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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house.yahoo.com/news/ ... 7%8E-055100809.html
9 y( ^3 s8 F! D* p【文/住展雜誌】隨著房市逐漸回溫,看屋人潮明顯增加,各地相繼傳出一些住宅大樓,巧立名目要求房仲業者帶看房屋,必須支付「看屋費」,引起業者與屋主反彈。其實,社區管委會這種做法已產生適法爭議問題,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重視這種現象,遏止帶看收費日趨嚴重的歪風。: Y& a" I2 i; x. [% l0 v0 E(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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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大樓管委會能不能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答案是不行。理由很簡單,住宅大樓的住戶們都有親朋好友,親朋好友如果經常到住宅大樓看望你,管委會能以社區住戶的親友進出頻繁,造成社區其他住戶的不便為由,向住戶收錢嗎?當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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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g6 a: t9 n( {同樣的道理,房仲業者帶客看房屋,正如同住戶親友來你住處看望你一樣,管委會怎能以加強社區管控為名,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
# {6 M( Y! F8 C4 l' P" n6 j索取看屋費不合理
6 V" R- D! A4 C/ U房仲業者接受屋主委託售屋,與社區住戶是僱傭關係,是為了完成工作才進入社區,房仲有正當理由帶客看房,並非無故跑進社區造成其他住戶的不便,加上社區管委會已向住戶們收管理費作為社區營運使用,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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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J" U; h6 b$ w8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多年前即向政府相關地政、建管單位反映,主管機關也多次行文大樓管委會,不得向房仲業者收取這種費用。但因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主管機關也只能用「道德勸說」方式要求大樓管委會。
`4 X4 U& Y- f/ Y: d% B! F* @政府機關束手無策; {0 V* ^$ @2 I: d/ }2 X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自主經營,為獨立經營個體,管委會索取「看屋費」的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政府機關無法源可以介入處理, 由於政府主管機關束手無策,大樓管委會索取「看屋費」的歪風還是存在。 . ^; c0 U2 u3 G, a4 @" a- J1 a
; b/ E$ g; R: Z3 k% D. L. X! M7 L有些社區管委會收到主管機關的公文後,為避風頭,乾脆巧立名目,要求房仲業者每次帶看房屋必須支付費用,但不是用「看屋費」名義收費,改以「清潔費」、「停車費」等名義,變相收取一百元或二百元不等的看屋費用,而房仲業者為方便進出社區促銷物件,不敢得罪管委會,只好照付,不僅讓房仲業者叫苦連天,還常引發雙方糾紛。* c" `! A7 P7 P% O# M3 `
房仲業者叫苦連天% l% T! p" u* J, _/ r# T2 N( J
& l4 k1 t: `+ {( O' W: u其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管委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代理人組織,不得踰越權限巧立名目,向住戶或房仲業者收取社區管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訂定社區規約,可向房仲業者收取所謂「看屋費」,但規約不得牴觸法律,社區規約的收費名目如果逾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不妥當,因此「看屋費」恐將產生不當得利的適法性疑慮。而且,還有可能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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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P( N9 d7 l' }. V+ r6 q目前雖然沒有住宅大樓管委會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觸犯刑責的案例,但法院曾有類似的案例,新北市有一棟社區大樓,有樓下住戶向樓上索取「過路費」,結果吃上強制罪官司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被法院判刑。比照這件案例的精神,如果真的有房仲提告,大樓管委會的主委可能會吃上官司。
9 S$ R: b- ]' J2 K" }: j不僅補稅還得受罰
& Z3 ?: q4 d- U# U另外,管委會向房仲業者索取「看屋費」,還有稅務上的問題。社區管委會收取每次數百元不等的「帶看費」,收入多半用來作為大樓管理基金,但這類收入應申報營業稅,如果有人檢舉或經國稅局稽查漏稅,不僅要補稅還得受罰。 / T4 ^/ I, j9 r
4 u4 R6 g" Q8 I. q" g4 K因帶看費屬於大廈管委會對外銷售勞務的收入,所以各管委會如有對外收取帶看費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漏稅情形,要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漏稅額,但目前有九成以上的大樓管委會並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若有房仲檢舉,大樓管委會的麻煩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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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s1 L3 g7 M$ e) {帶看費的爭議多,每次收取數百元不等的「帶看費」看似小錢,但已造成房仲們的困擾,政府機關不能莫視不管,應主動制定相關規定,解決問題,不然,投訴案件只是會愈來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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