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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發表於 2016-11-23 11:56 
那也許這套法律本身就變成一種歧視了...
原住民有特別條例,
也可以為外籍配偶立特別法,
就是不可為同婚者立特別法?
所有的法條都要一視同人, 才不叫歧視?
那婦女保障名額...是對婦女的歧視...該都改一改?
如何將此特別法修法時注意不要有歧視的字眼, 這樣不可以嗎?
硬要強加於現在的法律, 讓大家都接受他們的看法....
"為了讓不想結婚的人在法律上也有成家選擇" ....這就是很不負責的法條制定,
不想結婚, 現在就多可以同居了啊, 要組成家庭, 卻不想負責任,
所以才想出了個 "伴侶制度" ....
不論是同性成家或異性想要 "成家" , 就都要有負擔起成家的義務與責任的態度
我們反對的是他們法條中許多似是而非的新創制度,
或許他們覺得很OK, 那就另外立法來試行,
而非要全民來配合他們做改變,
這就有如教改, 許多制度改了下去, 會有啥後果是不可預知的,
要全民一起跟著這樣看起來有疑慮的制度一起做實驗嗎?
反對者不是就是歧視他們, 而是對於這整個法條內容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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