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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aggieli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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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這位法官的見解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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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7:48: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13 08:00 編輯
' ^- Y6 a9 `3 h( d8 ]
1 a9 X  M; v8 O" v1 ]3 E& t這法官當真是恐龍到家. V+ q+ G# P$ }3 G

+ n( q: f& i5 w5 }$ H桃園市政府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訴鞋櫃是放在逃生路線上的“雜物”, 妨礙住戶逃生路線而裁罰4萬6 a" _1 ^2 o3 u; `; q+ D5 z& A

, w0 n( z* e* `" s% f* ]: ?應該是以妨礙公共安全為著眼訴求才對,怎會只因一句鞋櫃是“雜物”的主觀見解就忽略公共安全的主訴呢?
$ o3 u7 E4 w) Y! P! {- s  G% a
# Y+ P$ @/ b9 I$ t; V0 `" H$ j5 A3 L0 y6 T
' ~/ y$ F+ v+ L) p( [2 Y+ {" R! m

* K: L& s& y0 b7 _; x5 y那如果依法官見解,放在逃生梯中的鞋櫃不算“雜物” , 放在逃生通道就不違法.! y& \8 [" }% Z; K1 \! B
(那是不是要正面表列所謂屬於雜物的範圍, 方便人民識別?)
2 Z; ^6 s5 e7 _1 h+ f
, B( Y& V  h' o- V/ }針對這種恐龍法官, 桃園市政府爾後對於這種案件都不要裁罰4萬, 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被告就好了!! h% ?+ }( O9 Z8 i

  B! ?6 ~+ v# P2 Y或者根本就由管委會針對這種違規住戶控以侵占罪就好了.6 W' I8 @& l1 F' v* v6 f2 ^

4 B# |$ q: [$ f2 m8 r  s4 N4 O那台灣的法官我看再增加100倍名額, 一天24小時不眠不休辦這種案子,大概都辦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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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09:44:44 |只看該作者
一般住戶會佔用公共區域、逃生空間的物品,最大的就是鞋櫃,腳踏車、娃娃車等,被管委會要求收回時,少數住戶還會理直氣壯嗆管委會或物管人員: 家裡很小,不然要放哪裡? 又沒妨礙誰?  
* C9 T+ E0 p1 ]# \以前我住舊社區,逃生梯的階梯被擺滿了各種鞋子,下樓根本無處可走。轉彎處堆放紙板、金爐,有些甚至把金紙也堆在逃生梯,萬一火警被燒死,到陰間地府,手上立即有一筆錢可以週轉  w& g$ H/ q/ G8 l1 V* r

% p7 t9 w" M" h$ v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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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3 11:10:27 |只看該作者
這個法官的判決,絕對造成社區管理的困擾

* ?5 P# d' B9 L+ [; n% k; z1 X5 }- k5 T% x/ k% y5 A/ a
您突破盲腸了,先不管市政府會不會上訴最後翻盤,這個判決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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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08:40:55 |只看該作者
他這樣判才可以被"上述駁回", 然後再審, 再上述駁回, 再審....     
+ O! j2 v: a! @" s7 `9 i; f
2 l& J1 M/ O+ m  i' S  F3 O2 Q法官永遠忙不完, 所以很缺法官, 不必擔心沒工作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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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4 11:37:12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6-4-14 09:50
' Q7 G2 w7 s6 W0 ?+ ]7 H7 z麻煩一下,是"上訴駁回"0 ]- M8 O* t1 k5 j

; y( e0 d3 T* e" |"聲請再審"因為條件嚴苛,所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 Y, Q8 Q0 s, A! U1 x
哈....是啦....我是來胡謅的....      / Q4 K) h! C# @0 P, o1 k
重點就是....法律來來回回越多(沒效率), 越需要更多的法官   
$ ]# ^+ e( s  d
- Y0 y5 S6 A+ P/ s2 k5 X0 M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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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5 10:14:24 |只看該作者
如果在自己買的汽車平面停車格上 停放腳踏車&娃娃推車呢?; B) k5 G! g& ]1 y% I
民情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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