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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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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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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路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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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2 e3 A% N9 s: }' r" Q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0 _* W/ u/ H- u
" {1 a0 X1 Z# d3 I' T9 A( R7 m. j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3 N: q0 u5 G4 O0 t4 Y, _2 H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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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 \0 E+ k( Y* X) x: g0 m. F' w" t
5 B) @4 Y; N, Z7 X7 d2 |
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
( K5 g6 A1 ^+ r, ]% _: {
( [: b, `2 E2 }, [. D; {* n* d9 Z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1 a2 P+ i- M, m2 j
6 p7 b' ?' y9 o: l
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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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E$ G9 t8 W2 M5 {/ y( j9 O6 ]

' c3 \' Y; L4 x- v+ L& N0 k4 w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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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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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6 w, ?2 }) p  O# D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8 m5 y. m! y) z! G) ~! C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1 ]9 p1 x! ]( e1 I- [0 m2 P' w
. [7 `  P* m5 t, u5 d+ M
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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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 D" k& y5 E. U1 ~
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 |7 p5 F/ g* }% L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 v( F) |7 `$ N" D- [3 v1 m1 k; ]) {$ V, C
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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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g( P3 G0 u' t$ M/ m$ |

$ p! ~7 [: Y" B  a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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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5 X- P) R# C7 Q4 M8 Y' N

; g# B+ O$ K9 h$ y$ |# a$ \; g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l/ a9 Z9 H0 D6 N& c, b

5 J% G- ^' {" c1 w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0 o- X# k: r: S' ~# y
8 R+ E+ i$ j3 z% y# c  T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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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 e; [- [/ x" ]! M) F
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
8 ]) v3 P1 W, Q2 z! `4 c$ a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
  n: o3 X9 N2 \( S那我也可以主張:
8 l; V) o, W1 i" C; u( l& }" n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 c- x1 J9 x! {& {+ _
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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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8 l) Y- I  Q) d% i- f

/ r- {- ?3 e) Y3 G* w( n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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