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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新聞] 賣屋意願書違消保法 房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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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1 17:40:4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ababy 於 2012-8-31 18:1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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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意願書違消保法 房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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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 中央通訊社 /  國內社會 / 中央社蔡沛琪台北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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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王姓女子委託仲介賣房,仲介洩漏底價還上門騷擾,她反悔不賣反被仲介告。台北地院認定雙方契約違反消保法,判決仲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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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王女想出售位在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於是在民國99年12月間與房仲簽定「專任委托銷售契約」,約定底價為新台幣2396萬元。* P2 ?+ V%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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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業者說,後來有客戶願出高於底價價錢買房,付了訂金,並簽定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沒想到王女卻違約反悔拒賣。房仲認為雙方契約約定「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時,買賣契約成立生效」,而對王女提告,要求對方仍應依約給付服務報酬95萬餘元。& E* G! S) j  c2 W) m& ^/ c% |2 g6 z

- f; m' u" K7 Y  `: v   王女控訴,買家雖拿出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但不代表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她仍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仲介當初低報市價,害她以低價委賣,簽約隔天又有一對男女上門狂敲、按門鈴騷擾2小時說要和她「談房子的事」,她嚇得到警局備案,後來她多次告知房仲不再委賣,雙方銷售契約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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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審理後,為查明這對男女身分,比對字條筆跡,發現原來竟是房仲業者1名于姓女員工將底價洩露給另家房仲,假扮客戶急著上門搶買房,于女東窗事發後遭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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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X3 M" `( u% h+ j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女與房仲契約中規定「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格,買賣契約成立生效」違反消保法,並剝奪雙方關於契約的決定權,且賣方應有選擇權不接受買方出價,房仲擔任居間人,在斡旋和委託時無權代理王女與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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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認定,仲介洩漏底價且不當騷擾,破壞王女對仲介專業的信任,王女有權終止委託契約,判決仲介敗訴。全案可上訴。1010830   x; T6 D% p. e. O3 b5 y
( w8 j  d; D" d0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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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j6 r% D# _3 }3 S
不要拿過去的記憶..來折磨現在的自己...
~~在意你在意的人所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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