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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1-2 20:32:2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帖最後由 Lily 於 2013-5-1 21:0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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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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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 22:53:18 |只看該作者
按照賣家的回應~這應該沒辦法調解了,Lily媽媽建議您直接找消保官處理吧!因為他沒有把貨當面交付給買家,是交給第三人,等同是沒有當場試穿驗貨檢查,所以您還是保有網路購物的鑑賞期權力,因為他和警衛之間的交貨狀態,就如同是個快遞交貨給警衛是一樣的,都不是你本人親自領貨,所以您直接請消保官處理或者請警察處理吧!這樣應該比較快速~~~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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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 23:04:43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3-1-2 22:53
按照賣家的回應~這應該沒辦法調解了,Lily媽媽建議您直接找消保官處理吧!因為他沒有把貨當面交付給買家,是 ...

非常感謝DingDing您的建議,
我明天早上會先打電話到消基會詢問,
希望能有個解答。

謝謝您~!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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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3 10:33:45 |只看該作者
不是消基會喔,是找消保官,消基會不管這種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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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10:08:53 |只看該作者
版主那天晚上八點半發完文,maggie11也在那天晚上十點多發文,看內容像是可以溝通的人,建議兩位再好好溝通比較好,畢竟小事何必花這些可以省下的時間跟力氣~(當然這是小弟拙見,主要還是看兩位大姐的決定)
  今天來去滿月圓玩水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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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10:28:1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ily 於 2013-1-4 10:29 編輯
lunasealion 發表於 2013-1-4 10:08
版主那天晚上八點半發完文,maggie11也在那天晚上十點多發文,看內容像是可以溝通的人,建議兩位再好好溝通比 ...


如果可以溝通, 就不必上來尋求協助了...

她賣我東西, 收了2,100元, 之後就不想理我, 叫我衣服不能穿就轉送給別人,

溝通了老半天,

她說最大的誠意接受我換貨....

她又不是開商店的, 只是家中多餘的二手商品, 叫我跟她換什麼貨?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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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10:29:00 |只看該作者
小黑 發表於 2013-1-3 10:33
不是消基會喔,是找消保官,消基會不管這種事的...

謝謝, 我有空會打電話詢問。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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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19:12:32 |只看該作者
目前看來...兩人各負50%的責任...

依照約定成俗!
交易雙方透過中間人完成的交易,
有任何爭端都要自己吞下!

買賣物是衣物,本來就該當面試穿後交易,
但因為兩造距離遠,無法當面試穿,
如果約定中,任何一方有同意不必試穿就交易,那這一方要負較多責任..
看來是雙方都有,所以...還是各負50%責任!!

以上...無異議....退庭!
你好!叫我老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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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4 19:29:4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ily 於 2013-1-4 19:33 編輯
樹林焦牛道 發表於 2013-1-4 19:12
目前看來...兩人各負50%的責任...

依照約定成俗!


謝謝您的回應,

目前我學到了這一條規定, 與您分享: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PS.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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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5 10:53:32 |只看該作者
Lily 發表於 2013-1-4 19:29
謝謝您的回應,

目前我學到了這一條規定, 與您分享:
目前我學到了這一條規定, 與您分享: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條是對企業經營者有效..對2手物不適用
除非,賣家是以二手品販售為常業!!

又讓你學了一條...

去跟賣家協調一下吧,大家都是鄰居,應該還有協調空間..

我個人是傾向買家在未使用的情況下退貨,收回款項
賣家可以再拿出來賣給有需要的人..
但還是要雙方同意喔..
你好!叫我老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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