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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 ?1 ^4 c* q$ D【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2.08 03:31 am S2 e: a- R6 O y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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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 ]& ]$ r1 ?( N- [* v! z! x6 c法界人士指出,民眾購屋時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好在房屋買賣契約中就房屋坐向「特別約定」,註明自己的需求坐向方位,以及決定房屋坐向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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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房子的方位,會因房屋坐向的認定基準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依目前民間習俗及各家風水門派的論述,研判房子的坐向不外乎三種標準,一個是客廳開門的坐向,一個是房間最大面積窗戶之坐向,另一個是社區大樓門口的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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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3 Q6 S" @" p: z6 D/ W9 `( |# z/ v倘若要買的大樓房屋是圓弧狀,可能面向不同的二條馬路,如果事先沒有說清楚房屋的坐向要如何的認定,問題就會更複雜,就算你拿指南針及指北針來解說房屋的坐向,也會因為決定房屋坐向的基準,沒有事先特別約定,容易跟建商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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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女子因房子風水坐向問題跟建商打官司,法院判林女敗訴,主要就是雙方並沒有就房屋坐向特別約定,林女只憑代銷人員在平面圖書寫「坐北朝南」,就以為跟建商已有共識,但法院認為,這張「傢俱配置參考圖」並非廣告的一部分,因為這只是代銷人員與客戶間討論之記載,不特定多數人並不知道該內容,代銷人員也未拿該記載當宣傳,不屬於廣告,建商不須負「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的責任。( Q- `" [ B! i8 |: x m, [
+ o7 l8 l% ?; G; s法界人士指出,這件判決顯示的意義在於購屋時要滿足自己對房屋坐向的需求,應該在契約中就決定房屋坐向的基準,做特別約定,才能避免事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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