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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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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3 12:15:0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
1 B0 `8 W% N) [8 K 更新日期:2010/12/23 09:25 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 d4 e4 j5 P- B2 d4 A
「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k9 l! ^" l% {) S2 e9 B) z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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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 e; o7 B# |) O9 l0 G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6 P7 D! |9 X# o0 l/ t  s' R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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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 z* B2 a; v; M% y5 o5 Z- ]" |5 E: |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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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 ^5 `0 y' d" L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X) R3 F1 C6 E3 y3 X

3 N; d! F; Q: Q  w1 _3 G  [- T" J3 _# i6 D+ m7 N' X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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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4 15:03:0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都都 於 2011-8-4 15:03 編輯 9 ^, `& q2 D" X& i. ?# d; B0 B

1 C6 |) x% Y$ [7 m自從 金融海嘯後~~  責任制成了雇主的金箍棒 ...
1 g/ v+ J; {9 C3 P7 \/ {把加班費 還給我~~~  
遇事瀟灑一點,看事糊塗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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