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0805|回覆: 6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綜合新聞]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複製鏈接]

15

主題

19

好友

564

積分

國中生

Rank: 4

文章
147
在線時間
56 小時
回到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0-12-14 12:19:5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 O! F9 @; H  S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 R, k' Q6 E6 f+ ]6 H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1 g* x( f) V5 i1 k' P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1 |: M& H4 `- y+ t' w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 W' ?0 S0 R& Y6 @- a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s+ n+ D! y& W% n1 L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 t$ r. S% p% t' l6 |- y4 a; N0 H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 I* J3 d  v8 a- L1 _" x+ x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Z9 Q, E- Z  h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7 _/ j( c# B4 N) T5 V
. \* }! e  l5 Q

6 u1 D. f* o9 S3 c5 ~. x  b& x現在的社會怎麼了?都法律系畢業了一點基本的禮貌性都沒有?+ v2 _3 J; o. W, b. s  Q0 c5 Q& s, `

  ]# `. L7 S# o$ Z0 ^
% |8 u$ j' w8 V7 S6 l3 J' y! G: l
  g$ R- w, v, d8 R1 e0 y

本文章子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175

主題

194

好友

1萬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7432
在線時間
3101 小時
60
發表於 2010-12-15 14:43:43 |只看該作者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 {( F0 f. v) j* I

" l, y! ^3 k  n【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2 [. j6 N* {( W- `. {9 A
0 E3 r( Q9 }/ j7 ~+ g- L& W, r5 r- b/ i9 A- P3 _6 ^
各執一詞9 ^5 ?" Z' h- p0 ^3 ~& Q
/ i: E/ v" x. A( Z
% ^- G( v& V7 {
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 \8 U: y! \& |( [8 m# J: K, x) b
; u1 k% E5 {$ ^" b) i/ U
. f- T" q& Q" ]3 C" `) p
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
5 L' D5 T. x! ^2 V! G9 R# h
6 r$ @6 ~. I: ?& ~1 Y' Y6 U+ u/ Q
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4 L% G1 Z% f/ ^9 h- J5 e! {  u4 W! F- W+ Z
" Q, l' `5 n/ r" [# X8 E1 q+ P' }
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 P' F. w  ?* {4 K+ [  P2 k. y! ~
! ]1 N% P6 ?; d* m' j4 W* }

1 G1 ?6 {# o8 y& t+ [* B* h: T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J. E; B8 H! d+ A4 w  e

* e* i$ O& g$ \2 o* w$ N
3 ^5 l1 M- [- v3 a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
* @+ T0 t# r6 b3 C; h! P+ d; y/ F( {. S2 P6 g% r

, s* d, C" a# \* ]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
, _% ]# `* k" f3 e. |. m
. i, b# f" M9 f+ ^1 L# |* U" G7 ^' C5 G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 c, q8 J: b) N2 e& r/ W- C6 g% Z
$ T5 R3 t* ~& }  q% C0 R《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y5 S( i/ f) o7 c& {3 r

& U/ g! \6 U6 L1 E) [. v6 x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1 R0 }4 S4 ~8 m: M5 h5 J) R* }

0 z, ?' {5 t  F3 c( O

260

主題

125

好友

5951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3024
在線時間
835 小時
59
發表於 2010-12-15 13:22:05 |只看該作者
今天自由時報有澄清耶~ 說昨天那餵拾金有昧的小姐,其實沒有要拿錢,是丟錢的婦人堅持要給的。# V; P. `/ `# X4 X/ V7 d
兩人拉扯的狀況,被志工人員發現錯誤解讀成這樣的.....哎呀~現在的媒體,真的都沒搞清楚狀況就亂報,真是該打屁股~
~貪婪是最真實的貧窮,滿足是最真實的財富~

~最困難的不是面對挫折打擊,最困難的是面對各種挫折打擊,卻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73

主題

67

好友

4362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624
在線時間
2345 小時
58
發表於 2010-12-15 12:34:22 |只看該作者
覺得女學生的說法太牽強了! 即使她說那位單親媽媽要付酬勞給他, 但即然已經知道對方家境不好了, 為何硬要拿那麼高的酬勞? 總覺得捐款是因為發現事情鬧大了, 沒法子拗回, 不得已才做的舉動...用這種方捐款, 一點都不令人感動, "假"

45

主題

30

好友

1083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412
在線時間
299 小時
57
發表於 2010-12-15 12:32:49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1 z! ~) J& E. d! h: I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8 |# m+ V& B0 o, }9 Q
- _9 g5 ?: P: G  H# H: }% }% R( i
1. 即便撿到錢的 ...

8 F2 A; K) Q9 L( U6 v4 m$ f9 `# o贊!!!!!
& l% F0 g7 o4 j: l' |# s4 k9 ~0 Q
* d9 e. }7 n" H' W' B) s. X* ~: m也許有的人此生就是沒有機會遇到這樣的事,所以他無法體會吧!* U9 s6 b2 g/ x- ?2 ]- l! M
公道自在人心

1

主題

0

好友

369

積分

國小生

Rank: 3Rank: 3

文章
104
在線時間
134 小時
56
發表於 2010-12-15 11:41:36 |只看該作者
感恩者: 還好撿回了七成 貪婪者: 幹 被拿走了三成!!!

32

主題

53

好友

2727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社區
大學風呂
文章
1229
在線時間
748 小時
55
發表於 2010-12-15 11:19:38 |只看該作者
如果遺失的人不是極需用錢的單親媽媽...或許大家不會覺得有多嚴重吧....女學生以他把錢捐出去,就認為他是理所當然....問題是如果這位單親媽媽其實需要的是三萬元,但他只有兩萬一....這時....硬要他去做愛心捐錢就真的比較強人所難....而且就如大學生說的...若是婦人本來就有開口說要給紅包....那就看他心意啊...給ㄧ千就捐ㄧ千...給兩千就捐兩千....幹嘛要強迫人家捐6300勒......還怪媒體偏頗....
減肥是一輩子的事業....

9

主題

43

好友

1922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635
在線時間
274 小時
54
發表於 2010-12-15 01:11:44 |只看該作者
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5 @1 w* }; `+ Q0 d. a4 j2 z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 I) r+ M9 O  t! s7 c* A- G" H) r: m" Y8 u* x
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 o" t' c  i2 K8 A* ]! H
說的好
  \* ~% B8 }$ R4 X拾金不昧是值得鼓勵的好事% L6 F- g5 M& r
失主失而復得,付出一些回饋也是應該$ I; J  D3 X/ y/ L! P- j, k
總比石沉大海好的太多) @$ k2 G/ ^/ w! d
只是,這位小姐既然有拾金不昧情操2 A. Z8 R- N  ^& \
在獲知拾得的錢是位可憐的單親媽媽時,能無條件的全數奉還
9 @; C  L3 d" k' n: b+ N8 m4 H我想這樣的情操,才更能符合拾金不昧的偉大精神

175

主題

194

好友

1萬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7432
在線時間
3101 小時
53
發表於 2010-12-15 00:4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也認識很多良善的法律人,為善不欲人知。
. S4 E& R7 ~" h.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囉~~

23

主題

131

好友

800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519
在線時間
133 小時
52
發表於 2010-12-15 00:10:10 |只看該作者
今天我看到這段新聞也是嚇傻了 ' }5 A% N5 j# I. p4 B- P

) K, ]% v4 x6 C, q& w7 h9 f' G( L7 L8 w 越是讀法律越是會欺人太甚,
2 L! A; T1 [# Z5 V' U3 y+ v6 P
! c$ T1 m: D5 ?8 y, @* a  U6 `: I因為她們懂法律站的住腳, 情,理 會是最後才會去想8 _) P. A% s* z, `( J/ Z6 `

* H! G6 R% x0 p& e- v, F6 P6 ` 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她會捐出去,# s4 G6 a! g- H( \! D1 E6 q

5 I, K' L  Q0 i+ P& P, R因為失主自己就是窮苦人啊!
* D7 W$ o/ m/ Q) }& K) _$ B! O3 ?$ I! ]/ \7 z
哪會是近水救遠火,不相信 不相信2 L3 Q; D1 H& C: t" z0 @3 k
3 r4 c7 B5 y$ o5 ]1 t
特別的店家 https://m.facebook.com/MoTaCafe?refsrc=https%3A%2F%2Fwww.facebook.com%2FMoTaCafe

132

主題

42

好友

2827

積分

大學生

Rank: 6Rank: 6

文章
841
在線時間
883 小時
51
發表於 2010-12-14 23:45:2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新同學 的文章
/ L/ ?7 K  n6 g5 C2 O1 C+ }. C/ K  O2 d0 E" F4 {: D3 r8 g
呵呵!有您這種人真好!世界上到處都是可憐的人!
, b7 F# O- S2 q& ~7 k: K$ W; s我相信以你這種魄力~一定會有很多人得到你的幫助的~
% b1 G( Q7 S( T8 F8 c, p2 ~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