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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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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4:44: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5 A8 h- d" [0 S5 R! n

! O. g; \  q2 @8 G. A7 t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 X( q1 ?: u% x

+ y) I; l3 f& ?  a  r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z. O+ v5 @; l4 e) `' r

; r# O& m  Q% \! w) T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
& D/ V" X3 c- @) e9 h" A7 A  s# L2 ~& i& `5 V
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 k1 L) f; }' N6 \
3 t/ F+ Z! A+ U) _) v  h反對她:& u* H; i% K9 }; ~$ C% x
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1 N  T% h$ u0 g$ h$ ?# u1 f, j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 y$ e% V4 _% l" J" j+ |0 m" ~- B$ n
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 x  k4 R& ?) k: ^3 n" }: k1 i3 p8 l* Y+ F; V/ @
同意她:" q" D  t/ o1 o
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p2 e* J/ T/ Q+ L7 a
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
( {# f6 h+ f/ m9 n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
, u- X( Q1 z, z7 i% ~  J9 M' p5 V( f+ N. J
區分所有人會議:% K/ [% Y( N$ M2 l) A" k
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4 E) ^( i" ^4 ]. s- m' V4 U
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g9 }# o! e0 x. J$ b
7 C- o% d4 R* p! _
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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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20:51:02 |只看該作者
1# 小錢 5 q9 e( G; f; B  a# P- ?& o
1 ~9 t& M) O+ B& Y8 m4 ~. h

  a9 s# ?8 N5 j1 V' t: X如果方便請告訴大家4 S+ |+ y) X7 [3 _1 p* G

- `. {6 T( g# A& O& |/ ~* S必免進住5 C- h1 d# H- L- t2 [1 r& n0 ?

3 `0 l& Q* f2 J4 D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讓全體住戶公決
$ m' w* r! F% j, N/ `, n+ @/ U5 Z2 P! W
主委如果遇到不優的住戶那是很傷神的
4 w2 a( i' {  e7 _. M
" E& [* R8 f8 `& A主委加油--92.95.98or高汽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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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9:45:40 |只看該作者
不依法辦理的話..社區就放給他爛吧..  Q1 B5 K. r6 s7 r- w" B, ^
  T, j. W. \' b) M+ i3 [
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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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23:44:51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d+ d( C9 N+ ]4 C- v7 z- c
小錢 發表於 2010-8-2 19:30
* T( Q9 m# Y. Q
' q9 B0 v! p( V3 |* Q2 j  V; O0 l
如有師資需求,當仁不讓、毛遂自薦...可惜我不能在自個兒園區內醬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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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9:30:14 |只看該作者
照大會時觀察與消息,其實前主委與違規住戶相處很和諧喔,甚至還教他發律師函來告管委會
9 ]6 s+ q* B# h" L& z很特別吧,前主委教違規住戶告管委會,然後再請辭
! Z' J8 r. X6 n  M5 o. ], F1 W5 i" t$ b2 o6 d$ C+ B# W1 N4 _7 H9 q
所謂的壓力不是住戶的壓力,而是管委會要求他蓋印的壓力,至於原本放話要告二工的違規住戶,小弟現在都懷疑到底是否是他說的,還是前主委教他的。
$ l) N1 {* ?: V- S+ K9 A5 j6 u4 L3 s" H0 u- j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7 |  N3 e9 ^+ s; o, s8 k: }( I
幸好現在接替的主委願意承擔,並核印公文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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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09:26: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 S* Z+ X& o8 r) ~& k6 B( t1 l& W, \) }
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5 w/ r' t  J7 }2 R; n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1 Y$ ^+ g! `5 o4 ~3 ~+ I- v7 l

9 {6 o+ s% L, }7 o9 ~, P! `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4 ^" b; g$ j# {  V: k) M% {
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7 z$ [. O. G5 }- ~" `' F; k, M
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D1 [- ]7 s% Z" n7 q8 N# _
4 v, r* j+ r9 I% I( y
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1 m7 `/ Q' G: v; R
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
% [; @; R6 z; ~- D5 q$ a& _+ H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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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 13:05:38 |只看該作者
大家鄉愿助長惡勢力
5 N1 N2 X+ N& f% F$ h- w9 ]+ w+ M2 {: J& x  N' Q! p% v0 @3 N4 i
依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避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 {6 L( M/ y& m+ h如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 }0 t6 q. K* O+ `3 b' N; w1 |  [' I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 r- y2 \+ k& m+ M" L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 G8 _/ `% ?" k0 e/ |, n2 N/ z' X. y5 v8 s6 @3 \, I
今天利用小孩和宗教,明天拿祖宗牌位,再下來就要潑糞了,這是郷間貫用技倆,你當主委不會處理貴社區將來便無法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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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園區開會時,我都要求總幹事要全程錄影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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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E" e! N9 A: o8 b, o( M+ S
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9 d' b' M5 l# N! o2 r  A6 }* }; f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0 P2 I! W$ d4 z3 e
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
7 f6 \7 w2 s0 N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 O( x* _5 [& |# m8 V
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4 i5 ?+ S* l* J* T! ?5 [
1 ?/ R+ H' J' ~: `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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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錢 4 B" r$ g) z" {. e1 F" i# k

7 Z- s! Y' u- t1 h1 B% }+ k4 ^& a1 t9 \
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 Q: H* ^+ y' ]) l0 `% y6 F# ?! z+ x
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 g0 t( W' M8 `
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2 R# O# o  ~  g4 R# e
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 }- m3 ^# y2 z
那你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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