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樓主: 獨眼龍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路線班次] 939路線駕駛點將錄

  [複製鏈接]

7

主題

0

好友

428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267
在線時間
53 小時
11
發表於 2014-7-14 11:35:02 |只看該作者
花鼠媽媽 發表於 2014-7-14 10:33
不過 還是很誠懇提醒版主大大. 遊戲中人物有強有弱, 玩家再怎麼討論,它們終究是虛擬世界,不會有真實情緒. ...

您的這點我覺得有點道理
不然我把表中一些數值拿掉好了
畢竟我只是想呈現司機的特質
他們都很不錯~真的

7

主題

0

好友

428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267
在線時間
53 小時
12
發表於 2014-7-14 11:40:06 |只看該作者
若水 發表於 2014-7-14 10:34
哈哈.....好有趣,很獨特的觀察細微!
其實有時候碰到很好的司機,我也會多看一眼,也感謝他們的辛苦!
...

每當上班時段太晚出門或急著回家的時候,我就會很希望搭上"特快車".......而且個人還蠻喜歡快狠準的司機

很悠閒的時候~就喜歡搭幽默風趣的駕駛~

不過沒搭上也想搭的也沒關係啦~哈哈

7

主題

0

好友

428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267
在線時間
53 小時
13
發表於 2014-7-14 11:42:12 |只看該作者
kinyo0920 發表於 2014-7-14 10:49
陳緯謙...上次搭他的車聽到他罵三字經,
被我投訴了....

那個.....可能他是剛好遇到不好的車輛吧...一時氣憤的口頭禪吧

樓主...下次別那麼嚴啦~他們真的很辛苦的><

5

主題

3

好友

334

積分

國小生

Rank: 3Rank: 3

文章
25
在線時間
121 小時
14
發表於 2014-7-14 11:52:4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wenwen657 於 2014-7-14 17:30 編輯

我老公說  是 賴O容~  不是謝喔~


(還好沒評論到我老公再開的路線,雖然都是客觀的點名 但是還是會心驚驚)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68

主題

23

好友

9989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2965
在線時間
2891 小時
16
發表於 2014-7-14 12:58:36 |只看該作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定義
姓名、職業、特徵, 皆為個人資料

司機姓名雖有被揭露於公車車體後方
但其揭露目的應不包含接受客戶蒐集評比用途
而且其自行揭露之資料僅有姓名與車牌號碼, 其餘資料並未主動揭露

樓主未取得司機們同意的前提下, 這樣的蒐集有違反個資法第5條與第19條規定之疑慮

建議予以適當遮蔽至無法辨識個人之程度為妥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7

主題

0

好友

428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267
在線時間
53 小時
17
發表於 2014-7-14 13:34:28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4-7-14 12:58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定義
姓名、職業、特徵, 皆為個人資料

那我先撤下來修改一下好了

35

主題

0

好友

1194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239
在線時間
272 小時
18
發表於 2014-7-14 13:44:00 |只看該作者

7

主題

0

好友

428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267
在線時間
53 小時
19
發表於 2014-7-14 13:56:42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4-7-14 12:58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定義
姓名、職業、特徵, 皆為個人資料

我看了一下個資法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我想本人在此公開駕駛的姓名與車號乃基於單純的目的, 且並未用於任何商業用途,另外,自然無任何不正當之關聯


第九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依照第5條, 這些資料均為"其他已合法公開之資料",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再參酌第19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為這些資料已經是已合法公開之資料,故符合本條之公開情形,除非當事人要求我刪除,否則應無違法之顧慮.


以上是我的見解

7

主題

0

好友

428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267
在線時間
53 小時
20
發表於 2014-7-14 13:57:44 |只看該作者
wenwen657 發表於 2014-7-14 11:52
我老公說  是 賴貴容~  不是謝喔~

已經修改了><~~對不起賴先生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