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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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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0-7-2 14:44: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 m  _( r( H3 o6 V9 |# S8 N6 G
$ A/ ~" g" X% z
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
6 S2 E) ~4 d) ^! E1 u
7 P, {. Z: Z5 [1 _$ P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f9 T( i+ q% _( m8 W2 B9 H& I
& h  {* S1 d# p* Z% h
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6 ~0 D" f, m, X8 b! \

/ E" Z8 R9 t- d% ]4 j, I( J! J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 b& _5 K( O  k' l; ~* a- h
- a+ l3 l9 \* k2 f反對她:& e  ^0 ]0 A! ~
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n: @5 ~4 A) T4 n2 O6 I! T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 c/ k6 Q4 ~% _, N
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 i- B* B- I' i' k
1 l& F3 i( y7 L, D% c5 V  H同意她:
% x0 b* w# i, Y" m% \8 e) O1 g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v1 v& m& [( x6 v( v8 A$ r
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 W0 h% j# w7 K$ Y6 s% `
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 h' ]  a9 \8 P' v! u- M$ c+ E
3 @2 t5 ?" Q+ X4 F; b' u
區分所有人會議:
0 j# Z$ r+ c% f8 ~0 l% E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9 c( E9 L" T  p/ h0 g
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H# c: [) v; N  G
/ w- i* n2 I2 }  Y) p
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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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20:51:02 |只看該作者
1# 小錢
- g  H/ `" O+ N" z5 G8 l- c# Y  j% h. D' P& [
6 k1 `# Z0 B! |# P% P, q) r- B% U
如果方便請告訴大家
9 l. k( H( ~- [# @: l1 q) W+ Z- N2 Q$ K' a; E0 J! o5 x
必免進住8 j/ c6 E5 s+ |: Y( S2 \
: L; t8 H( ]! M/ C/ H6 l
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讓全體住戶公決& W( Z) h# h6 m3 e; J

; C- H+ B: O* ]* C主委如果遇到不優的住戶那是很傷神的4 ^% F/ `% n- R0 S" {/ P+ S" s

& R$ W4 V" u: g- j) o主委加油--92.95.98or高汽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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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9:45:40 |只看該作者
不依法辦理的話..社區就放給他爛吧..
3 a3 W7 Q0 R& y  U3 R9 K' \7 ]3 o0 s: a; w+ W+ U# o! H
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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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23:44:51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 M7 y: z8 H1 s1 F' |小錢 發表於 2010-8-2 19:30

* B, G, x0 K) A  S+ u" W# @( g/ z9 Z. G' f' E% H
如有師資需求,當仁不讓、毛遂自薦...可惜我不能在自個兒園區內醬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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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9:30:14 |只看該作者
照大會時觀察與消息,其實前主委與違規住戶相處很和諧喔,甚至還教他發律師函來告管委會8 `: p; J' E! a7 u! q* Y9 g! k
很特別吧,前主委教違規住戶告管委會,然後再請辭, t& Y2 \7 L6 f" C9 y8 E* X

# e6 ?+ A2 e# R2 L/ D所謂的壓力不是住戶的壓力,而是管委會要求他蓋印的壓力,至於原本放話要告二工的違規住戶,小弟現在都懷疑到底是否是他說的,還是前主委教他的。
5 F0 w) g% e: S, ?
* u$ [  g+ s8 n  ?- l/ e# X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 ?. D$ X* K: B, q/ C3 j' ]8 I幸好現在接替的主委願意承擔,並核印公文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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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 F$ V) Y) v8 C0 |

* N! @" g( P5 M8 D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X1 p, x7 d  g
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 k8 _6 U8 _! z& q8 s. S
- H! k' ?4 V3 W- A6 k+ d( e
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 a+ v/ f- c% {' R& X2 Q
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
4 e0 `7 m3 d4 p5 z6 ?  C1 {+ {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7 e# A0 r9 W; R0 K9 ~  z- g  o# ~/ y  s2 m7 H  l) M
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4 J+ M8 R7 l/ H  Z3 t3 S. n) u4 A' B
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
) Y. }9 ^; }9 D4 {, u  ?. G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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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 13:05:38 |只看該作者
大家鄉愿助長惡勢力
1 z5 i. Z6 [8 ~6 I' G) e& |& ^8 ]: w2 V$ q
依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避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9 P9 K! q) r! H, U. v
如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 i$ i# a8 Q  \8 X6 R# `
0 g; \# R( U! R% X* Z2 e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
7 k2 P5 |1 C! K$ Z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e& T# A! N3 p( x% O# A1 @
' x6 q+ }/ ]  u9 L7 F1 c
今天利用小孩和宗教,明天拿祖宗牌位,再下來就要潑糞了,這是郷間貫用技倆,你當主委不會處理貴社區將來便無法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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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園區開會時,我都要求總幹事要全程錄影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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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u% }3 M/ F- V) f$ L" M
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
. ^6 |' }( P) x7 x4 c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
# D1 f- }$ Y. a, A; l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  k9 O+ U) i5 ?2 [: u
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8 K- D0 w; P3 v, P* Q
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 H! A) C3 O1 d' w
: S) U5 a5 F$ x; C& Q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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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錢
; y+ J( X$ U$ z  Y1 }) f3 H0 }% l  g& T$ c2 h7 }

' l4 R" s8 F$ M7 l/ ~0 p% V1 o7 E/ X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 q; [4 g5 Z" x
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7 W- m0 |5 V% d. @* Y/ {) b( k
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 p* o! |- v8 V1 U' J$ i9 ?
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 q/ F! B+ H  G; N
那你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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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19 18:0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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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1 s3 z2 B/ j) h" ]有使用權不代表有佔用權~~否則哪來的判例
& z  G2 I# s5 m" ~- J# w/ B呵呵~~交給公務部們吧,結果會說話* ?! v3 y9 d3 Y- n2 N* O# M( ~

- O5 _7 T. u, `: b- Q4 N也是買整層產生的問題, 也有梯廳外推
1 l/ y! Q4 t5 T- j, z! y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03&fno=30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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