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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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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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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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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路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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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 I3 J3 U/ p2 V9 h8 V% m# @
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0 ~8 {+ @4 Y" T2 T
# i2 E- V; Q$ M3 k- U( N' k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 }. {  o' K1 ~7 r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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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 N% z( }" D, k: t( X; Y
0 P- V/ [1 `: B3 y( U
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
. H) z8 N( E# Z, }5 u- `
4 M0 P, m; S- B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 E  U! e* b* n

% Q0 e  N0 E* k/ H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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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9 }- K7 g8 L' J1 U; J# ?" {( S8 X+ q2 r. x
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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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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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 H  J2 ^/ e( e" r; R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 z6 A9 V+ v6 E/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 l+ c% w- @' ]! z: [, q3 T3 f* {+ e0 Z+ F" L
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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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 s( \3 |% P' ]; H% |/ `, u
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 r/ u( d9 l, W' I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 H( C+ P3 ~( [# f4 Y
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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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f( Z0 M, c/ N0 k8 v  m

; ]* F0 B3 O1 |: R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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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
2 b+ P/ q& S1 C9 \
: M& r4 t2 k4 Y4 j2 S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7 O; T1 C$ j6 c7 c, I
7 K" q, Y% R# ?: |- L3 E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 T& @0 r* Z' k% o' b* L$ D: ]

: t2 z0 B) `5 e: Q& {' x- S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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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
5 C4 B+ x  t: z* X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7 ]7 Q+ x1 d, q
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
6 k- D! Y2 b+ K: @那我也可以主張:
% p1 r5 e$ W8 i6 J3 K# g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
! z) K7 |9 b6 M  _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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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 N+ z8 m3 ?' _+ u/ ]
& U8 B7 k) u: n3 G
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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