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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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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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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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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路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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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 ^6 m1 m( O) [" l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
, x. ]% y. A& s+ m! y3 K) }2 L& ^" S. H4 \# I! [' `
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 y! n! M9 I( I0 O; e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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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4 ~- Z. ]' Q, r0 {( H% j7 ]

& K8 j8 M% B/ j& `+ E  t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1 g; H6 S- n8 P6 c, b6 i
9 g, L" x6 t, Q6 Q, h
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
. s, m  ~( x& W$ k
. Q* ?! h* |. r. W1 U6 a& t  t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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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K! y2 u# |! [8 ]& {
. j( \" r- M3 ?8 p- {4 ^6 B5 ?0 @
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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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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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 b4 h, x( n8 {& q5 z* }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 T6 Z6 u/ c4 ^& _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4 ]* U3 V6 m" p# \0 F: L6 J; Y
  @3 ^/ U3 x: C- I4 n' Z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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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 j. ~, b- P& W. @# X/ h7 a8 {1 Q, e
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 g' s7 Z) O% f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
9 K) f0 E5 U: w8 j5 @$ m- Z' D) Q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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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_- J0 @# c" E: x

4 d# O# d  }9 X# U9 I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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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 U& f8 ?" \: c

+ ~# D7 m) P2 b5 \3 {9 U3 p4 y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 C$ S/ C/ ~" Q) ?& {
# ]0 \% K3 n8 c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l* }% a6 l( n

  w1 Z8 q% ~( Q1 W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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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
* o2 J3 q) u8 w; j, m3 z7 x' Y) H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
- L7 P/ w! ]( S8 Q/ l! I2 X$ F) k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
7 Z$ g& Q; J" a( U1 K) P那我也可以主張:! y! m1 U7 p9 I% W' s" Z( V
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
: p  ?! s& ], P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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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
  `: j/ _( D' F5 |& u
6 A! C, {& @* `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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