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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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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6:37:43 |只看該作者
scj0209 發表於 2016-11-23 16:32
修法前都不能講了,修法後豈不更慘!這叫法理的必然性,叫舉輕以明重,怎會跟修法沒多大關係呢???關係可大 ...

但你可以講多數是由一夫一妻構成少數由2個男性或女性共同組成
非洲中東有些國家以及中國古代還是一夫多妻制 多元社會就應該有多種開放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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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6:42:13 |只看該作者
scj0209 發表於 2016-11-23 16:36
擔心我不能講婚姻是一夫一妻,擔心憲法所保障我的宗教自由跟言論自由被剝奪。
請不要閃躲我的問題,也不 ...

性解放是你在另篇主題所寫的 我沒有扭曲
你當然有你的宗教自由跟言論自由
基督教不支持墮胎 但是墮胎是合法的
你還是可以宣揚不要墮胎 並沒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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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7:05:05 |只看該作者
scj0209 發表於 2016-11-23 16:44
現今教宗是反對同婚的,請你/妳查清楚再說!只有基督教反同婚嗎?佛教也反耶,道教也反耶。這是多數人的價 ...

Sorry!
教宗是說包容同性戀跟墮胎者
這是我的解讀錯誤
佛教跟道教反不反對我不清楚
至少不像教會組織如此激進抗議

每個人都有不同意見跟主張
彼此尊重包容是必須的
而不是跟中古時期一樣被當成異教徒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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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7:09:48 |只看該作者
scj0209 發表於 2016-11-23 16:51
所以,同婚通過後,我必須違背我的良心說:婚姻多數是由一夫一妻構成少數由2個男性或女性共同組成。
(我能 ...

你也可以講以基督徒教義跟觀點婚姻是由一夫一妻構成, 但是仍有其他可能性.

不過我好奇的事基督徒中也不乏同性戀者, 他們要如何自處?

即便教宗願意包容同性戀者但他們仍必須背上罪名, 如同墮胎及離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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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7:55:34 |只看該作者
scj0209 發表於 2016-11-23 16:51
所以,同婚通過後,我必須違背我的良心說:婚姻多數是由一夫一妻構成少數由2個男性或女性共同組成。
(我能 ...

一、

如果你是異性戀,你主張婚姻是由一夫一妻所締結,那麼你自然會被異性吸引,並可能與異性結婚;無論有沒有修法,你的這項權益都不會改變。

至於別人結婚,無論他們二人是什麼性別,真的跟你無關,也不影響到你。你也不需要違背你所謂的良心去祝福別人,因為別人是否要結婚,在法律上並不需要得到你的支持。

二、

我再強調一次,民法的修改只是將更多人納入體制內的婚姻家庭,並沒有禁止「一夫一妻」的事實與用詞,沒有「禁止」人民說爸爸、媽媽、爺爺、奶奶、老公、老婆這些用詞。假如真的有禁止,這類的法律應該會在刑法或是有罰則的條例中規範,不會在民法中出現,因為民法並不管轄人民怎麼講話這種事情。

三、

我國 (無論你要叫她「臺灣」還是「中華民國」) 是一個世俗的共和國;根據現行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知我國並未設立國教,因此我不管你的耶和華、耶穌、阿拉還是任何神祇對同性戀的態度是什麼,都跟修訂民法親屬篇讓同性可以締結婚約無關。如果同性戀有罪 (sin),就讓想結婚的同志公民自己去承擔,在所謂的末日接受所謂的審判,與你無關。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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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8:39:3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11-23 18:42 編輯
scj0209 發表於 2016-11-23 16:51
所以,同婚通過後,我必須違背我的良心說:婚姻多數是由一夫一妻構成少數由2個男性或女性共同組成。
(我能 ...


個人沒看到哪裡不能講....
拿來出考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來點播一首Queen的Somebody To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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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3 18:45:11 |只看該作者
ICH 發表於 2016-11-23 17:55
一、

如果你是異性戀,你主張婚姻是由一夫一妻所締結,那麼你自然會被異性吸引,並可能與異性結婚;無論 ...

一、
如果你是異性戀,你主張婚姻是由一夫一妻所締結,那麼你自然會被異性吸引,並可能與異性結婚;無論有沒有修法,你的這項權益都不會改變。

至於別人結婚,無論他們二人是什麼性別,真的跟你無關,也不影響到你。你也不需要違背你所謂的良心去祝福別人,因為別人是否要結婚,在法律上並不需要得到你的支持。

我認同這部份某些人需要靠法律保障,爭議性也比較小,所以我想絕大多數應該會支持"修正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但你們真的只想要修正這條法案而已嗎?"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都不用修正嗎?


二、
我再強調一次,民法的修改只是將更多人納入體制內的婚姻家庭,並沒有禁止「一夫一妻」的事實與用詞,沒有「禁止」人民說爸爸、媽媽、爺爺、奶奶、老公、老婆這些用詞。假如真的有禁止,這類的法律應該會在刑法或是有罰則的條例中規範,不會在民法中出現,因為民法並不管轄人民怎麼講話這種事情。

這部分是不是就是你們提出的"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你真的認為這兩個草案對社會沒有影響嗎?就如你提的 "沒有禁止「一夫一妻」" , "將更多人納入體制內的婚姻家庭",那是不是代表法律也沒有限制不可以多夫多妻制。 我想修法必須考量很多方面。你們當然有你們的立場,但必須考量這樣修法下去會不會造成社會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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