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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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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 14:44:0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 \" x3 s. z3 z3 ^' V* I

  {. G& s/ F5 P. v' X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
( ?. H3 O5 I6 }2 t+ l/ C3 |! i- g
1 V% D; G! b, Y" l5 m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 b5 t: G& N' K' t( m, ]0 o: u4 @9 Z6 r, N/ H1 b+ K* b  z0 W
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 `2 Q) Y5 p8 \& K1 H  y

" X9 w  z' X( x; H$ g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 I8 v4 r/ G/ d' P. W! O2 z& O8 l/ _& d$ n! p8 [
反對她:
( q% [" i, [0 ~  W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 ]0 J3 q8 {8 K( S7 W3 S9 f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
% v' Q9 X1 f* H, W% v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3 b3 ^( }7 k' c1 N2 L9 u9 m) [$ Y/ `5 K
同意她:
% _; H3 b. q, f# B9 k+ m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T, ?3 C# D1 g
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4 o  b/ s) u8 g( D9 E
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
8 m9 E  F- z: M( [5 N- o# n3 a( F3 P' i  L9 H  i. J
區分所有人會議:' T  n- d: S% t4 L/ j
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
# W  ~" V% x2 E; q2 q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9 l0 H4 [% g! X$ N
" O: C" h- ^, m( x
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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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20:51:02 |只看該作者
1# 小錢
* r: A+ Y8 n: d/ h* C
: T/ ^+ _0 U: U8 z% s+ g' t
  D/ Z! L% U" |$ k( ^如果方便請告訴大家. F0 F) S3 \8 V# P

- q! a+ @2 n# l) X0 k% _必免進住
7 F9 n8 |. h) h5 Z3 [0 M4 n! \, U+ ]
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讓全體住戶公決: e2 b) x; |0 U/ L: g: S

- q# s+ ~+ D$ a主委如果遇到不優的住戶那是很傷神的8 c( G' }0 V6 H. N( S( ~

$ j5 W9 X% L* \; m* \' v( ]主委加油--92.95.98or高汽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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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 19:45:40 |只看該作者
不依法辦理的話..社區就放給他爛吧..
$ T$ G& q; v# ^7 ^
: p- o' @: {6 ?+ s# v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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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23:44:51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8 ^- I  O) B0 E
小錢 發表於 2010-8-2 19:30

4 e0 m5 H0 ?. T8 K7 u
/ u& K/ g' t) T2 L; I  O1 [) T如有師資需求,當仁不讓、毛遂自薦...可惜我不能在自個兒園區內醬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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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19:30:14 |只看該作者
照大會時觀察與消息,其實前主委與違規住戶相處很和諧喔,甚至還教他發律師函來告管委會7 j7 J; u& U& k  k) q
很特別吧,前主委教違規住戶告管委會,然後再請辭
$ q) v$ y! {% X# a5 r" _/ U4 r9 x( r/ X/ `6 E
所謂的壓力不是住戶的壓力,而是管委會要求他蓋印的壓力,至於原本放話要告二工的違規住戶,小弟現在都懷疑到底是否是他說的,還是前主委教他的。0 n. p  `( e0 |
# t9 R( d/ k' \' K
呵呵~~乾脆管委會開班授課教住戶如何回擊管委會% H/ }9 `/ Z- S/ L/ \
幸好現在接替的主委願意承擔,並核印公文給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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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 09:26: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 a! y' L3 T7 `5 U2 B& p
' g$ u7 O: ^% S( p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 b0 [6 z( I+ Z" s7 ?2 N8 W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
1 J, s0 T! L) d
  O- t1 T4 W6 i6 Y3 x# B2 D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
) z) S1 R: ?5 \' Q& e( H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
" F& k9 t8 h7 E  P+ ^5 A3 ~* n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O7 ~0 N9 g4 M/ F0 D

8 k, O" c5 V6 i* X1 [' Q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
7 o! f, A, r, x: M, z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 I4 p! g# A$ c" P8 }
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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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 13:05:38 |只看該作者
大家鄉愿助長惡勢力5 K5 F8 @2 c! T+ E. r. x
5 R! W8 g6 ]' A( ?
依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避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9 \+ D9 H$ v, M4 }3 T
如有需要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C; s/ @/ d6 A3 ?" ~* g

# ^- M3 p- {; i( }1 j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6 }+ |0 N: L8 s5 z6 R* v* u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 K- i' z7 k8 d1 j0 _. b9 d3 b; G; o; Q; m8 ?: N: _( A4 W0 L
今天利用小孩和宗教,明天拿祖宗牌位,再下來就要潑糞了,這是郷間貫用技倆,你當主委不會處理貴社區將來便無法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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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園區開會時,我都要求總幹事要全程錄影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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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 P8 B" t3 b- f  E+ R2 r: L7 E; X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
9 I. }* d2 e1 J7 O8 ?' K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
  P8 ]% g1 p! n6 ~$ H  F* A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 u6 m! E8 h0 Y! D; A) r; ~0 t
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
% O2 u2 W( f8 R1 z4 o7 V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
; i  g) Y" E2 c8 x2 w% l8 M6 ~( o9 G& B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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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4 U2 b1 O  W5 ^/ N, w' V8 Q3 H
6 n) Y) c* n. t: Q
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
& u+ I: J  |9 o4 Z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
1 [- a! r& s. C. f. T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
" |4 J/ c+ @9 [- s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 [; ^# A- H- ?( u' z4 ~" ^
那你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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