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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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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0:35:54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08:12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您說的很對,公共政策本應不干藍綠

同樣的,現在討論公共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實施

那麼討論時是不是也應放開心胸

將一些舊時代的錯誤先放在一旁?

雖然討論的議題相同,但隨著時代的演進

整體政治社會環境均已大不相同

一些基於過往傷痛的陳述理由對議題的討論實無太大意義

在另一篇已經有回應過您

死刑只是一種刑罰工具

這工具是否應該存在是一個問題

這工具要怎麼用,用在哪,何時用,則是另一個問題

我深以為把這兩者混為一談是不妥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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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1:37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4 10:35
您說的很對,公共政策本應不干藍綠

同樣的,現在討論公共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實施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但也有防衛過當問題

我的基本想法
國家制度為了社會安全把人殺了
除非能證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手段
(例如:對人侵國家行使抵抗權)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有其他刑罰達到相同目的)
(誤判對我來說只是反對死刑一小部分理由)

此外;任何社會制度都僅是人性不完美的必要之惡(僅是手段)
(如果國家暴力一定可以的話;金正恩的暴政就可以合理化)

國家放棄死刑這個殺人的手段
(任何人會變成壞人;整體社會都有責任;嚴格來說;被害人的傷害;社會要負很大責任;把人殺了;是最簡單又推諉責任的方法)
只要社會沒有變的不好(目的比較重要)
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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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2:26:54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1:01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但也有防衛過當問題
我的基本想法
國家制度為了社會安全把人殺了
除非能證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手段
(例如:對人侵國家行使抵抗權)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有其他刑罰達到相同目的)
(誤判對我來說只是反對死刑一小部分理由)


死刑是一種刑罰,徒刑、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徒刑與罰金的存在,可以証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手段嗎?

我相信答案應該很明顯

同為刑罰工具,應該用同樣的標準檢視吧




此外;任何社會制度都僅是人性不完美的必要之惡(僅是手段)
(如果國家暴力一定可以的話;金正恩的暴政就可以合理化)


國家暴力是一定可以,任何國家在國內都是合法的暴力者

差別在於,法治與獨裁

也就是正常法治國家跟暴政的差別

當國家濫用暴力時,錯的是濫用者,而非國家擁有的合法暴力




國家放棄死刑這個殺人的手段
(任何人會變成壞人;整體社會都有責任;嚴格來說;被害人的傷害;社會要負很大責任;把人殺了;是最簡單又推諉責任的方法)
只要社會沒有變的不好(目的比較重要)
有何不可?

我的態度一向是:不是不能廢死

但廢死方提出的論述,對我來說沒有說服力

另外,跟您最後兩句話相對的是

「在事情不會變的更好的情況下,為什麼要放棄手中的工具呢?」

這樣的選擇不符合常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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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2:53:4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4:01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4 12:26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其實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比較多
二公約已法制化
(台灣現在又恢復執行死刑;已讓監察委員李復甸立案調查法務部是否違法)
目前已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
這引起反廢死很大不滿
甚至認為社會不安全與此相關
依您的邏輯
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更應提出證據吧
(甚至不在乎影響台灣的經貿、外交)
如果您跟一般社會的反廢死不同
(僅要求跟日本一樣;死刑備而不用)
我們再做其他討論

自由刑讓加害者與社會隔離;
我想大部分人應認為有其效用
(不是指其能完全除卻犯罪)
且犯罪應受處罰;爭議低
死刑不是說沒效
是指沒辦法證明較自由刑效用高
因此沒必要用殺人的手段
(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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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2:59:08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6-4-4 00:56
我上次約你出來當面談,也不曉得人跑哪去哩?
話說你對這群悼小燈泡的超跑群又持何意見呢?
什麼時候現場感 ...

約你出來當面談???
你是哪顆蔥,哪顆蒜,約我出來面談?先撒泡尿照照看自己的長相吧!!!
還好,我沒有看到這則訊息....

還有,你附的噁心東西自己去慢慢意淫吧!我單是看到文字就噁心!
用超跑聚集來紀念小燈泡???
我呸!!!
台灣社會跟廢死一樣虛偽、噁心、齷齪的大概就是這種新聞了!
一堆窮到只剩下超跑的垃圾,不甘心沒人知道他們有超跑,用這種方式來提醒人們:我有超跑ㄟ!
小燈泡地下有知的話,趕快讓這些大葛葛一起下去陪妳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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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4:03:26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08:12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死刑存廢本就無關藍綠, 但總有幾個愛把議題引向藍綠.


我上來看了好幾篇文發現

反廢死的為什麼不能從正面論述死刑的必要, 只能從反廢.

其實從反廢也 OK 啦. 可是, 反廢也有很多可以講的啊.

但從許多發言, 反廢的選擇了最極端的言論, 就是殺殺殺.

我不想說反廢的沒有論述能力, 我想他們就算不是碩士博士, 好歹有個大學吧.

我好奇的是, 到底是什麼讓反廢的變成頭腦簡單, 一心只想殺人雪恨.


我猜是這次無差別隨機殺人, 讓他們的心魔發作, 使反廢的變成了野蠻部落的野人.

反廢想殺人的野性被引發了(畢竟人類也是從漁獵進化至農耕)


現在, 不要說死刑, 大概只有腰斬, 車裂, 凌遲, 外加新聞台 SNG 現場 live 實況轉播行刑過程

才能消反廢心中之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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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5:02:5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15:05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2:53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提供一個資料給蕭兄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50602/621272/

兩公約並非代表廢除死刑

摘錄片段

國際公約需要經過簽署、批准、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才算生效,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劉鍇於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退出聯合國,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最後因為非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因此目前台灣並未受到兩公約箝制,因為在國際上不算正式生效。

再來廢除死刑並非是兩公約的全部內容,也非兩公約的終極目標,兩公約中有很多細項,對於死刑只是偶一提之,兩公約傾向廢除死刑,但未明訂必須廢除,只是加強了死刑犯的人權,目前世界仍有58個國家未廢除死刑,日本、美國同屬在內,而有條件接受兩公約的則有英國、美國、奧地利、法國、瑞士、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德國、冰島、紐西蘭、挪威等,全盤接受兩公約並非等同於文明國家,很多先進國家甚至還擁有許多比死刑更甚之刑罰,如鞭刑或者電椅死刑,但非到真正的罪大惡極是不會實行的,因此死刑代表一個終極手段,其存在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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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5:13:11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2:53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再提供給你以下資料

日本死刑制度並未備而不用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3%E4%BA%8B%E4%BB%B6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

審判經過[編輯]
1999年6月,山口地方檢察署向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訴。
1999年12月,遭檢察官求處死刑。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裁判所判處被告無期徒刑,檢察官和本村家都不服上訴。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控訴棄卻,維持一審判決,但檢方和本村家都不服再上訴。
2006年6月20日,最高裁判所撤銷廣島高等裁判所原判決,發回廣島高裁重審。
2008年4月22日,廣島高等裁判所改判被告死刑,辯護團即日提出上告。法院當庭認定:「被告惡性重大,令人髮指,視人命如草芥,且犯案後完全沒有悔意」。
2012年2月20日,最高裁判所上告維持重審判處被告死刑判決,被告死刑確定。
2012年10月29日,辯護團認為已經確定的死刑判決有重大失誤,以法醫和心理醫師的鑑定結果作為新證據,向廣島高級法院提起再審請求。
2016年截止,現羈押在廣島拘留所,等待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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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4 15:41:4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4-4 15:54 編輯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4 12:59
約你出來當面談???
你是哪顆蔥,哪顆蒜,約我出來面談?先撒泡尿照照看自己的長相吧!!!
還好,我沒有看到 ...


跟你好好聊聊啊,也約好幾次很久了
網路上繼續出言不遜很OK,這是你的習慣可能不好改
留紀錄方便就好,電信方面要找你也不難
記得你住學成路跟大德路附近~不遠,
要聊聊看有什麼誤會,當面談比較好~
看你那麼正義,出來表揚一下不是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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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16:15 編輯

http://big.hi138.com/falv/xingfa/200808/139216.asp#.VwIXZ6RJnq4
報應主義與目的主義之對峙及調和

摘錄片段

報应主義與目的主義相互對峙,勾勒了刑罰理論中風格迥異的兩大景觀。報應主義強调刑罰的施加在於已然之罪的報应;目的主義強調刑罰的施加在於未然之罪的預防。報应主義與目的主義各執一詞,難免片面,於是折衷主義崛起。折衷主義認為刑罰的目的既在于報應犯罪,又在於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其實,报應與預防是相互兼容統一的。報應構成刑罰的基底,在此基礎上刑罰也應當考慮積極的一般預防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刑事活動的不同階段,報應與預防又各……
刑罰的本質與目的是刑罰理論的重大课題,18世紀中葉後,學者们對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報應主義與目的主義的理論對峙,目前兩者又逐步趨於調和走向折衷主義

一、報應主義
(一)神意報應
(二)道德報應
(三)法律報應
二、目的主義
目的主義,又稱目的刑主義(TheoriederZweckstrafe)、相對理論(RelativeTheorie),強調刑罰的施加在於目的。刑罰的目的並不在於對犯罪的報應,刑罰只是一種手段,通過這一手段以達到預防犯罪、保護社會目的。刑罰針對未然之罪而發動,目的是刑罰施加的出發點与歸宿。根據目的指向的不同(為何目的),目的主義分為一般預 防與特殊預防。
(一)一般預防
1.執行威嚇主義
執行威嚇是通過在一般人面前公開執行殘酷的刑罚,來防止一般人去犯罪,從而收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2.立法威嚇主義
立法威嚇是通過法律明文規定刑罰的方式,来遏制社會一般人的犯罪欲望,從而收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3.積極一般預防
執行威嚇與立法威嚇均以威嚇為基底,此可謂消極一般預防。相反,超越於威懾意義 來理解一般預防,是積極一般預防,其通過刑法的評價机能和決定意思的機能,使公民 對刑法產生依賴,由此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二)特殊預防
特殊預防以犯罪人為對象,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通過刑罰的剝奪或者教育,預防犯罪人,使之不致再次犯罪。特殊預防是刑事近代學派所主張的刑罰理論,根據預防方式的不同,特殊預防分為剝奪犯罪能力主義、矯正改善主義。
1.剝奪犯罪能力主義
剝奪犯罪能力是以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施加於犯罪人,使犯罪人與社會相隔離或消失於 社會,從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可見,剝奪犯罪能力是消極的特殊預防,又稱排它主義。
2.矯正改善主义
矯正改善主義将刑罰用作矯治改善犯罪人的手段,通過刑罚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 其改惡從善,從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因此,矯正改善主義是積極的特殊預防,又稱教育刑主義。李斯特(FranzVonLiszt,1851-1919)倡導矯正改善主義。
三、折衷主義
報应主義與目的主義各執一詞,难免片面。圍繞刑罰制度的困惑与日俱增。對這一制 度的任何在道德上講得通的說明,都必須表現為對諸種性质各異且部分沖突的原理的一 種折衷。於是刑罰目的折衷主義崛起。折衷主義,又稱一體論、綜合論(DieVereinigungstheorien),認為刑罚的目的既在於報應犯罪,又在於預防犯罪、保護社會。應當調和對已然之罪的報應與對未然之罪預防,在施加刑罰時同时考慮這兩個目的,使之互助生效。根據折衷主義对刑罰目的側重的不同,折衷主義分為真正的折衷主義 、绝對的折衷主義、相对的折衷主義和階段區分的折衷主義。


報應是刑罰的基本特征,刑罰因為犯罪而發動,報應的因素是刑罰本身所蘊含的;另一方面,倘若刑罰僅仅是因報應而報應,那麽其將成為形式的、僵硬的東西,也失去了作為其更深層的社會意義,因此刑罰也應當為了預防的目的。报應與預防是相互兼容統一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兩者不分主次。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沒有法律規定的刑罰就沒有犯罪,因此,在報應與預防中,刑罚首先著眼於已然之罪而發 動,報应構成了刑罰的基底,而且這一報應必須限定在理性的法律界定之內。在此基础上也應當考慮到刑罰所產生的使社會一般人對法律的信奉,此為積極的一般預防。當然刑罰有其威慑的功效,但這不應成为我們刻意的追求。以報應為基底的刑罰,也不否定 刑罰適用應當兼顧犯罪人未來犯罪的可能性,此為特殊預防。不過這里的特殊預防應當是積极意義上的,即以教育改造罪犯為目的,而不應是消極的剝奪。以報應為基底兼顾預防,並不否認在刑事活動的不同階段,報應与預防各有不同的側重。在刑罚的立法階段,以報應為基底適当註意一般預防:在刑罰的裁量階段,兼顧報應與預防;在刑罚的執行階段,基於報應的限度適當註重特殊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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