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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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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4 12:19:57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前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f+ F4 R: u& Z- ^" m, T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w" _+ C4 t- d7 x. k! f, d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3 ^: h7 k, Z# [  G" a, ?; O- |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 t; c3 ~2 D# v& c* }; v) z/ X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 }5 m2 \  T" M; ?; w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4 T2 M3 ~9 x) b  [" ~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 d7 u3 \9 ~( r. l  Q7 u4 ]4 g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W* \7 s  b0 n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9 d  O& G( ?2 ^  \3 y% k* J8 a6 e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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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 K2 Q! F& _- }* I3 d現在的社會怎麼了?都法律系畢業了一點基本的禮貌性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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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  [1 c# {0 k0 B: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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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4:43:43 |只看該作者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6 }! k% |; G! f6 U# G; B
- U' q* p8 z7 j5 e  ^2 [【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 c& r2 \( K1 U
: F1 ~: Y% d' L* g& u! e3 K
" R: _: q3 G' e) i; W! u( t各執一詞
: B& F9 Y! m) r
, ^2 h' L( m1 p% }% @4 d& g! ], l8 @8 M4 B
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5 E2 |7 ]- H6 C+ ]: @
% `/ B- t8 h$ E, B

# M. @  R5 F4 S# }2 Z  h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 p# X& S( {% T

- [4 z+ i# o$ l2 I1 t: k, L+ M0 o; H8 y
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F) l( F# o- o) i: N9 E% p1 |
1 o0 c$ [+ H7 k0 Y(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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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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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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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D* i5 Y2 `1 a6 u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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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l( v' f: p0 N9 j5 c& v5 g( [/ e9 J+ P
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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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0 g9 u) k8 t$ m: U5 b" W; W, q1 B, e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s; p1 [' d$ p/ M! C1 v7 p

7 G: k( w" |) e* r《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p' b3 e! x+ v8 n3 _

3 G& a! \0 o. w- _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 K/ i7 B, ?! @

. a6 j7 ~0 J* _4 e- @#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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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3:22:05 |只看該作者
今天自由時報有澄清耶~ 說昨天那餵拾金有昧的小姐,其實沒有要拿錢,是丟錢的婦人堅持要給的。7 B+ Z4 U" J; Q
兩人拉扯的狀況,被志工人員發現錯誤解讀成這樣的.....哎呀~現在的媒體,真的都沒搞清楚狀況就亂報,真是該打屁股~
~貪婪是最真實的貧窮,滿足是最真實的財富~

~最困難的不是面對挫折打擊,最困難的是面對各種挫折打擊,卻沒有失去對人世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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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2:34:22 |只看該作者
覺得女學生的說法太牽強了! 即使她說那位單親媽媽要付酬勞給他, 但即然已經知道對方家境不好了, 為何硬要拿那麼高的酬勞? 總覺得捐款是因為發現事情鬧大了, 沒法子拗回, 不得已才做的舉動...用這種方捐款, 一點都不令人感動,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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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7 M5 Z. b- N5 i- M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k" k2 m- S& E2 Z

, l0 P7 F' t# N" a- u/ q  s7 C( ^1. 即便撿到錢的 ...

. c6 N4 j6 {+ F+ Q贊!!!!!- A- T+ _0 k  {: A5 n: C) w
4 F3 L: B2 @8 g) [& Q3 F) X
也許有的人此生就是沒有機會遇到這樣的事,所以他無法體會吧!- S, o; S( A( U7 P* H4 g$ B  Y# S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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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者: 還好撿回了七成 貪婪者: 幹 被拿走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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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11:19:38 |只看該作者
如果遺失的人不是極需用錢的單親媽媽...或許大家不會覺得有多嚴重吧....女學生以他把錢捐出去,就認為他是理所當然....問題是如果這位單親媽媽其實需要的是三萬元,但他只有兩萬一....這時....硬要他去做愛心捐錢就真的比較強人所難....而且就如大學生說的...若是婦人本來就有開口說要給紅包....那就看他心意啊...給ㄧ千就捐ㄧ千...給兩千就捐兩千....幹嘛要強迫人家捐6300勒......還怪媒體偏頗....
減肥是一輩子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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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 A1 G& T6 Y9 W7 P. j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 h  o; p$ M" D# }
8 R$ c) {+ S. o  ?$ j  f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5 d" J: v, B6 T! \1 ?& f說的好 ; K& s. n) ?7 n1 l- h- X
拾金不昧是值得鼓勵的好事
, j6 c" d6 X" I2 N# u失主失而復得,付出一些回饋也是應該
9 n# U2 |8 Q! z9 u6 K8 [總比石沉大海好的太多
$ J% X3 ^! X7 O$ u# M3 }" A只是,這位小姐既然有拾金不昧情操  [. `/ W" r/ x. k/ w6 F% k
在獲知拾得的錢是位可憐的單親媽媽時,能無條件的全數奉還. T+ {) T5 M) Y: V$ V. u
我想這樣的情操,才更能符合拾金不昧的偉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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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00:47:53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也認識很多良善的法律人,為善不欲人知。% v0 ?# m( q* B0 I0 F$ H3 J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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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到這段新聞也是嚇傻了
# J6 H/ [; ?- S" Z& F( U- |2 q0 T  |9 {
越是讀法律越是會欺人太甚,, W9 J$ u& b' T0 o' v

" t" p( P5 M! D/ C' \因為她們懂法律站的住腳, 情,理 會是最後才會去想2 o1 L8 e/ ^1 L1 S
0 v, ~1 c1 d5 Q" Y! u, `+ N
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她會捐出去,
% I7 |+ j# Q. J7 w6 e: n5 A) y/ K8 ?! B9 R( W7 B9 K7 x. w
因為失主自己就是窮苦人啊!: Y3 S! ^) `$ _/ n* a- d/ f
. X+ V* T) e/ y/ `# O: {" D" Y
哪會是近水救遠火,不相信 不相信* ^" q  K. R5 x  i3 c1 h$ e$ M

$ P4 x: _0 |' D& u3 c. o1 v* M+ Z5 z
特別的店家 https://m.facebook.com/MoTaCafe?refsrc=https%3A%2F%2Fwww.facebook.com%2FMoTaC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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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  Y3 _! `& G5 ]5 B( O: z1 Z5 ^3 Q. P
呵呵!有您這種人真好!世界上到處都是可憐的人!# L2 _* h4 P9 y6 U& e
我相信以你這種魄力~一定會有很多人得到你的幫助的~
8 j" x* B3 t( v; y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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