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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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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2 15:15:24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2/2/2reeg.html3 \" x1 C4 i: P% ?4 B6 Q- h! ^4 P

& Y8 Z+ u! [0 N& D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9 T  }$ u, t8 l! \( B. C! ~( ]+ n 更新日期:2011/05/12 09:35 記者張明慧/台中報導
- I8 Y, D4 h  W: u& E/ G: [台中市男子林昕昌去年過馬路沒走行人穿越道,走到一半又突然往回走,另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兩人都受傷,騎士後來提告,法官認為林昕昌不遵守交通規則又突然往回走,導致騎士受傷,昨天依過失傷害罪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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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i0 f, T* ?# B
判決書指出,林昕昌去年1月11日下午4點多,在龍井區遊園南路要走到對面商店買香菸,他在行人穿越道北側10公尺處穿越道路,但走到雙黃線時又突然往回走,另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擦撞,人車倒地,騎士的左眼球挫傷、左眼窩骨折、顴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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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F2 q3 {; u' w4 P9 t
3 l, K) o- C. m" b林姓騎士後來訴請偵辦,檢察官依過失傷害將林昕昌起訴;法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須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禁止穿越畫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路段,林昕昌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沒注意左右來車,走到雙黃線時又突然往回走,明顯和騎士受傷有因果關係。! p2 O5 w. J/ T' F# y

: u$ _  W  t$ z6 b5 ^, Q0 R+ ]# `. b3 Q7 v
林昕昌在這次車禍發生前,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由檢方偵辦後,法院判刑、目前未定讞,法官認為,他仍不知謹慎,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造成騎士受傷,至今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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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R! f' G7 Z5 I! W8 ?8 ^
至於行人林昕昌有無受傷,法官表示,開庭時,行人未提出診斷證明,無法確認他當時是否受傷,而這件刑案在追究他有無過失,而非過失的比例;警方昨天表示,林昕昌當時也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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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6 00:39:0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饅頭爸 的文章# K9 j5 u6 f1 z

7 m* ]% J$ i9 @1 T8 U1 T' C0 S( @6 S說的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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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3 10:35:59 |只看該作者
曲家三劍客 發表於 2011-5-13 01:07   D7 p  w  G/ G2 D( w
禮讓是台灣人的美德

9 Z. i0 I9 _2 x& h早已漸漸被淡忘~~
改變~~從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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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3 09:05:3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洪阿民 的文章, f- r9 B( E& s& A

+ Q; B+ P" ~% |8 D: _* M. e沒錯,沒規定走路要靠右邊,有些路段靠右邊走很危險,所以我原則是會靠右邊走,但有時會依情況走左邊,這是保護自身安全的方法之一哦
拉不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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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3 01:07:19 |只看該作者
禮讓是台灣人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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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3 01:01:36 |只看該作者
藝術大道上之人行道較靠近馬路之路面上設有腳踏車圖案,亦就是該路段可行駛腳踏車。而76米人行道行人皆可行走,但行走於藝術大道上的行人大部分人亦較喜歡行走於有腳踏車圖案之路段往往造成行人與腳踏車有爭道之情形。
) d1 A" O# \: o8 S2 u建議設有腳踏車圖案之路段盡量讓給腳踏車行駛,而行人則盡量行走於靠石椅右側較寬之人行道上,如此可保障人車行駛及行走在人行道上的安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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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3 00:45:54 |只看該作者
拿鐵 發表於 2011-5-12 15:15
% E- f2 Q9 [% B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2/2/2reeg.html
- r+ u) H+ k  X. @2 i* l) u9 G1 f
& g: z: n: ]9 n/ a1 [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 [! K* e+ W% G7 f' i
在台灣!以前有個不成文的交通解決問題。" J. @* ^) w0 v% D  ^8 J" c
只要發生車禍,錯的~一定是【大台】的錯。
: e# e6 G, G' Y3 |! m) B例如:! v0 ^4 v) x9 `: p: O$ x
機車撞到人,永遠是機車的錯。
: m! S( q: G' B3 m汽車撞到機車,永遠都是汽車的錯。
- }6 w; c  Z$ H( A: o
6 ~* `$ U# e8 A0 k# b# i就這樣不公平的處理之下,慢慢的就現了所謂的路權!. l- V. R; c( g3 P9 @$ _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就以路權作為依據來進行審理。
) X- |4 I% N  v" `+ m4 z# f6 |這個問題就出現在一個烏龍事件上,才開始被重視。3 X: u- I3 P/ I5 ]4 y  v
# I3 Q+ a$ D. o2 u6 z
這個事件是這樣的,有天某個林姓駕駛人,在下交流道時,撞到一名婦人。, p1 D" q! w, o# ?8 J7 S8 K$ `
最後該駕駛員必須賠償這名婦人,之後該駕駛員不服上訴。4 Z/ W4 Y8 l3 D
檢察官起訴理由【應注意而未注意】(記住這名詞喔!!)0 r1 X! i3 j+ D8 R/ w
這時法官看了這個理由,反問檢察官,當你下交流到時,你會覺得有人嗎?
# U: n' ]' v: `# O問題就在這裡了,理應不該有人出現!這時檢察官回應【應注意而未注意】。
& [6 e% J* F' w1 o很多交通案子都是用這名詞,而判定駕駛人有錯。
) V# w: |( ^9 p1 H/ ]6 V, [但是這個案子改判駕駛員沒罪,也不用人和賠償,為什麼呢?7 T* K6 Y5 ]3 V, p9 b8 U5 S
法官最後裁定,國道出入口,不應有人經過,此乃駕駛人用路範圍故被告無罪。- ~! s, R. m3 y0 d, X- U
就這樣一個案子,路權觀念逐漸被建立起來。- o/ l1 D) }% M+ o# Q

' v- I! K; h# k$ e一般的道德觀念還是以大小來區分,大的還是必須付道德責任。5 }2 l2 S- Y9 }3 L: ]* n
導致怎麼和解,都解決不了,不過現在只要上法院,就是看對錯了,已經不再是大台的錯。5 A( W1 l( O" r
* g+ o" y, i! C' q- y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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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路被車輛撞到肇事與行人行走於人行道肇事情形不同。% p- c3 J, K9 q
藝術大道上及台北市很多人行道上均設有人車共道(腳踏車與行人)標誌且附牌註明行人優先,就是人行道行人及腳踏車均可通行,但行人及腳踏車共道時行人優先通行。但人行道上同時設有人行道及腳踏車專用道時則應依其車道行駛。- T/ m  z. Q, |) I3 {/ z4 W, D  ?
行人穿越道路(過馬路)應行走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穿越道路(並不得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在禁止穿越(設有禁止穿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攔路段或三個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詳文請參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3-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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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3 00:34:2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k800425 的文章
, P- w/ J) L0 s2 B: X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V% n  x, S8 S! ?; v- D

5 y0 b. t  a7 X$ A& \; ]) N  關於你的疑問,上面這段文字其實說明得很清楚,原則上還是「行人優先」,即使是自行車專用道,也要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所以我想就請自行車騎士多點耐心,主動禮讓吧!畢竟行人安全是最薄弱,也是最需要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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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1-5-12 22:30 編輯
  f+ J. }  O; p4 B; X9 b
k800425 發表於 2011-5-12 20:33 : Y! B6 X2 b+ e! D
回覆 阿Q 的文章
% T% K4 w! X) |5 W
! m8 ~, e; ^+ F8 w) h+ k1 N+ E我沒看到大義路的牌子
' s, G' E# X. @# x3 t- w

, V! [/ m) B$ n1 _  [% h關於「走路靠右邊」這點,交通大隊好像宣導過很多次了:4 @. [5 X2 X- s9 n  m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中,只有規定走路要靠邊,從來沒有規定走路要靠右邊,而且「背向來車很危險、面向來車才安全。」
, G2 E* q6 M/ t. i5 Z! i" f但我想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藝術大道既允許行人與自行車共用,大家就互相注意,互相禮讓吧,橫衝直撞又亂按鈴的騎士固然不對,但把藝術大道當自家庭院 (這點請遠雄住戶不要挑我語病) 或遊樂場亂跑亂闖的行人也不應該。
/ Z. f6 C, f; ]; X9 X" Y9 l不過,畢竟藝術大道的用意不在「運輸」,而是「休閒」,騎慢點總是好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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