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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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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8 11:47: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2011年 05月16日
$ n; w/ ~) V6 \- E9 r) y3 v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財委會本周三審《保險法》,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添刑責,政院草案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孫大千等22人提案,違法賣地下保單,加重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8 Z& X9 b1 F; C6 {* Z4 p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也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 F- v5 ^2 _( G- l4 j4 ?" c立委孫大千等認為,目前地下保單多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名義銷售,主銷未經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這類保單多以英文書寫,保戶難以了解保單內容,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時,因主管機關難以協助保戶,而衍生許多糾紛。
! u; b9 n$ _7 Q' V: m: h6 o) n立委認為現行法令過輕,使販賣地下保單猖獗,周三提案修法。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僅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未有刑責。; A" d, _4 M5 F. k3 J& q; W
" x5 W7 n9 i. D7 I) ~
4 ^! F! ?8 H3 |. p7 D  Q9 u
併科罰金逾300萬! R  V* P! ^" b
今年2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從處行政罰,改處刑事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2000萬元罰金;法人違反規定,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W  \& g! d- E7 G* X9 \孫大千等則提案,違法銷售地下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500萬元罰金,孫大千昨說,基本上仍尊重行政院版本,周三會做進一步討論,並未堅持此提案。3 ~) I7 Z7 E  ~& p' T' a3 J+ j) h
行政院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3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4 Q1 R3 M+ U  Y& ^9 d* ?* Y# e
行政院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也應建立內控制度,未建立者處60~300萬元罰金。
' R% Q. ?  b( d) [0 `: g8 c蘋果日報報導; _8 ]) l" i8 H: t+ S

8 L; k& \( o7 M& S$ |3 s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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