [
不曉得內室外推影響到誰,既然大家都二工等違規沒必要兩敗俱傷,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有錢的搬走、沒錢的苦守... .... e& k0 ~$ ^1 r+ \9 U
joy 發表於 2010-7-2 15:51
7 {3 D5 F) Y0 R9 ^
9 b9 O9 D( @" m( {. t$ _
問題就是住戶的二工是陽台變室內空間,並不侵佔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
' K, T  V- u5 Y& l+ q9 N5 R而她外推到走道,已明顯侵佔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因公共空間是屬所有住戶持有)/ u7 X" f9 ?0 n/ H* J0 T
  p6 F5 _1 L* K7 p5 P
萬一哪天她心血來潮,直接推到電梯前面,哇咧,簡直就是室內有電梯的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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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09:33 |只看該作者
之前我們社區也有這種事。, g5 B* f3 G. f4 d9 Y* m
但是範圍比較小
; v+ S) L$ n( v$ b9 _. H經過全社區投票及區所有人會議
( z* G2 z) b. N  ~通過要"拆"
- k, E) u8 i# y1 i' s0 ?雖然那一戶人家要將原有的裝潢拆除再做一次新的裝潢。6 W) Q% M" ]) n/ @5 f; j

0 I) l7 B4 ~! x$ J公設是大家一起出錢分擔的。 ...
6 f+ {9 u; s! Z0 k" V/ \徐太 發表於 2010-7-2 15:44
- e2 F+ Z; |" ]5 W5 f
. J% i% L- ~, W' Q1 E
沒錯,公設是大家的,不能獨享,真是搞不懂她為什麼要外推而不是內縮或拆掉掉局部牆面。5 u! @1 R* ?  z; V
- ]8 y1 V7 ~: p9 k. v" J
你那戶會像我們那位住戶一樣嗎?打算同歸於盡,找出社區問題,大家一起同歸於盡,讓主委扛整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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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10:00 |只看該作者
公共空間如何使用可交由大會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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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6:13 編輯 % n1 {& }) M5 V+ @/ `  m
& D- @! T8 k* t: f5 E, [
上述條例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辦法屬於無效,他已經變更佔據公共空間,已經違反消防法規2 ^" q5 H5 c. p- I% l( e3 G
" D7 P+ p2 V5 ~% @. T
子法不能高於母法,一切還是要以公寓大廈管理辦法來做決定,雖然不是好的法但是還是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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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16:23 |只看該作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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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魟魚 於 2010-8-24 03:10 編輯
- p% L$ p% R% n  j" a+ ~+ A2 a9 x. x5 w# Y9 `
分明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對住戶軟硬兼施,這種人真不可取,一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啦!要不投訴到壹週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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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6:21 編輯
# d  {/ q; a* `2 y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7 v1 M  y3 _2 W8 _7 E! r8 S! d! Q: Q  V
joy 發表於 2010-7-2 16:16
) A' h  Z- j2 ^3 R) H# ?) Z  ?. B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O/ l6 g" G- a. ~1 q9 h5 A% g2 L

: [/ ?8 U. E* _+ ]5 ~1 n. B一、
% K1 X5 I; s" H+ E9 l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4 K9 i' E# C+ q$ @, x2 H4 M! y% A " r, c3 `: }8 I* e  T" Y
二、 2 h% X3 t) ]1 g$ i/ ]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4 d% U9 e+ S. E- U4 O# z$ k3 V8 B) k, K/ t1 L* R- f
約定專用是屬於虂台這種才可以約定專用,其他是不能的,不要亂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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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32:17 |只看該作者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針對此案數個專有部分已合併為1戶,已無數個,無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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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6:50 編輯 # T3 t) v( ^/ f# e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針對此案數個專有部分已合併為1戶,已無數個,無違反規定。8 E2 Q4 {: T: h/ H4 ~
joy 發表於 2010-7-2 16:32

0 x* D+ j( v2 y' p哪來這條貼來看看,沒有這種說法喔,一樣照拆,請詳見林口遠雄,一模一樣還更誇張
  f7 {! v, H- w3 @+ `+ f* c / M2 b9 [' Z) k, C5 R9 `& e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已違反消防法令,何來無違反規定$ q$ }" o; e  r; w$ ^
; g  k; T" q/ c, D& s
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你是指這各?
8 A- J0 c: u: D2 `4 }9 H
% n, p# i, U/ A5 g8 ]大家再指共有的部份並不是指專有的部分喔,你買10間外面還是共有,你的持份只有幾百分之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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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6:43:18 |只看該作者
到底是約定專用,或共有部分.....把法令搞清楚.& U8 J2 p' R' }1 D8 X1 H8 x/ q
然後好好的和她溝通,她身為民意代表,又有信教....本來就應該守法.
, @6 C* h. c3 u+ y$ c! [& o若再溝通無效.....就表示需要區權會通過才可以,區權會議時也可以把她要訴求的重點說明清楚包括恐嚇大家陽台外推事件....她買的比較多,傷的會比較重吧!......決議後就一切照法律來走.
, J' `1 C+ d% r' S# o8 v! V我想這樣管委會責任就輕省了!! 4 z. c9 x' _9 f8 y+ Z
若管委會都沒有作為,那其他住戶也可以控告管委會...........兩面都不討好!!一樣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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