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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分享>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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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7 10:18:32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
5 ]$ L" t. o6 s1 o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
! `/ @7 e- Q" R: C% L" I& H/ ?7 `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3 E9 \! L: p# R8 M/ W4 z
: x9 t0 n1 a: L, m, p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 ^) c. w2 Z3 D1 ~7 Y( N. E8 M
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 @, M  l9 i8 M9 H: |
,其102年1月至103年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
' Z( W7 f) \$ s& I+ f500萬元。( B' |) D5 h" E9 r1 ?! I

; w0 [  _- Z$ c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M: k/ v  f0 U; ~/ a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O* e; c, b: \. m
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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