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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帳戶未辦掛失 遭法院認定幫助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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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24 17:56:53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帳戶未辦掛失 遭法院認定幫助詐欺& Z+ [) c  f- D0 K
: N, _+ Z1 k& ~4 C1 z# _8 L
更新日期:2010/03/24 14:15 ' v' Z% s, X# }( @$ {& z3 }

- u6 ^7 Z/ H3 I5 ?: _+ s(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4日電)1 名女子涉嫌將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遭法辦,雖然她表示因不慎遺失提款卡等資料才被盜用,但法院認為她曾受高等教育,卻未立即辦理掛失,認定是詐欺幫助犯,判刑6個月。* h4 d- v4 }% Z3 x.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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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_7 l: a7 W( E) K: t!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曾留學國外的鍾姓女子,民國97年12月2 日至銀行開戶,但開戶後3天,鍾女的帳戶即遭詐騙集團使用,騙走1名被害人新台幣30萬元;全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將鍾女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k# G/ V0 {5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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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l  [2 s3 p1 r1 [. U  q北院審理時,鍾姓女子表示開戶隔1 天,不慎將內有存摺、提款卡、印章等資料的手提袋遺落在計程車內,當時因認為帳戶內只有開戶時存進的1000元,損失不大,因而未至警局備案,2 天後銀行人員通知她帳戶被管制,才得知遭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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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p& Z( |1 h! l; C. Y& f
. Y* O# h% k3 H2 p( B6 e7 F0 |4 }鍾姓女子並向法官表示,多年前曾遭詐騙集團騙走300 多萬元,對詐騙集團深惡痛絕,再加上自己接受高等教育,家境十分優渥,沒必要貪圖販賣人頭帳戶的蠅頭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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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審理後認定,鍾姓女子開戶後曾更改提款卡密碼,若非蓄意提供,詐騙集團根本無從得知新密碼,且鍾女受過高等教育,理應知道帳戶遺失可能帶來的後果,卻未第一時間辦理掛失,因而認定鍾女所言僅為推卸責任,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9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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