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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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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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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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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路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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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2 b) ]* Z) K' o2 V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2 C" ?, L/ o$ {0 l) u6 ]

2 p% ~4 d' s5 u& c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 K3 B* S! R& O- Q4 J8 c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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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 g2 F. N3 _$ R" z) q* k* U: d
- c& U' U7 r8 @
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
5 V5 }! d  }. M' f, n; G, N+ V
, r1 T" f1 e: F4 t' S7 h0 w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
+ Y7 u# x9 K- Z
2 W  E" ~+ B2 J% [- h0 R3 K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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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 ~( P& D3 U$ r1 u" h9 |
4 e$ @$ c8 U5 P/ D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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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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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6 z( X  ?0 x9 `, A) ~$ D5 {3 Y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8 O5 b/ U* j8 z( E; {( G6 w8 k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7 l- l8 [7 G) T/ T% V7 t" T: ~
1 b) c$ x" l8 I) h$ U
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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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 h/ g) b" J$ `/ l+ h5 \8 b
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f2 m1 |# C8 F$ u9 M- D3 Q: V
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 f- j% ]4 H5 r& A
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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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 o1 p* I' i: }# T+ x
4 t; d+ w  ?6 x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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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9 p" ^1 U* a. Z; ]* [7 E8 B
: s) m. A( W/ X# e" v. P- ?7 w3 c
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7 O# w$ s- ~' u8 {5 w- X5 d7 g# L/ c) x7 P  a
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 Y8 z( M/ U3 g/ Y, B0 M
# W7 |( s  o( h8 V" Q. m$ {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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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
8 k) Y) O- J8 }; ?) f' Y3 o2 y; B& V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
' J7 x4 I1 R( c( Q9 G  z1 ]8 \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
3 r) `+ A7 `- P+ P7 l" v那我也可以主張:, m# q1 |+ ]' Z8 J" `
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8 i6 _1 F; @$ _: X0 E
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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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 Z0 X! [4 d1 {7 Q4 Z3 t8 \! F

2 B& {! V% D0 C; G6 m$ l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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