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2 ]" H3 u: S" a' v* I 3 n ?9 m$ L- n' I8 C資料來源:http://gcis.nat.gov.tw/question_a1_980413_Q1.htm(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