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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指導住戶如何在區權會上行使權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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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20:15:08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本文章最後由 懋萱 於 2015-11-9 23:13 編輯
* @' v8 H5 p' A( R$ m( q0 c3 Y$ r1 `0 C/ O3 {; `
《通知》內容! C% I3 q" M$ \. o: }
如圖片
. H) h, f. V+ z9 h& }" W已經有住戶向物管經理求證,是他們貼的沒錯。( f# u  }5 c3 n. |
答複原因是:時候到了就貼了。9 O$ f  M. ?6 k0 H* ?. O% y* Z" b
問別的棟為什麼沒有,3 \- G+ T9 g  z
答複是:時候到了也會貼……5 Q$ t9 B3 `+ D1 y* Q7 W5 Q" h
然後又說要撤了K棟這個……* L" ^' K& b* t
( c$ d5 F( ^$ G4 y, z2 m4 ^
管委會知不知情暫時未知0 O: C7 m4 W7 X1 ]3 B4 C
總之本社區參選人登記日期為11.109 v  V3 Q" Q9 @
而11.09該棟就被公告,“經協商候選人為”,且連正委員和後補委員都分配完畢: D2 W* E- X) _: k. j6 k, q8 @
& M/ m) F  E/ c. b* M! k, ]
實在是敲破腦殼也想不透這到底是什麼規則……
( A2 z! d! g9 m! `" N特求助萬能的愛北大
& K2 L/ z" Y: c/ `8 u# @有高人能解此題嗎?
5 \* R' ~) _0 v6 v# B$ q, [, i2 k+ g" n  X3 u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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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20:28:18 |只看該作者
不是還沒登記截止?管委會已經內定委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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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9 23:00:0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被管理員糾正題目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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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6:57:0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5-11-9 23:50
5 q( I* B# G4 q7 N: x請檢視規約中關於管理委員產生(推選)方式。4 L6 i/ _3 X: N+ n' f3 p/ e8 a. F
你要貼出來才能判斷是否合法。2 J8 @" s- s7 `5 {& t7 J
( _0 n3 X$ e* C) U+ M0 g- V% m
% ?9 [5 a7 H  B& Z# V- ~- a
本社區規約中,對於委員的選任規定很簡單,
8 `0 N" B* z" Q0 l! p# A1 G7 T“委員採無記名單記法分棟選舉,並以獲該分棟區分權所有人多較多者為當選,但承租人不得被委託授權參與管理委員選舉。”2 p* G8 T* T, o* A) e( R: a

7 W% e: X7 s1 M% R% A" c) i  g其實此條還涉及另外一題。即規約中並未限定非區權人住戶參選委員需要被區權人授權。但是現在以會議記錄決議要求非區權人住戶要持授權書登記參選。9 {5 {( s, L$ q" l" u) v; F  Y" M' A4 [! e
不知此條款無區權人大會通過僅以管委會會議決議是否有約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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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8:07:09 |只看該作者
哈哈哈,貴社區管理服務人好親切耶!還會教導住戶如何行使會議選舉權利,可惜我們選民代
4 \; R) X$ u! [0 `都沒有這樣,也不知道要選誰,乾脆選委會換他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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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8:32:3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通知已經被撤走了……
7 e0 A+ W8 ]; I2 L' N% B6 E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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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8:40:22 |只看該作者
看樣子這個公告基本上違反住户規約,也違背民主精神% h! ^6 }% J3 M' U. m

9 O) C) T0 T% X7 u委員會中有這種思維真是.......嘖..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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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08:52:34 |只看該作者
其實不夠完整,沒有整個配票的措施,可能拿回去修改了吧。1 s5 o; |2 g8 C- e" U
* j: \6 E) `$ Z- D, P
貴 社區的人真是幸福,活在一切被設定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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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0:50:30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5-11-10 08:12
5 }1 w' y- n! C- _5 Z幫各位複習一下法律位階:
. r6 |  l4 l& B: u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民法(普通法)>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 ...
( z  l8 P! G$ t2 G) y, Y
這位十方朋友,欽佩你的法治素養,但是在你所提到的法律位階上,敝人有一點小小異見,
5 O' n! y- u/ G, w9 n( D& Z即"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一點不太認同,原因在社區規約也是需經由
4 d& A5 ~3 Q0 n: C# _& ^) S7 f區權人會議決議產生、變更或修正。所以會議決議效力大於規約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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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0 10:56:49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十方 發表於 2015-11-10 08:12  ~6 e% k- Z8 F1 W2 ?7 A
幫各位複習一下法律位階:
; P2 r- u; m' ^' ~$ O; 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民法(普通法)>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 ...
1 [* N1 L. ~* k- [) v3 @+ }$ k
感謝專業分享6 ~9 ?3 Q4 P* V+ ^1 {
敝社區規約中確實並無對代理事項有明確規定- K' P7 K9 Z. i8 C, j6 Z* |! ^
比如子女的區權人如果被住戶投票選成委員,實際上是因為要推選同住的父母,目前在投票當選後,敝社區是不允許再委託給父母來代理委員一職的。
0 d6 E5 `5 x- `5 d& J0 s其實比較像您提出的:/ Y8 \+ w% U3 [( Y
2.職務代理  7 z2 R' d! v5 x1 t  i
$ R. V) Y+ }8 {
當然本屆我們也努力說服推選的住戶先請區權人家人簽授權書去物管領表了。
# }: I  t/ E0 f& l9 t9 ]0 s只是如若後續仍然要遵循此例的話,建議管委會日後還是列入規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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