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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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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1:16:53 |只看該作者
一般社區管理費為省麻煩概括用坪數乘以某常數來計算金額,地下室汽機停車位則按位收取固定清潔費,敝社區因為機車位1戶1位不夠住戶實際需求數量,管委會在不妨礙的情形下增劃數個機車位供需要的住戶租用,金額與清潔費同,亦劃設地下室腳踏車停放區免費使用,公共空間不妨礙的情形下大家互取所需,跟有沒有錢沒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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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1:41:21 |只看該作者
先前已PO條文(7-2粗體部分)...不得約定專用!<---遇過同樣問題,與縣府討問過...非個人見解
# n4 t5 E3 {/ o8 ~
9 x. |, J" R/ V分管是解決窘境的可行性手段,非完美方法!<---我是以主委立場考量:兼顧適法性(合法)、責任歸屬(轉移/推卸現有管委會之責)、合宜情理(對違規戶有利)( {, \+ z0 t1 [
. z& o" p0 W8 R: E
至於分管的困難度不亞於區權會決議,過不了不是管委會的問題!<---區權會的約專屬違法(日後反對住戶得隨時主張),分管協議便沒問題(日後衍生相關問題仍在分管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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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1:50:34 |只看該作者
第7條:) i" j# x# T/ C; Q6 P$ H6 ]1 z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1 ~' k) G" n- v為約定專用部分:0 _8 _$ f& l4 D  y( A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 p6 k- H+ g. I2 r, X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c+ k) H- w5 W6 O0 [3 G-----------------
# o$ N( f3 E4 m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為何不能約定專用?
- f: a4 U: x2 y6 c約定專用跟分區管理協議怎感覺很像,是不是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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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2:35:53 |只看該作者
討論能不能約定專用,大家說的有理,但還是以縣府的回答為準,畢竟要拆要管的也是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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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3:39:39 |只看該作者
1.併戶...如果確實已向地政辦理(門牌由三合一...使用執造、竣工圖等亦都經變更),梯廳還是不能約定專用6 h. d3 s2 [: i& d( s( Q5 z
若約專:該層的小公消防設備...ex.警報設施(偵煙偵溫)、滅火器具(灑水頭、滅火機、消防管)、排煙設施(排煙窗、囪)等應由誰維護??...相關管理維護人員(清潔、設備、管理人員)出入該層時,約專亦有公安之虞是故基於法義明定"不得"<----就法而言是不得!不像1F的住戶未持分梯廳小公(1F戶的公設比較少)$ a; C+ q  u  e& l: K) l; L) }

3 P5 A/ v7 y3 b1 o$ Q+ H2.分管與約專本質不同...恐難三言兩語釐清  s7 j; }2 i$ `4 `8 ]/ i

+ K! \3 T" k0 W* I; r1 L0 h--------------
5 ~( v5 s1 F% ]. B% B$ M, ]6 r  \可否請當事人(主委or該戶)表明立場先,小弟才好深入切磋...否則大家閒聊立場、精神、經驗,分享思維即可!
2 E. o. l2 |5 K. w
7 k8 t# L  f% G3 R6 h  a8 q若是旁觀者拿到的武器越多,頻頻丟給主事者(雙方當事人)而未能完整解釋武器的正確使用方法和時機...後果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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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4:09:19 |只看該作者
約定專的情形社區常見的有二樓住戶露台、面中庭1樓住戶門前外推的圍籬等在買賣契約中就已明示大家也只能遵守,至於蘿兄討論不能約定專用理由是消防設備跟清潔,可是此案的走廊有消防設備嗎?而清潔就更不必了,約定專用有影響到公安當然不行,但是若沒有呢?就算有消防灑水頭什麼的設施,為何不用維護,北大商業區的住宅每戶都有灑水頭誰維護呢% i3 [6 U: d+ O! g
分區管理協議跟約定專用都是由共同所有人約定協議某區域給誰使用跟規則,還有哪裡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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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6:15:56 |只看該作者
106# joy
/ l1 t" r3 G1 A) g- i; }
  B9 P5 u: H( f' G# p
$ \. m/ @/ ?2 R+ Z2 u% h( G每個(99.99%)建案梯廳走廊或多或少都有相關設施與消防管道的維護口,如果您的建案沒有也只算是個案(神奇),法義論及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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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6:30:27 |只看該作者
有的就只裝在樓梯間跟出電梯的梯廳,而防火安全門裡的各門戶走廊是沒有那些設施的,就算走廊有消防設備,約定專用也與公安無關,約定專用跟分區管理協議只是把使用責任釐清,並不能遮蔽、禁止使用、維護及檢查,這跟家裡的灑水頭、煙霧偵測器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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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就只裝在樓梯間跟出電梯的梯廳,而防火安全門裡的各門戶走廊是沒有那些設施的,就算走廊有消防設備,約定專用也與公安無關,約定專用跟分區管理協議只是把使用責任釐清,並不能遮蔽、禁止使用、維護及檢查,這跟 ..." {- Q. X( h. T& _
joy 發表於 2010-7-14 16:30
- t, T+ c: m* P& l
7 `. Z4 Y1 W/ z- T9 N; y: k! O
您就錯啦!<---小弟很少用如此強烈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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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隨手在走廊及自家門口拍的....4 A& i! J' r6 X; a1 o( U

, x5 F( g  k. t3 L  k7 W7 [0 T6 i" z0 H法令並不會為了個案而訂立....有公安於虞<---不因您認定的個案而讓通案"無虞".....總之,法律明訂"不得"約專!而解釋的單位也不是小弟個人
# m' ~8 s  K& ?& ~. c$ K' i) n5 p4 R% Q' q
我不過就以自己過去處理的經驗與大家分享....我也說過曾與官員、律師、違規戶等多方討論過...或許別人的例子您仍存疑,那麼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隨時等您去拜訪!
, A: h2 `6 L& v5 I* t" w& n; h
/ D( Q# t, a  M" k  Z2 c總之,原諒我無法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讓非當事人明白!<---至今未有人以當事人身分請益,所以我也只能以回應"旁觀者"的立場來分享....
5 g! S; O8 z+ N7 l, p依法,外推就是違法!無論是陽台or走廊<----您若不想花談話費而想要知道詳細條文規定,可以尋求法律扶輪
. _" ]( ?0 }# o. M
1 W# I' b& n9 h7 r  u1 `, R; `6 P& i" y5 c版大這開版爭議並非空前亦非絕後....我們過去處理的方式也非最完美,反正就是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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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4 18:35:39 |只看該作者
建議原發文者先把梯廳跟走廊空間拍照下來,看是不是有消防設備就知道了,這可能跟建築或消防法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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