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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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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4:44: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U5 u: `& o: {& z! X, a6 p3 |5 S3 _: D% I: }* V( K5 F: A
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 D  f) u, N0 o) z8 F

9 m6 s% C4 {/ E0 L+ e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7 I. \* q9 ?# N  n) k8 L
/ b, o/ q7 g7 T8 [; v$ m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 |* v# `$ X, D! l

1 I* D, m$ G" ]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 Z2 n) @/ j+ J* A% D0 ~8 V! ]6 S) q3 T
反對她:5 o* q% x2 U% c7 a0 x
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 y$ I# T. O7 C) i- p' O0 y9 o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 w* c# _- E' D2 N) ]
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1 @; x2 u* P+ @8 K) F
4 M+ W- Y, O" E( O3 Y  Y
同意她:) L: d7 T3 k) C* K" a* j
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 C9 W& ^; e- D/ D+ s0 v/ ]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
$ z1 {( n8 z1 p! ^, M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1 L2 _4 i$ [# ?% c& y! h
3 F& v" a: H7 Z! J0 R/ }5 i
區分所有人會議:
$ ^7 o& z3 M' W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
, S- t( V3 d) `  N' F. w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 |9 \- ?9 E& _: _# Z0 }
, ?) u5 M. o3 M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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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20:51:02 |只看該作者
1# 小錢
1 H/ ~$ G  g: k* q( q. |0 m4 p; a1 f, T6 P6 Z
5 A7 c2 q. Y& \  {- i7 K. P
如果方便請告訴大家1 o6 I# }6 y5 c) e- g

+ p1 I" ^5 N* W必免進住
$ D+ s  B5 y; Z) f' y$ T6 |" y0 d/ d# R1 |
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讓全體住戶公決9 ]+ p9 w- Y5 g% A! Y+ d

( s, e- U' Q) \& Z% _主委如果遇到不優的住戶那是很傷神的$ A1 n& Y- b3 [1 Q( f2 O/ C8 J
: `$ v7 Y/ O# @% C. w
主委加油--92.95.98or高汽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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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9:45:40 |只看該作者
不依法辦理的話..社區就放給他爛吧..
$ d) a' v" f1 |
2 ^. Z! G: X0 T) P& S4 @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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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23:44:51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Y( }* ^/ s6 v  |  k- y) J
小錢 發表於 2010-8-2 19:30

! v2 w4 f) x. q( ]- o/ ]4 G* A0 I0 e: q3 A, l
如有師資需求,當仁不讓、毛遂自薦...可惜我不能在自個兒園區內醬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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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9:30:14 |只看該作者
照大會時觀察與消息,其實前主委與違規住戶相處很和諧喔,甚至還教他發律師函來告管委會
+ |# i% [& {, ~- T- a很特別吧,前主委教違規住戶告管委會,然後再請辭
; a( z" o5 Q; ^% t
  n5 @! x% P2 M+ M# M所謂的壓力不是住戶的壓力,而是管委會要求他蓋印的壓力,至於原本放話要告二工的違規住戶,小弟現在都懷疑到底是否是他說的,還是前主委教他的。0 H6 z$ B2 ^: K- P
4 a$ S( r2 U6 V8 x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6 x  f3 H: _  M0 y+ b
幸好現在接替的主委願意承擔,並核印公文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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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09:26: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 o/ J/ B6 F9 O% |6 U, i: t" A# k' ]( m3 t" O- M1 A: P
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 l: M. c4 x- r! A' @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
6 M4 V! f' y1 H4 y
9 k) J9 E1 X/ `/ f: O" L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  c, }' u' `' a9 ?
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0 q& z/ D: S4 A) x
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B4 [; A6 J  i: a/ j

& P6 R; l  L& R' v7 r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 I( \& N, G; k
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2 `/ I, r' t- K5 k5 ?- ]9 T
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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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 13:05:38 |只看該作者
大家鄉愿助長惡勢力3 C" h7 i9 B3 v& R$ J" }; b- x5 j' F7 H
0 X% U- D$ J0 [- p4 B
依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避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 M. `3 r3 o; w8 ~3 d如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H6 R& n& S0 P0 l2 \4 B

3 m  a3 j5 ^: Z5 Y$ i- \# A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 {6 J8 J- _! d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 n1 o4 @, X" @* O0 ]6 m
  h* x. o, t, v# F/ c今天利用小孩和宗教,明天拿祖宗牌位,再下來就要潑糞了,這是郷間貫用技倆,你當主委不會處理貴社區將來便無法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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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園區開會時,我都要求總幹事要全程錄影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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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4 h# p5 ~4 h* e" F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 h' T. A3 x4 k: o5 I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
; o$ B, Z* h; v' a# W: N5 {7 {) K4 d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6 h0 t/ T' ~$ }1 N2 a' `6 N
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
+ K- o% W8 ^+ {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 o; Y& u: O( ?0 f6 ^

/ r9 {8 `* [9 s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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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錢 / t  h$ y8 P8 X+ B
' H3 i6 S8 }9 V
4 B8 U$ U9 b! }* k3 a
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
5 e4 x% [! O, [4 ~5 ]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
* e1 W1 j3 A( p& x5 \5 V! j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
3 j+ L9 z2 k4 z! A- F1 [, E" X6 T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 H2 \! Q. o: H/ N3 |
那你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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