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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記]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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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都會〉《放棄體制內安逸生活 無利可圖也無怨無悔》 黃國昌堅持 走在社運路上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22609

2012-10-14
前言

這個地方,是一個實體也是一個想像,是我們對於它的主觀情感,也是我們共同生活的意義所在。這個地方,需要我們共同參與,建立公民社會的對話與激盪,他們,正用著不同方式,喚起我們對公共議題的關注與共鳴,成為公民參與的一份子。

「七月三十一日紐約深夜,看著網路上數百名學生在旺中總部前高聲怒吼『我不是走路工,我反對旺中』,壓抑了半年的情緒,終於找到了出口。今夜,眼淚不聽使喚地崩洩,深深地被台灣公民社會的力量所感動。」這是「走路工事件」爆發後,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見圖,記者林正堃攝),自己寫下的心情文字。

黨外雜誌 社運啟蒙關鍵
赴美研究一年,黃國昌在九月短暫返台二天,抽空接受本報專訪。從「拒絕中時」到「反媒體怪獸」行動,一個大四即考上律師、司法官、公務員高考的台大高材生,何以如此無怨無悔,盡做些無利可圖的事,他說「建中一年級時就決定放棄父母的醫生夢,選擇念法律」,因為那年他參加學校辯論賽,題目正是「我國會是否應該改選」,為了比賽他開始接觸黨外雜誌,才發現從前被教育的盡是在「中國」框架下的國民黨制式教育,「這是我啟蒙的第一個關鍵,此後即使籠罩在高三強大升學壓力下,我還是會跑去中正廟看參與學運的大學生在抗議什麼?」黃國昌說。

進了台大,他成了校長陳維昭眼中「不用功、愛搗蛋的學生」。就在大一那年,台大圍牆外正為著「廢除刑法一百條」如火如荼地展開社會運動,這年他決定參加「大學新聞社」,跟著學長認識社會運動,「總統直選遊行,是我第一次拿著大喇叭,站在小木箱上,對著群眾演講,講出我們的想法,我台語不好,有些群眾會不高興,鼓譟要我用台語講,經我誠懇解釋後,他們不僅理解,還在我面前募款箱子裡,投下捐款,他們都是工農階級,卻願意支持學生運動,我想著,拿了這些錢要做什麼,我們決定要把校園外的運動訊息,這些被主流媒體封殺的新聞,透過大學新聞報帶進校園內,當時的我,是一個運動者,也是一位報導者。」黃國昌說。

不參與政治 投入校園改革
大二末他選上學生會長,但不像同樣活躍台大校園的羅文嘉、林佳龍、鄭麗文等,他說:「我早就打定絕不參與政治活動,不被抹成與民進黨掛勾,我要做的是校園改革運動。」在那個國民黨最大的時代,持續支持改革的台大學生並不多,黃國昌說:「當時我深感何為大學生的冷漠,他們關心學業和愛情,多選擇可以認識異性的社團,對公眾關心的事情就難了。」就如他自己形容「一個浪漫的理想主義者」,所以他可以犧牲談戀愛、讀書的時間,從做布條到靜坐抗議,就是堅持要改革「大學法」,他要求至少七分之一比例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並具有發言權和決定權,他到教育部前丟雞蛋,要求教育部不要把手伸進校園來。

結果只要到一半,大學法修正學生「應出席」且未定人數,於是他回到校園繼續對抗校方,爭取學生權益。他辦學生公民投票,決定軍訓課是否要留在校園;他在台大校務會議前三天,帶著十幾位學生在行政大樓前靜坐,帶睡袋徹夜抗議到開會前一天,「校方看學生如此堅持,叫校警把布條割了,我們就在行政大樓的柱子上噴漆,終於引起媒體關注。」黃國昌回憶著。

在媒體面前,他進入校務會議,直接嗆校長陳維昭,學生未出席是違法的,他退席抗議,台大校務會議因此停擺。這一年,他要求台大廢止女生宿舍門禁,他說:「晚上十二點女生宿舍總要上演一幕幕生離死別,這是對女學生非常不友善的校園空間。」

但這一年的犧牲,卻換來兩個內心深刻痛苦,一是資源鬥爭,黑函滿天;二是看到在課堂上宣揚真理的教授,在行動上卻是說一套做一套。「但令我感動的是,大四畢業那年,兩位大法官解釋,大學軍訓課等共同必修科目表是違憲,大四那年我考過高考、考上律師與司法官,再次證明,改革校園與荒廢學業不必然劃上等號。」黃國昌驕傲地說。

無懼旺中 激發人民反抗
走出校園,黃國昌仍繼續參與那讓他痛苦並快樂的社會改革運動,他投身司法改革十年,參與白玫瑰運動,他更成為這次反旺中運動主角,同樣被抹黑,同樣努力支撐著學界和新聞界的堅持,他可以在旺中併購案即將通過的前一天,繼續振筆疾書,繼續寫信串連學者隔天到NCC抗議,就如學生時代的自己,他清晨起床到中研院做抗議紙板,他拿著麥克風帶領溫文的學者呼口號。他說:「我們要為社會運動負責到最後一刻。」沒想到,這最後一刻卻成反旺中運動中最重要的轉捩點,隔兩天,旺中媒體大篇幅報導「走路工事件」,全版面、全時段抹黑攻擊黃國昌,激發台灣人民的憤怒,進而促成九○一反媒體壟斷大遊行。

「在美國念書時,我清楚知道我要回來,我要回到台灣做些事情,與中國靠攏、與財團靠攏,或許生活會過得較輕鬆,但卻會讓我失去精神層面價值,更違反我從年輕時代一直堅持的根本價值,當初為何念法律,是為了賺錢、為了與權貴站在一起嗎?我瞧不起為了做官、為了錢財隨時改變自己立場的人,如果我要做這種被瞧不起的人,就不用走這條路了。」他懇切說出內心的堅持。

憂心台灣 累積進步力量
問他面對如此強大抹黑是否會退卻與失望,他竟回答:「這陣子離開台灣,我一直在想,台灣接下來該怎麼辦,我沒有答案,但有點沮喪,整個環境空間,變成往中國靠攏、往財團靠攏才是正確的路,才是目前掌握權勢者選擇的一條路。」在黃國昌的生命裡,一直有他不可動搖堅持,他不知自己為何可以一直在痛苦,卻一直走在社會改革路上,但他卻知道,社會改革難有立即成果,只能在過程累積能量,讓更多人願意去關心這片土地、這個社會的問題,他說:「這就是一股進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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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尼米耶 + 3 感恩您~
kwbaseball2002 + 1 這些如林義雄等人...=偉大
evalee + 1 很好~我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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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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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 發表於 2014-4-16 09:13
大人看不懂「太陽花世代」? 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http://mhperng.blogspot.tw/2014/04/blog-post_15.html ...

太陽花世代對於中國沒有特別的敵意,他們只是合理地在防範一個一向不懷好意的政權,沒有更多的意思,不需要想太多。只要中國擺出善意,他們就絕對不會有任何的敵意;如果中南海(或任何人)要強逼他們就範,他們就跟你激烈地抗爭到底。他們只是無法忍受強欺弱、霸王硬上弓、不講理、不尊重,而不是在「恨」誰,也沒有任何固定的意識形態。
但是,當中國連韓寒的心都收服不了的時候,實在沒必要自惹麻煩來招惹這一群天不怕地不怕的新世代。不要再威嚇他們,威嚇只會加強他們對中國的抗拒;也不需要再威嚇馬英九了,馬英九軟弱好欺負,剛好意味著他無法代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
....寫得真好,這個世代不滿欺騙、霸王硬上弓....,某程度也反映了成人世界的問題,林懷民最近表示看法,請這群孩子繼續當我們的楷模。孩子的憤怒,成人應該嘗試去了解。


30秒的手段=霸王硬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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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news 發表於 2014-4-16 01:05
以為愛北大 很乾淨
原來 政治 已解禁


愛北大很乾淨吧
反而是特定人<澄清非閣下>謾罵網友汙染這裡,很遺憾。
討論反黑箱作業的公共事務,從2010年開始討論空汙違法瀝青廠問題至今,我看到愛北大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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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baseball2002 + 1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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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4-16 00:07
轉自:批踢踢

服貿只是經濟議題?...呵呵

可以看看台大刑法教授的期中考題,好幾位刑法學界教授接著反應,某程度也反映了刑法學界的質疑。底下朝聖的人頗多XD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http://www.ptt.cc/bbs/NTU-Exam/M.1397554670.A.3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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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baseball2002 + 1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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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sui 發表於 2014-4-15 16:52
如果台灣是一個正常民主的國家
領導者有民主素養  不會用黨紀綁架該黨立委
上位者不會動用公權力永久不許可 ...


希特勒真是靠民主上台的嗎?

2013-10-06 11:25作者: 鐵戈

http://b5.secretchina.com/news/1 ... 4%E5%97%8E%EF%BC%9F

【看中國2013年10月06日訊】長期來普遍流傳着這樣一個觀點,那就是:希特勒是靠民主選舉上台的,這一觀點似乎已經成為一個定論,它給了那些反對民主、妖魔化民主的人們提供了一個最好的例證:正是民主的一人一票的普選製造就了希特勒,賦予他掌控國家的權力,從而導致他上台後犯下了人類歷史上最為駭人聽聞的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也正因如此,民主選舉不僅對此負有直接的責任,而且也證明了民主制是不可靠的,即使民主制也會選出一個獨裁者,也會造成可怕的不堪設想的後果。

的確,這一事例似乎使民主陷入了悖論。然而在事實上,這一觀點不僅不符合歷史事實,而且只是簡單地從表面現象得出的輕率結論,有必要澄清一系列關鍵性的重大歷史事實,並對這一觀點予以逐一駁斥。

這個問題需要先從三大方面的歷史事實來進行剖析。

其一:違背憲法與民主的程序奪取最高的權力

當時的德國在實際上仿效了美國的總統制,擁有實權的民選總統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總統有權指定總理並責成其組閣。憲法規定總統有緊急狀態下的獨裁權。希特勒上台前,在歷次全民普選的民主選舉中,從來沒有獲得過半數以上的選票。1932年3月在角逐這一最高權力的總統職位的大選中,希特勒得票30.1%,而興登堡則得票49.6 %。但在第二輪關鍵性的決賽中,興登堡得到過半的19359983張選票,佔53%,當選國家最高領袖——總統。希特勒則得到了13418547張選票,佔36.8%。始終沒有過半。

同年7月,納粹黨在國會選舉中獲得13745000張選票,佔全部選票的37.4%,在國會608個席位中擁有了230席,一躍而成為第一大黨。11月重新舉行的選舉,雖然丟了200萬張選票,喪失34個議席,儘管是國會第一大黨,並不等於希特勒納粹黨獲得了最高權力,也不等於他必然能擔任德國的內閣總理,更不等於他獲得了總統興登堡所具有的最高權力。

選舉結束后,當時的希特勒只是被總統興登堡任命為副總理,置於總理馮·帕登(Von-Papen)之下。但被希特勒所拒絕。他要求的是總理的職位。興登堡從來沒有對希特勒懷有信任,他始終認為納粹黨是一個激進主義和粗俗本性的政黨。

興登堡和希特勒曾於1932年8月13日在柏林舉行了一次會議,會談的內容由總統的內閣總理奧托·邁斯納 (Otto Meißner)所記錄和保存。在這次短短的會談上,希特勒堅決地要求他和他的黨獲得國家和政府的全面和完整的領導權。

對此,興登堡總統堅定地否決了希特勒的要求。他明確地回答希特勒:他沒有理由在上帝面前、在良心面前,將國家和政府權力移交給一個單獨的政黨,尤其是一個對異見者抱有偏見的政黨。

從當時魏瑪憲法的民主程序來說,興登堡是希特勒獲取最高權力的最後障礙。無論納粹黨的勢力已經何等地強大,但希特勒還是無法逾越這道最後的障礙。1933年1月30日,興登堡在各方包括來自兒子方面巨大的政治壓力之下,並在希特勒同意用抑制黨衛隊的方式來換取軍隊的支持作為交換的條件下,尤其當興登堡和他的助手們以為可以用“馴順”的策略(taming strategy)來對付希特勒的時候,最終同意"按照完全合乎憲法的方式把總理一職的重任委諸阿道夫·希特勒",然而這並不等於希特勒已經完全地獲得最高的權力。

但是在1934年8月2日,87歲的總統興登堡元帥去世后僅三個小時,希特勒就立即迫不及待地就宣布取消總統職銜,無視和擯棄了民主與法律的程序,將總理與總統的職務合併為一,稱為元首兼國家總理。只是在這個時刻,希特勒才成為至高無上的元首。

在沒有新的選舉的情況下,希特勒接管了總統的權力在技術上和法律程序上是違反了“魏瑪憲法”以及“授權法”的。而“授權法”則明確禁止他以總理的權力干涉共和國總統的最高權力。

1932年“魏瑪憲法”有一個修正案,規定在新的選舉之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而不是總理來代理總統的權力。然而,當希特勒成為法律本身的時候,再也沒有人敢於反對了。

德國人選擇希特勒,不等於他們選擇了儈子手,他們只是按照自己正常的願望來選擇。然而民意是可以被利用的。當需要民意的支持才能獲得權利時,野心家和陰謀家們是永遠不惜努力來利用它的,一旦獲得權力,民眾就同權力分離,就會蛻變為權力的工具和人質、就會輕易地被挾持,去做一切實際上違背自己意願的事,但一切已為時已晚了。


其二:利用暴力和恐怖的手段奪取政權

從表面現象來看,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是按照合法程序被選民推上台的,但希特勒及其納粹黨爭取合法途徑奪權的幾乎所有手段,都是非法的,都是對憲法原則的公然踐踏:遠在1921年7月,希特勒取得對納粹黨的領導權后,立即着手建立納粹黨的武裝力量。同年8月,專門負責在他舉行集會時維持“秩序”的那些武鬥隊演變成為一個身着戎裝的准軍事組織。正是這個武裝力量,在希特勒奪取政權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了一個肆意破壞民主憲政的衝鋒隊。

到1933年為止,衝鋒隊在全國挑起的武鬥案件達4萬起。連續不斷地製造了恐怖事件。他們進行的毆鬥、謀殺、爆炸和暗害活動扼殺了一切進行政治討論和反對者的政治空間,是德國陷入了比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更為嚴重和混亂的局勢。衝鋒隊為希特勒上台衝鋒陷陣,立下了汗馬功勞。不久,希特勒不斷壯大自己的貼身衛隊黨衛隊以取代衝鋒隊位置,而黨衛隊只效忠希特勒一人,同時具有軍事性質和秘密警察性質。到三十年代中期,黨衛隊的4.5萬名秘密警察已分佈全國,監視着敵視政府的一切活動,它的6.5萬名保安警察和280萬名風紀警察,保衛着希特勒的安全;它的4萬名看守人員在20座集中營和附近的160座勞動營殘酷迫害無辜的“犯人”和反法西斯戰士,它的10萬名保安處情報人員,密切地監視着國民的思想動向,幾乎控制着整個德意志民族。

由此可見,希特勒在實際上是一直以破壞和擯棄民主程序的各種強力的手段來奪取最高權力的,而不是依靠遵守民主的程序和法則達到這一目的的。

德國歷史上的 "魏瑪憲法"從紙面上來說,幾乎是二十世紀最自由、最民主的憲法之一,"結構之嚴密幾乎到了完善的程度,其中不乏設想巧妙、令人欽佩的條文,看來似乎足以保證一種幾乎完善無疵的民主制度的實行。"(《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85頁)然而“魏瑪憲法”的失敗,不等於民主制本身的失敗。這只能說,民主制不是天生完美的,它的發展和成熟是一個過程,但這不是因此而取消它和否定它的理由。

其三:摧毀民主的基礎 鞏固獨 裁的政權

當希特勒還在上台之前就已經用非民主的、暴力的手段建立准軍事組織來遏制鎮壓一切反對者(這一點興登堡早已覺察和警惕並反感)的時候,魏瑪憲法的民主基礎就已經被破壞了,在這樣民主基礎被破壞的情形下,紙面上的民主必然會被強權所征服,成為形式,淪為工具,至於上台後的種種手段,只是對民主制的徹底破壞而已。

一旦希特勒接替去世的興登堡總統職務后,立即公然違憲地將總理和總統職務合併為一,奪去了最高的國家權力,立即開始公開地使用掌握在手中的國家機器解散各黨派、宣布納粹黨為德國惟一合法政黨、取締工會和一切結社、言論、出版自由。同時為迎合自己的支持者而大力開展迫害猶太人的種族滅絕政策,剝奪猶太人的所有合法的公民權。所用這些手段,都在徹底摧毀民主的社會基礎和必要條件,正是依靠這些手段,鞏固了他個人的獨裁的極權。

民眾的選擇需要承擔責任,也需要付出代價,但德國人選擇希特勒,不等於他們選擇了儈子手,他們只是按照自己正常的願望來選擇。然而民意是可以被利用的。當需要民意的支持才能獲得權利時,野心家和陰謀家們是永遠不惜華麗的辭藻和欺騙的手段來利用它,掌控它。在這個時候,似乎權力還掌握在擁有選票的民眾手裡,而一旦達到目的掌控了權力,民眾就喪失了選擇權,不僅同權力分離,而且置於權力的掌控之下,就會蛻變為權力的工具、人質、就會輕易地被挾持,去做一切實際上違背自己意願的事,但是已經晚了。

希特勒的上台只能說明當時的民主制的不完善不成熟。而民主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民選只能保證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但不能保證不出獨裁者,但這不是民主制的是與非的問題,而是怎樣完善民主制的問題。

民主是一個整體,由程序正義實質正義相結合所組成的一個整體,它應當是一個全面的完善的整體的體系,兩者缺一不可。普遍的、平等的、公開的選舉制是民主的必備條件,但不是唯一的條件,民主決不是一選了之那麼簡單,經由普遍平等公開的選舉制產生的代表掌控了國家的權力,不是民主過程的終結中斷,而是另一個過程的開始,掌控了國家權力的民選代表,即使由普遍的平等的公開的選舉制產生,但如果缺乏對他的有效監督,或者說一旦他脫離了民主的監督制度,脫離了制度對他的監控,照樣會產生獨 裁者。權力具有這樣的特徵,但卻被人們所一直忽視——權力的異化作用。在缺乏和違背民主程序的情況下,在民主制不夠完備的情況下,就會產生權力的異化現象,權力就會脫離權力的賦予者的意志,對於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是民主體系的一個絕對不能缺少的組成部分。如果喪失了有效的民主的監督制度和可靠的程序,就會形成這種異化的現象,造就了大大小小各種各樣的希特勒。

希特勒真是靠民主上台的嗎?

從希特勒的上台,我們從歷史中究竟吸取了什麼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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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ee + 1 感謝,仔細拜讀
kwbaseball2002 + 1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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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baseball2002 + 1 您真內行!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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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ard 發表於 2014-4-16 10:45
麻煩你告知一下,中正一分局那裡有寫[永久不得許可]?


您好,

謝謝大大的指正,當然後來中正一有再發新聞稿...公投盟已經申覆,且中正一也許可了.(這點要鼓勵其實我認為方,只是執行者,真正下命令的一定另有他人,因為方不算壞人,也應該有一定的法學素養.....不至於公開主張違憲的說法)
但是,這是後來的結果論,就跟棒球的戰術一樣,教練換了代打,成功打出了再見安打贏得比賽.(這也是結果論,如果沒有換代打,也許原打者仍會打出再見安打贏得比賽).
有沒有411中正一事件,真的不曉得中正一會不會這麼快通過公投盟的申覆.

以上是我的看法

2014-04-09當日中正一確實發稿[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見下圖紅框),這部分我是認為[永久不得許可].



如果要糾正細部用字,我可以接受.(不過我個人認為[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永久不得許可])
也許,您會覺得我偏執,但是我的想法是這樣...當一點一滴為不足道的危害人權的說法或做為不與以導正, 也許就會像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般的發展.

節圖出處http://c1pp.tcpd.gov.tw/ct.asp?x ... 37364&mp=108021

感謝討論與指教

PS:與您討論很舒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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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政黨要提高罷免條件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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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小弟我不是甚麼法學的高級知識份子...所以只能直白的把想法與觀念分享給大家.
不過網路上的專業很多,大家也很喜歡拿來研究研究,這裡就貼一篇在FB的[台大法律學生挺318]中的一個內容給大家參考,但是一樣...因為是專業寫的,所以...落落長....

web address: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fref=ts

【關於411路過行動的12個常見問題】(之後有任何網友還問這些問題...建議大家可以先來這找找答案!)

關於這幾天吵的紛紛擾擾的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
大家心中也許都還留有許多疑問,譬如

到底設黑名單違法在哪?
看過方分局長的六分鐘全文後,清晨驅離好像沒有問題?
就算違憲,條文不是還沒失效,警察依法行政錯了嗎?
而這有算是偶發性、緊急性集會嗎?

為什麼不能和平理性地抗議?想抗議都不用管別人死活嗎?為什麼要撒冥紙噴漆?
還有,幹嘛不找法院就跑上街抗議?
只要說行使抵抗權就什麼都不用管了嗎?

此外,譬如許可制到底哪裡不好?
洪崇晏同學的個資被公布又怎樣?
警察超時工作的問題根源是什麼?

我們盡可能地提出我們的觀點,大家可以找自己有興趣的部分閱讀
事情已經過了幾天,但我們必須把教訓跟經驗留在心裡!
無限期支持大家討論路過行動引發的各種問題!

PDF請參考:歡迎不修改原稿轉發!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 ... E0/edit?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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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序。

Q3. 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為什麼對言論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真理越辯越明,只有讓不同意見都能在言論市場之中自由競爭、討論,才可能接近正確的答案,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對言論採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讓人民聽什麼,人民才能聽什麼;更會讓人民在發表言論之前,因為擔心不被許可而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不敢說出特定的話,這代表許可制根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馳。所以對言論的事前限制必須謹慎,並應考慮廢除,改採事後報備制。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Q6. 就算集會遊行合法,過程中為什麼可以用違法的抗議手段?

A6. 集會遊行合法,與當中可能產生違法行為並不互斥,行為者也應該負起相關責任。但因為他的本質是各種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依賴法院進行判斷,為了充分表達訴求,這個手段有沒有太過分?是不是這樣做國家、社會反而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我們必須透過法院事後的通盤衡量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而且就算真的因為抗議行為造成巨大的損害而違反行政法、刑法,也必須適度調整處罰或刑責,這樣才公平。所以噴漆、撒冥紙這些行為如果包含了訴求在裡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論的成分,只說他違法,而忽略他想表達的事物,無法完整評價這個行為。

我們要重申的是,這些責任不會阻擋集會權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擾就不能抗爭。今日臺灣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歷史上許多「違法抗爭」掙來的法律修正和社會進步累積而成。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Q8. 警察公佈洪崇晏同學的個資是否合法?

A8. 如果沒有緊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個人資訊,就算符合此情況,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實現該利益的資訊,絕對不能恣意洩漏,否則對人民的隱私權是很大的侵害。

假設一個地方出現慣竊,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釋出資訊提高大眾的關注,警方也只能公布跟這些目的直接相關的資訊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點、兒女念哪個學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東西被偷,將使這個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眾觀賞下,是極嚴重的人權侵害。

這次,就算認為洪同學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調查,也應該限於警方擁有資訊,不應將這些資訊公布於世,因為使大眾知悉洪同學家裡地址與手機號碼,不但未對調查有何直接助益,反而使大家因為知悉此資訊,而可以恣意地侵擾當事人的私生活,嚴重妨礙其隱私權。警方身為國家機關,不但沒有保護好人民的生活,卻運用自己職務上機會,把洪同學的家裡地址、手機號碼散布出去,在這裡我們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Q9. 警察很辛苦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雖然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然而,並非完全只是國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成一種工作的話,他們當然的勞動權益也不應該被忽略。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警察單純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警察與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宛如人民與國家的對抗關係,因此警察勞動權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沒有完整的救濟途徑,這使得國家不給他們適當的休息、排班,任意壓榨警察,罔顧其勞動權,也無須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

更何況,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人民的訴求,使人民被迫延長抗爭行為,卻犧牲了基層警察,因為他們只能被動地配合此決策,延長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無法休息的根源不在於抗爭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傾聽民意、合憲合法運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頭。警察無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給他們良好工作環境、否定人民聲音的國家,在這個面向上,警察也應向國家爭取自己身為勞工、身為人民的勞動權益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Q11. 大法官第718號解釋說的違憲條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錯了嗎?

A11. 大法官認定法條違憲後,確實可能宣告它到未來的某一天才失效。這種做法的意義是為了避免立即失效會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規範的事情變得無法可管,並且給予立法者一定的反應期間,去設計新的制度。但是,這種宣告方式也有許多缺點,例如會造成「明明確定是違憲侵害人權的法律,卻繼續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續發生。所以,在宣告違憲但還沒有失效的期間,行政機關應該盡量避免適用這些法律。

第718號解釋說,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是違憲的,相關條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效。有人便主張第718號解釋「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不會發生違憲之問題」,但這明顯是一種對於定期失效的錯誤理解,因為法條不是到104年1月1日才「違憲」,而是到那個日期才「失效」,繼續執行當然是違憲的。這個時候,除了發生在釋字第718號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繼續適用舊法的必要外,這號解釋做成後才發生的事件,都不應適用大法官認證違憲的法律,否則就是明知違憲卻利用制度漏洞侵害人權,這將背離憲法意旨。所以在個案中,警察明知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違憲,我們就不應鼓勵警方「依(違憲的)法行政」。

Q12. 怎麼可以動不動就動用抵抗權?

A12. 這不是抵抗權!我們重申,411事件並非抵抗權的行使。所謂的抵抗權,是指國家重大違背民主程序、以不正義的手段壓迫人權時,人民在不得已時,採取體制外抵抗政府的權利,例如佔領國會。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是憲法賦予人民體制內的權利,與抵抗權無關。所以,關於「怎麼可以動不動就用抵抗權」的質疑,其實是對空鳴槍,因為在此人民並沒有動用抵抗權,而是行使體制內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集遊惡法下 ,長久以來這種在民主國家上街異議的常態,逐漸被認為是例外的, 因為萬惡許可制,抗議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議的國家機器要許可,讓大家不會上街頭講意見,抹殺街頭作為公共論壇的常態,這是集會遊行法的惡法在規訓我們的順民體質,可這在民主國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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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是天上掉下來 ~給良民的一封信

318學生佔領立法院以來,台灣社會除了省籍、藍綠,又逐漸形成截然兩大族群──「良民」與「暴民」。太陽花學運退出議場前後,蔡丁貴教授率領「公投護台灣聯盟」﹝簡稱公投盟﹞依然堅守立法院正門廣場,4月9日,中正一分局先是廢止公投盟合法的集會遊行許可,並在毫無法源依據下,宣告日後皆不予許可其集會申請;4月11日清晨警方更是與公投盟假意達成協議,再於凌晨未舉牌即違法驅離立院前的公投盟群眾,引發當天晚間六點,聲援民眾包圍警方中正一分局的自發性、緊急性「路過」行動。

在取得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口頭承諾願意道歉、提出辭呈,這些「暴民」轉往立法院繼續支持公投盟申覆取回原已申請之合法集會許可。從學生佔領立法院到鄉民包圍中正一等行動,都不斷面對許多「良民」的違法性指責,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是法治國家,﹝所以﹞大家要守法!」

那麼,究竟「法治國家」的意義是什麼?翻遍憲法教科書,所謂的「法治國原則」沒有一條是要求「人民要守法」;從文義上來看,法治者,法之統治﹝Rule of law﹞也,它規範的權力主體不是沒有權力的人民,而是政府及其掌控的「國家暴力」﹝是的,在未被證成合法前,所有施加在他人身上的強制力都是暴力,就算暴力的主體是國家也不例外﹞。簡言之,「法治國」的真正意思是「政府要守法」!

因此,當政府或「良民」們要指控任何人違法,必須能夠說明對方違反哪一條法律,否則法治國的精神應該是,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而且禁止之根據必須是透過正當程序制定及授權,內容上實質正義的法律。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合法」法律,才能要求人民遵守或對不遵守之人民施以處罰。換言之,法律本身也可能是「不合法」的,所以「政府要守法」的意義不僅是恪守法律,而且是恪遵「合法的法律」。

這裡所說的法律要合法的「法」,主要是指憲法及其內容所包含的法治國原則。台灣過去曾經有非常多不合法的法律,例如日治時期的「犯罪即決制」,賦予警察針對特定﹝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犯罪,不經一般司法追訴程序移送即可自行審判執行的權力,老一輩人常說的「拘留29日」,就是指犯罪即決制下的警察處分權。戰後國民黨政府同樣也採取了換湯不換藥的「違警罰法」,在被宣告違憲前,被用來作為警方的「尚方寶劍」,尤其是所謂「違反善良風俗」條款的抽象性,更讓警方具有管得像海巡署一樣寬的裁量權,時有所聞頭髮留長一點就會被少年組拖進警局強行剃頭等情事。

也許我們的社會對「警察國家」不假思索的順從服貼就是這麼來的。不論這種秩序的建立與壓迫多麼粗暴,任何試圖動搖這種對於既成秩序的偏執所做的努力都容易被視為「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因為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總是比較輕鬆的。佔領立院或包圍警局,都挑動了「良民」們習於犯罪即決制、違警罰法以降滔天警察權的敏感神經,忘了去問警察到底應該是人民的「褓母」或「後母」。

然而,理性絕不等於思考的怠惰與對權威價值的盲從。對所謂的「秩序」而言,只不過頭髮留得長了一點,都構成對秩序的冒犯和挑釁;如果「良民」們認為日本殖民政權是暴政,中華民國是革命志士而非恐怖份子推翻滿清的封建腐敗所建立的,歷史上許許多多的「暴民」高舉憲法為盾,阻擋國家暴力從頭皮以上管到頭皮以下的大肆擴張,卻受到你們雙重標準的評價又該如何解釋?

理性﹝reason﹞就是理由,發乎中為思想,形於外為言論。如果一種包括法律在內的秩序不能忍受各種理由,也就是思想及言論的交換與溝通,這個秩序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因此對於這非理性秩序的破壞,事實上就是展現理性的行為。沒有這些trouble maker,這些理性的暴民,正義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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