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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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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2 |5 L* b G' b小張(化名)爸爸去年在貨櫃場修理拖車時,因拖車突然向前滑動,打算到駕駛座把拖車停止,卻在過程中不慎被拖車板架跟放在路旁的貨櫃夾擊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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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y6 T6 o8 L事後,小張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保險金,不過保險公司卻認為,這次事故只涉及一輛車,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受害人不包括車輛的駕駛人,無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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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則認為,爸爸將拖車停在貨櫃場內卸貨櫃,被自行滑動的拖車板架及路旁貨櫃夾傷致死,當時爸爸已離開駕駛座,正在卸貨,應可認定是第三人而非駕駛人,因此保險公司應理賠死亡保險金。小張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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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發中心認為,本案爭議事項除可考量駕駛人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第三人,也可從本事故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險所規定的保險事故加以合併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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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1 g( g; d8 b: }小張爸爸被自己駕駛的拖車板架與路旁的貨櫃夾擊致死,雖非因駕駛行為而致死,仍屬使用或管理自己汽車造成自己傷亡,與一般自損事故並無任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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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小張可以舉證證明事故當時,有其他應負賠償義務的人,本案事故應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給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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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 X, ?1 `6 @. e0 Y4 z因此,小張應提出其他實質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確有第三人使用或管理汽車,如所提證據足以證明事故確實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保險公司才應就本事故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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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4 \/ I3 z ] R反之,如果小張所提證據尚不足證明其主張的真實性,則無理由請求保險公司理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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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險因屬於責任險的概念,必須有證據顯示有第三人駕駛或使用車輛導致受害人死傷,否則不知應歸責於誰,即無所謂應負賠償義務人的存在,保險公司就無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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