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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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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2 N/ C+ o4 c0 C4 E; s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 {  s) R8 H; f. e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7 _* y, h" v8 V/ f5 H- @, J

8 T3 j8 T, R) B; V2 y, ]9 N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 j4 j5 U! G; q4 h! W' n;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h0 X6 E2 X* b$ E7 a,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 E0 _: s# b; c5 |% W3 V; Q* N500萬元。! t3 v& [' v4 s% C
" T2 p8 ?. x) T/ h: f: n0 P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 }: Y* ~" A! S9 G# V) L- b- b3 u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9 v" O  e. [) E$ H% x! i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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