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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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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6 X2 E1 J2 |- L& h$ |* J( H3 ?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2 h$ m* }1 P% `5 A$ H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M! N8 [; j9 I4 y8 ]% j
! H4 E5 d9 F9 I7 r, c0 m0 t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P1 D# d( a6 U) q- w4 t( S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T3 V4 V0 }4 V; m: A,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M0 ^8 d! u7 }' }  n% E$ @( y- s
500萬元。
) y1 l9 o8 d9 @+ ]9 c6 {7 C
$ E' t5 l  f$ n9 v( Z" F" m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0 t1 l3 |6 d# \7 x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q- M. q" P" _+ u, Q( h: e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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