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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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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4 12:19:5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7 x1 f2 v! N3 [# I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9 E+ H! o$ {8 n& x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D7 n* I/ q" c8 H- Y4 `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 p6 P( {% Y8 y5 ~0 A6 ?5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4 y$ |! H2 p, a& H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5 y% r$ z6 O; t( G' U7 D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 \5 S7 T( W$ D) K6 D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 Y" |1 p  T; L; h1 c6 X$ j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5 V0 _% x& I& F2 H! T! q( V4 f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V- A' f8 {5 X& l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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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怎麼了?都法律系畢業了一點基本的禮貌性都沒有?" P3 p3 L% N$ ]9 {+ z3 b%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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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4:43:43 |只看該作者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1 [0 Y1 ^  s8 v7 V& r/ j' `. o% `
% Y% l/ g) q5 t
【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 m0 V- `7 r! e6 z) D8 H2 p. w
( v% s" [( d$ o' y' Q

" j7 {. S6 o5 a% Z" G各執一詞
8 C# ^  K4 S+ o, L' N: ?7 v6 t' G' ~" c) c% C
0 P5 p- G) J$ s$ F# B/ p$ x
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
0 ~, ?! D6 Q"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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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J9 l  f+ m; ]0 a. h5 Q: Q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 y+ o9 r6 f)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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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d6 R& |' P- T/ y; x3 M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1 A, b: o8 W$ t. c  q. \& T0 E"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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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
5 h0 Y. @8 A' F!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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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4 j. O5 k4 `3 l& z9 s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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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P# @( f* j  U- L, {( J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1 r- `2 l8 Q' f7 _3 ^' H

  m; l% Q) W9 L6 A
$ c) D3 E; m2 W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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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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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x- [! N3 a5 R6 t《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 _2 ?0 g/ e& k* C* ~2 ]2 }+ h  a
! e* x8 V$ x' F- F6 T8 A# I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 w" h: s( K! \9 I- S-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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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3:22:05 |只看該作者
今天自由時報有澄清耶~ 說昨天那餵拾金有昧的小姐,其實沒有要拿錢,是丟錢的婦人堅持要給的。
: n6 e" m; t' h兩人拉扯的狀況,被志工人員發現錯誤解讀成這樣的.....哎呀~現在的媒體,真的都沒搞清楚狀況就亂報,真是該打屁股~
~貪婪是最真實的貧窮,滿足是最真實的財富~

~最困難的不是面對挫折打擊,最困難的是面對各種挫折打擊,卻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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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2:34:22 |只看該作者
覺得女學生的說法太牽強了! 即使她說那位單親媽媽要付酬勞給他, 但即然已經知道對方家境不好了, 為何硬要拿那麼高的酬勞? 總覺得捐款是因為發現事情鬧大了, 沒法子拗回, 不得已才做的舉動...用這種方捐款, 一點都不令人感動,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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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2:32:49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7 v! n) H# Y. P  O" a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 [# \) {: l  q  G! Z/ D8 M
& J: q; g) i" d* W7 x1. 即便撿到錢的 ...

! Y. \" E- n% a贊!!!!!; A6 x8 J" {0 Y3 \9 b. v, z

: k$ I4 u# o% \! P0 C3 D4 x% Z+ E也許有的人此生就是沒有機會遇到這樣的事,所以他無法體會吧!
3 p4 f+ N4 ?9 i3 @6 M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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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41:36 |只看該作者
感恩者: 還好撿回了七成 貪婪者: 幹 被拿走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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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19:38 |只看該作者
如果遺失的人不是極需用錢的單親媽媽...或許大家不會覺得有多嚴重吧....女學生以他把錢捐出去,就認為他是理所當然....問題是如果這位單親媽媽其實需要的是三萬元,但他只有兩萬一....這時....硬要他去做愛心捐錢就真的比較強人所難....而且就如大學生說的...若是婦人本來就有開口說要給紅包....那就看他心意啊...給ㄧ千就捐ㄧ千...給兩千就捐兩千....幹嘛要強迫人家捐6300勒......還怪媒體偏頗....
減肥是一輩子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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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 B9 k% o6 C# A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0 m* j! C9 ~. g1 [' }" _& V$ p8 e& y
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 h9 L5 i0 a4 r0 b
說的好 1 @8 U- {; E6 N/ s. w
拾金不昧是值得鼓勵的好事
4 x' G. E$ s3 J- e! `: A失主失而復得,付出一些回饋也是應該
' y1 @# @) M. |4 o$ ]% D5 ]總比石沉大海好的太多
- ~' \: \: i3 M$ V1 Y3 H8 @只是,這位小姐既然有拾金不昧情操
. [* p( m2 f+ Z$ O/ N6 h3 B在獲知拾得的錢是位可憐的單親媽媽時,能無條件的全數奉還
5 O$ ]7 n: S  `6 a我想這樣的情操,才更能符合拾金不昧的偉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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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0:4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也認識很多良善的法律人,為善不欲人知。" S3 ]; W3 m% r) l' T7 p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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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0:10:10 |只看該作者
今天我看到這段新聞也是嚇傻了   V, v( }) H0 y) j
8 K! S* K. U7 a9 Z2 R' x& |9 k) q
越是讀法律越是會欺人太甚,
- [5 I2 e4 r! C' f) F- l8 G
" U& y2 j$ l/ i因為她們懂法律站的住腳, 情,理 會是最後才會去想" U. `- f% y6 f3 e2 ]; Y
5 M# q5 K3 M9 Y: g6 ~$ V
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她會捐出去,
  c. c6 B+ A: j' F7 R# Y- G/ D0 ?
* C- ~3 i) V8 `9 X/ g* I因為失主自己就是窮苦人啊!" D% R3 Z/ w: C  K9 `
  J4 ~% Q3 S0 y+ X3 M$ m$ C8 b7 o+ K
哪會是近水救遠火,不相信 不相信. {/ x: y# \9 z6 g- F6 T, p. P( X

! e7 O6 m" m5 ^: E& i
特別的店家 https://m.facebook.com/MoTaCafe?refsrc=https%3A%2F%2Fwww.facebook.com%2FMoTaC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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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4 23:45:2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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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X  O* ~1 m- @1 q" D; [  k呵呵!有您這種人真好!世界上到處都是可憐的人!
( W2 [" o) G% J- K; ]我相信以你這種魄力~一定會有很多人得到你的幫助的~
7 ^7 H" y1 y6 G9 v: g) s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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