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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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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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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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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路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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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 r! n% `4 m) c! s; }. @1 g& `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 s) b6 X) S9 G$ T1 ^
/ n( j1 r; x$ s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Z; T! b/ w% a& I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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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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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
' |+ I$ w8 [3 @4 E
5 @* G! y# ~7 C" O% z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
/ I( m, K9 L' G& @' w8 T  K# S& V4 s9 a0 V8 V+ q5 K: W5 O! K- j4 g
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8 R. D+ A' Z' m8 j0 t% m% |8 Y, ~8 b

( B  B+ e" e1 k1 C& C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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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 z3 p- J. W- j  u
" t$ J% u' l! G  p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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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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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 j- A: ]# B) s: T: c% I! c- [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 p: _3 ?0 V9 V6 G) l' o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 C# Z: U$ L, {, O5 a2 h  M" z/ Z3 j# i) n: w" e) q8 e
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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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 ]8 v; I5 N! x) ]
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B7 e5 n) B' v8 X; k: ]: [0 x
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
7 D- @  e" H5 m; [4 f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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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7 J# v+ x0 S6 v5 C' m# ?, p
  {- ~% Q. W% F+ y2 a% N0 X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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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
7 e! x; v( W& ?1 u& t
" f: D" a$ W) e. E$ J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8 X$ L; J3 {- K0 ]3 K; l" X2 R3 A6 j9 C) F- I
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 @- L/ C6 Z$ Z4 o" U

# D) {5 u; {, q8 L9 y5 @5 L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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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
  f/ K9 S) y. W- L8 K. h: n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
$ M9 P; q3 j+ ^- r* ]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 y8 ?! [; f4 Q+ g2 \8 z, N
那我也可以主張:
; A: D# U1 J: n9 h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4 R4 W8 h& U9 O; I6 m- Z$ Y+ T2 p
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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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6 q6 n" \. X$ K/ v8 S# B8 I
: t4 Z+ d% [1 R
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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