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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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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3 12:15:0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7 x' M5 a% I# u0 u- T
更新日期:2010/12/23 09:25 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7 Z7 q$ b9 ~9 K4 ~% Z「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J9 {% \+ t. X) C. n9 y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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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 q0 E+ b# t7 t.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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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r& F; M+ ~6 F8 h7 I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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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 b  o# _3 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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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4 15:03:0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都都 於 2011-8-4 15:03 編輯
* G# K2 r6 ?6 L1 {% y3 Z
5 I( h1 H! g8 N: n2 }; L9 ^自從 金融海嘯後~~  責任制成了雇主的金箍棒 ...( {7 y. o0 L3 y' N4 i. F6 |7 m$ i8 `
把加班費 還給我~~~  
遇事瀟灑一點,看事糊塗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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