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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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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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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 u& L2 S* G) ~- E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
" s& x' G8 Q, a6 O. U9 m( c) \7 Z" _
8 Z) L* n8 @) J3 g7 `6 q! A* v: d$ m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 s# r9 S, B1 K  `; a0 v+ x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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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 z* H0 W. i. {$ @! F. [( T4 {+ h; y

1 d0 w0 D6 ^2 W6 n3 P! F3 p) ?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 ^% n5 t: i* B1 F
0 S) H8 I/ ^0 o! ^5 u  w6 s
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 x0 X9 \# i0 n% a3 V7 e3 k$ e$ U

# d* {4 U. ]( _( s: \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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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0 O0 R0 A4 Z0 _  x+ \

6 I* J3 k7 Y4 R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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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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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1 J' Z7 x. R7 \% n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 z8 H( {1 q* Q2 G* w' l' w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 y: u/ s2 i" F
" r# J0 m% X/ m. n9 e, m6 m( N  y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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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
* X' |' o9 o  ]* g/ z1 O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 W  C# {! r8 N4 X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
9 y3 B6 W: H" g. L5 h0 O1 f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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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V" M0 C! \0 a
5 G1 @4 N, }( b1 Q/ y; i: i% v
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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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
. k& f; q/ a$ v# _% D7 P1 O5 W' `
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S2 q  u. k/ N  I& o: @& e# G0 n

/ ^& d* b# r, Y' C7 H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 I. Z8 l7 c/ w" l" A0 b8 P2 w
; ~& s4 W+ ]2 n4 d; }
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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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 I; A* b7 I' ~: V$ Z5 G
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 q: r8 T) U+ n) r( O
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 C: ~/ l* f2 K9 b; U
那我也可以主張:
# z0 D0 B' t% O2 {/ A" G( {% k+ Y0 E5 X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1 n1 d! |4 C' V8 R* P: J
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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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
. p' z9 v4 `4 c; g5 h) h
# z; `& v9 L' A- N( H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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