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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況回報] 今晚(5/9)大義路與學成路口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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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22:31:4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vrjacky 於 2013-5-9 22:33 編輯

今晚(5/9)約莫8點左右
在大義路與學成路口發生車禍
車禍在眼前發生
行車紀錄器紀錄了發生當時的情況
當下在車上幫忙打了119通知
希望倒下的老媽媽沒事~~~
這個路口很危險,希望大家在行經這個路口的時候,一定要多留意且多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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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7 17:48:27 |只看該作者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6 21:32
溫馨提示一下:
您所謂的合法...應該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路通行權,對吧?!
我們在這兒討論的 ...

所以這樣看起來,比起殺人,販毒等罪刑的無罪推定論還可憐??????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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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8 15:38:25 |只看該作者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6 21:32
溫馨提示一下:
您所謂的合法...應該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路通行權,對吧?!
我們在這兒討論的 ...

對了附帶提一點~~~你的法學素養及正義感很適合律師一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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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8 15:24:43 |只看該作者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5 03:08
既然您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那就請您多參考一下判例便能稍微對於"過失"的見解有進一步的認 ...

對了~~~大師一詞没有......的意思~如有誤會~~不好意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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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8 15:20:39 |只看該作者
你說的大致上我都懂~法律上的過失、故意等用語不太一定能被一般民眾所認同、接受或理解這我也知道
是否歸責於騎車的那一方只是比例上的問題~但守法的一方對於不守法的一方是否有注意的義務或能否注意
應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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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1:32:4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3-5-16 21:35 編輯
小斌斌 發表於 2013-5-15 22:30
我只是知道在一方都合法的情形下還有個 "信賴保護 " 不是嗎?


溫馨提示一下:
您所謂的合法...應該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路通行權,對吧?!
我們在這兒討論的是"刑法"§284的過失傷害...條例與法律的位階不同,合先敘明~

信賴保護原則我也常引用...

但是這次的個案顯不足以此為據用作完全無過失來阻卻違法~
舉凡交通肇事只要對造有受傷(法律上的傷害),而又沒有足夠證據來證明自己百分之百無過失(不能以有無違反交通法規來認定)...那怕僅有千分之一的過失便都符合過失傷害的要件!<---剩下來的只是在刑度(1~59天的拘役或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徒刑)上的爭執而已~

總而言之,法律上的過失、故意等用語不太一定能被一般民眾所認同、接受或理解的...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身處人間道,心懷菩薩道,莫返無間道,只要別再胡說又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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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22:30:19 |只看該作者
蘿蔔特 發表於 2013-5-15 03:08
既然您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那就請您多參考一下判例便能稍微對於"過失"的見解有進一步的認 ...

我只是知道在一方都合法的情形下還有個 "信賴保護 "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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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5 03:08:42 |只看該作者
小斌斌 發表於 2013-5-12 20:40
我不是律師~我不是檢察官~我不是法官~
我不懂為什麼綠燈直行對闖紅燈的人或車有刑事責任呢?
能不能請大師 ...

既然您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那就請您多參考一下判例便能稍微對於"過失"的見解有進一步的認識..."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其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故意過失的法律用語...其實和一般人生活用語的認知有些落差~

單就過失而言...主要在注意之欠缺!<---依照欠缺注意的程度又可分成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及抽象輕過失...這些法律名詞的定義如果您還有興趣的話,應該不難找到相關資訊~

目前員警已經介入了...等初步研判分析表完成後再來評論機車騎士有無肇事責任還不遲~更何況初判表後還可以聲請鑑定<----實務上,就算初判表及鑑定(僅為交通道安條例...位階低於法律)敘明無肇事責任而遭起訴(地檢)或判刑(法院)的判例實在是不勝枚舉了~

重點是...您的"大師"乙詞實在令人難以承受!...建議您不如用一些比較具體的形容詞來抒發情緒或感受,小弟也可以藉機會和您交流一下訴訟程序的實戰訓練~


PS.法律不一定是保障好人的...也就是俗稱的惡法亦法~雖然真的有些不適任的法官存在,不過常常是評論者對於訴訟的實體及程序認知不足以至於讓依法審判的法官被誤解<---往往忽略了其實是修訂法律的人出了問題~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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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01:10:48 |只看該作者
vrjacky 發表於 2013-5-1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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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1518184153   昨天 13:19
關於您在「今晚(5/9)大義 ...

感謝有您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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