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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記]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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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1:21:00 |只看該作者
luturtle 發表於 2014-4-13 16:42
大家加油,台灣加油,我愛北大

包容不同意見,允許不同聲音

嗯!讚!!
所以主張違憲的國家公務人員必需為他的違憲主張負責,當然如果他的違憲主張是經人下令,則下令之人也必須擔負起相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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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1:31:08 |只看該作者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4-4-13 06:11
這是我4月11日晚上剛發生圍中正一時發在01的文章~後來被回收了~
經過一整天的發酵,果然輿論與我猜測的方向 ...

方仰寧的公開[永久不得許可]說,是這次411主因。原來的集遊法就已經部份違憲(這裡先不討論),這個公開主張確實是違反憲法的狀況,因此民眾必 須採取緊急的必要措施以避免違憲的主張持續危害臺灣尚未完全的民主。

這批人就是標準的在捍衛所有人(包含不同意見的人)人權,如果這件事就這樣過了,老實說以後就會是:
綠執政,藍就被永久不許可
藍執政,綠就被永久不許可

至於日常生活,我只能說,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蘇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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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1:36:13 |只看該作者
sigma19 發表於 2014-4-13 03:19
我今天突然看到這張圖

想在這邊分享一下

右圖就是政府存在的義意!
不過很可惜的是,馬英九除了做不到左圖就算了,還把左圖內最矮的人的腳下的箱子拿走給了左邊的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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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2:06:11 |只看該作者
雲中君 發表於 2014-4-13 19:08
轉一篇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相關文章

作者:池國平

我很贊同您的意見,大家都要守法,不論是抗意表達意見者,執法者更要守法,不但要守一般法,憲法更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都需遵守,也受其保護,不是嗎?
但是...,請問這些發動包為警局的人(當然現在都變俗啦,不敢承認了),你門口口聲聲違憲的憲到底是哪一"憲",小弟愚弩,只知道台灣目前只有一部叫中華民國憲法,應該還沒有台灣共和國憲法吧?不是嗎?蔡丁貴這些人原來是這麼擁護中華民國憲法,原來我們平常都誤會他了,因為我們平常連憲法都不會去提的,他老兄(或它黨羽們)現在口口聲聲這麼擁護憲法?中華民國在你們眼中不是叫甚麼碗糕之類的東西嗎?你們該不會現在跟我說你們否定中華民國,但堅決擁護這部憲法吧?現在看到她有利用價值了就把她般出來當護身符,要躲到她的庇蔭底下,當用完了就丟到垃圾桶還嫌她臭不可聞,就像當初白狼來了,有誰敢出來對嗆,還要求警察要保護她們,現在又把警察視為國家暴力要包圍抗議,你們還真有種呢!而且你們就一句認為他違憲就違憲,就可以號召一堆路過的人到分局前聊天,請問你們是大法官還是大總統,還是有人遺傳到對岸的紅衛兵DNA,反正我老子說了就算...,所以真的奉勸這些有骨氣的台灣人,台灣已經有太多巄是假的東西(連年度代表字都是假!),你們不要再湊一腳了,有種搞接頭運動,就請像個爺們,對誰不爽想給他點顏色,就理直氣壯把理由直接講出來,不要再假牽拖無辜的憲法了,國旗被你們倒掛還掰說是尊敬國旗的表現(到現在還找不出來民進黨其或其他台獨旗幟被到卦來尊敬的照片!),現在又來吃憲法的豆腐,你們難道就只有這一點點打嘴砲的能耐嗎?
抱歉,我本來三天前說要回家掰掰不玩了,但剛剛路過這邊,看到貴君的文章忍不住出聲相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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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2:08: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4-14 00:48 編輯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4-13 21:17
也轉一篇,大家參考參考(不喜就勿入嚕)

Phi-Lavesta


很值得深思,感謝分享

當警察穿上制服,就代表國家公權力,無可迴避依法行政、遵守法律的義務。

廢止已核准申請並限制未來申請許可,殊難想像在解嚴後的今日,還會發生這樣的事件。

平和非暴力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一環,但今日卻被視為洪水猛獸,台灣漸漸向集權專制靠攏,令人憂心。

正如當初出來反空污、反殯葬的居民,即便合法申請集會遊行,不也遭冷嘲熱諷、污名化為反政府激進份子?!各種陰謀論都接踵而來。甚至事後被清算,秋後算帳?!

原來,要安定(河蟹)、即便反民主、打壓言論自由,甚至違憲都無所謂?!我納悶的是,沒有民主,哪來法治?!當大家忙著數落並指責那些上街頭爭取民主法治、言論自由的人,把他們當抹布用還嫌髒,看樣子台灣的民主發展現在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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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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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2:32:3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evalee 於 2014-4-13 22:36 編輯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4-4-13 06:11
這是我4月11日晚上剛發生圍中正一時發在01的文章~後來被回收了~
經過一整天的發酵,果然輿論與我猜測的方向 ...


不錯的觀點,不過我個人認為,最近發生的事件,應該跳脫法律層次思考。
請參國內盛名的刑法學者黃榮堅—不要在問我了一文。一個喪失三權分立的左派民主,應該監督是否將淪為極權專制體制,刑法學者的憂慮不是沒由來,有體制上、歷史上的軌跡。我個人認為,台灣的民主倒退,影響雖非立即可見,但滲透式、漸進式的體制失能、萎縮的自由,將來猶如腐敗的空氣,每個人都會聞到。
http://1951huang.blogspot.tw/2014/03/blog-post_21.html#more

有關是否是多數人觀感?請參考
http://www.ptt.cc/ask/over18?fro ... 97363693.A.7F3.html
網友看中正局首長粉絲團,拆解程式碼,發現不尋常的現象,出現不正常線性成長,疑似操弄輿論。

有關殭屍粉絲,請參考新聞

殭屍再現! 支持方仰寧粉絲團竟有多名俄羅斯人瘋狂轉貼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4年 04月 13日  22:05
臉書聲援方仰寧 人數破20萬 不滿警方驅離立院廣場的群眾,11日晚包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警一分局。但有網友成立粉絲團力挺警方,截至12日晚上約9時14分,已逾20萬人按讚。(取自臉書)中央社 103年4月12日.

臉書聲援方仰寧 人數破20萬 不滿警方驅離立院廣場的群眾,11日晚包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警一分局。但有網友成立粉絲團力挺警方,截至12日晚上約9時14分,已逾20萬人按讚。(取自臉書)中央社 103年4月12日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嗆聲,要求分局長方仰寧「踹共」,事後有網友在臉書成立粉絲團支持方仰寧,還獲得25萬人按讚力挺,卻遭人質疑是有「殭屍」偷灌水,因為轉發貼文有部分都是俄羅斯人,且點進去比對後,發現每個人的臉書貼文都完全一樣,令人匪夷所思。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有網友在今(13)日於PTT上以《[爆卦] 居然有人在刻意操縱輿論》為題PO文指出,從「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的粉絲團專頁中抽樣2000個按讚數進行分析,結果發現竟然有超過3分之1的帳號是平常不會發文、名字很怪異、沒幾個朋友,而且註冊地點是來自於遙遠的國家的「殭屍帳號」;因此懷疑背後可能有人刻意操作輿論。

對此,「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的粉絲團發聲明表示「深表遺憾,創立粉絲團並不能規範誰能按讚誰不能按讚,因此我們無權且無法拒絕『殭屍』的支持,我們聲明,我們並無使用不正當手段創造及購買粉絲,創立粉絲專頁是希望大家能正視台灣現在所面對之問題,最後我們感謝創辦殭屍的"善心人士"感謝你們的支持,但希望你們不是為樂刻意栽贓而幫助我們」

這則貼文獲得網友18410個讚,429次分享,但其中有一半以上都是俄羅斯人,而且這些人的個人臉書上都分享一樣的訊息、一樣的貼文。有網友揶揄表示:「方神果然神,連俄羅斯人都崇拜」、「FB老鼠會」、「按讚破億可以統治地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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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3:37:39 |只看該作者
謝謝大哥大這麼關注我的貼文和動態。
先澄清一件事,上一頁的那篇文章作者是池國平先生,不是我;因為前天晚上中正一分局的事件之後,方局長的女兒以警眷的身份在fb裡字字血淚,替父親抱不平。以一個女兒的立場,我非常讚成她的想法,如果換作是我父親這樣被圍被罵,我也會很生氣很心疼;但站在非警眷的立場,我看到的事情和她不一樣,為了不有失公允,才分享了這篇同是警眷的池國平先生的看法,讓大家用另一種角度去看這件事。

方局長違憲否?
kwbaseball2002大大在1167樓已有非常詳盡的解說,不再贅述。

請問這些發動包為警局的人(當然現在都變俗啦,不敢承認了),你門口口聲聲違憲的憲到底是哪一"憲"?
這個「憲」,指的是《中華民國憲法》應當沒錯。如果是出生在臺灣的人,身份證上印的都是「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既然生在這裡、住在這裡、有這張證件,自然受《中華民國憲法》的約束。
你感覺不到憲法的存在,是因為它早已衍伸出許許多多的法律和行政命令,例如:刑法、民法、集會遊行法、甚至是中正一分局前天發佈的行政命令,都應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制定。

我們不是大法官,也不是大總統,但是我們讀過並學習過憲法條文及引申出的法律,自然可以判斷出方局長所下的行政命令違憲(此部份仍請參照kwbaseball2002大大1167樓的解說),此不需大法官釋憲,翻出法條一看便知。前天晚上大家群情激憤,有很大的部份是來自方局長身為公務員,他應是最懂法律、最應遵守法律約束的人;但他卻做出違憲的行政命令,之後不知是什麼原因,堅稱自己沒錯,公務員知法犯法,非常不可取。如果連堂堂一個中正一分局的分局長都不遵守法律,又如何要求他的手下、他治下的民眾守法?

那天包圍中正一分局的群眾有無違法?
如果問我,我會說有;如有違法事證就抓,我沒有任何意見。警察那晚盡可以現行犯來逮捕犯法的群眾。但一碼歸一碼,即使群眾違反集會遊行法,方局長當日發佈的行政命令仍是違憲,不因群眾違法而有所改變。

至於方局長的上級支持他,說他沒做錯;既然覺得沒錯,就請堅持下去,並用道理說服大家。但中正一分局今天卻做出讓公投護台灣聯盟合法集會遊行的行政命令,這不是自打嘴巴、承認錯誤是什麼?

執政者所作所為已讓很多人覺得他們精神錯亂:自己制定的法律管所有人就是管不到他自己,自己定的規矩約束所有人就是約束不到自己,自己定的遊戲規則隨他們的好惡因人而異;如此亂象,只出現在專制獨裁的共產國家或是軍國主義的國家,例如北韓,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想到自詡自由民主的臺灣,也變成這樣,真讓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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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 + 1 同意!
kwbaseball2002 + 1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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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3 23:58:4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4-14 00:04 編輯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4-4-13 06:11
這是我4月11日晚上剛發生圍中正一時發在01的文章~後來被回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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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這篇已經被1162,1174反駁到有剩耶!!

至於這次方仰寧的違憲主張,直接翻一翻那個本身也是違憲的法條看一看,不用大法官解釋就是明顯違憲,如果您在看過法條還是有不了解的地方,您可以反應,如果我有空可以舉幾個例子給您參考。不過怕您麻煩,我建議您可以參考蘇建和案的來龍去脈,也許您就會瞭解我在解釋甚麼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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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00:38:21 |只看該作者
其實除了我們老百姓自己在這裡討論服貿,318,411。
但在2014選舉專區,卻沒有任何地方議員敢出來表達意見,實在令人失望。尤其是國民黨的相關候選人,如果這些候選人可以發表他們自己的想法,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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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瓦拉 + 1 這個意見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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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00:50:4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4-4-14 01:01 編輯

剛剛看了憲法

總共才175條很簡單沒幾個字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憲法寫的都在這裏

不要再提那些有的沒的,通通交給法律去處理

誰違法誰抓去關

誰誇大不實亂放炮(那個)給他爛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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