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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uga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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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真相終出土…要命的箱涵 高市工務局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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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7:21:16 |只看該作者
飛鷹翁 發表於 2014-8-11 17:11
在多的口水論戰~換不 回生合

這不是口水戰   是溝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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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7:30:51 |只看該作者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6
現在主政的陳菊就應概括承受
要不然換人去當市長來概括承受

其實你這句話也應該可以跟馬英九說   因為中央可是收了高雄不少的稅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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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7:33:0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17:42 編輯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3
經濟部應該設立石化專區 ???
設在哪???


你家旁邊要嗎?   妳如果要可以向中央經濟部申請   設在哪?   你問錯人了!  但是吳敦義同意設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區肯定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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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7:44:25 |只看該作者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3
經濟部應該設立石化專區 ???
設在哪???

還三個問號  真好笑!    sugar100跟你討論政治還蠻好玩的   希望繼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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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7:54:04 |只看該作者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6
現在主政的陳菊就應概括承受
要不然換人去當市長來概括承受



看完這報導   你認為只有陳菊有責任嗎?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408070349-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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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18:55:5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就只是以為抓到小辮子,看能不能把人拉下來而已啦
後續處理跟真相,對白副的支持者,看來根本就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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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1:17:49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4-8-11 18:55
就只是以為抓到小辮子,看能不能把人拉下來而已啦
後續處理跟真相,對白副的支持者,看來根本就不重要… ...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7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05
公布字號: 高市府水區字第101330489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07.05
法規類號:  
主  旨: 制定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
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
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道路邊(側)溝排水:指排洩道路及其兩側面上過剩之水。
七、中小排水:指排洩前六款以外之水。
八、纜線業者:指佈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機關或事業機構。
九、公共排水設施:指為公共排水目的所設置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ㄧ、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
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但新闢道
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但不包括農田水利會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
區內農田灌溉用水路。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
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六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


第七條  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設施由特定地區或場所需用人或機關(構)
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清疏、維護及管理。但經主
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構)者,由其管理之。


第八條  設置專用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工程
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設施竣工後,由申請者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第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不得穿鑿或毀損。但因設置管線、設施或其他特殊
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既有之排水功能。
任何人不得占用、改道、阻塞、廢除、變更斷面、阻礙清理或為其他違反公
共排水目的之行為。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必要之改善及維護,並
隨時派員巡視;管理人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或前二條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私人設置者,應由設置者管理及維護。
前項設置者無法確定時,推定土地所有人為設置者。


第十三條  既有公共排水設施屬明渠者,不得加蓋。但道路邊(側)溝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於公共排水設施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繳納者,
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附掛辦法、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類排水之搶險工作。但防汛期間遇緊急情況
時,各區公所應就近辦理搶險或配合主管機關進行搶險。


第十六條  各區公所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致妨礙公共排水者,應查報並通知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doc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我舉了很多法令規定,在版主所提本案裡面,供愛北大看倌自行認定,是誰的責任,但是某些人一直說中央的責任?我一直未看到法令做了什麼樣的規定或者是判例?都是引新聞台或某些人說?人是自主的?應該讓自己舉出證明說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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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1:18:3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4-8-11 21:26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我們這邊是iBeta,當然就要說一些跟外邊名嘴不一樣的地方。
高雄市府要負甚麼責任?你已經講了一部分。我們看看你沒提的有哪些。
(1)假設高雄市政府由A單位負責地下管線檢查與維護,但A單位因為人力不足而無法檢查到所有的管線,就如銅葉綠素混油事件或者是毒澱粉事件因政府單位人力不足導致問題那樣,那麼造成A單位人力不足的現象,該由誰負責?
(2)假設A單位內部有人老早就提出人力不足的問題,市政府也同意加人,但市議員不同意,那麼誰該負責?這些議員誰選出來的?那些把票投給這些市議員的選民該不該負責?
(3)假如A單位老早就發現地下管線有問題,但被某某某給壓下來,沒有繼續往下辦,那麼誰該負責?
(4)監督地方的中央政府,是不是也該負點責任?
(5)災難發生後,我們一群人好像都是專家一樣在這邊評論誰該負責,我們的POSE一副好像老早我們就知道高雄地下管線有一堆的問題。按理,我們不可能在氣爆後一下子變成專家,我們現在在這邊一副專家的樣子,一定代表我們早就知道有問題,否則我們哪有資格評論。既然我們早就知道有問題,為什麼我們讓問題發生?我們是不是也該負責?
(6)假如沒有任何其他問題,中央政府很盡職監督,A單位人力也足夠,甚至有許多人打混摸魚,純粹是因瀆職造成今天的問題。那麼我們就要進一步追問,到底是誰選出這麼差勁的政黨來主政高雄市政府?不管選民是誰,我們要問的是,這種情形誰該負責?是高雄市政府該負責?還是選民該負責?這個問題就牽涉到更廣泛的問題。我們來看看馬凱的文章/民主的太陽只照亮…
看來該負責的包括,選民、民主制度、政策、選舉文化等等。是不是等於全民都要負責?包括你跟我。雖然分析到最後,也許我們各自只要負責0.00001%的責任,但畢竟我們也該負責,不是嗎?
(7)其實,我們這些只會在旁邊談責任歸屬的人都沒有負起真正的責任,真正負責的是那些傷亡的人。他們承擔了所有人的錯誤,以她們的生命,為所有愚蠢的人,負起了大家不願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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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1 21:40:2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4-8-11 21:43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1 21:17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7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難道是高雄已經獨立了,所以中央可以來個三不
不用救災?
不用講娜莉跟SARS是怎麼處理的
也看看阿輝伯921是怎麼處理的

究責沒問題,不過看來還是服貿比較重要
前頭有網友談到,那改朝換代時為何不改…?
事實上國會如果真的有改朝換代過,而不是自始自終一黨獨大…那何需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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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4:21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 ...

版主您好!
辛苦了!跟您報告一件事情。
有一個鄉鎮,某一段路常有晚上固定某些人飆車〈如與本北大特區雷同,純屬巧合〉,未見警察制止,有人就怪怨起來了,說警察縱容,為什麼不取締?
但是有一些聲音就說,為什麼怪警察,完全都是飆車的錯,您私下用意就要把警察拉下來自己當嗎?更何況是內政部的責任。
不過亦有一種聲音說,何止晚上固定某些人飆車,新聞有報導白天也有人飆車,這是中央管轄的人來飆車的,是中央的責任。
但是有些人飆車是合法的,如拍電影,已申請核准。但是也有人說,拍電影是文化部的責任,也是中央的責任。
那?您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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