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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記]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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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7 13:45:29 |只看該作者
1.618 發表於 2014-4-17 12:28
若"容忍歧見"很重要,那衝撞的這些人有做到"容忍歧見"嗎?
還是只有當官的需要"容忍歧見"
一般民眾不合自己 ...

您的論點是以"選舉/選票"來看,哪天若是連選舉的機會都沒有而是直接用"指派/官派"的呢?不知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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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7 13:19:18 |只看該作者
1.618 發表於 2014-4-16 17:34
滿清時代沒有選舉,所以才有衝撞的必要,而創建中華民國
現在的中華民國,從總統,立委,市長,議員,到里長 都 ...

我個人是覺得這與少數與多數無關,這是與"執政者"毀憲亂政有關,而他又是國民黨主席,所有權力(黨、政、軍)一手在握。
以目前馬卡茸急於統一的速度,我看,連2016年的選舉可能都沒有了。大家現在可以討論民主、法治,卻沒有真正去探討馬卡茸背後真正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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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baseball2002 + 1 感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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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7 12:28: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1.618 於 2014-4-17 12:29 編輯
rainbow 發表於 2014-4-16 19:34
讓馬總統來為我們開示吧~

總統府  總統札記


若"容忍歧見"很重要,那衝撞的這些人有做到"容忍歧見"嗎?
還是只有當官的需要"容忍歧見"
一般民眾不合自己意思時,想如何就如何?

美國總統歐巴馬希望他的健保政策可以通過
結果也如他願在民主黨眾議員人數較多的優勢下
通過了歐巴馬版的健保
可是下屆眾議院改選時,民主黨就選輸了
個人覺得這是個很好的例子

另外要通過健保前,美國也非常多人在街頭抗議,
但沒有像台灣包圍公署的事發生
更別說衝進去了
因為選票會表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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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6 21:52:42 |只看該作者
savard 發表於 2014-4-16 00:33
芬妮絲大大

我想你就不用再跟仙道彰和kw棒球多討論什麼了

芬妮絲大大

我想你就不用再跟仙道彰和kw棒球多討論什麼了
我了解你的想法及精神,我會說你是對的
希望有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不要擾亂及懷疑妳自己的思考

沒有誰能靠辯論去改變某人根深柢固的政治思想,其實也包括你自己
除非自己覺悟
你說他違法亂紀,他就跟你講是公民不服從+抵抗權...呵呵
這種東西辯個三天三夜也沒結果

要討論好歹人要認對,名字要講對。
人家明明後面有個2002你不講,三井壽也認成仙道彰,語病倒是很會挑,要不要回去把灌籃高手再看個兩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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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6 20:24: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nthonychen 於 2014-4-16 21:55 編輯
savard 發表於 2014-4-16 01:03
有點睡不著....
來來來~
先幫你解讀一些仙道彰的話,我不得不佩服他


有點睡不著....
來來來~
先幫你解讀一些仙道彰的話,我不得不佩服他
説話說得很漂亮...

嚴格來說,分局長決定某團體「永久不得申請路權」其實是違法 (集會遊行法),
但是這個決定也很明顯的牴觸了集會遊行法的上位法律(也就是憲法) 所保障的集會自由。
所以很多人才說這個決定是違憲的。

「永久不得申請路權」?

看一下中正一分局的新聞稿是怎麼說的:

http://c1pp.tcpd.gov.tw/ct.asp?x ... 15035&mp=108021

前揭行為均顯示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這兩句意思差很大吧......
仙道彰說是"永久不能申請"
明明就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如果能"申請"就是還可以再申覆,但不能"申請",當然什麼都不行作啦.....


好啦好啦,被你抓到了個語病,很厲害是吼~
我的意思是,這種事前宣告「日後」全面不予准許的行為其實都逾越了
集會遊行法的範疇,更直接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所以不論是「申請」或是「許可」都是一樣的。


雖然水果報這次的學運讓人看出這是份逢中必反的報紙,不過隨著學運落幕似乎也恢復了正常
不過我是不會再花錢買這份報紙了...可以看一下


有人憲法只唸了一半

2014年04月13日18:48

作者:林朝雲  臺灣警專刑事警察科  講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6%E4%B8%80%E5%8D%8A

再看一下法律條文....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或者是我不是很喜歡的懶人包....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7467477.A.D0C.html


那篇「有人憲法只唸了一半」還真的唸了一半。

第一,釋字718號是屬於違憲定期失效沒錯,但是你可以說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與第九條第一項於
104年1月1日起失效,但是不能說這段期間這兩條沒有違憲,這是兩碼事。
這兩條自大法官宣告違憲時起已屬違憲,這間中若有其他案件涉及此兩條法律,法院多半會暫停審理,
這是因為我國關於違憲定期失效的制度尚不完備,若能採用奧地利的模式,於解釋文中一併宣示空窗期
中法院的審理行為會更好。

第二,「基本權衝突」根本不適用這個案例。居住安寧只是人格法益,集會結社則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兩個相提並論實在荒謬。

第三,集會遊行法第11條的許可是屬於附許可保留的禁止,而非特許。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245號
判決已經明確指出:「許可與特許不同,前者乃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固有權利之回復,若申請條件齊備,
行政機關就應給予許可,無裁量權限,予以限制需合乎法律 保留授權明確性;後者乃為公益目的,主管
機關所創設賦予人民之權利,縱使人民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仍得裁量是否給予許可。」,白話來說,
集遊法11條係屬許可而非特許,就沒有裁量權限,沒有裁量權限,哪來的比例原則? 中正一分局關於
集會許可的行政裁量必須完完全全於法有據,又豈可依裁量權「日後不予許可」?

你如果提到集會遊行法第11條,就不能不提釋字第455號,不過那又扯遠了,我就先不講了,有空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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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發表於 2014-4-16 17:34
滿清時代沒有選舉,所以才有衝撞的必要,而創建中華民國
現在的中華民國,從總統,立委,市長,議員,到里長 都 ...

讓馬總統來為我們開示吧~

總統府  總統札記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 ... 03&itemid=30162

"
總統也談及,美國著名作家法理德.札卡瑞亞(Fareed Zakaria)於2005年出版「自由的未來」,該書提及全世界120幾個國家都定期舉辦選舉,但並非每一個國家都符合自由主義與民主之標準,可見選舉的形式並不能保證民主的品質。真正的民主係「服從多數、尊重少數、容忍歧見」,尤其「容忍歧見」更為重點,胡適之亦曾提及「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凡此均顯見民主的真義。"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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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1.618 於 2014-4-16 17:42 編輯
anthonychen 發表於 2014-4-15 23:41
你的框框就是「選舉」,所以試圖說服大家採取實際方案,在選舉過程中達到訴求。

我要說的是,選舉不是也 ...


滿清時代沒有選舉,所以才有衝撞的必要,而創建中華民國
現在的中華民國,從總統,立委,市長,議員,到里長 都是選出來的
只要你是多數,自然就會選贏,何需衝撞
要衝撞,就是你是少數,選不贏,又不想服從多數的時候
若少數不想服從多數,就連談民主的資格都沒有
您自認是多數還是少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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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6 13:01:47 |只看該作者
轉貼:http://www.peoplenews.tw/news/0d ... 0-8d03-57e0951b90fd
正義不是天上掉下來 ~給良民的一封信

318學生佔領立法院以來,台灣社會除了省籍、藍綠,又逐漸形成截然兩大族群──「良民」與「暴民」。太陽花學運退出議場前後,蔡丁貴教授率領「公投護台灣聯盟」﹝簡稱公投盟﹞依然堅守立法院正門廣場,4月9日,中正一分局先是廢止公投盟合法的集會遊行許可,並在毫無法源依據下,宣告日後皆不予許可其集會申請;4月11日清晨警方更是與公投盟假意達成協議,再於凌晨未舉牌即違法驅離立院前的公投盟群眾,引發當天晚間六點,聲援民眾包圍警方中正一分局的自發性、緊急性「路過」行動。

在取得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口頭承諾願意道歉、提出辭呈,這些「暴民」轉往立法院繼續支持公投盟申覆取回原已申請之合法集會許可。從學生佔領立法院到鄉民包圍中正一等行動,都不斷面對許多「良民」的違法性指責,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是法治國家,﹝所以﹞大家要守法!」

那麼,究竟「法治國家」的意義是什麼?翻遍憲法教科書,所謂的「法治國原則」沒有一條是要求「人民要守法」;從文義上來看,法治者,法之統治﹝Rule of law﹞也,它規範的權力主體不是沒有權力的人民,而是政府及其掌控的「國家暴力」﹝是的,在未被證成合法前,所有施加在他人身上的強制力都是暴力,就算暴力的主體是國家也不例外﹞。簡言之,「法治國」的真正意思是「政府要守法」!

因此,當政府或「良民」們要指控任何人違法,必須能夠說明對方違反哪一條法律,否則法治國的精神應該是,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而且禁止之根據必須是透過正當程序制定及授權,內容上實質正義的法律。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合法」法律,才能要求人民遵守或對不遵守之人民施以處罰。換言之,法律本身也可能是「不合法」的,所以「政府要守法」的意義不僅是恪守法律,而且是恪遵「合法的法律」。

這裡所說的法律要合法的「法」,主要是指憲法及其內容所包含的法治國原則。台灣過去曾經有非常多不合法的法律,例如日治時期的「犯罪即決制」,賦予警察針對特定﹝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犯罪,不經一般司法追訴程序移送即可自行審判執行的權力,老一輩人常說的「拘留29日」,就是指犯罪即決制下的警察處分權。戰後國民黨政府同樣也採取了換湯不換藥的「違警罰法」,在被宣告違憲前,被用來作為警方的「尚方寶劍」,尤其是所謂「違反善良風俗」條款的抽象性,更讓警方具有管得像海巡署一樣寬的裁量權,時有所聞頭髮留長一點就會被少年組拖進警局強行剃頭等情事。

也許我們的社會對「警察國家」不假思索的順從服貼就是這麼來的。不論這種秩序的建立與壓迫多麼粗暴,任何試圖動搖這種對於既成秩序的偏執所做的努力都容易被視為「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因為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總是比較輕鬆的。佔領立院或包圍警局,都挑動了「良民」們習於犯罪即決制、違警罰法以降滔天警察權的敏感神經,忘了去問警察到底應該是人民的「褓母」或「後母」。

然而,理性絕不等於思考的怠惰與對權威價值的盲從。對所謂的「秩序」而言,只不過頭髮留得長了一點,都構成對秩序的冒犯和挑釁;如果「良民」們認為日本殖民政權是暴政,中華民國是革命志士而非恐怖份子推翻滿清的封建腐敗所建立的,歷史上許許多多的「暴民」高舉憲法為盾,阻擋國家暴力從頭皮以上管到頭皮以下的大肆擴張,卻受到你們雙重標準的評價又該如何解釋?

理性﹝reason﹞就是理由,發乎中為思想,形於外為言論。如果一種包括法律在內的秩序不能忍受各種理由,也就是思想及言論的交換與溝通,這個秩序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因此對於這非理性秩序的破壞,事實上就是展現理性的行為。沒有這些trouble maker,這些理性的暴民,正義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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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4-16 12:53 編輯

由於小弟我不是甚麼法學的高級知識份子...所以只能直白的把想法與觀念分享給大家.
不過網路上的專業很多,大家也很喜歡拿來研究研究,這裡就貼一篇在FB的[台大法律學生挺318]中的一個內容給大家參考,但是一樣...因為是專業寫的,所以...落落長....

web address: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fref=ts

【關於411路過行動的12個常見問題】(之後有任何網友還問這些問題...建議大家可以先來這找找答案!)

關於這幾天吵的紛紛擾擾的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
大家心中也許都還留有許多疑問,譬如

到底設黑名單違法在哪?
看過方分局長的六分鐘全文後,清晨驅離好像沒有問題?
就算違憲,條文不是還沒失效,警察依法行政錯了嗎?
而這有算是偶發性、緊急性集會嗎?

為什麼不能和平理性地抗議?想抗議都不用管別人死活嗎?為什麼要撒冥紙噴漆?
還有,幹嘛不找法院就跑上街抗議?
只要說行使抵抗權就什麼都不用管了嗎?

此外,譬如許可制到底哪裡不好?
洪崇晏同學的個資被公布又怎樣?
警察超時工作的問題根源是什麼?

我們盡可能地提出我們的觀點,大家可以找自己有興趣的部分閱讀
事情已經過了幾天,但我們必須把教訓跟經驗留在心裡!
無限期支持大家討論路過行動引發的各種問題!

PDF請參考:歡迎不修改原稿轉發!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 ... E0/edit?usp=sharing

----

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序。

Q3. 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為什麼對言論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會遊行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真理越辯越明,只有讓不同意見都能在言論市場之中自由競爭、討論,才可能接近正確的答案,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對言論採取事前管制,等於是政府想讓人民聽什麼,人民才能聽什麼;更會讓人民在發表言論之前,因為擔心不被許可而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不敢說出特定的話,這代表許可制根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馳。所以對言論的事前限制必須謹慎,並應考慮廢除,改採事後報備制。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Q6. 就算集會遊行合法,過程中為什麼可以用違法的抗議手段?

A6. 集會遊行合法,與當中可能產生違法行為並不互斥,行為者也應該負起相關責任。但因為他的本質是各種權利的衝突,所以必須依賴法院進行判斷,為了充分表達訴求,這個手段有沒有太過分?是不是這樣做國家、社會反而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我們必須透過法院事後的通盤衡量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而且就算真的因為抗議行為造成巨大的損害而違反行政法、刑法,也必須適度調整處罰或刑責,這樣才公平。所以噴漆、撒冥紙這些行為如果包含了訴求在裡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論的成分,只說他違法,而忽略他想表達的事物,無法完整評價這個行為。

我們要重申的是,這些責任不會阻擋集會權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擾就不能抗爭。今日臺灣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歷史上許多「違法抗爭」掙來的法律修正和社會進步累積而成。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Q8. 警察公佈洪崇晏同學的個資是否合法?

A8. 如果沒有緊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個人資訊,就算符合此情況,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於實現該利益的資訊,絕對不能恣意洩漏,否則對人民的隱私權是很大的侵害。

假設一個地方出現慣竊,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釋出資訊提高大眾的關注,警方也只能公布跟這些目的直接相關的資訊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點、兒女念哪個學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東西被偷,將使這個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眾觀賞下,是極嚴重的人權侵害。

這次,就算認為洪同學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調查,也應該限於警方擁有資訊,不應將這些資訊公布於世,因為使大眾知悉洪同學家裡地址與手機號碼,不但未對調查有何直接助益,反而使大家因為知悉此資訊,而可以恣意地侵擾當事人的私生活,嚴重妨礙其隱私權。警方身為國家機關,不但沒有保護好人民的生活,卻運用自己職務上機會,把洪同學的家裡地址、手機號碼散布出去,在這裡我們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Q9. 警察很辛苦的問題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雖然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然而,並非完全只是國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成一種工作的話,他們當然的勞動權益也不應該被忽略。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警察單純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因此警察與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宛如人民與國家的對抗關係,因此警察勞動權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沒有完整的救濟途徑,這使得國家不給他們適當的休息、排班,任意壓榨警察,罔顧其勞動權,也無須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

更何況,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人民的訴求,使人民被迫延長抗爭行為,卻犧牲了基層警察,因為他們只能被動地配合此決策,延長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無法休息的根源不在於抗爭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傾聽民意、合憲合法運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頭。警察無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給他們良好工作環境、否定人民聲音的國家,在這個面向上,警察也應向國家爭取自己身為勞工、身為人民的勞動權益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Q11. 大法官第718號解釋說的違憲條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錯了嗎?

A11. 大法官認定法條違憲後,確實可能宣告它到未來的某一天才失效。這種做法的意義是為了避免立即失效會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規範的事情變得無法可管,並且給予立法者一定的反應期間,去設計新的制度。但是,這種宣告方式也有許多缺點,例如會造成「明明確定是違憲侵害人權的法律,卻繼續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續發生。所以,在宣告違憲但還沒有失效的期間,行政機關應該盡量避免適用這些法律。

第718號解釋說,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是違憲的,相關條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效。有人便主張第718號解釋「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不會發生違憲之問題」,但這明顯是一種對於定期失效的錯誤理解,因為法條不是到104年1月1日才「違憲」,而是到那個日期才「失效」,繼續執行當然是違憲的。這個時候,除了發生在釋字第718號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於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繼續適用舊法的必要外,這號解釋做成後才發生的事件,都不應適用大法官認證違憲的法律,否則就是明知違憲卻利用制度漏洞侵害人權,這將背離憲法意旨。所以在個案中,警察明知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違憲,我們就不應鼓勵警方「依(違憲的)法行政」。

Q12. 怎麼可以動不動就動用抵抗權?

A12. 這不是抵抗權!我們重申,411事件並非抵抗權的行使。所謂的抵抗權,是指國家重大違背民主程序、以不正義的手段壓迫人權時,人民在不得已時,採取體制外抵抗政府的權利,例如佔領國會。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是憲法賦予人民體制內的權利,與抵抗權無關。所以,關於「怎麼可以動不動就用抵抗權」的質疑,其實是對空鳴槍,因為在此人民並沒有動用抵抗權,而是行使體制內的集會遊行權利。在集遊惡法下 ,長久以來這種在民主國家上街異議的常態,逐漸被認為是例外的, 因為萬惡許可制,抗議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議的國家機器要許可,讓大家不會上街頭講意見,抹殺街頭作為公共論壇的常態,這是集會遊行法的惡法在規訓我們的順民體質,可這在民主國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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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6 12:47:17 |只看該作者
還有政黨要提高罷免條件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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