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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家都嫌麻煩
是採你先代繳,再跟前手拿錢的方式處理
但很多前手早就跑到找不到人了,
所以你可以不必理他,這件事跟你無關
就讓他寄存證信函來,
把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他就會跳了~
因為買賣契約有註明他必須要乾淨的給你房子
這是背信罪..
還有,管委會沒有強制你繳的權利,除非住戶公約有註明
前手的欠費後手要承接,而且你也有簽名同意才行
如果管委會有任何抵制你進入社區的舉動,都犯了強制罪!!
屋主槓上管委會的例子很多,看你敢不敢堅持,有時會鬧到鄰居沒人敢跟你說話
我個人10年前在蘆洲買屋,前屋主欠了6年的管理費不肯繳
前屋主是地主兼角頭,在社區有10戶以上房子,都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根本沒輒
後來管委會拿我開刀,不敢找前屋主,半夜來敲我家的門,不發給我磁卡,..
我就到法院控告管委會,主委,秘書,..凡是跟我討錢的都告,
最後管委會拿著水果禮盒來求我和解,
原屋主積欠的管理費,新屋主是否適用前述規定而負有繳納義務,有不同見解,
但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本於債之相對性原則,
原屋主積欠之管理費,並不在新屋主繼受範圍內;
換言之,新屋主並沒有義務繳納原屋主積欠之管理費,
所以當管理委員會要新屋主繳納時,
新屋主可以拒絕管委會的要求。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67號民事判決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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