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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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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4 12:19:5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 y& R5 H/ A  L6 Y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4 C- X  ~. V: ]% p% b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8 F0 h" {; t) R0 m# O/ ?6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0 @: Q/ h( N# w& A$ O( ^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 @3 r7 o3 b! |0 g  c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 ?+ M; b' [" x9 n6 Y  P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9 `4 T& i/ Z2 E' V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 {0 L  o9 }8 i( q+ u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 }" {. k- H2 L' W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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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怎麼了?都法律系畢業了一點基本的禮貌性都沒有?% Z1 _. ^8 `) C#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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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4:43:43 |只看該作者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 _/ d. S9 N( c
/ z- x, [: j( D) Y【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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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 T/ w  r. |6 G; A
8 ~# t3 G: o- M  z$ W" x6 z各執一詞9 y" F) h* s2 t3 }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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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N: o' u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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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d) Q$ \2 n. o7 `7 N: {/ i
' A/ a  A7 z  o, D6 {$ r7 f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2 P3 o( {% B) ?

8 R: n+ J) h$ i4 F
6 u% R. Z4 W' w9 P; Y0 ^. z" O! \( I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8 [  U9 x, O: }4 U' K
: ~2 w* t; P! U4 _. y

1 J: R4 y( g4 r# _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 G) G5 y% @. ~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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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 |3 M2 Y2 n1 d, p. b! M! j* d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4 ?* ?. C- }" c2 r. S6 T+ z

, v6 H5 V  {5 p0 ~2 o
; m# Q( D8 ~3 K0 z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
- j" Q: n! l& F7 G: ]) d
  M% t) p7 I2 m- h: a- @. d
: N& S3 P. e2 ^; }3 L. c* t- X- B' h. }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7 D* I0 @6 k  w; S( R% c% ?

# o1 `  [' E) P) T
+ O) y  T$ b8 n2 f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5 H5 n! S( j& m2 O0 y& T4 u% L4 h4 T  J8 K
《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S& E) m0 W, v/ _3 S6 ?
% a7 }5 {$ i' S- \  {0 K' b& A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  z. D+ s) i9 D2 i! S7 K5 m" J

  T& H: k2 _( R# c/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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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3:22:05 |只看該作者
今天自由時報有澄清耶~ 說昨天那餵拾金有昧的小姐,其實沒有要拿錢,是丟錢的婦人堅持要給的。
+ W8 A# M1 N# M9 c: o/ @兩人拉扯的狀況,被志工人員發現錯誤解讀成這樣的.....哎呀~現在的媒體,真的都沒搞清楚狀況就亂報,真是該打屁股~
~貪婪是最真實的貧窮,滿足是最真實的財富~

~最困難的不是面對挫折打擊,最困難的是面對各種挫折打擊,卻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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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2:34:22 |只看該作者
覺得女學生的說法太牽強了! 即使她說那位單親媽媽要付酬勞給他, 但即然已經知道對方家境不好了, 為何硬要拿那麼高的酬勞? 總覺得捐款是因為發現事情鬧大了, 沒法子拗回, 不得已才做的舉動...用這種方捐款, 一點都不令人感動,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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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 M: K! M; F5 m" `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 ]9 d7 r2 P- I4 E1 q$ V% F9 b+ N- y( L
1. 即便撿到錢的 ...
8 Y: t( E" `$ J, F0 t+ y
贊!!!!!1 V/ A+ C- b3 y1 j% a/ C, n/ q

" Z# w# S/ N. r8 }" q9 ], i; t, W也許有的人此生就是沒有機會遇到這樣的事,所以他無法體會吧!- m  O* A, i) M! z  A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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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41:36 |只看該作者
感恩者: 還好撿回了七成 貪婪者: 幹 被拿走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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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19:38 |只看該作者
如果遺失的人不是極需用錢的單親媽媽...或許大家不會覺得有多嚴重吧....女學生以他把錢捐出去,就認為他是理所當然....問題是如果這位單親媽媽其實需要的是三萬元,但他只有兩萬一....這時....硬要他去做愛心捐錢就真的比較強人所難....而且就如大學生說的...若是婦人本來就有開口說要給紅包....那就看他心意啊...給ㄧ千就捐ㄧ千...給兩千就捐兩千....幹嘛要強迫人家捐6300勒......還怪媒體偏頗....
減肥是一輩子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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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1 T" s8 e  P$ w0 [" N: I8 _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 D9 R; e- @- J' v
) A$ H4 ]. W. C0 g, x  `; M1 F1 u$ Q5 b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 S; M& w* ?) X4 c% E# @+ I說的好 5 @. s2 ?+ I% p8 z/ y  N" g6 D4 C/ L
拾金不昧是值得鼓勵的好事: s, B! N( Z! v* N
失主失而復得,付出一些回饋也是應該* o5 F$ I' C$ a; K
總比石沉大海好的太多
0 ]4 B/ T* V2 `! e8 @3 f, l只是,這位小姐既然有拾金不昧情操
2 I9 Y) x% m# |# S在獲知拾得的錢是位可憐的單親媽媽時,能無條件的全數奉還) Z1 m. F. ~. R# Z7 S& i
我想這樣的情操,才更能符合拾金不昧的偉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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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0:4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也認識很多良善的法律人,為善不欲人知。# j/ h/ Z6 Q0 c& d0 H2 g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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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0:10:10 |只看該作者
今天我看到這段新聞也是嚇傻了
3 S( l# g5 z6 W! |& W( _
( U2 K5 X' P; a# ~% d1 k7 P$ U 越是讀法律越是會欺人太甚,8 U" T0 Q9 I1 z, y) v4 @

4 T, B1 z4 D5 n因為她們懂法律站的住腳, 情,理 會是最後才會去想
* u* A4 Y$ T$ c3 U( X  d- L7 ]% G; U( x
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她會捐出去,
% o. q$ z& ~* n- G0 m: x
% P4 S: {/ z" `/ u: S因為失主自己就是窮苦人啊!
- f' b8 b! T, N; K! F9 |" N; t; a$ C5 b( {" ~: b% [7 L
哪會是近水救遠火,不相信 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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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 X' d3 o. F6 l8 }* j: W
特別的店家 https://m.facebook.com/MoTaCafe?refsrc=https%3A%2F%2Fwww.facebook.com%2FMoTaC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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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有您這種人真好!世界上到處都是可憐的人!5 {: D: q" [) M/ j. Y8 Q+ ~
我相信以你這種魄力~一定會有很多人得到你的幫助的~# R) L5 [7 u4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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