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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 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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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0 10:37:20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聽說, 如果, 雖然是親生的孩子, 但是, 因不是在臺出生, 且沒入中華民國籍, 就不可繼承父母在臺的遺產, 是真的嗎? 知道者, 請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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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08:07:59 |只看該作者
法老王 發表於 2012-5-30 21:09
2 R  h; k/ }) N& ^若繼承人非大陸人士,另提供以下思考方向. {+ F8 i4 r& F* Q; A( C; d
. U/ n& Z$ T! t3 S
就如樓上所言,婚生子女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惟 ...

* ?8 N' b+ a# n8 c' t+ {( |1 T  Q5 W% I 請問, 如果, 被繼承人, 有雙重國籍, 且已有立他國公證遺囑, 那麼此遺囑, 在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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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07:19: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ngel99 於 2012-5-31 07:58 編輯 9 [3 x# p' }+ V: ^8 Y$ K7 e+ Z
法老王 發表於 2012-5-30 21:09
& \1 a. C- k' G; B* |& @! ^若繼承人非大陸人士,另提供以下思考方向
2 |* }. k- O; z! I7 P
" j; D% r$ a0 u/ G就如樓上所言,婚生子女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惟 ...

/ B: `3 c. {. T" a! i2 W
& ?5 J* E. T7 Q- ~2 D, y 謝謝,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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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07:17:0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ngel99 於 2012-5-31 08:17 編輯 2 P3 S$ H# @1 B
gavinliu 發表於 2012-5-30 19:32
# p. B7 e. i+ X) P/ F6 ]& r, {依據台灣民法親屬編規定,配偶當然有繼承權,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順序如次:
$ Z2 c: K2 j4 E! W: q1 h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 ...
2 j" b+ w; ~! x& Y

; f) F* T; v$ K4 F! B1 S 謝謝, 感激不盡. 請問 ,如果, 子女不是大陸人民, 其所得財產總額, 也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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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0 21:09:42 |只看該作者
若繼承人非大陸人士,另提供以下思考方向
% N* E* ^0 Z5 Z5 \5 U+ d! X8 |2 s. f$ ~8 J  X( k) T
就如樓上所言,婚生子女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惟當子女為外國人時如何認定其繼承權?; m1 U% A; i) Y7 f, r
因此時含有涉外因素(外國人為繼承人)因此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相關規定來決定其繼承權之有無。" `3 k! {* B8 |* y; w1 n% c! u/ [
若以是否為婚生子女有爭執時,依涉民法51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故若子女、其母或母之夫其中有一人為本國人時,則可依本國民法1163條等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來認定是否為婚生子女。
+ m/ J+ b; t! _; j( E# z: V若以繼承事件有爭執時,則依涉民法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若被繼承人為臺灣人時,就依本國民法相關繼承規定來處理。: \# ]( l, n- a$ L+ E
; I3 p: P6 r. ~. B3 B
所以並非繼承人是在外國出生且無我國國籍就一定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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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2-5-30 19:32:22 |只看該作者
依據台灣民法親屬編規定,配偶當然有繼承權,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順序如次:
+ e- V& Y1 a6 c0 @$ Y5 G1 Y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3 t8 V5 k3 S4 H) S
二、父母;" R; W- O  s$ j$ h, o+ |% Q* J9 r+ a
三、兄弟姊妹;6 S8 \' q4 X$ C  `# l, `/ h
四、祖父母。6 n, i& T. a! R! B
因此,子女當然有繼承權,不論是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的子女。
1 f  D; ~' Q6 g* _$ I, ?  w但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如欲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提出合法繼承的身分證明文件,證明自己具有上述繼承人之身分,以書面向台灣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否則逾期即視為拋棄繼承權。: R% S) I  d5 {9 l! ]( K( D
所謂合法繼承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大陸公證處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書、證明先順位之繼承人已死亡之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生前與大陸繼承人之往來信件、被繼承人之訃聞上載有與大陸繼承人關係、大陸族譜、大陸之戶籍資料等。應注意的是,即使所提出之身分證明係大陸公證處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書,且已經海基會驗證,亦僅具形式上的證據力,並不因海基會之驗證而取得實質證據力,其證明書內容真實與否,如有爭議,仍要由法院作最後的確認,以保護台灣地區繼承人的權利。3 _6 Y  _/ Y& f
雖然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但是在財產種類總額上另有三個限制:第一個限制是,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二個限制是,在台灣地區如果有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不可以繼承,但是可以折算價額;而所謂價額即土地部分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房屋部分則係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第三個限制是,在台灣地區遺產中之不動產如果是台灣地區的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則不能折算成遺產的一部分,不列入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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