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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為什麼地震發生大樓倒塌,都是頭重腳輕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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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0:33:2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一個建物就如身體,建物會因修繕補強成長,身體有病歷表,建物也有履歷保全制度,先進國家早就建置的制度,我們卻付之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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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0:45:3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1:42 編輯
* \8 W, L3 l2 P0 b( J& s1 o" K6 w. F. j+ ]( S
社區建物有隔戶牆和隔間牆,一般來說,隔戶牆都是承重牆,隔戶牆是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所有,縱然有人買相臨兩戶,除經結構技師檢驗認證負責外,仍須經區權會決議通過為法令所明定。
2 u7 e% b+ [. B) N否則如無法可管,翠華前副主委何以哽咽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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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0:49:2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以下舉兩個案例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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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0:54:3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0:23 編輯
- q# W1 o: g7 a  h& f% t$ Z. g
5 ]# K' y* }; P4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0430/21747660
$ b# b, R! S; b' @李登輝任市長時,發建照與使用執照
4 Z5 y% L, k$ I3 l地震時受災戶,要求市府賠償,當時馬市府以國賠法是在發建照後才立法通過,認為無法適用國賠法,這也是馬前總統被稱為法匠性格。
' Q( x0 O* r2 S& N
, O+ }! i0 r- n+ U9 R* d  H0 T東星大樓倒塌後來郝市長與受災戶協議賠償。, }; x, g+ E7 B/ F  h$ Z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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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0:59:29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2:08 編輯 ) a" F& _( n& t) O
+ |" c$ ^7 c- d8 W5 L
http://www.pjlaw.com.tw/case.php?id=230&ca=0
+ S0 ~+ f3 d. |: h: g) J維冠大樓倒塌兩年,國賠安在?# B! [, ]4 ]/ K
陳唐山台南縣長核發始用執照。
4 P) F0 |; Q0 @9 u7 B6 C5 L維冠大樓已有東星大樓案例,怎不比照辦理。
8 k: P* J; v) ^; s& e! d假如花蓮有核發執照相同情事,也該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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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1:40:0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8 22:12 編輯 0 s8 B3 V+ @: C. O3 H, ]! a( J

. Z' P8 G1 J) `相同地方( z- l& x! T( r/ ?, Y6 C* a
政府辯解
2 Y0 h8 }3 R; E/ S0 @+ u
+ ]7 u: \, o# S4 L監工勘驗責任應由營造廠及監造建築師負責。; [7 q6 z) ~1 U+ m
( \' J8 A/ w- ~6 w* n* Y
所以政府都無責任。( M% e9 _$ n3 z
所以這也是監察院所說悖離建築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 G; E, W, D. C: V3 M6 A- y+ e
完全歸責民間建築師營照業者,以及結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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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2:55:4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依據內政部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決議略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戶數之變更,倘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辦理。」據此,凡符合「公寓大廈」定義之建築物,非關是否供集合住宅使用,申請戶數變更仍應受其規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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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8 22:58:2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9:06 編輯 , Q% l5 G- }7 i. B
7 h, ^  e9 P& ~) U7 ]! W7 {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834139121295.html
; ]& P# ~0 a' S, k- X! o隔或分戶牆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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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8-2-9 00:10 編輯
% R# J3 j7 v" C9 g
" c6 T3 |( U$ T$ W6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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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9 00:13:2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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