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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asa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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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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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3 15:27:38 |只看該作者
芳子發 發表於 2015-4-23 13:01
7 e7 u' o- g* k" ~: D; i! `9 d提醒妳如果提出非事實的訴訟, 沒有相關證據一旦無法起訴;4 _, {/ ~, g& N$ T% Z; b4 ]
可能導致被告委員集體要求妳民事賠償 !
5 h! P/ l9 k% [
對了,這邊補充一下,主管機關能夠裁罰的是針對管委會不執行的情況,針對有執行但逾權的情形,( \6 B7 N3 q/ X- m
我查了一下手邊資料似乎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的部分來解決這個問題,爭點只會有兩個,一個是確認管委會的決議事項有無違反規約所賦予的管委會的權利,第二 假使有違反,那管委會在明知有違反可能性之下,依然故意繼續執行所做的決議而所造成的花費,管委會是否有責任要賠償給社區基金。
  Q* L4 y& e  I5 X5 S% a$ ^- e
* z# x; V7 M# ]# |* O- g: ~無論是哪個,我都是基於管委會執行情形之下的事實請求法院裁決爭點確認,所以管委會依法是無法對我要求民事求償,即便提出,相信法院經審理後,管委會的敗訴機率很大,進一步的依照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區分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再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是具備當事人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當原告 或 被告,因此,區分權人基於管委員依據無效的決議而造成社區權益上的基金花費當然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之訴並且要求管委會的委員依法進行賠償。
3 \+ g8 ~1 _- B- Y# Q2 s6 |, h+ i2 l! J+ R; a% _
以上,是我的意見供您參照,謝謝。
$ H  x  W0 J& |( O- K7 Y% q5 W: q% K$ |5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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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3 15:57:07 |只看該作者
貼了這麼多法條 還是看不懂樓主社區到底是違反了什麼規約# k/ f* ^5 [6 v; i

$ i2 Q9 y' ?  O  M4 l* h* k還要搬法條來解釋 越看越不懂.....  還是請根據事實詳述
9 ^" Q' {! A% P7 M
# A* G* l1 n( ?8 A# d$ D: E. y這樣大家才能就事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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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3 17:13:00 |只看該作者
waitai 發表於 2015-4-23 15:57 1 v0 O& {) |9 S! j& u( Y( e
貼了這麼多法條 還是看不懂樓主社區到底是違反了什麼規約* K" ~$ P7 W, y( k! J( x
9 O3 F! K( Z. q' |" i
還要搬法條來解釋 越看越不懂.....  還是請根據 ...

! b/ @# D: N/ B, \" h基本上, 只要不是將金錢放入自已口袋或是貪污者, 區分所有權人授權予管委會處理社區事務1 A7 r" i( e7 ]' k
所以不了解樓主是在談什??
8 p% m& M+ S3 p0 t( y; v8 [' P5 m7 t& F+ Y! o8 p
既然樓主自稱是在律師事務所上班,  我認為必須也要詳看管委會會議記錄 ~
3 d' T1 d( y! h4 P- V, L這情況就像是B棟住戶告第六屆委員會時, 說道這是違法 已經由律師告知且北大法學院....% G; I9 ?1 F8 z7 n  h- s4 |. m
也說是違法等等....
, a, z, |& U& X/ i& O% P" B; }  T
5 h0 z# u3 V) r7 d; `結果呢?
0 ~! K( d* H/ s+ R  U)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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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3 17:42: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5-4-23 22:18 編輯 7 d6 t; z3 G6 E% {9 q2 `! Z. G

3 {9 N% N% x9 z: Q2 B. U! z" S我想管委會委員皆為無幾職  若不涉及貪污者
6 u( W) }2 W% {6 c3 n7 |只是違反規約而執行某項業務 因該是有他們的考量才對
% M. @, e, Q2 s2 Z8 X3 R2 ^管委會是合議制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還是要經過民主投票程序
: j8 @# z4 y' M$ @& q( j7 H% b4 r. q若這樣就要請主管機關裁罰或告上法院 相信將來沒人敢出來擔任委員
$ }2 n2 [* f# x/ z) z8 D( J, F樓主因該循正常程序 先與委員會溝通或看看會議紀錄了解來龍去脈 ' F! T+ {' o4 `& H3 ]
也可發動連署招開臨時區權會來解決  再做後續法律行動方為妥當~
) _; d. ?9 y5 z  }#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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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子發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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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3 23:17:58 |只看該作者
waitai 發表於 2015-4-23 17:42 2 k$ Y1 H4 E( p" `" b% [" ]3 B
我想管委會委員皆為無幾職  若不涉及貪污者5 b( }+ |) ~1 y# X# V/ {9 t% o& y. ]
只是違反規約而執行某項業務 因該是有他們的考量才對! p3 J; s, L! E( n5 e4 O
管委會是 ...
, p/ g! x3 o0 s( H# r7 d' W% u
其實我最討厭就是常有人拿著 "委員是無給職的" .. 就妄自所為5 C. z$ ?" N2 v
6 l' V3 r1 w8 g3 Y  o. H
樓主說得再清楚不過了,做事情不要 "過",只要在允許的範圍內,頂多是閒言閒語。2 q, R# ~9 a9 q  u7 W
但如果 "過" 了,那就得承擔後果,可就不管你是否是無給職了。
! C- A- Q4 ^& e% d
) \/ y1 _! c4 x+ p; b/ P我想這應該是很白話了,再看不懂也不要回這串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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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fan999 + 2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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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子發 發表於 2015-4-23 17:13   L9 N( H; n6 _0 z1 h' C, ?
基本上, 只要不是將金錢放入自已口袋或是貪污者, 區分所有權人授權予管委會處理社區事務
- ]; T! j) F( n+ ?! u, _# r所以不了解樓主 ...
* C% w+ V# ?- ~; M9 }
從您的發言推測您應該是委員之一,我這邊解釋如下:  P/ F4 e' X3 F( S, ?
: I+ V. z/ `& g* K# W2 S7 b1 c. a
首先:2 o5 ^6 Z$ _% y, l7 o9 x& `1 I
) ]; j$ J7 X$ y! G4 a' A
電子E化看板的部分:
+ C/ H! q' i6 u
* T" [+ R& C" V# D% H8 {7 W雖然第九屆委員的會議紀錄上寫著是執行第七屆區大會的決議結果進行執行,但我調閱了第七屆區大會的投票結果,該投票結果只有計算同意票數、不同意票數、以及廢票,這幾項,及決議決果以同意票數比不同意票數多,並且超過出席區大會的人數過半而記載為通過。( d% @9 s. b- {$ u1 Y5 a' S
; J2 C6 M. |- [6 b5 ?
但,這項決議是不對的,因為依照社區規約規定:
% N: ^% D, C# p/ K1 ?+ s1 \1 n! F3 E6 f6 X6 w; [& R
第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1 l. z+ F& t+ W4 e# m
# o9 h- i$ \" _+ e8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出席,
0 C+ O+ d" x, s( ]
4 G( u2 q6 D. S. W% z, k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之。1 Z, t: Y" }$ x; z9 r6 k

( H. a( h% Y- }+ l, n請留意我標註的地方,有無發現,我們的區大會的投票,根本沒有計算是否贊成同意票的成員中的持有所有權的比例,是否超過了出席人數的總所有權比例的一半。9 u+ a! g8 y1 }# ?5 O

) y* L. ]0 y' s我進一步問過了物管中心,當年的投票單都有保留,但是因為是不具名的方式,所以根本就無法計算投同意票的人群當中,是否持有所有權比例有過半數。
) W* [# A) k) J( O5 L# G3 _
: V2 p$ Y( Y* n4 V" K' p綜上,在違反規約的情形之下,當然第九屆委員所進行的電子E化看板的相關執行業務花費,都是違反規約的狀態,在未合乎規定的情形之下進行花費,這難道不能稱之為損害社區利益嗎???( C6 o# u. q  z+ |5 B3 y
# S+ e5 R2 O& Y6 X3 e# d
接下來:
- _/ \) ~6 w. \  D  m+ z9 a
. y+ x  M# j/ j4/10 的例會討論 議題23 遊戲室對外的安全門恢復7 ^4 X0 `" i) u2 {2 W

0 u' q5 I, v+ w( I7 K裡面竟然有委員提及,要求將安全門更改為 只進不出的旋轉門,並且加裝監視器一台,- y8 U, r7 v/ w3 E5 t; n5 B
這邊安全門的改裝涉及到共有部分的改良以及拆除,要先拆掉現有的安全門才能夠改裝新的旋轉門上去。  G+ K! O, i: X0 |# c& A

" _8 L$ T& |: C$ R+ q; X, U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 c4 [: k: I! M# A; ]$ ^2 v9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8 }/ N4 X1 m2 T4 m之決議為之
1 P; C8 w) B; i' P, S9 u0 q" v

1 D- l3 c4 G5 p上面寫得很清楚,這部分要透過區大會議進行表決,但決議卻寫著直接找廠商報價,然後交付給權責委員進行路徑規劃!????6 Q5 T- V+ f: E- @

) U" s# a( `) z9 K管委會什麼時候連區大會應該決議的事項都忽略掉就直接進行決議要怎麼運作了?會不會跑太快了點???
5 R. q) v3 E0 N+ C2 g% i1 u/ m& H; s- F% W/ _/ s6 Q
還有:
$ S9 ]; L+ c9 R' H" |1 n: ~3 k% k" m! X
臨時動議 1 中的同意書調查,上面寫著回收同意書者,每戶發放家樂福禮卷200元。
8 e/ u, z% P# s* X9 D6 \' \2 Q5 b" g& I
這邊家樂福禮卷屬於有價證卷的一種,然後當初是透過管理費基金去購買的,應當屬於管理費的一部分,
4 y" F9 D  \- \* @而管理費的用途依照規約約定第三十條 有提出了五點用途
$ y  C0 O  J7 G+ y& l
7 x" g2 M* \' y# a0 ~4 H一、委任或聘僱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 |0 g2 ?. ?0 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及維護費用或保險費。
4 c  g( h1 M3 S* `  a三、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文書及其他事務費或稅捐。
$ ?" a6 S! b; a( ^: R6 v( T四、未處理社區管理事務所支出之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費。
% s: \  y- S# T5 {) M五、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
' s: S; e# b, m$ g$ I" `/ H
' g& M1 K# J: U' z請問,上述200元的家樂福禮卷適用前述五點用途的哪一點??? 難道是第五點 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嗎???
5 A# ^4 |3 Z8 w( |1 q/ ]/ w3 s- `* M
! x0 N& j0 D: k/ }" Q還有,今年2015年的各種活動費用,這些活動費用預算編列要適用哪一點?還是都是有企業贊助或者是住戶樂捐??不然到時候要用管理費來做核銷,請問要適用哪一款用途目的? 難道也是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嗎??
  M6 L  U5 G) t: v  Y# h) v  S% r6 a  S# X, u1 h
這兩點涉及到金錢的部分,我覺得都有爭議,因為住戶自發性地辦活動是沒有問題,管委會可以從旁協助,但是否有區大會的授權讓管委會去辦理這些活動?假使沒有區大會的授權,日後費用的核銷這樣不是會有問題嗎?3 o  [: [- \/ G8 v7 b, L
, Q9 a, u2 D* f8 ?! i
最後,就是引發我對管委會的決議有疑慮的點,就是直接決議通過取消原本物管公司有承攬的代收現金業務' a# ?1 ~$ B/ ^6 K: |1 C( e
這部分依照規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3 c) `2 B/ O8 ^* j, ?+ M$ H+ }

" o3 P4 f7 J5 F) z6 I; @4 A3 o# O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4 {3 N) W5 b/ [: m% N管理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s) o5 u" A$ [, a& D, @  Q% R% t+ S一、共有及共有設備之點交、驗收、保管、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之改良。$ I+ s% `8 l6 A* }7 O& H% C) r. r
二、住戶共同事務應興應格事項之建議及處理。7 d8 e# P$ A+ B) O# \; u
三、住戶違反規約情事時之制止及處理。# _8 A" p& o) a% v1 L
四、本社區環境及安全之維護。
7 ?" K4 @7 Y1 l% R4 u五、公共基金、管理費、其他收益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3 c: N! Y& M" Z3 z六、管理事務、會計、結算報告之製作及公告。/ s5 X, _3 w. R
七、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之委任。
- g) v$ {3 T' P八、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或決議事項之執行。
: E* V9 d8 b% A; n九、其他事項宜由管理委員會處理者。
( ?% N+ j6 B- l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前項職責,得委託專業管理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執行之。0 E4 W6 \: w& \( {1 v4 O6 @3 f
十、管理委員是由住戶選任來代表住戶義務處理社區事宜,管理委員本身不得以個人思想及行為處理2 P1 _9 _- d9 t; W8 a( D, w6 a
社區事宜,必須經由合法的會議程序決議後,方可進行處理社區事宜,同時應適時公告讓住戶週知。; n* A2 H* |$ {- E
十一、管理委員不得在社區內製造矛盾不和諧。
/ A# S4 ~# a' U# ?. n8 H7 P/ l) O, B( Y7 z& b7 {! y
以上請參閱,有哪條職責授予了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修改物管公司的委託業務項目?????
& {, Q; W5 H, ~- ?. \. O' [5 J+ K0 Y在規約沒有授權的情形之下,管理委員會擅自通過不合乎規約授予權力的決議,然後逕行更改與物管公司
: b( k9 h* d( o3 w, I+ O之間的委託業務項目,損及社區住戶權益,這難道合乎規矩嗎?
& u" q; W7 Z/ m4 Z  ^( _- W
0 o5 f4 K1 a$ R: Q: O4 T5 o還有,我事先向物管公司申請要調閱合約等文件,我到現場時索取資料,物管公司告知主委吩咐,* n0 v! j, ^3 h' n
依照規定我需要填寫申請書,這邊當然沒有問題,只是我填完申請書之後,
+ L1 @7 Y0 w  z3 D; ]物管中心依然無法給我相關文件,我問物管公司何時可以看到合約,物管公司說他們也不知道,
3 k0 p6 p2 |+ N3 }因為主委沒有交代,這樣的程序難道合理嗎?我不是臨時吩咐,我是事先透過物管電話通知,物管公司也與主委聯繫過,主委提出的要求我也照辦了,但竟然沒有文件可以看,那豈不是等於要看主委大人的心情而定?
+ v# h% V2 r7 @- f, o. E8 V# \+ C) ]3 {; k7 I
這類文件管理依照規約三十三條規定委員會是不得拒絕的,3 H" a' ~/ E0 g  N) ?
由於我已經提出申請單,並且指出希望明天可以看到相關文件,假使都沒有,那就違反了我先前提供的; [  h' S; R; S0 o( m0 P1 s( o4 q+ 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主管機關得行政處罰管理委員會或主委。
& |( F. N+ K( Q
& x9 }5 Z$ }* A以上,是我打字打的手很酸的解釋,希望芳鄰您能夠理解,有任何問題,歡迎我們繼續討論,2 M3 z9 @7 X* }1 X2 u, y
. m  d5 U( ?$ z. ^' r" i2 B
另外,我個人是很佩服管理委員的無私奉獻,如果不是第九屆的管委會一連串的決議損害到我的權益,我也不會深入了解整個社區運作,但,無論是否貪汙或者是出發點是善意,都應當遵守社區規約約定,這是規約的第二條的規定,也希望芳鄰能夠理解,謝謝。) f/ I# x$ R* ^0 f* M/ z
* g! R/ c# n! r' ]1 W,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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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10811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postal + 1 很好~我喜歡!
遊民 + 1 很好~我喜歡!
chialang + 3 真是細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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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ai 發表於 2015-4-23 17:42
# w4 _6 f6 x# q我想管委會委員皆為無幾職  若不涉及貪污者
* ^7 h" ]2 D' {- [+ \只是違反規約而執行某項業務 因該是有他們的考量才對: h. _! }  s8 |: e
管委會是 ...
8 b; H$ o5 a1 u. o; B
您好:
3 }. T$ X( [. @* x$ C( Y- k8 K0 [+ w
您的理念我認同,所以如同我的回文說的,我會先參加區內的月會,假使跟管委會的溝通沒有共識,
9 S* v- O7 n7 p, L那就只能透過法院的裁定來達到目的,假使法院認為管委會的決議一切合法,那我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7 Q. V7 N7 L3 a3 h

  Y( P. b! V+ a這部分不透過行政機關進行調解的原因是因為,行政機關的調解並不具備強制力,調解只是一種協商的結論而已,假使雙方中有一方不依照調解結果執行,那最終還是要回到法院機制解決,/ B" D. n/ P2 l+ j
並且,調解程序是無法判定誰對誰錯的,只能透過法院的裁判才能夠知道真相為何,這並不是違反以和為貴,相反的,而是讓眾多居住戶們可以有所依據,因為條例 以及 規約的解釋 屬於法律問題,只有法院才能夠予以解釋跟確定條約所制定的意義,既然有爭議,不如透過訴訟方式來讓雙方了解界線在哪邊,這樣日後才不會有爭議
7 K5 [, s. L8 ^$ ?; z) f6 l& H1 Z% L2 q  L" ?. P" U: P% M% N& }9 I
這樣,才是我認為可以一勞永逸的方法,跟您特別解釋,希望您能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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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5-4-23 23:39 編輯 $ j# x% j! T: F$ T- T$ J3 u. T
chialang 發表於 2015-4-23 23:17 1 V1 |) O9 w0 k9 ?
其實我最討厭就是常有人拿著 "委員是無給職的" .. 就妄自所為
  Q6 n+ U  H# F# Y" c樓主說得再清楚不過了,做事情不要 "過", ...

/ z4 n9 P, l9 F! w# h9 c1 f( @$ P照你所說當委員的都是在胡作非為一樣& e7 I& }5 K  F* `; Q. L9 z% _6 n
就可以說人家"妄自所為" 事情沒搞清楚就先給人家扣個大帽子 + g# L' T" g+ s3 Q; P
委員不是無幾職難道是有給職嗎?
+ N" `2 ~2 X  y! ]! z你們社區願意付錢給他們出來當委員嗎?
/ U% j0 T( o$ e! t6 {哪個委員不是犧牲時間在處理社區大小事
( f/ G' j: s- I, ~. c若真的有任何決策錯誤 也是合議制下的結果
4 H" ?7 j! W0 c0 P2 |0 u住戶都可循正常管道申訴  你要告到法院也都無所謂
; q! Q$ P% ^1 c" @( @但請不要偏剖事實顛倒是非  若你看不懂也別回文 浪費別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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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5-4-24 00:03 編輯
' [/ ?4 n8 x& c0 Y5 _* k# A  L* P1 k) R: l
1.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即使不具名的方式.仍有可能以同意票數量來模擬推算是否超過所有權比例過半數吧
6 Y/ W: P8 L; `2 Q2.安全門的改裝涉及到共有部分的改良以及拆除-----但是會是屬於重大修繕或改良嗎
: g6 d6 u, g3 r& L3.回收同意書者,每戶發放家樂福禮卷200元----若有例可循.亦可算是五、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
: F5 W8 q3 j- X) ^4 ?4.2015年的各種活動費用-----很明顯.是屬於其他經常性之管理費用
# V) O) S1 c* i" l5.決議通過取消原本物管公司有承攬的代收現金業務----屬住戶共同事務應興應格事項之建議及處理。$ G( l* R; N8 t9 e3 D9 Q, b
6.已經提出申請單,並且指出希望明天可以看到相關文件,假使都沒有,那就----這太.....了.說明天要看到文件.就明天一定要給你看.令出必行嗎??.誰拒絕你啊.難道不能3-5天嗎??你乾脆向申請搜索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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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ai 發表於 2015-4-23 23:38 $ }. x; K6 f' s; W9 @
照你所說當委員的都是在胡作非為一樣/ d6 l  o9 |/ I" Z2 O
就可以說人家"妄自所為" 事情沒搞清楚就先給人家扣個大帽子 . H  `6 \0 {* [, S9 k
委員不 ...
# C0 p$ W% T1 k7 j
請不要對號入座 ..., j( K2 d3 |9 U1 @
我是說我最討厭這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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