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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健保欠費 可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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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2 01:05:09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e3 q. v9 N. A* Y0 g中壢市李君問:其99年度除繳交該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Z; O2 R  c1 S" y/ c6 I

% `% I- `4 R- |1 P1 A/ e3 J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之限制。又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規定,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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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8 Y' K4 \, W+ j5 [【2011/05/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0 S. r/ M8 s8 T4 b7 P$ y
居住在北大特區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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