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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任淨額至少 364萬元!這是真的嗎?2 s' a) M9 V. ~$ H1 |
http://www.nownews.com/2010/06/11/515-2613716.htm
, v" B, V7 q6 K a" V* X- G原文說「絕無虛假」,其實很多都很假!2 {+ d5 c( u; Y& l r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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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原信說的「戶籍滿4個月」,必須是「在選區設籍居住滿4個月」,而且要繳交保證金5萬元,想參選的人需依規定領表,再作登記才能參選;另外,想參選的限制也不少,例如:曾犯貪污罪、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者(以上皆指經判刑確定者),還有現役軍人等等,都不得參選。(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節)5 l, j1 x/ T! O3 y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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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政局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里長為無給職。」換句話說,里長沒有薪水可領,那「里長薪水」的說法從哪裡來?「坊間一般所說里長薪水,其實是『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的事務補助費,各縣市的標準不一,視財源編列。」 ; v( p4 T* i" V" j; U7 h8 \; o4 e: E
不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的確明文規定這筆4萬5千元事務費的存在:「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而這筆的補助費,主要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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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台北市行政區、里的網站上,存在一篇2006年發布的文章《臺北市里長福利及里辦公處相關經費真實版vs.網路流言版》。(可見這謠言存在多久了)文中指出,過去里長有三節獎金沒錯,但每年為4萬5千元,目前已停發;台北市民政局也證實,此項福利自民國92年起停發。7 e! A, r8 y% z* ?1 L& w
7 w$ X- U' |0 p每年基層工程款20萬該項經費名稱為『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前述的《臺北市里長福利及里辦公處相關經費真實版vs.網路流言版》有較口語的解釋:「里辦公處支用經費須依『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擬訂計畫、經里鄰工作會報開會決議同意,並經區公所核可後方得辦理。且於會計年度結束時並須將支用情形公告在里辦公處網站及公布欄,非里長可逕自決定如何使用。」$ u. Q. x/ K+ W/ c4 U5 L) H
7 _! c! u( {! ?6 p「資源回收獎金」真有35萬這麼多嗎?台北市民政局特別指出補助金的限制:「各里補助金依各里人口數佔該行政區人口數及該區回收量佔全市本局回收量比例分配,其使用亦須依該要點程序辦理。」 + R* A3 m# B. y7 Z( j3 j- Y& S
前述的《臺北市里長福利及里辦公處相關經費真實版vs.網路流言版》則寫道:「臺北市各里之資源回收獎勵金由最低5,000元至最高4萬5,000元不等,非如傳言的35萬元。且其使用方式亦須依「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規定程序辦理,非里長可恣意運用。」 6 ?; I, \" @5 X,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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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補助補助對象為社區發展協會,非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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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Z( b# O" G& x" z E$ d" x: U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所以健檢費是存在的,不過沒有3萬5千元那麼高,台北市民政局澄清:「本項經費補助最高標準為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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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f7 }" n3 |5 l' A/ m. I自強活動費沒有6萬這麼多!台北市民政局解釋:「該項里長福利每年6,000元,但須陳報區公所核可,並於事後檢據單據及照片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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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F7 Z' I$ |" t1 m# @7 F過去出國費發放金額為每任5萬5千元;但台北市民政局指出,此項福利自民國92年起,已經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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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5 X2 j# G7 ?; C6 {* U- ~台北市民政局表示:「里辦公處公務機車自民國88年起停止補助;里長退職酬勞金於民國92年起停止發放;里長服裝費則自民國89年起停發。」所以原信的第8~11點福利,早已不存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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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每年補助里長保險費 1萬5000元,但健保部分僅負擔法律規定的僱主應負擔金額。台北民政局也說:「里長健保費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繳交保費,並無全家人享全民健保免繳保費情事。」+ x( r* W0 |& F( R8 q- e
" M! z! n& E% N0 b8 \任職期間病、傷、殘、喪、婚等….另有補助
4 |% t% p0 L' Y$ Q- h為什麼有補助?針對這點,台北市民政局表示:「本項福利係互助金性質,里長每人每月須繳納互助金150元整,方得享有本項福利。」 # x( ^; ^4 x) K
許多縣市都設有「福利互助實施要點」或者「福利互助委員會」的存在,例如臺北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等等;而各地縣市繳交的福利互助金,視各會規定不同,繳交金額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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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l$ y$ ]0 R0 d5 F8 p; N原信最後總結寫道:「其他還有回饋金、補助金、影印機事務費、村里辦公室租金補助等等,總計每任【4年一任】淨額至少364萬元!」有沒有這麼多錢可用?台北市民政局的回應是:「自內政部89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暨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後,里長事務補助費已走向法制化,並已停止多項福利,其餘相關經費之使用,均需依各該規定程序檢據核銷辦理。」 3 E( J1 a$ g M!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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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流傳至少5年的原信所列13項福利中,除了第一個「每月4萬5千元事務補助費」是正確的(但注意,這不是里長薪水),其餘不是金額嚴重錯誤,就是已停辦。下次再看到這封信,直接刪掉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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