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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士官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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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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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0:52 |只看該作者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6 10:36
, Q6 S, ^! Y9 V4 k3 Z, ~- W5 I回覆 linlinlin 的文章' D3 ?+ V0 a, f8 f6 T2 |6 L9 V; V

' D4 j' G& ]7 L7 s, I2 z停車位屬"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專有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還有一些爭議的。 ...
& L, m5 `# y  c/ Z" u( j
這段話幾乎搞定了很多問題
gabredo 歡迎您~ 馥園社區 大觀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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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15:07 |只看該作者
即便車位是專有部份,但通到該車位的走道是共有的吧!3 Q& J: z7 c1 E0 T9 W7 D

" s: B  j8 C+ a4 p  r有沒有可能從"走道"這方便著手,約定"走道"僅供 汽車及駕駛人使用。
8 O. r0 ~& Q3 L; h. [7 y9 [8 E4 S
若專有車位的所有人,要在車位上停機車,甚至是蓋倉庫、發瓦斯等,而主張通行權,那就請他給付使用走道的補償費用。
1 a8 D/ Z' C. g5 Y
- i- J7 m) d7 t5 W! v# B淺見,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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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4: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y 的文章
6 l/ i2 y* i/ j. p1 L* ^* k+ |4 I. L8 C0 `! _  t
這個很難,因為牽著腳踏車或機車走,算不算行人通行?一般而言,只要法官認定是"專有部分"就受憲法保護了,因為人民有自由處分及使用其財產的自由,當然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前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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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26:31 |只看該作者
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們社區在管委會堅持了兩屆之後,現在就出現 方便 當 隨便 的地下室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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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40: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ssltsai 於 2010-11-26 18:02 編輯 " x) E& F6 R7 o' u$ R
KaoAndy 發表於 2010-11-26 11:26
3 @) t$ F6 t3 r0 z* p* R1 Y) T我有一個很不好的預感,這種判決會鼓動社區中某些有心充分利用空間的人士,只要第一個出現就會蔓延成災,我 ...

$ N0 N; c- [. C$ z6 T/ J, m+ B. k8 n- {6 P' n. U* Y/ B9 l- q+ e0 J
所以說.. 經社區全體住民同意 制定於法有據 且可確實遵守的住戶公約是一定要的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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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1:51:03 |只看該作者
我看過汽車停車位停殘障機車的5 J6 H" e5 _' X
老實說殘障機車寬度都比重型機車寬" I9 L7 q& f* }9 D$ U; P$ j) G+ l. b
你要他停機車位也不對~~他自己花錢用大車位停小車也不能說他不行2 z! u  g- p4 |7 E/ B+ P1 K
很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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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2:07: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v) u! k. C* C# R

. W/ l2 W/ u6 C6 F: b* A% p! Q  m哇讚,加簽了這公約.就可以有約束力囉.
定時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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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30:43 |只看該作者
問題就出在會有住戶沒簽到或拒簽....
- i/ m4 u6 {' M- a6 R" B+ |, Y  s& Z5 M  B- @0 ^! a
所謂"專有"的車位, 應該是指有一張獨立權狀的車位, 以前曾經有一段時間是這樣.* w' }1 U7 F; q8 H6 E3 Q
' O0 G8 Y* c1 F+ t; v
現在新大樓的車位都附屬在主建物權狀了, 所以並沒有獨立權狀, 只有面積百分比的使用權, 算不算專用就難說了, 但一般還是有指定停車位置號碼為依據. 這個部份用公約約束比較可能, 所以這種由法官裁定的停車亂象也應該不是每個社區都行的通. + z# I8 o. K! Y: `, j, ?, K
6 M: d6 A" r. H
但說實在的, 房屋易手後, 後任屋主不一定會簽公約, 應該也沒規定一定要簽才能交易房屋, 這就是個大漏洞....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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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3:14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烏龍判決,會讓有心人製造風坡3 ?" q. O; Z' i( ^, z: \; J$ U( ~
社區的亂象會從地下室開始氾濫
" q5 ]7 ?" x5 Q# G0 I% C你主張車位可以停機車,0 f; q' \. O0 Z* N$ E! |! l& L
那我也可以主張:. i! j+ m! s1 D' m
單車可不可以,兒童車可不可以,雜物可不可以,廢棄物可不可以,家具可不可以,6 d& E" w8 Y' g. N5 R
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地下室就跟垃圾堆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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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6 17:58: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ony 的文章$ i% E' j; L) m

$ a1 O0 G' @+ H% C( ?6 N! z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這是建築法所規定的,至於在停車格內堆放雜物的爭議性是在於是暫時性的或經常性的。如果是暫時性的,就不算違反規定,如果是經常性的(要舉證)就不行,交公部門處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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