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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媽媽 發表於 2012-5-6 23:52 - v7 F( n k# ?/ G
我覺得很奇怪版主都說他是街頭藝人,應該是向政府某負責單位提出申請,但是好像很多社區都希望把他請到自己 ...
U; N1 f7 I: v5 ^; b; T7 v% `我想您對於"街頭藝人管理辦法"有些不明瞭 所以有些許的誤會, V' I5 `! Y/ r9 l; U
文化局是街頭藝人業務公部門的政策單位 有關街頭藝人表演的場地 分屬不同事業主管單位
- d! w8 U# y3 v# `) |, A例如您說的大溪老街 三峽祖師廟的特定區域 分屬大溪.三峽公所 秉文化局政策 督導轄區內街頭藝人表演的態樣(例如有無違反環保.商業.社維法等等)! g, @7 I* P2 k6 Y. `' ?
北大特區內於公部門核准的場地 是碧連天與京都之間的竹街 由申請單位碧連天負責督導9 Z2 ~( ~0 s1 I' M9 W' R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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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公部門以外的場地由私部門權責處裡 例如小樂如果在劍橋前藝術大道表演 三峽區公所無權管制 又例如小樂如果在劍橋前大馬路上表演 公所可請警察開罰 因為馬路屬於公部門 而北大內馬路不屬三峽公所核准的表演場地 因此不能表演- ]( B5 J/ D* M2 B( s/ s
北大特區內藝術大道分屬各社區管委會權責業管與維護(類似認養) 街頭藝人要在社區前演出 必須經該段社區管委會同意始得表演(惟表演態樣依然不得違反各項法規) 又如果藝術大道屬於八公尺以內的步道 即便管委會同意 也無法表演 因為行人步道的表演區一定要大於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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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種情形不同 台北市西門町的中華路行人步道的表演區大於八公尺 但是並非步道旁的店家業管 而是屬於台北市工務局業管督導 因此 如果街頭藝人要表演 需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核准 店家不能驅趕街頭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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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 e/ C7 ]; b, |: j總之 無論公部門私部門 都是需要由各權責單位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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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b$ h5 w& C至於社區內的表演 就屬於演出單位的個人或團體與管委會的商業行為 管委會付費邀請 表演者就去演出了(例如中秋耶誕跨年等等)$ v8 ^. `. E;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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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非向管委會申請到社區內演出 只是向管委會申請社區外步道的演出核准!
) w0 B; a" w( y/ w以上 希望您能了解包容) B' h8 C* V8 w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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