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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uga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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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真相終出土…要命的箱涵 高市工務局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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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2:37:45 |只看該作者
yljimmy 發表於 2014-8-11 22:34
應該算有吧

基本上就是宿命論

對呀   我們只是小老百姓   對於這國家機器實在難以對抗 只能在這論壇發發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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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2:41: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22:49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1 22:32
看看這幾個法規主管機關是誰?是誰公佈的,假如法真的不算什麼,我也不反對,請主管機關把它廢了,其實無 ...


我沒說法律不重要  我是說看事情要全面  別一直只看單一面向  OK?  例如:丙烯現在中央跟地方都說無法可管   照你的說法   那丙烯就不管嗎   不是所有事都以法律觀點來論事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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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2:49:53 |只看該作者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1 22:19
立法院對於管線管理這件事立了事權不統一的法令   例如:中油表示,此次管線埋設皆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管 ...

另外,根據高雄市現行道路挖掘申請作業相關規定,施工圖面只需註明管線尺寸、埋設深度及斷面圖,並未要求註明輸送物質名稱。1030807

「高雄市現行道路挖掘申請作業相關規定」這個規定是中央規定?還是地方政府自行規定?假如是地方政府規定,那能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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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2:51:05 |只看該作者

丙烯無法可管? 可燃高壓氣體 法定內政部管(引自中時)

2014年08月07日 04:10

記者劉靜瑀/台北報導

國內化學氣體各有專法可管,不過,造成高雄氣爆無數人死傷的丙烯,因屬廠區外石化管線無專法管理,至今中央、地方依舊推諉責任。其實內政部主管的消防法在民國84年修訂後,已把可燃性高壓氣體列管其中,不應該再說丙烯無法可管。

另外,高雄市政府砲火瞄準中央,強調廠外石化管線不歸地方管轄。但是兩年前,高市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知情官員解釋,核准開挖管線的單位,確實該依法進行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否則就是失職!


據了解,經濟部曾訂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但內政部在84年修正消防法,將可燃高壓氣體改依消防法第15條之下另訂管理辦法,因此經濟部與內政部會銜廢止經濟部的管理辦法。

相關官員表示,消防法對於可燃性高壓氣體有四大規定,列管包括氫氣、乙烯、甲烷、乙炔氣、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等項目,唯獨缺少丙烯。不過,消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官員說,如果內政部認為丙烯不屬於可燃性高壓氣體,也不在他們管轄範圍內,那也太不合理。

法規還指出,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再者,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官員認為,當初消防法規是正面表列,若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得問內政部是怎麼認定丙烯這項可燃性高壓氣體。

高雄市政府現在猛烈炮打中央,經濟部搬出曾有的法源依據早已因消防法而功臣身退,20年後的今天,丙烯到底屬於哪個單位主管?各單位搬出自家法源依據,各自捍衛權益,但卻還是讓民眾、產業界在整起氣爆案後,依舊霧裡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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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2:54: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22:5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1 22:49
另外,根據高雄市現行道路挖掘申請作業相關規定,施工圖面只需註明管線尺寸、埋設深度及斷面圖,並未要求 ...


我是說管線內容中央也該檢討  你怎麼又再怪地方而已?   虎(台語)!    懂不懂啦?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7000229-260205
看一下啦!   其實中央地方都有責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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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3:04:47 |只看該作者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1 22:51
丙烯無法可管? 可燃高壓氣體 法定內政部管(引自中時)

2014年08月07日 04:10

高市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知情官員解釋,核准開挖管線的單位,確實該依法進行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否則就是失職!


相關官員表示,消防法對於可燃性高壓氣體有四大規定,列管包括氫氣、乙烯、甲烷、乙炔氣、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等項目,唯獨缺少丙烯。不過,消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官員說,如果內政部認為丙烯不屬於可燃性高壓氣體,也不在他們管轄範圍內,那也太不合理。

法規還指出,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再者,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官員認為,當初消防法規是正面表列,若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得問內政部是怎麼認定丙烯這項可燃性高壓氣體。





這當中已經說明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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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3:06:30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4-8-11 23:04
高市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 ...

妳幹嘛又貼一次給我看   我們真是無法交流   晚安   祝你好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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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3:20:55 |只看該作者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1 22:54
我是說管線內容中央也該檢討  你怎麼又再怪地方而已?   虎(台語)!    懂不懂啦?
http://www.chinatimes.c ...

版主所講的題目重點就是您引用的下面幾句話



高市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知情官員解釋,核准開挖管線的單位,確實該依法進行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否則就是失職。


「確實該依法進行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並不是消防法規範的工作,內政部說未列入,在消防上無法可管。管線檢測維護計畫仍有高市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可管,不要混淆了。更何況消防法仍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皆可列入,依您所引新聞,內政佈僅是誤解法規而已,所以標頭才會打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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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3:54:33 |只看該作者

有人提到阿扁的海角七億,
那劉政鴻?
   林益世?
   賴素如?
都沒有人要理他們是怎樣?
不是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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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4:21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 ...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


那天晚上約略9:30左右,高雄市政府再查漏氣問題,找來中油人員,
中油表示這路下面只有兩條管線,完全沒提到榮化的丙烯管線!
還告訴高雄市政府人員,目前那兩條管線都未運作!
為何中油人員不提有榮化丙烯管?不知?還是故意隱瞞?(管線是中油舖設的,後移轉給榮化使用)
也因此錯失專業判斷以及未提高警覺!才會讓消防人員白白犧牲性命!
難道新聞播報時的3小時中,誰就知道是丙烯?會大爆炸?
當天我有一直看此新聞捏!
現在事情發生了來責怪高雄市政府沒有好好管理管線,是絕對有道理!但絕這不會只有高雄市政府的責任!大家都輕忽這些危險性!特別是石化產業更該負最大責任!
如專業石化廠對社會居家及環境如此漠視!要政府與人民如何應對?
來一句“不準蓋”然後就是扼殺台灣經濟命脈?未發生事件前,誰願意承擔?!
現在人民反對核四,就不是有人怪會因此缺電?電費高漲,經濟衰?到時發生事情再來怪誰嗎?
讓人民居住安全與健康是地方和中央該負責的執政責任!
現在石化業該如何走下去?管線如何遷移?都是未來人民要監督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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