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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ingcity 發表於 2013-7-29 18:00
這種很難互信只有避嫌
委員的小孩或家屬被聘請的物業指派到自己的社區工作
那真要懷疑物管公司的目的
呵....管委會委員沒那麼有權力可以主導物業公司任用誰....
我還是覺得根本不必刻意去討論避嫌,
就連主委都無法要求物業作啥人事變動了(除非不適任或不合合約內容者),
除非是務業的主管, 否則一般的下屬當服務秘書的或保全員, 看不出有啥利益問題?
(我當主委時, 曾因物業經理隨意更換保全人員而詢問物業經理, 結果經理回覆:
"我們是依合約調派人力, 請主委給予我們自主調派人事權"....結果, 我們只能就事實針對不適任者,
要求更換的權力, 卻無法主張永遠不得更換XXX人員....)
刻意的要求小孩別在自己社區服務, 反而剝奪了小孩的工作權與物業的管理權(人力支援),
似有矯枉過正之處....(其實, 物業主管大概也會議一堆理由回絕委員,
絕不會讓委員的小孩在自己負責的社區作事....這不是多了一個監督他的人嗎....)
我以為真要訂利益迴避法條, 應該只要考慮針對有權力者(物業主管)....
其他的小職員....呵....物業主管會因為他的委員爸媽而不敢處分?
而, 委員的小孩在社區作事, 更不會丟父母臉, 只會更戰戰兢兢的做事....
我們社區當時管委會還決定"工讀生"儘量找社區的....肥水不落外人田啊....
幹嘛對子己社區的鄰居, 都像是在對付"隨時想A好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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