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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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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0-7-2 14:44: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 I; U: y, D: L$ o" D& c5 T4 J
1 H( o4 f' o: J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5 e. ~4 Q  _& a4 G, M# ]1 i
* }6 ]6 }+ r3 [6 ?, [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 Q. R7 }2 u: @* H- r1 M* Q- ^
- N( O2 t: `" ^5 f7 I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 @* \; s, d) B& P" d2 N  m9 B' c( P
0 S/ v1 u" x2 |+ ^- ^+ r
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e7 \% T" ?2 W& n0 O
. Y0 T2 s: e; ]' [
反對她:- s' z& s2 ~' _
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 g) `, `5 L0 n( ?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 m# A' x! j; I6 A' N* x6 L
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z7 C  k) e! u- H+ I! a% ?  Z; `' J
6 f) ]* W8 X$ R% e( K
同意她:
3 ?' [; Q0 V! B9 _2 X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 W9 w' N8 C  ]* D* }5 G. B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 ~/ Z* z7 q& k1 c" T& m; `
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 V2 Z, h' Y6 K3 u
1 g3 }+ S6 d. U: X7 N/ N
區分所有人會議:; u9 J% }- X. l( v
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 d: Y7 d" \/ U, p  ]
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 Y; n& ~% z" F- T8 b/ m
' e! U8 |/ J: S" s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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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20:51:02 |只看該作者
1# 小錢 ) {' v  J) h: v% k" d+ |, \
+ `# ?- g: T$ W3 h2 D& d+ e; w8 C
3 N9 U; ?& ^  w
如果方便請告訴大家6 X6 R8 C7 s8 |2 C+ \' l: J) I
# h* |4 O& R+ T. w2 m0 c7 e
必免進住" v/ [' U5 @4 {

6 I2 K- q0 e" K8 n) C2 t6 S6 e/ q5 |% I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讓全體住戶公決0 T4 V" J2 e) S1 f, E5 `/ H
, X, [" j, g; w( C: [% e; P
主委如果遇到不優的住戶那是很傷神的' p, [! j+ k7 Z! Q* L
& ~8 ~' @9 S; i
主委加油--92.95.98or高汽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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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9:45:40 |只看該作者
不依法辦理的話..社區就放給他爛吧..
4 M4 M8 m' ?# ?9 p2 u. j0 }6 _! N  b* Z: h( e" o2 u
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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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23:44:51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j) _2 }2 D! u- ~) ^
小錢 發表於 2010-8-2 19:30
  l; \9 L* |# T. Z7 m4 \
! R5 N+ V  f& @2 c* c. v
如有師資需求,當仁不讓、毛遂自薦...可惜我不能在自個兒園區內醬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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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9:30:14 |只看該作者
照大會時觀察與消息,其實前主委與違規住戶相處很和諧喔,甚至還教他發律師函來告管委會* B% d3 l/ ]' V& A' M# q
很特別吧,前主委教違規住戶告管委會,然後再請辭" }1 E; A/ q8 R
9 w6 v3 K+ t6 o6 Q% I' J
所謂的壓力不是住戶的壓力,而是管委會要求他蓋印的壓力,至於原本放話要告二工的違規住戶,小弟現在都懷疑到底是否是他說的,還是前主委教他的。
) @0 f$ A+ l( b8 e: l) g) U+ m1 `1 J4 x7 f% ]! R) `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 k) {+ U7 V' m1 O9 ^: Z( V1 w
幸好現在接替的主委願意承擔,並核印公文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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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09:26: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7 {( J3 a( o" C

2 @" N8 i, V. K( W* u6 U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 O; m% T- t+ f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
  z' v' ?# l' l% k8 y  P4 r6 @) B) u% y  _" A) W- N% W
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9 s0 x4 b0 s$ H
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
& h7 {7 [# }$ T# ]8 g0 {2 {$ K: h( Q$ K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X1 B$ P1 U7 H, H* f4 v
  C# F4 j( j2 f5 E" B2 Q3 t$ [
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
1 ^2 w2 `4 h* a; h- w4 ?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 \8 Q! H4 b$ e  `' A
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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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 13:05:38 |只看該作者
大家鄉愿助長惡勢力
: y5 a8 `! O6 g& i0 P  H
- W" l" k0 K+ j) p1 ]: Z/ R7 j. g0 k依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避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7 L) m# G! e* k( Z* z9 E$ N如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8 O8 Z. z0 l( ?% t; f5 i" R& Y
* [$ Y; h/ }, @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
  m( |* b( ]9 R* {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N' J; {1 L% H( ?* @& Z) ?# p
4 N# V/ f* s- c3 k4 V# g
今天利用小孩和宗教,明天拿祖宗牌位,再下來就要潑糞了,這是郷間貫用技倆,你當主委不會處理貴社區將來便無法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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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園區開會時,我都要求總幹事要全程錄影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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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1 a! l" G; Q4 k+ p) d; A; }7 v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 O& w2 H9 K6 [& r7 Z# s# c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
" m: n+ q. S2 Y& Y/ O9 w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 y$ Q3 h5 u4 |7 n
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
" v- J( A: t# {7 M& I- a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 g* ^$ [7 r) {& O# M

& ~$ m! A* [+ d. J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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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錢 * J( x6 L2 C" S

! ~2 U, o# p8 G& `2 Y! i! M9 A7 n4 Q# F* n  k  X1 Z/ ?6 f1 V( J
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
9 c4 b6 v+ R8 k# A$ {  a$ b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 H1 q6 O8 |: `* e1 G9 [2 ^" D
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 S( g' x/ u9 d* Q5 S' M. T$ x6 @
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7 v) s/ x+ I3 P: n
那你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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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 J8 G! O  ^# o
4 c6 F% S/ L& }8 \+ i+ S* B# S有使用權不代表有佔用權~~否則哪來的判例
) k0 p* z( N7 `( U呵呵~~交給公務部們吧,結果會說話0 F% Y6 l6 w' \9 G5 q
2 U3 z& r5 m# {, ]/ m4 d$ M% W& e
也是買整層產生的問題, 也有梯廳外推
8 }. Q% V) d7 V1 ]2 o  b8 t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03&fno=30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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