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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aggieli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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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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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K" \/ [8 ]) z, s2 j: }# a4 @
: @& M0 f# N, P! ~% w4 w& [3 T: S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 s% z7 A( ^* ~3 p+ A5 z% ?3 _( ]: I6 Z4 G& r$ Q1 Q4 a2 a4 ]6 V
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 |* ~- m& z- i6 v
: R9 C$ C0 G  I3 @! U, k% I* t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1 F% i7 n2 Y' v/ b
4 K2 G( ~; m- m( e
7 x+ Z- q$ v" f( z
2 q! w2 B" W: W% @# p2 g
9 X3 y( J/ {% y! h6 F
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f  Y9 c0 ~, U  O! b- @/ A( \( [+ }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 I& Z, d: Y3 Q9 _" j4 v. E0 N1 r% Q$ S% Z4 m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8 w# C( H+ h! A, [8 _6 u! _& h
7 ?( Y! K  N/ L0 n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
% L1 W1 M. D2 q) Y& \$ A4 ^( @& U) v2 M# l
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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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j6 N: s- R2 b( H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T6 s' N& j) {; l  Y2 z2 F
8 C+ J& G1 T0 N$ i# V- e5 U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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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11:10:27 |只看該作者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 O4 {! S, s) `& P* m, C+ K/ t, q& g: B, a% t: f
您突破盲腸了,先不管市政府會不會上訴最後翻盤,這個判決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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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08:40:55 |只看該作者
他這樣判才可以被"上述駁回", 然後再審, 再上述駁回, 再審....     0 }9 ], P3 F$ ]6 T/ ]% y' F
- T" M5 j+ k$ _1 `
法官永遠忙不完, 所以很缺法官, 不必擔心沒工作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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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11:37:12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6-4-14 09:50
, V* P' S, e; f* I麻煩一下,是"上訴駁回"; f; [7 f. @: F8 F# K( S) e8 K& e
) R8 k3 C0 R4 g7 y0 z7 z. W# Y9 A
"聲請再審"因為條件嚴苛,所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 o$ p2 B* {# o1 T- X: V9 c9 A
哈....是啦....我是來胡謅的....      . X8 A; l4 r% W2 E3 R
重點就是....法律來來回回越多(沒效率), 越需要更多的法官   
; T2 b, U! x! a
: w7 b) l$ k$ W# d/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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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5 10:14:24 |只看該作者
如果在自己買的汽車平面停車格上 停放腳踏車&娃娃推車呢?
  K  N( I) j& J3 r8 m8 e2 D民情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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