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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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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4 12:19:5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 ]& j% e+ U6 [! w% p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 N5 R, p4 z( P% d9 ]* S8 f* [2 a& _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8 E0 o# W6 s3 ~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9 E0 e( A* @; s/ v7 J* N9 {0 Z2 M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 \0 p" E8 ]  Y5 R' \3 `5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 }$ y4 q3 p/ Y* n4 L  @' N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 a& ~+ e. k. U) B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3 z+ K$ k( q+ I6 E0 E- f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G9 h5 l) D) c, o0 B  S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L  s) O- A& }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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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怎麼了?都法律系畢業了一點基本的禮貌性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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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 E# n5 D* h- L

* B+ [  ~( ^+ Z/ ?( i【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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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7 o* l$ a; E& |( P各執一詞6 d% V& n- ^) [;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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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 X; K3 g! v( G" V  O9 s

6 O/ T6 R' h* w! [& S3 i$ `; J/ _# C5 j
% c+ C6 {. S1 P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1 h' s7 `/ @+ i3 T& [

% P9 K/ a2 e' n/ d: Q5 b& n/ _5 O, q9 M1 U7 A
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 g  h- _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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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8 e2 ~7 d$ i' q  I; A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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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 f" S/ N2 Q0 L6 n: ]
& g8 O; D5 X; E3 r' D" u/ b. h

: p& _* f5 U2 H4 d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9 C0 N* `9 z. N2 G9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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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9 `5 [  L" x; [) W4 z& a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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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 Q8 F2 l  }+ E6 g8 Z; K* j# f+ P: B* R% @5 }3 [( b! C6 ]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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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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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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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3:22:05 |只看該作者
今天自由時報有澄清耶~ 說昨天那餵拾金有昧的小姐,其實沒有要拿錢,是丟錢的婦人堅持要給的。
4 |, `+ `5 [/ h# L  p1 s兩人拉扯的狀況,被志工人員發現錯誤解讀成這樣的.....哎呀~現在的媒體,真的都沒搞清楚狀況就亂報,真是該打屁股~
~貪婪是最真實的貧窮,滿足是最真實的財富~

~最困難的不是面對挫折打擊,最困難的是面對各種挫折打擊,卻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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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2:34:22 |只看該作者
覺得女學生的說法太牽強了! 即使她說那位單親媽媽要付酬勞給他, 但即然已經知道對方家境不好了, 為何硬要拿那麼高的酬勞? 總覺得捐款是因為發現事情鬧大了, 沒法子拗回, 不得已才做的舉動...用這種方捐款, 一點都不令人感動,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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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0 Z2 o8 C! Y6 ^9 W0 {( j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a7 ~& Q1 a) O4 o

% O( J' [" M: a* s- ?- k1. 即便撿到錢的 ...
2 D2 X' Q+ C  j+ ]8 f, Q
贊!!!!!
0 H" g  P. Y3 h+ F# [
# v- n; V6 ?. l6 ~; o6 [  H5 a也許有的人此生就是沒有機會遇到這樣的事,所以他無法體會吧!4 P. o; f6 Z/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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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者: 還好撿回了七成 貪婪者: 幹 被拿走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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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失的人不是極需用錢的單親媽媽...或許大家不會覺得有多嚴重吧....女學生以他把錢捐出去,就認為他是理所當然....問題是如果這位單親媽媽其實需要的是三萬元,但他只有兩萬一....這時....硬要他去做愛心捐錢就真的比較強人所難....而且就如大學生說的...若是婦人本來就有開口說要給紅包....那就看他心意啊...給ㄧ千就捐ㄧ千...給兩千就捐兩千....幹嘛要強迫人家捐6300勒......還怪媒體偏頗....
減肥是一輩子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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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 Y* L( e7 Z  D( A) `# F$ ?7 \/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u2 _& R( j8 d. k
  A$ N4 e  V9 V0 f% [3 m
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 |4 C/ `, F9 y9 c說的好
1 x0 R4 d# u. z拾金不昧是值得鼓勵的好事
  I% y: s+ ]5 g- Y/ \* V失主失而復得,付出一些回饋也是應該) ^; R) f  m3 K
總比石沉大海好的太多
! ?! k$ u( k/ i$ |3 x+ e只是,這位小姐既然有拾金不昧情操
5 w5 p6 V, q8 \$ |& n( V6 |& s# J在獲知拾得的錢是位可憐的單親媽媽時,能無條件的全數奉還9 ?! ~/ d( J: L1 f8 v  u# b, ?
我想這樣的情操,才更能符合拾金不昧的偉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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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0:4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也認識很多良善的法律人,為善不欲人知。5 `0 m: N! c. `8 |, G  ~0 _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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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到這段新聞也是嚇傻了
2 g2 R9 C8 m. E  k6 r% {% l, P$ n7 o; u9 S4 }2 X
越是讀法律越是會欺人太甚,7 }, ^" p0 g( L* W& {
2 W2 j  a: r, @+ \! v
因為她們懂法律站的住腳, 情,理 會是最後才會去想% r7 ?( n! \3 _6 G. s8 R+ X
2 _( Z: Y. R* b/ E% X3 D8 u
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她會捐出去,8 p! z: g9 k' c/ U% n) C. R8 t
# h( O; A( z. ]0 l0 G( N2 ~! z  s
因為失主自己就是窮苦人啊!! a0 q% ~6 ]: [% C

, q1 g' F% p  d$ t' M# ^$ Y5 ]哪會是近水救遠火,不相信 不相信% ^" {" |- }-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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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5 V* _& e% j呵呵!有您這種人真好!世界上到處都是可憐的人!
+ c3 A% t& y: F我相信以你這種魄力~一定會有很多人得到你的幫助的~( _9 u! `3 q+ m, f0 o#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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