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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oo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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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豪宅帶看費千元~大家的社區有收帶看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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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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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5 08:51:18 |只看該作者
我們社區準備收500元帶看費, 仲介賺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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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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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5 09:00:33 |只看該作者
仲介在我們社區帶看也一樣
' g9 l4 D( S1 C; ?( N* k: o就算天在亮他也是要開燈(難道不知道節能減碳嗎)* `' h/ o8 G8 A! P
凡走過必不關燈
$ U( ]8 K( ?3 H3 j( w: m3 V8 u整個廊道都是亮的% g. L: g/ {! u5 Y
直到當層有人回來才會把他關掉; z1 g& Z% P  h7 A  Z5 t) a
我們社區的廊道都有感應燈
0 r8 R4 A. Q' j9 |9 \2 T, F0 K可以不用手動開燈嗎~! r$ }: o) m4 P1 V$ z% x2 M) B) x8 H
浪費我們的公電很討厭~
, s/ M7 q' d/ Y+ m$ h% W,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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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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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5 09:07:41 |只看該作者
不論是否要收費來控管房仲帶人來看屋造成社區的安寧影響,最重要的是房仲業者要有維持看房客戶的秩序,假日有幾次聽到有人來按電鈴,但出去沒人啊~剛好有房仲業者和客戶(其中有小孩)走進隔壁的空房看屋....心裡就懷疑是小孩亂按電鈴~~5 M2 Q! C* \9 S
還有房仲業者常常在大白天將整的大廳電燈全開,人離開了也不關,在電費不是他付的心態下,就沒有節約用電的習慣,真是讓身為住戶的我很不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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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6 14:09:26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可以收耶
3 X  x) @$ N$ @# {* s但是不必收太多, B( m# e. s3 s( u# w
只要意思意思就可以
, l' Y; B( q$ N一兩百塊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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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6 15:07:46 |只看該作者
不過在收費前還是先確定這樣的方式他的法源依據在那裡可能會對付費方和收費方在日後較不會產生爭議吧!!
$ G2 v3 D- h5 N: L. l1 A% Q, ]& z6 m% ghttp://mygonews.com/news/content/?permalink=4e118a0d2e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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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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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17:55:5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dfman507 的帖子
) i& X0 z5 s7 l6 X
% {4 l8 g* u# N2 g3 a3 V2 h  E看豪宅要收「帶看費」 犯法!! 時間:2011-07-04
3 A) B& v  L2 B" a作者 : MyGoNews林承志
# L. K0 p6 N* B/ S2 m! F- _9 t列印+ \% S. p" J, J2 P7 L4 q8 d5 c1 |
' K  H9 K& G# K3 z' {2 Y% D
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昨日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6 v* D0 M) j. ^, B  s. V' m. P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一事,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0 C$ L/ x# N6 S; x% U4 a' ^
4 x+ J( {% i3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一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必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否則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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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_. U+ ^- p7 E; c# Q/ p( ^# P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一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所以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才對,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 O6 b) i) I0 }: J5 v. I. X+ B3 i5 f9 K0 Z* J
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就算是百般不甘願,還是忍痛支付帶看費。其實,像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經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一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8 v4 @6 u- }/ {) ]* e+ |/ g

6 A8 |) v" Q& k對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宣稱,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黃鵬(言希)也痛批這種說法是「刻意誤導管委會」,他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 3853 號刑事判例為例,指出要旨明白寫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如係使人交付財物,或藉以取得不法之利益,即應成立強盜罪名,不得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管委會只要收費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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