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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3-29 00:04 編輯
馬英九簽署的兩公約第3篇第2,3條
與第9~27條相抵觸者,根本沒資格談死刑判決
台灣光就江國慶一例就足以證實台灣毫無談判處任何人死刑的資格
(連個陪審團都沒有,光靠法官一個人的心證就想剝奪一個生命的存在?實在荒謬到極點!更何況國民黨籍的法官願當政治殺手之斑斑劣跡,有史可考)
更不用談228,白色恐怖那種司法獨裁, 差了人家國際人權兩公約要求十萬八千里
所以在台灣, 廢死的做法才是最接近兩公約精神!
台灣司法允許政治人物黑手伸入控制,就沒資格談司法獨立審判,也沒資格談死刑判決, 遑論執行死刑!
陳水扁貪污案就是一例,將判決陳水扁羈押庭無保釋放決議的法官周占春調離審判中案件,另換蔡守訓承審法官接續審判,目的就是無論如何就是要關陳水扁, 這種烏漆媽黑的司法操弄,有資格判決死刑嗎?, 有資格執行死刑嗎?
另外, 檢察總長將調查中案件向總統報告進度與內容.....這是個什麼樣荒謬的司法鬧劇?司法獨立在台灣目前只是天方夜談罷了!
台灣人真的要把審判死刑,剝奪生命這等艱難的使命交到現今這種 85%人民不信任, 爛七八糟的司法體系去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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