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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記]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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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1:57:55 |只看該作者
芬妮絲 發表於 2014-4-15 21:18
我也承認台灣很多體制需要改變,
難道改變是靠抗爭,靠說話大聲嗎
1277樓也說了,不可能什麼事都公投


您還是沒看懂.....
請再回去爬文,感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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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1:35:38 |只看該作者
目前現況,應該是要針對馬英九所推的政策及簽約等來討論,並不是說所有執政黨的立委、議員、民代等都沒有正面的貢獻。請盡量不要把藍綠、選舉等扯進來。
不可否認,馬英九以國民黨主席身份對其同黨之立法委員以黨紀要求立委們要尊從馬意,這樣對嗎?請問,馬意就是民意嗎?不是吧!
我不支持馬英九是因為他的誠信及能力問題。像他用"離婚"來比喻服貿的簽定,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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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1:18:49 |只看該作者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4-15 21:03
我只看到大部分重複的制式回答,沒什麼建樹.

芬(這部份當然也是可以改,但決不是照你的想法改,也不是照我 ...

我也承認台灣很多體制需要改變,
難道改變是靠抗爭,靠說話大聲嗎
1277樓也說了,不可能什麼事都公投
既然這樣,不就是要靠選出來的代表去改變現在的制度嗎?
請問不透過選舉,要怎麼改?
就拿服貿來說,誰來通過監督條例,全民公投嗎?
若不是全民公投,是不是由人民代表來決定監督條例,那不是一樣要選舉嗎?
不然你可以說出,除了選舉的其他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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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1:03:01 |只看該作者
芬妮絲 發表於 2014-4-15 14:24
任何團體都沒有資格說代表大多數人的民意,以下就是我的回答
唉......
1.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有沒有 ...


我只看到大部分重複的制式回答,沒什麼建樹.

芬(這部份當然也是可以改,但決不是照你的想法改,也不是照我的想法改,只要不是由全民公投,就是透過民意代表去改,不就是看選舉嗎?)

不過,煩請參閱1277樓更精闢的法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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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0:59:48 |只看該作者
轉貼    司馬光砸水缸...新解(不喜勿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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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0:59:16 |只看該作者
anthonychen 發表於 2014-4-15 18:46
這個有必要解釋一下 (我盡量寫短一點,我知道很多人超過一定行數就沒耐心看完):

"唉......

如果現在的執政黨像1277樓及1276樓說的這麼糟
而且大部份的民意都支持你們的話
現在開始的選舉,執政黨就一定選的很慘
從今年的直轄市長,議員開始,就大部份都是跟你們理念相同的人當選
二年後立委應該也是大部份跟你們理念相同的人可以當選
總統也肯定是跟你們理念相同的人當選
到時候憲法,集遊法,選舉罷免法.......任何你們想修的法條都可以照你們的理想改

不要用執政黨先違法,所以我就可以跟著違法,來掩示自己的錯誤
難道教育下一代也是別人違法就跟著違法嗎
難道教育下一代也是別人放火就跟著放火嗎
爛的黨自然在選舉中會被淘汰.
若自己的理念無法得到選舉中多數人的同意,那就請接受大部份人的決定
這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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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20:56:34 |只看該作者
「自經區特別條例,凸顯政府違憲濫權!」(轉貼)

本人僅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後簡稱《自經區特別條例》)中,示範區土地如何取得部分提供淺見供參。

一、凸顯政府過去浮濫進行土地徵收

根據《自經區特別條例》第13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之規定,示範區土地來自於「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產業園區」等,試問,這五大園區之土地過去是如何而來?不就是政府運用土地徵收強制取得的嗎?土地徵收有一嚴謹之要件,即「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參照)」,如果政府確實依法行政,那為何這五大園區依舊有龐大閒置土地未為使用?這明顯與法令不符。以往徵收如果明顯牴觸法令,那為何不允許民眾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或是第49條之規定,允許原土地被徵收人收回其土地、或是進行土地徵收之廢止?政府除了有必要提出解釋之外,本人也鼓勵原土地被徵收人在《自經區特別條例》通過之時,積極行使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利、或是提出廢止土地徵收之訴,取回其私有土地,而未來《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有關於收回權20年之規定、及排除區段徵收行使收回權之規定,也都要一併儘速修改。

二、凸顯政府未來將浮濫進行土地徵收

根據《自經區特別條例》第18條之規定,未來新設示範區之土地將以「協議價購、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內政部於今日所提評估報告中指陳,「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者,係取得土地最後之可能選項,屆時仍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及公聽會等程序,並慎予審查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試問,過往原本要進行土地徵收的案件中,有多少面積及件數後來是採取協議價購而來?請政府清楚明白的將其列出,不要欺騙國人。據本人認知,《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於「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規定形同是廢文,僅具備形式宣傳意義,根本無實質的作用,本人因此預測未來土地徵收之面積及件數都將再增加,尤其是區段徵收方式將被大幅度的採用,這是因為區段徵收制度將可以為示範區之開發與建設籌措財源(《自經區特別條例》第23條第2項參照)。

三、區段徵收制度有嚴重違憲之虞

眾所皆知,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引起民眾諸多的抗爭。除了為人詬病的「一般徵收」之外,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國所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何謂區段徵收?目前的土地法規中幾乎是沒有定義,原本僅於《土地法》第212條第2項有如下規範,「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這個定義不夠精準,使得區段徵收隨著政治經濟情勢的變遷,而有不一樣的詮釋。民國75年《平均地權條例》做重要的修訂,區段徵收被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從此,政府將區段徵收視為是民間合建的土地開發,以此來規避土地徵收必備之徵收要件,區段徵收逐漸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挹注財政的最主要方式。

我們發現,政府財政愈是困窘,區段徵收制度愈是大受青睞,因為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並可獲得大面積的可建築用地(俗稱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國家及地方財政的嚴重不足。因此,民國79年行政院特別核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另外,由於《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1項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幾乎是無所不包,後來又有十多種法規於制訂或修訂時,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被徵收的私有土地倍增,如今《自經區特別條例》也要將其納入。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12年12月底止,全國已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95區,總面積約7,672公頃。

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政府認為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土地開發完成之後,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當地也增加了許多公共設施,土地的價格自然會上漲,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大抵就是「捐地」。倘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為例,雖然法令規定被徵收地區的「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但這並非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為百分之四十,根據權利價值折算,許多經驗顯示領回的土地面積大概約為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已,甚且是更低(有些農民告訴我,僅有百分之二十二),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得利」,必須捐獻約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土地給予政府。這套精心設計的制度看似合理,但是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然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這與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409號、第516號、第652號等)完全不符。因此,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前提要件,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目前許多區段徵收案例(如苗栗大埔、新竹竹東二重埔、新竹竹北璞玉計畫、淡海新市鎮第二期、機場捷運A7站區、桃園航空城等),明顯可見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捐獻多少土地及可以領回多少土地是一回事,但是,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倘政府仍刻意要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那麼雙方應是公平的,政府在開發之前就必須獲得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非強迫他們一定要參加;或者,這樣的「合作開發」須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動,由他們提出開發及回饋計劃,政府僅擁有審核權,而絕不是越俎代庖,逼迫他們一定要開發。例如,目前針對老舊工業區的變更使用,政府特別訂定了《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是由民間主動提出,雙方由此簽訂開發協議,由業主提供捐獻,並非是由政府強迫變更。那為何在農業區就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明顯是歧視農民及欺負社會弱勢。

第三、土地的價值被嚴重窄化及扭曲。土地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自然資源,它更可以是人們主觀認同的地方。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地價的高低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區段徵收的老農口中,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彼等雖然年歲已高,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土地是用來生活的,不是用來買賣炒作的。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並用權利價值折算方式來奪取他們的土地,這其實是相當偏頗的做法。

第四、區段徵收的得利者主要是政府及財團派系,它不僅是解決政府財政困窘的手段,它也是財團派系炒作土地的最佳途徑。區段徵收實施的地區大抵都是在農村及鄰近都市的非都市土地,這些地區由於地價低廉及交通便捷而被政經權力優勢者選中,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事前不知,被選中之後竟然也沒有反對的權利。但是,這卻是剝奪社會弱勢者最後僅存的資產而獲致的成果(如苗栗大埔),區段徵收之不公平由此可見。

四、結語:《自經區特別條例》應剔除徵收及區段徵收!

我國政府的角色已經出現嚴重偏差,近年來區段徵收又造成社會激烈衝突,如苗栗大埔、新竹二重埔、新竹璞玉計畫、桃園機場捷運A7站區、新北市八里台北港等。惜政府並未從這些抗爭中深刻反省,修改法規及政策,竟然還要發動下一波更大面積的區段徵收,如淡海新市鎮第二期開發計畫(總面積為1,154公頃)、桃園航空城(總面積高達4,791公頃)等。如今,頗讓人驚訝的,竟然還要為《自經區特別條例》的示範區,大肆進行不公不義、顯有違憲之虞的區段徵收制度。本人及臺灣農村陣線認為現行區段徵收制度讓我們社會陷入龐大紛爭及危機,也造成人權保障及土地正義的淪喪,這亟須大家一起努力,立即予以改正!畢竟土地徵收是非常嚴厲的手段,它必須是純潔無暇,不純淨的土地徵收必定會引發民眾強烈的抗爭。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在《自經區特別條例》中示範區土地取得部分,應將徵收及區段徵收剔除!

PNN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goo.gl/mgyi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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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18:46:2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nthonychen 於 2014-4-15 22:04 編輯
芬妮絲 發表於 2014-4-15 13:12
唉......
1.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有沒有違憲,難道是比誰說話大聲,會抗爭嗎?
唉......

這個有必要解釋一下 (我盡量寫短一點,我知道很多人超過一定行數就沒耐心看完):

"唉......
1.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有沒有違憲,難道是比誰說話大聲,會抗爭嗎?"


人民申請大法官解釋有兩種,一個是聲請解釋憲法,另一個是聲請統一解釋。
不論哪一種,大法官只解釋「法院最終判決所適用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也就是說,
大法官只解釋「法律」是否有牴觸憲法,不解釋公務員的「行為」是否牴觸憲法。

嚴格來說,分局長決定某團體「永久不得申請路權」其實是違法 (集會遊行法),
但是這個決定也很明顯的牴觸了集會遊行法的上位法律(也就是憲法) 所保障的集會自由。
所以很多人才說這個決定是違憲的。

那違法(違憲)怎麼辦呢? 人民合法的救濟管道有申覆、訴訟...還有集會抗議。
沒錯,集會抗議就是體制內的人民救濟管道之一。那有人會問:那為什麼不先去打官司要來抗議。
因為,當人民有數個救濟管道時,法律也沒有規定你要先用哪一個啊?
訴訟曠日費時,也需要一定專業,集會相較之下容易一點,如果有人要和你一起抗議的話。

唉......
2.前面有人說的很好,自以為是的說代表大多數的民意,然後用民意當保護傘
  任意違法,任意破壞.
  (抗議,遊行都ok,但不表示,只要有人抗議,政府就都一定要照辦)

  
是,政府不見得一定要接受抗議內容,但是決不能因此不允許人民集會抗議。至於違法與破壞,
其實和有沒有代表民意沒啥關係,政府也不會不追究,學運人士也沒有因此卸責,
不過你可以找找「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我這裡就不多說了。
  
唉......
3.法律,體制是有很多要修改的地方,難道所有的法條,規則都全民公投嗎?
   每個星期六/日都來公投法案,條例????
   只要不是全民公投,就一定是派代表來制定這些東西,而代表只能靠選舉選出,不是嗎?
   所以若你的理念真的符合大多數人民的民意,
   那就選舉,怕什麼呢?選輸了,就認輸.
   選贏了,但做的不好,可以發動罷免.
   就我所知,不論ECFA或服貿都設有臨時終止條款,這次選輸了,過的條款不合你意
  下次選贏了,就可以馬上終止掉,怕什麼呢?若一直選不贏,那怪誰呢?


樣樣全民公投是不切實際,除非我們國家只有幾百人。但是,現在體制的問題是,你選了民意代表,
但是這個民意代表審查法案時卻受制於「黨意」,而我們只能等「下一次選舉」才能制衡這樣的現象。
而且你有發現嗎? 我們現在可以投票選出的民意代表(包括縣市議員、縣市長、立委等)越來越少?
單一選區兩票制、直轄市升格...都使得這個國家的「民意代表」越來越少。選舉次數也跟著減少或是集中整合,這真的能適時反應真正的民意嗎?
   
   總歸一句,一切按制度來,沒有誰可以例外,不該是這樣嗎?

總歸一句,制度是因民主而來。守法是人民的素養,但是當國家權力使得制度背離人民的意願時,人民當然可以有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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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16:52: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nnasui 於 2014-4-16 08:15 編輯

如果台灣是一個正常民主的國家
領導者有民主素養  不會用黨紀綁架該黨立委
上位者不會動用公權力永久不許可特定團體申請集會遊行
沒有立委偷偷在廁所旁喃喃自語30秒通過法案這等荒謬行徑
或許人民可以少操點心
誰不想聊美食旅遊多愜意啊

說到選舉讓我不禁回想現在大家擔心的政府
也就是國民黨對台灣民主發展有什麼貢獻
很遺憾都是反民主的作為
反對國會改選  反對總統直選 反對公投 反對黨政軍退出媒體
而目前的國家領導人對台灣民主發展又有何貢獻
同樣令人遺憾
在過去台灣民主進展上
在很多人主張要解嚴時   他反對解嚴
在很多人主張要國會全面改選時  他反對國會全面改選
在主流民意主張要總統直選時   他反對總統直選 主張委任直選
在很多人主張言論自由 主張廢除刑法一○○條時   他反對廢除刑法一○○條

如今有一群人意識到民主正被逐漸啃食而焦慮不安
上街頭遊行抗議會被媒體形塑成暴民
上街遊行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
你可以裝作沒看見
你可以只看到警察被打
你可以說這一切都是綠的在操控啦
你可以說都是這群學生擾亂社會安寧
你可以說有選舉制度做不好下次不要選就好了

我很想說 大家別忘了
選舉制度也是爭取來的
言論自由也是爭取來的
以上是多少人坐牢被打被當成暴民犧牲性命換取來的
當這些爭取來的制度跟自由一點一滴被啃食而多數人都無感的話
戒嚴很快就來了
而且我相信說不定有人認為戒嚴比較好喔
社會又一片安詳人人都是好國民
每個人都守法沒人上街頭抗議遊行了
國家變得沒有雜音真好

你不相信不代表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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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毛 + 1 同意!
midon + 1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kwbaseball2002 + 1 感恩您~
睿依依 + 1 有道理~
jennifer0729 + 2 您真內行!
蜘蛛人 + 1 同意!
yapi + 3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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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事件
文 / 中央社蔡森泰攝
http://km.moc.gov.tw/myphoto/show.asp?categoryid=28

口述檔(MP3)

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日晚上九點十五分,台大法學院一年級學生何景岳和師範學院博物系學生李元勳,共乘一輛腳踏車,經過台北大安橋附近時,被中山路派出所一名謝姓警員認為違反交通規則取締,因而發生衝突。兩名學生據說被該警員「打了好幾下」,隨後並被押送台北市第四警察分局拘押,轟動一時的「四六事件」自此揭開序幕。
兩名學生被捕的當天晚上,首先得到消息的師院學生,集合了兩三百人趕到分局交涉,而四、五百名台大學生隨後也聞訊前往聲援,兩校學生要求警方釋放何、李兩人,並要求警察局長劉監烈出來向學生道歉,警方雖立刻將兩名學生釋放,並將肇事警員拘押,但要警察局長道歉之事只能以電話請示。

不久,台大訓導長鄭通和乘著傅斯年校長的小汽車趕到現場疏勸學生,可是學生還是堅決要見警察局長。不久,警察局督察長龔經笥趕到現場,代表總局長前來調解,但是學生仍然堅持要由局長親自解決,經過往復折衝,到天將亮時,有些學生支持不下,便提議解散。


三月廿一日上午八點左右,台大與師院學生選出十八人合組主席團,前往市警局向局長請願,陪同前往的學生約千餘人,現場還有不少圍觀的路人。後來,由主席團成員代表學生進入警局,提出了五項要求:一、嚴懲肇事人員。二、受傷同學由警局賠償醫藥費。三、由總局長登報道歉。四、請總局長公開向被害同學道歉。五、登報保證以後不發生類似事情。針對學生代表的五項要求,劉監烈學生的壓力下當場簽字,並下樓向廣場上的學生致歉,才暫時平息這場風波。
但到了三月廿九日,以台大和師院為主的北市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自治會,在台大法學院廣場舉行了一場慶祝青年節---營火晚會,大會並宣布要在各校學生自治會的基礎上,成立「台北市學生聯合會」,以爭取生存權利、反對饑餓和迫害、要求民主自由等口號,號召全省學生的聯結。
這時,台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從南京返台,當他聽完事件的處理報告後,當場大發雷霆,下令由警總副司令彭孟緝負責,清查「主謀份子」,準備抓人。一時之間,台北的大學區便籠罩在白色恐怖的風暴即將吹來的威脅之下,到處風聲鶴唳,學生人人自危。
四月五日,恰逢清明節,師院貼出:「清明節放假一天」的布告,許多本省學生就回家過節,外省學生也有不少人外出,第一宿舍裡只剩少數在複習功課的學生,陳誠下達的逮捕行動於是展開,頭一個被捕的對象便是師範學院新選出的學生自治會主席周慎源。
當天傍晚,兩名便衣特務來到龍泉街口的師院學生第一宿舍,騙出在宿舍內的周慎源架上三輪車帶走,但當車子經過公園路台大學生宿舍時,周慎源趁機跳下行進中的車子,向宿舍奔逃,並一路大喊:「特務抓人﹗」那兩名特務沒有提防到周慎源會突然跳車,連忙拔槍追趕,並且開槍示警,但是因為許多學生已聞聲趕來,他們不敢冒然衝進學生宿舍,只好悻悻然離去。聞訊而來的師院及台大學生則出動六十輛腳踏車護送周回到師院第一宿舍,學生知道後莫不群情激憤,慷慨激昂,一場更盛大的罷課遊行行動即將衝撞當局的底線。
就在這時候,師範學院代理院長謝東閔接到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兼總司令陳誠發出的「特字第貳號代電」,指名要逮捕六名學生;台大校長傅斯年據信也接到了同一電令,點名要逮捕十四名學生。陳誠還在當天晚上,找警總副司令彭孟緝、謝東閔及傅斯年三人到他家開會,決定當天晚上驅離學生。
四月五日晚上,學生發現師院第一宿舍被有關單位包圍,因而決定輪流站崗守衛,只要發現狀況就敲面盆示警。到了四月六日的凌晨一點以後,天空突然下起大雨,一陣陣急促的臉盆跟著響徹夜空,驚醒的學生發現全副武裝的軍警憲人員正向南樓逼近。由於餐廳的四面全是玻璃窗,在探照燈的照射下,學生的活動完全暴露在光亮之中,學生們於是決定轉移到北樓,但因為寡不敵眾,餐廳與南樓先後失守,學生只能據守北樓樓上,全體投入戰鬥。後來,警備總司令部遞進來一份以周慎源為首的黑名單,同時表示只要把人交出來,其他人就可平安無事,但學生們決定抗爭到底。
在雙方對峙中,師院代理院長謝東閔先後兩次上樓,苦言勸告學生們交出周慎源等「黑名單」上的同學,但是,謝的勸導卻遭到學生的批判,等到謝東閔無功而退之後不久,學生們就警覺到憲警準備動手抓人了。黎明前,一名排長沉不住氣地對空開了一槍,緊張情勢突然升高,軍警見學生沒有下樓的意思,於是開始搬動堵在樓梯口的桌椅,以十餘人為先鋒,硬衝上來,為了自保,學生們也就拿起碗筷、椅子砸下去,但憲警還是衝上樓見了人就打,然後把學生們一個個綁起來,押到軍卡車上開往陸軍第三部隊的營房,當天,住在新生南路台大男生宿舍的學生,也同時遭到集體逮捕。
總計,當天一共有一百多名以台大與師院為主的學生被捕入獄,其中有七人在獄中被槍斃,不少學生失蹤,是為「四六事件」,成為此後大學校園蒙上白色恐怖陰影之濫觴。
根據後來監察院對於這起事件所做的調查報告指出,「四六事件」發生後,台大因屬國立大學而不受台灣省政府管轄,也就未遭「停課整頓」,當時的台大校長傅斯年並得以派訓導長探視被捕學生,同時向地方治安當局請求依法律途徑處理學生。但師範學院因為屬省立學校,依台灣省政府的命令「停止上課」,所有學生一律重新登記,省府並下令撤換院長,成立整頓學風委員會,經重新登記審核後,計有三十六人被除名。
將近半個世紀後,台灣大學成立了一個「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七日對當年的「四六事件」作出了一個總結報告,其中,對於該事件的歷史意義提出了解釋說:「四六事件的發生,可以視為學生對國共內戰困局的一種積極歷史性回應方式。當時台灣社會農工生產遲滯,政經結構條件極不安定,國民政府又面對國共內戰吃緊,無法全面發展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但在此狀態下,台大及師院的學生仍以社會正義為呼聲,充份展現台灣社會戒嚴前,學生自主性動員的遊行、抗議之聲勢,同時參予民間社會、縱論國是的熱情與視野。」
而對於當年政府所犯下的錯誤,解嚴之後的新政府則是決心要予以面對、平反,依照兩千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增列了四六事件受難者為適用對象,並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受理受裁判者的認定及補償事宜,政府並指定教育部代表向「四六事件」受難者家屬致歉,希望能夠藉此彌平傷口,記取教訓,為校園自主、學術自由樹立更良好的基石,只是,當年的生命已然飄零,青春的鐘聲也無法再迴盪洋溢矣。(鄭懿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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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依依 + 1 好恐怖..起因於腳踏車雙載,卻有7人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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