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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在北大您認為那一個社區的管理委員會管理功能做得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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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8 10:28:51 |只看該作者
劍橋管理得就很不錯
0 m+ M3 P4 g1 n7 n; ?1 M7 ?
! c; N- A7 u( F- |1 ?如果要以新北市得獎的客觀條件來評比
( U8 D( m/ R: e. y; c
8 |/ h" Y9 e% V+ A劍橋得過一次新北第一 ,一次新北第二(那年第一從缺,所以第二其實算半個第一了)' J( @* m2 D' U1 g
$ S. H- h: I) M# t1 H' o
主觀條件來評比1 \2 A7 U' f0 l7 \. j

! }1 m' O4 ^8 V! v  o) o! V住起來舒適,有問題反應也都會處理
* A& Y& O. u, G5 q. [/ b
& F, d5 |& d* P5 Q所以個人推薦劍橋的管理啦!+ {" r0 w: i2 k

3 f( A# {2 T! Q; _  l8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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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8 21:23:47 |只看該作者
不需要暱稱 發表於 2014-5-18 10:28   n" X; z2 [3 V" w& }6 i# s
劍橋管理得就很不錯
, I1 }4 g" U' T: ]1 r
6 B* x; t2 {$ T. ?! r5 _  T% ^! G如果要以新北市得獎的客觀條件來評比
9 w  [8 V2 m! ?% O/ V
劍橋居於什麼因素得到新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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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8 21:52:46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4-5-18 10:16
- q/ D; l1 P3 ?$ x) |管委會是社區自治的發動機,健全與否?往往會影響到社區住戶的居住品質。目前最主要之法源為大樓管理辦法, ...

% O/ _7 P1 [, ]: }( t* ?" y說得很對耶  x4 w: U6 D4 H) i1 q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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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9 22:37:21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4-5-18 10:16
3 S3 l/ H! L1 l5 z! q5 }* i: w8 O! T管委會是社區自治的發動機,健全與否?往往會影響到社區住戶的居住品質。目前最主要之法源為大樓管理辦法, ...

+ v+ u. W. _" O9 e5 E# E聽說有某個社區,自管委會成立以來,就被少數人操控管委會,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該社區之主委居然是該社區保全的負責人,所以,該社區成立迄今,從未招標,整個社區被少數人把持,當然這家保全公司就有永續經營的特權。請教諸君,碰到這種情況,有何妙招解套?
0 y3 ?& C( _9 t- r& E" U好問題,如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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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0 00:04:27 |只看該作者
Julian 發表於 2014-5-17 23:25 - O# [, m- B0 x; t
好不好! 到底誰說了算?7 @  g1 B6 ?, ]# B: V+ l" ~
$ @$ @  L5 z* r3 b$ A
唯有粗淺去看, 是否有膽去參加市府每年社區評比! 並且持續得獎回來!

3 _. Y- s! p# F( O* M# b- S我不認為物業做的好就會得獎,一般來說,社區經費足,委員會注重評比,由那家物業做並不重要,8 \8 [: b4 l9 i2 u. \
1 k+ W8 Y/ y1 j3 K9 w+ |
今年得獎,明年換別家,照樣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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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0 20:02:13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5-19 22:37
0 E& z8 h; h& v7 {3 {9 Y聽說有某個社區,自管委會成立以來,就被少數人操控管委會,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該社區之主委居然是 ...
  ?+ g3 X3 W/ d! b0 k
如果真的覺得有很多問題, 就在下次選管委的時候, 號招大家一起出來選, & H" t0 o/ F3 ^" s
基本上過半數的席次就能夠在下一屆管委會改選主委的吧?3 [* m( {$ c1 G4 I
  c; g7 U, r$ a$ W/ Q
要用哪個物管, 應該是管委會可以決定的, * J  w  U: T4 f, u
但不會是主委一個人就可以決定的,除非有過半的席次也支持主委.
3 L% L  B; U6 d: ^
3 p0 b! `/ A  R1 h北大特區很多社區是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 W$ C0 K0 g+ y) U" X7 z# [新物管會不會比較好, 這就不一定了,
) K; _( o- B8 {% C2 |/ Q而且也要看管委會運作的怎麼樣, 再好的物管也是需要管委會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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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0 23:57:30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4-5-18 10:16 5 ~! B1 F' J3 a
管委會是社區自治的發動機,健全與否?往往會影響到社區住戶的居住品質。目前最主要之法源為大樓管理辦法, ...
; ^( T- I/ q+ i+ x' R
# M/ F# C' ~5 C* H, s' H! a$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供了很多住戶自保的方法,以及地方政府自治法規強制規範,以及簡易庭之民事訴訟。但是住戶本身要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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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1 23:42:1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5-21 23:44 編輯 # n- s: G" F0 \

0 H" w" ^1 U' w2 t# `% O% Y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 G  k; Q3 n8 j% z
" ^: [& V# n) k& q  t: ?# |- E答:規約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為落實公寓大廈自律管理精神,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茲以本條例其他條文所訂得以規約之規定訂定之事項,整理如下:
/ N  O9 g$ k7 k" L1 @& z  Q1 `1.第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J8 B, n/ \/ m% x2.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8 R1 }3 W' l( i" t3.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9 l2 V3 W3 t: v0 d" b+ P
4.第二十九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5 W- Q1 c+ A* a9 H& L8 G8 ^
5.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M* H( Y2 C6 x

) u# s& e( x* t7 d3 ]' [*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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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2 23:03:44 |只看該作者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規約自訂決議人數有無限制?
& \+ v' C: j7 @+ J8 ^7 L. ~8 K/ B3 Y, |" S) f' H- h$ y" y) P
0 d! O( [7 I& M, [/ X" S- M
答: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其立法意旨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條例規定之決議條件外,基於「社區自治」之精神,得於規約另為不同之規定,該條文尚無最低門檻之限制。況且公寓大廈自得依其需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規約中制定較條例嚴格或寬鬆之決議條件。$ F' \0 V& T$ K% O3 U3 V8 V
二、另按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 I  {- h0 c& Z/ b8 d" F1 ^0 u  e,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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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4 00:25:5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5-24 00:28 編輯 9 W  z7 D5 T" [' a  Y3 p8 o7 y8 m* [
lcf7347 發表於 2014-5-18 10:16 ' b. s2 \& X0 a/ K/ ?! H5 H! i
管委會是社區自治的發動機,健全與否?往往會影響到社區住戶的居住品質。目前最主要之法源為大樓管理辦法, ...
" w5 t8 r( @, p8 E1 r) q
, |- L8 b/ o5 P$ @7 z# \
公寓大廈主任委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代表管理委員會與業者簽約,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c9 `, [" S/ V9 y" ^8 ]% X) T

( C* L1 O# Q3 _7 u. Z% Z* o0 m' R, m$ k: |
答:主任委員雖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惟涉及主任委員之權限及事務執行方法,當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至關本案規約如未明定主任委員之權限,其與業者之簽約,自當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始得為之。惟規約倘未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作成決議前,主任委員即與業者逕行簽約,其契約之效力疑義,係屬私權爭執,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 W  S5 g7 B;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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