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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記]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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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8:03:13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4-4-14 17:54
四、憲政危機迫在眉睫

筆者曾在另一篇論文中試圖界定「憲政危機」(constitutional crisis; Verfass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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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與信仰抉擇,民主是長征的路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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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evalee 於 2014-4-14 18:17 編輯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4-14 18:0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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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是看某些人的回覆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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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8:16:07 |只看該作者
savard 發表於 2014-4-14 17:58
以為愛北大不會有這麼政治的話題,結果猛一看也一百多頁了...
這個議題最基本的點就是你相不相信大家共同選 ...

一百多頁中大多數的文章都是找一大堆自己相信的論述肯定自己的信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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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8:16:18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4-4-14 17:54
四、憲政危機迫在眉睫

筆者曾在另一篇論文中試圖界定「憲政危機」(constitutional crisis; Verfassung ...

戳戳~~記得補一下這些資料喔!


作者:Brian Chang
經歷:台灣法理學會員工
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b ... B/1015234276486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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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8:18:37 |只看該作者
雲中君 發表於 2014-4-14 18:16
戳戳~~記得補一下這些資料喔!


感謝,寫得很好。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雲中君 + 1 我的意思是記得把那些加到你的1241樓裡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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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8:33:22 |只看該作者
【關於411路過行動的12個常見問題】
作者: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ref=lo ... sts/736214269757346


關於這幾天吵的紛紛擾擾的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
大家心中也許都還留有許多疑問,譬如

到底設黑名單違法在哪?
看過方分局長的六分鐘全文後,清晨驅離好像沒有問題?
就算違憲,條文不是還沒失效,警察依法行政錯了嗎?
而這有算是偶發性、緊急性集會嗎?

為什麼不能和平理性地抗議?想抗議都不用管別人死活嗎?為什麼要撒冥紙噴漆?
還有,幹嘛不找法院就跑上街抗議?
只要說行使抵抗權就什麼都不用管了嗎?

此外,譬如許可制到底哪裡不好?
洪崇晏同學的個資被公布又怎樣?
警察超時工作的問題根源是什麼?

我們盡可能地提出我們的觀點,大家可以找自己有興趣的部分閱讀
事情已經過了幾天,但我們必須把教訓跟經驗留在心裡!
無限期支持大家討論路過行動引發的各種問題!

----

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序。

Q3. 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為什麼對言論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真理越辯越明,只有讓不同意見都能在言論市場之中自由競爭、討論,才可能接近正確的答案,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對言論採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讓人民聽什麼,人民才能聽什麼;更會讓人民在發表言論之前,因為擔心不被許可而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不敢說出特定的話,這代表許可制根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馳。所以對言論的事前限制必須謹慎,並應考慮廢除,改採事後報備制。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Q6. 就算集會遊行合法,過程中為什麼可以用違法的抗議手段?

A6. 集會遊行合法,與當中可能產生違法行為並不互斥,行為者也應該負起相關責任。但因為他的本質是各種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依賴法院進行判斷,為了充分表達訴求,這個手段有沒有太過分?是不是這樣做國家、社會反而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我們必須透過法院事後的通盤衡量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而且就算真的因為抗議行為造成巨大的損害而違反行政法、刑法,也必須適度調整處罰或刑責,這樣才公平。所以噴漆、撒冥紙這些行為如果包含了訴求在裡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論的成分,只說他違法,而忽略他想表達的事物,無法完整評價這個行為。

我們要重申的是,這些責任不會阻擋集會權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擾就不能抗爭。今日臺灣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歷史上許多「違法抗爭」掙來的法律修正和社會進步累積而成。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Q8. 警察公佈洪崇晏同學的個資是否合法?

A8. 如果沒有緊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個人資訊,就算符合此情況,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實現該利益的資訊,絕對不能恣意洩漏,否則對人民的隱私權是很大的侵害。

假設一個地方出現慣竊,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釋出資訊提高大眾的關注,警方也只能公布跟這些目的直接相關的資訊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點、兒女念哪個學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東西被偷,將使這個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眾觀賞下,是極嚴重的人權侵害。

這次,就算認為洪同學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調查,也應該限於警方擁有資訊,不應將這些資訊公布於世,因為使大眾知悉洪同學家裡地址與手機號碼,不但未對調查有何直接助益,反而使大家因為知悉此資訊,而可以恣意地侵擾當事人的私生活,嚴重妨礙其隱私權。警方身為國家機關,不但沒有保護好人民的生活,卻運用自己職務上機會,把洪同學的家裡地址、手機號碼散布出去,在這裡我們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Q9. 警察很辛苦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雖然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然而,並非完全只是國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成一種工作的話,他們當然的勞動權益也不應該被忽略。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警察單純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警察與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宛如人民與國家的對抗關係,因此警察勞動權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沒有完整的救濟途徑,這使得國家不給他們適當的休息、排班,任意壓榨警察,罔顧其勞動權,也無須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

更何況,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人民的訴求,使人民被迫延長抗爭行為,卻犧牲了基層警察,因為他們只能被動地配合此決策,延長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無法休息的根源不在於抗爭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傾聽民意、合憲合法運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頭。警察無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給他們良好工作環境、否定人民聲音的國家,在這個面向上,警察也應向國家爭取自己身為勞工、身為人民的勞動權益。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Q11. 大法官第718號解釋說的違憲條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錯了嗎?

A11. 大法官認定法條違憲後,確實可能宣告它到未來的某一天才失效。這種做法的意義是為了避免立即失效會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規範的事情變得無法可管,並且給予立法者一定的反應期間,去設計新的制度。但是,這種宣告方式也有許多缺點,例如會造成「明明確定是違憲侵害人權的法律,卻繼續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續發生。所以,在宣告違憲但還沒有失效的期間,行政機關應該盡量避免適用這些法律。

第718號解釋說,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是違憲的,相關條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效。有人便主張第718號解釋「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不會發生違憲之問題」,但這明顯是一種對於定期失效的錯誤理解,因為法條不是到104年1月1日才「違憲」,而是到那個日期才「失效」,繼續執行當然是違憲的。這個時候,除了發生在釋字第718號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繼續適用舊法的必要外,這號解釋做成後才發生的事件,都不應適用大法官認證違憲的法律,否則就是明知違憲卻利用制度漏洞侵害人權,這將背離憲法意旨。所以在個案中,警察明知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違憲,我們就不應鼓勵警方「依(違憲的)法行政」。

Q12. 怎麼可以動不動就動用抵抗權?

A12. 這不是抵抗權!我們重申,411事件並非抵抗權的行使。所謂的抵抗權,是指國家重大違背民主程序、以不正義的手段壓迫人權時,人民在不得已時,採取體制外抵抗政府的權利,例如佔領國會。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是憲法賦予人民體制內的權利,與抵抗權無關。所以,關於「怎麼可以動不動就用抵抗權」的質疑,其實是對空鳴槍,因為在此人民並沒有動用抵抗權,而是行使體制內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集遊惡法下 ,長久以來這種在民主國家上街異議的常態,逐漸被認為是例外的, 因為萬惡許可制,抗議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議的國家機器要許可,讓大家不會上街頭講意見,抹殺街頭作為公共論壇的常態,這是集會遊行法的惡法在規訓我們的順民體質,可這在民主國家是錯誤的。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製作
聲明聯絡人:0988129198 賴同學
0939282218 鍾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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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 + 1 讚!
kwbaseball2002 + 1 很好~我喜歡!
yljimmy + 1 這就是理性
evalee + 1 哇哉 哇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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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ne/20040411/850993/

2004年04月11日

汽油彈襲警 怒砸警所
10多戴口罩男女 竟叫囂「打死警察」

【台北報導】國親「公投拚真相」大會師活動,昨天下午六時後出現第一波警民衝突,不願散場的民眾衝撞凱達格蘭大道的拒馬、推倒看板鐵架,衝過封鎖線與警推擠,設在介壽派出所的警方前進指揮所接獲市警局強制驅離群眾的命令,立即以噴水車水柱射向群眾。部分群眾轉往前進指揮所抗議,並以石塊、木棍砸毀變電箱導致警所停電,警方則緊急調動優勢警力逮捕滋事者。晚間十時三十九分,警方再次驅離群眾,群眾則以汽油彈襲警。

410府前風雲
昨晚七時左右,在前進指揮所管控現場秩序的前進指揮官、中正一分局長吳思陸接獲市警局通知,要求強制驅離在總統府前失控的群眾,原本在鎮暴部隊後方的噴水車也緩緩駛向群眾,七時十二分,噴水車打開水柱射向群眾,雖然水柱並未全開,但引起部分群眾憤怒大罵,部分民眾立即轉往前進指揮所包圍,迫使警方緊急拉下鐵門,不滿的民眾則拿石塊猛砸派出所,並高喊:「警察不要躲在裡面!」

石塊砸碎玻璃門窗
接著群眾出現「警察敢對我們噴水,我們就打回去」、「砸、砸、砸死陳水扁的走狗」的聲音,現場激動情緒又被挑起,有人發現派出所的二樓、三樓有警員蒐證,一群激憤民眾又拿起石塊、磚頭砸派出所,造成派出所二樓、三樓的玻璃門窗碎裂一地。
七時三十分左右,十多名頭戴鴨舌帽、口罩的男女,持續在派出所門口叫囂,大喊:「打死警察!」然後以盆栽、磚塊等物品砸壞大門右側的變電箱後,將電源切斷,造成警所兩度斷電,所有警員摸黑撤退到派出所頂樓。經過緊急搶修後,派出所在十分鐘後恢復供電,馬上派出十多名拿著盾牌的警員,站在一樓鐵門內與民眾對峙。
警方擔心前進指揮所被民眾攻陷,緊急調派近百名保警到介壽派出所戒護,加上國親秘書長林豐正、蔡鐘雄率領十多名立委到現場安撫,強調活動申請至晚上十時止,已要求警方不要強制驅離,現場民眾情緒才稍微緩和下來。
除了介壽所被群眾包圍砸毀外,凱達格蘭大道前的抗爭事件在下午五時以後因為民眾群聚不散,時間愈晚衝突愈激烈,其間又有疑似滋事分子從中散布「大家閃遠一點,等一下會有車子要衝進去」、「有民眾遭到警察逮捕」、「小心便衣警察在蒐證」等耳語,讓部分民眾十分激憤,紛紛痛罵:「阿扁沒有良心!」
昨天下午六時後,因不滿民眾持續在封鎖線前藉機攻擊警員,中正一分局第一次舉牌要民眾趕快回家,此舉立即引發現場騷動,兩派不同意見民眾在封鎖線前大打出手,警方隨即調動兩輛噴水車向騷動群眾噴水,憤怒民眾甚至拿滅火器向鎮暴警察狂噴,而民眾也不畏懼強力水柱,紛紛拿木板阻擋。

憤怒民眾擲寶特瓶
隨後因民眾情緒失控,群眾合力把鷹架舞台推倒壓在拒馬上後,許多人不斷搖晃鷹架吶喊,甚至穿過鷹架意圖闖進封鎖區,雖然警方動員兩輛噴水車朝位於鷹架前的民眾噴水,意圖逼民眾後退,但水一噴,民眾激動的情緒達到最高峰,不滿的民眾立即朝警戒線內丟擲寶特瓶,在封鎖線前不斷發生零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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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ee + 1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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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nnasui 於 2014-4-15 11:49 編輯



當年的馬市長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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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ee + 1 原來如此....
midon + 1 XD
kwbaseball2002 + 1 有人又會不舒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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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21:34: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4-14 21:41 編輯

馬總統說學生是非法暴民,那紅衫軍是?!我又困惑了!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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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21:38:20 |只看該作者
這一百多頁的高樓北大居民得到甚麼,有人會因你落落長的發言改變想法嗎?還是被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所左右?
我想沒有,但為什麼這麼踴躍?可能他提供一些人打嘴砲練打字的好地方
2016就快到了.這群輸不起的"全民"把握最後機會.能"張"的日子不多了.趁現在有媒體LIVE不弄.改天自焚都沒人要報導,衝吧......衝出一點名氣以後當個X神不必領22K了


看不下去的炮我吧.我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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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chen + 2 是非不分所以覺得別人似是而非.
kwbaseball2002 + 1 當馬皇應該更領更多!
davidtso + 1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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