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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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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0-7-2 14:44: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9 J3 ~9 q7 l/ W" D6 J6 q8 ^0 V
3 r' p* }9 E4 W- `/ k; \
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0 f; D9 I- r6 h
$ h3 a/ [5 [2 `7 j+ A) Y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g# A/ s0 a5 y
9 a+ z, `+ ~+ ]( _  U0 k9 Q4 l
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 ]8 B6 W: e* X, {

( y% W8 q% V3 m. ~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P6 @6 r1 h! [; b% j3 w, K4 r1 m
) D& E5 U% \; W1 ~4 j9 c/ g
反對她:
- M. V6 l, H6 V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 T- F, K) L$ i/ [! ?5 e) N7 O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3 I4 f0 l. o) G. n. F. |) b, p+ G3 _  W
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S9 z/ A4 O! j4 A) c$ C7 K$ K/ ^

' e" ~! w) F6 h# P* t同意她:0 [0 }9 \1 k: ^( N/ C! b
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5 I& D  k9 U" u
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
- q" D2 I9 U% n+ Y+ G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 c& _7 A6 u3 \- s& |
  Z4 z, g2 |" d# F; v& E6 d
區分所有人會議:
( ~: e1 {. N+ U$ o4 q$ f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
5 e! R. t. N4 b! _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9 f7 n* o$ ]' ~, W6 G' M; [, K- N- ?; V7 ~. U
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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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20:51:02 |只看該作者
1# 小錢
7 @5 j* F: e: s: x& ^
2 J! O3 v) ?$ C- S" B$ C+ }0 y5 x7 r7 k9 w
如果方便請告訴大家
9 O, F; @9 q3 k. f7 z7 l% m7 N  r7 ~
必免進住$ i- W) `9 {$ B% h) v
* D. e, Q; |; k7 r3 S$ s- n
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讓全體住戶公決
; V2 z1 U2 y1 _% g6 h6 L4 M$ H
8 n9 h* C4 w: Y' m& g9 J; L主委如果遇到不優的住戶那是很傷神的
  f5 F( z' w  u* H/ [; q- @3 b! Y! d! W0 V7 C+ K4 _; S1 h/ M+ [( U' x
主委加油--92.95.98or高汽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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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9:45:40 |只看該作者
不依法辦理的話..社區就放給他爛吧..3 M# i' q5 c% |) b4 H

$ K1 M6 F+ i& C3 L9 h8 X. {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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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23:44:51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 V6 Z: O! Y" U小錢 發表於 2010-8-2 19:30

. y- s% x! ?) ]  t( ^" j$ `- p
0 y4 F* D+ ~7 Z: J如有師資需求,當仁不讓、毛遂自薦...可惜我不能在自個兒園區內醬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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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9:30:14 |只看該作者
照大會時觀察與消息,其實前主委與違規住戶相處很和諧喔,甚至還教他發律師函來告管委會
. n( Y6 A/ R: o% O, H* }# W0 U很特別吧,前主委教違規住戶告管委會,然後再請辭; w8 K4 a- l( z% T& @

* u: I* T: N  E2 c/ J0 `  R6 s% q所謂的壓力不是住戶的壓力,而是管委會要求他蓋印的壓力,至於原本放話要告二工的違規住戶,小弟現在都懷疑到底是否是他說的,還是前主委教他的。
9 l2 _6 ~2 u9 Z/ S# ^6 I" N2 \" \; d* |$ W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U' T- l7 B$ D0 d
幸好現在接替的主委願意承擔,並核印公文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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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 s; F! m5 Q8 y0 g7 b% i

) E# \7 k! J# v' x: T8 y" m  ], ^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C; F' ~1 e8 e
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8 f- _1 j3 p. t4 h
* X5 q3 w! Q$ @- j% Q& r
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 O) ^8 r2 {! S9 e$ ^3 ]1 ~2 k
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 n- O( H( e# b# z4 N: m+ Q0 K; l
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 {- h& i5 ^. s' W; W* q6 Q2 X% c( V
" p" c! k" w9 F. U1 g! u) r7 l8 L( B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
4 S% W- p. C& b% D; E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
- H& c4 T" l: y8 s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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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鄉愿助長惡勢力: C) K4 _. ^* m6 q, _7 O
; s' t, V- {; P
依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避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 Z& a; z" S$ ^5 c0 g$ J如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1 S+ S) p2 S1 n8 o6 J* m

5 Y( J* c, O% ]) D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
- u' ^1 p" r, m/ l' i) C& o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 X0 H0 K0 ]7 ~* ?: b" M# b% H' L1 ]& l/ \: @  `0 |9 r
今天利用小孩和宗教,明天拿祖宗牌位,再下來就要潑糞了,這是郷間貫用技倆,你當主委不會處理貴社區將來便無法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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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園區開會時,我都要求總幹事要全程錄影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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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 j/ d7 R  V! }5 P; m, N5 m* ?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
: I" F* K$ Y* K" l8 O% z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 C# n+ y$ Z. ]
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 m$ g0 X+ U4 u3 h/ J, t' U% |
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
; [! ^5 L: Y4 K( N7 Q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 _3 z: ]  m* Y; S  Z
1 [  a, A' |  g& y$ W! f: |' c2 z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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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錢
5 O2 M+ F; |+ e5 T2 e, s( }% O5 I

  s$ b& P' P3 I, Z+ O4 b7 ?; E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6 C. x1 j. f( u% Q6 D# q% L
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 Q5 x3 X, v7 s% j1 ]! j
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 a# P$ P5 P3 A, _0 u
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
; W1 Q3 K  O) c* x- `$ D那你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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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19 18:07 編輯
4 R  w" O9 Q, W% ~6 @$ X# a$ D% @+ \) H1 l4 `( X* x. W% x+ \7 \
有使用權不代表有佔用權~~否則哪來的判例
* Y" k3 K) R: O8 B' ]. _$ P呵呵~~交給公務部們吧,結果會說話. u% R4 d, A4 m. @

' v+ g( N9 G; ~- c也是買整層產生的問題, 也有梯廳外推, Y6 _8 _! ^9 [$ c8 ~5 i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03&fno=30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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