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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ophi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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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大學哈佛>給住戶們,跟超離譜的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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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8 01:10:45 |只看該作者
山天大畜 發表於 2015-2-28 00:59 : t' }: W) v  w0 s3 t. ?% ]( N4 h9 F
這屆管委, 真的很糟糕差勁!!!   原本社區清爽優雅, 管理也還算水準, 自從換了物業管理後, 更是整個叫人吐血 ...

8 W0 L8 p- K; Z, P/ H8 i
# {' M  v# ?  z/ Y. g1 ?家 醜 不 外 揚, 我們為啥不到 哈佛社區 的連結, 自己人討論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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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8 13:15:52 |只看該作者
管會會委員是很辛苦没錯,但管委會任何決定都跟住戶息息相關,應該多與住戶溝通協調。其實安全還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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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1 14:34:5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ophie112 於 2015-5-11 23:02 編輯
+ n  v. I- |) t6 q
5 I- i" _1 e' a6 Z! N20150511大家有發現側門的卡榫壞掉了嗎?
) x, o2 h6 P; \3 o; G, w# e從前天就開始壞了,可是半夜也沒有安排警衛站哨,是人為破壞?還是???物管拖了好幾天都還不修理,難道又要配合哪一間鎖匠嗎?
8 L: U: K0 H" _+ c4 |& ^- I& S: v" c4 t) L; O& c% j
每次維修東西,物管理由都一大堆,之前舞蹈教室玻璃破掉,大概一個月以上都沒有修好,C棟玻璃破掉也很久才換,某棟門禁壞掉,也超過兩個星期未修理,都說是廠商的關係,某棟沒有水用,就說是桃子腳的學生害的,因為那天小孩都在家用水,問原因問不出來不怪你們,但是星期三一大早水應該就要來了,機電也回答必須等到星期三中午,因為其他人不用會,而機電放假,這樣的物管效率,真是氣死人。! ?6 u2 y6 \1 y, u% t
當然,區權會前都修好了,說難聽一點,之前圖書館旁邊的玻璃破掉,是就馬上請廠商來修,調吊車絕對不超過三天。9 e3 n: W. U. c: g" X4 q
* U( J  X* Y$ ^/ E9 `
之前管委會隨意鋸掉側門橫桿,住戶連署反映,連書面回覆都沒有,連跟連署人說明一聲都沒有,100多個住戶的連署當放屁一樣,現在要開區權會了,隨便一兩次開會要修改規約,就亂投宣傳單到各住戶信箱,連署名都沒有,連管委會蓋章都沒有,連那一個委員投的都沒有署名,我家信箱是讓你亂投信的嗎??' c& l; ?  E' p* s, X# @
* G& Q0 F9 [" M% I5 V. ]4 ^
規約也修得亂七八糟,頂樓還要開放曬衣服,若發生意外,誰要負責任?4 y, A& g. s) k7 G- o. i. A

# N# e* Y% Q2 I9 }. ~另外,把側門警衛撤走,多聘一個物管主管,這是合理的嗎?以前都是別的社區同一個物管公司的人來支援的,現在多聘一個主管,又把區權會移到台北大學.........
& k3 m. a* O8 }( U6 I5 n. l& A  N( U% W& X) u
區權會內的財務報表,我沒有看到資產負債表,這是合理的嗎?還是我沒看清楚?- j0 b1 `# N* x! [" K  u0 B. b
我聽說換逃生警視燈led換了六十幾萬(80萬需由區權會同意),但是財務表細目我沒有看到,如果我眼花,請麻煩看到的人,告訴我。
3 R; V/ X& `& u8 p+ o0 M側門屬於公共設施,這沒有疑慮吧!!竟也可以隨便鋸掉,連統計多少住戶意見都沒有,誰可以這樣阿!!!也不認錯。側門橫桿被鋸掉的隔幾天,就有救護車進來了,大家知道幾個保全去抬側門的嗎?側門才可以開啟的嗎?6 i$ {% \! J2 D. G3 I9 N4 ~; R2 w

" I  l6 `& R. n# U, W$ h) a9 a$ f) I. t& d這屆物管還是委員,是否都只顧方便,不管安全????  J$ }! n2 x8 _6 @- N* q& n- s

+ f' \; G# }8 f* r6 H6 `) Q# x/ A. y$ @另外,請問大家有看到過清潔或是俱管有公開招標嗎?我怎麼在開標前,就聽到是哪一家俱管要來承接了。: A9 H. v7 J* L, U+ c9 d
俱樂部鍋爐常常在壞,到底是鍋爐是黑心商品,還是不會用?
: `6 ^9 w! E) P5 P3 l+ A0 A" {& R, K' F1 P1 \5 c3 k
我知道有北委員,也請委員們好心一點,回應一下我們住戶的問題,每次講了,都當放屁一樣,填單子沒有用,填什麼才有用呢?委員當然很辛苦,還是因為物管只是個連繫中心,而不能處理問題,另外,我現在才知道,原來物管主任跟經理是夫妻,也是之前劍橋退下來的員工,這個不用迴避嗎??能起互相監督作用嗎??
; u8 G) h* v: |6 K4 |, i
; K$ @; n' G, L* L8 H+ ^我不知道是這屆物管太優秀太優秀了,優秀到我覺得無法溝通,然後委員都站在物管這邊,都覺得物管做得很好,是我應該離開這個社區,委託主委幫我把房子賣掉。+ F' z2 L4 w+ }. ]9 p
/ b/ u) t% c2 U) j5 Y  D$ X) i6 k
我說的話,我都負責任,也許我這次用詞真的又太情緒性了,但是,我是為了這個社區好,我寧願我來做這個發聲的人,也不想一直看到莫名其妙的事情發生。
) P1 k! a1 k" X2 n4 Q+ G: X& E/ s. l" |2 D' n- y$ U
如果大家要去區權會,希望大家能夠自己親自出席,你的投票意見都代表著將來重要的決定,委託給物管是絕對不妥當的,他們也只是委託給認識的委員,如果不能出席,也請委託給你親密的鄰居,告訴他們你每一項的投票決定,物管主任說這次是記名投票,大家的意見都很重要,你委託給物管,他們也可以幫你投票,這些事,他們都不會公告告訴你,也請大家選自己想要的委員,繳管理費不是為了省錢多賺利息錢,是希望這些費用都能夠用在正確的方面,而不是為做而做,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 m6 x5 E& y4 }5 x" C. F( Q; m) P0 m5 \" I

0 m3 V9 R  r4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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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1 16:48:47 |只看該作者
建議可以詳讀社區規約,原則上社區內的糾紛會優先適用規約約定,假使規約內容無規範到的才會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於側門涉及到共用設備的部份,就要看規約對於這塊有無授予管委會有權利直接經由決議進行施作,一點建議供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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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10:36:57 |只看該作者
kasa1107 發表於 2015-5-11 16:48 7 K, g, t' ]7 ]9 `6 k) G
建議可以詳讀社區規約,原則上社區內的糾紛會優先適用規約約定,假使規約內容無規範到的才會適用公寓大廈管 ...

: ~4 v8 J3 b2 u% N側門施作,物管以住戶反映,所以要鋸掉,但是沒有投票,也沒有統計表,就單單幾個人反應就說要鋸掉,為了方便。& |; `, g: E0 k* S! k

- d/ j4 b& r$ |6 }* V' h) a規約中並沒有准許可以任意動用公共設備,但是主委以金額來表示,這是他可以決議的金額!!
# ?# u% m, n( w  K- o( u, w如果拆大門,在十萬以內,他也可以把大門拆掉的意思。8 @: D3 ]% [" T: e; S8 U
依大廈管理條例,是違法的,都問過律師了,他們還是硬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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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2 23:32:4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asa1107 於 2015-5-12 23:38 編輯 " W2 E1 {4 \$ _
sophie112 發表於 2015-5-12 10:36 8 L; Y" s/ }6 ?; i' o
側門施作,物管以住戶反映,所以要鋸掉,但是沒有投票,也沒有統計表,就單單幾個人反應就說要鋸掉,為了 ...
2 u+ A; m4 _$ C7 e

1 d2 t/ \" K+ a1 E$ f4 W/ v那就建議先發函 受文者為管委會以及主委,然後於函件中要求立即停工,並於一指定期間內會進行查驗,
, `- ?4 {5 ~* \7 F( ~* @& a4 C假使管委會執意違法進行作業,就立即提告,但一般來說民法比較不具備嚇阻效力,所以我建議可以考慮從刑法的角度切入,以下為高雄市政府發布的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宣導文宣,可以做為借鏡,7 k" G1 C- k% p4 r  A
我認為在違反規約的情形下,主委在明知可能違法但執意要進行,涉及背信罪的可能性比較大,/ O, C2 D# l. T2 p+ U
假使真的很氣憤,並且貴社區的管委會依然不理會,那就備妥相關文書資料上警局提告吧!!!- n9 L2 z* d3 }, G
- r$ S/ B% L( o: c7 V
建議備妥的文件有:
# E% h' a. E0 k, C: g  m1.向管委會以及相關對應的物管公司發出的書面聲明,內容須載明管委會的決議已經明顯牴觸及違反規約。
5 h# V# l# ?! K' F  n) t9 G2.管委會每一次的例會紀錄,從中看出是否有討論到違反規約問題以及是否在明知的情形下有牴觸行為。
9 R; C" b# b* o5 o0 h$ a3.相關施作的報價金額以及施作內容估價單,這部分可以重中看出其支出的金額大小是否屬於管委會所能決定之事,有些是以金額大小決定但名目上通常是一般經常性支出,而非包含共用設備的改作。  l/ k9 ]! y1 w7 o4 ]
7 v' J+ X. [- W2 ]- e0 h$ K
這些資料備齊之後,剩下就交給地檢署的檢察官去開偵查庭吧,假使真的不起訴那也沒辦法了@@
- ?% k6 ?. G3 A; U
2 }4 v! S$ ?, N5 ]0 C* o
: ?$ |. D& K+ a' P' O) l( U9 o& d* `http://build.kcg.gov.tw/upload/20120918/w014.pdf
4 C3 m- G# i& |1 O4 G3 M  |# T# Q4 @6 C  K# k7 b

: s: S6 H  T, H! t2 Q大樓的管理委員,常常未依住戶規約,擅自決定濫用住戶的基金,做一些不必要的開支。請問:9 B0 x2 P# U+ u: g/ @8 L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罰則可以處罰這些不當的行為?或是觸犯刑法?(請明列法律條文)2 C. ]/ M" x8 z5 h0 l' T! {
2. 若有刑責的話,那被告是否為全體的管理委員?有些反對,或並未參與違法決議的管理委員,是
! Z0 q# }3 Y( m3 X/ R' [+ Z5 ` 否也有刑責?(也請明列相關的法規條文)5 v* L; R, R" f: w
Q44
4 w9 F( [; A! a& w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7 r! r  f0 D; H1 W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若管委會之決議有違反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 `7 [- X( [4 l3 K6 s) d決議,應為無效。若管委會有擅自決定濫用住戶的基金之行為,依具體狀況,恐有涉嫌侵
. }5 k' S; J6 M( K8 S: V占或背信罪之虞。若有刑責的話,應由該行為人負責,而非全體委員

) B: p3 `$ w5 e4 T9 i) ]; W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 Z$ j- J8 u7 ?) N$ |0 }5 ]( k) X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m5 `* L: w6 g" J3 y) U/ O1 z9 l! _8 C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_& V0 ]' z! J" }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
2 T$ M2 R. y0 W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
# \+ _' }. F1 W  H5 q: n9 h! F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v; q2 E2 {9 w8 ^- C* }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3 \, s$ [0 c, q1 I  G4 h' |/ H4 y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
3 o( p" p5 s# ~2 h* x* J9 W+ g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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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DanielYang 於 2015-5-13 09:33 編輯
/ U$ \0 H0 M, [6 w! u% ]" r
sophie112 發表於 2015-5-11 14:34
6 J% H, l4 {7 ^( S* Y20150511大家有發現側門的卡榫壞掉了嗎?) {9 w: U% l0 C  [7 P. [
從前天就開始壞了,可是半夜也沒有安排警衛站哨,是人為破壞?還是? ...

* d$ G( S: X  @" x, J; @! C) p4 S0 }. E0 c
社區公共事務的問題,個人覺得還是應在「家族」內討論,不宜公開在「社區交流」中;除非社區內無法解決,有必要訴諸於公眾。; {- @  }, R0 k# q# R1 k7 e

8 [4 o; ?- o5 o: U4 P3 [個人對本屆委員的管理制度相當不已為然。因此,多次在家族內反應諸多問題。適法性而言,管委會許多部分住戶難以接受的作法尚屬合法,仍應有雅量接受大眾公評,不該一再辨稱無薪給的管委會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正如個人曾擔任三屆委員,有哪一次未曾被住戶批評;因大多數人都是理性反應,就事論事;只要在位者本於良心與公理行事,事後大家都還是同社區的好朋友,並未破壞彼此的關係。+ A. ?$ c4 G! Z! u- X" E

, e+ O- f$ B% ~! E* d# H/ F' w+ Zsophie大大反應的事,多少也反應出許多哈佛人的心聲,只是措辭若能更溫和就更好。關於拆門的事,基本上社區不能接受少數委員「便宜行事」的態度。既然側門並非有故障的問題,恣意改變任何現狀本是重大議題,非緊急之需本應交付區權會決議是否變更;即便花費不多管委會也無權自行動支,更何況破壞的舉動並未正式提交管委會決議,而由「權責」委員自行先斬後奏,自是逾越其權限之行為,依本社區之規約,其衍生之費用應由執行者自行負擔。只是大家並未以此要求相關委員依法負責,僅要求事後公開道歉及事後能安全地的補救,對當事者已經是相當理性且溫和的舉動了。4 i. q' E; ^- r1 U" x( ?

3 P( I- b" x% {, r1 j; n, f為著本社區長遠未來,期盼5/16上午區權人踴躍出席,理性提出或決定會議每項重大決議,並慎選新委員。希望更多公正、善良且有心服務者願意主動表態為社區謀福利。莫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循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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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賺得全世界卻賠上自己,有什麼益處呢?
投資金錢不若投資健康,投資健康不若投資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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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4 17:32:17 |只看該作者
DanielYang 發表於 2015-5-13 09:32
! \# s/ e* }2 F& e+ \社區公共事務的問題,個人覺得還是應在「家族」內討論,不宜公開在「社區交流」中;除非社區內無法解決, ...

. h' Q8 S+ l  }1 G7 x討論放的位置,我下次會注意的。6 W5 j- y2 P" \* g( e) u
這次側門的事的確是物管及委員沒有回應,連住戶連署書都置之不理,才忍不住公開社區的醜事,到後期連公告都說是側門換掉才維修,真的受不了這些謊言了。
; B2 j) P# J4 v% I7 v2 L" N& m# i$ A" G6 [% g
最後又看到區權會內的討論事項不合理,真的是受不了,才又上來抱怨,細看一下,竟然連採購辦法都要刪掉,這是不是太荒唐了,這種手法真的粗糙到,我已經無法理性說明跟解釋了。
& L) h$ d3 k" I8 F
! c6 h  b! @1 ^5 ~4 z7 ~! H
1 T) _9 y" r) a! I4 M
8 W+ r. h5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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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00:36:4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pinkFloyd 於 2015-5-15 01:15 編輯 ; O1 E4 m( f; g2 F7 E' d
0 Y9 Z+ @4 ]9 w
我覺得在大會手冊中第 56 頁寫的廢除採購辦法是還值得商榷的,我認為原本採購辦法已很完整,何必廢掉完整的,改以不完整的取代呢?
# O+ X0 ]3 I6 G- N8 A原本採購辦法詳細的記載了 「請購」「採購」「驗收」「核銷」所需檢附的文件與相關流程。
# k0 g, {' T* i% o, B7 `8 d, J廢除後,若僅以「組織章程」(第43頁,第六章)及「財務支出管理辦法」(第52頁),規範之,關於「請購」、「採購」、「驗收」、「核銷」的規定,要不有所不足,或是根本付之闕如。
/ ?  ?1 Q- C5 A, {2 x例如:
: Z" ?3 [9 R1 j9 e+ r
  • 採購辦法中的「決標方式」,多少錢要採何種招標方式,幾日前要公告…,在新的辦法中就沒有
  • 採購辦法中第五條後段的,「請購單位不得以分批採購方式規避本採購辦法之規範」,在新辦法也沒有
  • 「驗收」與「核銷」相關的規定在新辦法也沒有。
    ) J5 `9 Q( A5 i$ v2 z& g...
    ) y) C  `' V5 d+ A
6 {+ N4 F: k3 _5 J
, c4 f7 t" ^1 f- |5 k
尤有甚者,在新「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中,第 53 頁,最上面 「(3) 支付權限 」的第 3. 條,「新台幣壹拾萬元(含)以上,由主任委員會同監察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權責委員核定後先行處理,並應於最近期之例會中提報委員會進行追認,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8 Q9 o- J$ ?2 \, {6 o7 X0 J
新辦法中,所有採購,均不需經過管委會開會同意後才施行,管委會只有追認權,而沒有決定權,只要幾個人說好了即可進行採購。
, g5 A- c2 ^- U. Q5 l3 W! w我個人認為廢除採購辦法極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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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5 00:41:44 |只看該作者
在大會手冊第 60 頁,中間,「二、局部管制時段: 22:00~08:30」的 (二) 接待大廳關閉 (22:00~08:30)時: ...# U5 K, ^, J$ q+ ^
我個人覺得有點怪,是晚上大廳又要少一個保全嗎? 不然為什麼會關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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