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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不是慈悲而是怯懦! [列印本頁]

作者: 三代同堂    時間: 2016-3-29 17:18
標題: 這不是慈悲而是怯懦!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6-3-29 17:26 編輯

四歲女童在母親面前遭隨機殺害

母親說:聽見咚的一聲,我知道她解脫了!!

母親喃喃自語重複說:我們只是路過、我們只是路過............


母親的堅強理智

或許是因為她還有三個孩子要照顧

未來母親還有勇氣經過事發地嗎?

若經過,是否每一次都是折磨?

母親的堅強只是表面

內心的煎熬是一輩子


接著在法律的審理中

一再重複陳述的痛

一次、二次、三次~

一審、二審、更審、三審、再審~

大眾的激情終究會退去

母親的傷永遠伴隨

家屬的遺憾成為印記



看著制度玩弄正義公理

嚐著虛偽的言詞

廉價的道歉再次撕裂傷口

這一切只是不帶情感的法律攻防

暗夜裡的哭泣還是屬於被害者


如果這世界上有一種不溶

何必勉強!

就像油不溶於水

何必留油在水中

水可維持生命

油卻帶來傷害

為了一滴油不能喝一杯水

卻又不敢移除一滴油

這不是慈悲而是怯懦!




作者: 成功不必在我    時間: 2016-3-30 05:10
所以該如何
作者: 柏青哥    時間: 2016-3-30 07:59
成功不必在我 發表於 2016-3-30 05:10
所以該如何

反廢死!

反廢死!

反廢死!
作者: 飛鷹翁    時間: 2016-3-30 09:18
好偉大的母親~~講的那席話
很扣人心弦~~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10:48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0 11:26 編輯
飛鷹翁 發表於 2016-3-30 09:18
好偉大的母親~~講的那席話
很扣人心弦~~


真的看到一個堅強而偉大的母親
由衷敬佩與不捨

反廢死是台灣目前的主流民意,但主流民意會不會改變
很難說
2、30多年前我們呼籲台灣的前途要台灣人自己決定不是主流民意
(當時解救大陸苦難同胞才是主流民意)

歐洲各國目前已全面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全世界已經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廢除非戰時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最近幾年只約20個國家執行死刑 。

殺人應償命?
殺人者可恨,特別是這次針對無辜女童,但渺小的人類是否有權利剝奪別人性命實在待商榷。

死刑真的可以嚇阻犯罪嗎?
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死刑違憲(1976年最高法院又翻案,由各州自行規定是否執行死刑),以美國為例在 2010 年,廢除死刑各州的謀殺犯罪率為 4.01件/10 萬人,而保留死刑各州的謀殺犯罪率為 5.0件/10 萬人。

冤案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許多冤案是在複雜且冗長的反覆審理後才獲得翻案(1996年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江國慶被軍法審判死刑,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監察院於2010年5月12日公佈調查報告指出江國慶遭誤判錯殺)。而死刑是無法對當事人採任何救濟措施的

社會的責任
讓我想起年輕時的湯英伸事件
湯英伸為鄒族原住民,就讀嘉義師專4年級時辦理休學,獨自到臺北打工,在介紹所的安排下,湯英伸於洗衣店工作,並住在老闆家裡。洗衣店老闆以先代付3500元介紹費為由,扣留湯英伸的身分證。洗衣店工作繁忙,經常從早上9點工作到凌晨2點,後來湯英伸向老闆辭職,並索回身分證,老闆夫婦不准,並拿出湯英伸的身分證,說他欠錢未還,老闆還對他動粗,罵他番仔。最後發生衝突,湯英打死老闆夫妻,並將老闆2歲大的女兒摔死。湯英伸三審都被判處死判,於1987年5月15日行刑,成為台灣史上最年輕的死刑犯(19 歲)。湯英伸案在當時引起眾多關注。本案所凸顯的不僅是原住民被歧視的處境,也呈現當時所有社會底層者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讓人看見制度性的壓迫造成許多人無法有尊嚴的活著,使得弱勢者一步步的走上犯罪之路。當然這次事件的背景與湯案不能類比,但是人如果壞到極致,除了心理疾病外,社會亦應負擔一部分責任。

作者: ckwan    時間: 2016-3-30 11:02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0:48
真的看到一個堅強而偉大的母親
由衷敬佩與不捨

死刑只是安排犯死罪者去見神明,真正的審判是在那邊~~
作者: 開心胖B    時間: 2016-3-30 11:16
新聞炒一陣就過了,但母親的悲痛永遠在,身為母親的眾多女性們也無法擺脫對這個社會的恐懼
作者: synchris    時間: 2016-3-30 11:23
本文章最後由 synchris 於 2016-3-30 11:2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0:48
真的看到一個堅強而偉大的母親
由衷敬佩與不捨


Guote

殺人應償命?
殺人者可恨,特別是這次針對無辜女童,但渺小的人類是否有權利剝奪別人性命實在待商榷。

冤案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許多冤案是在複雜且冗長的反覆審理後才獲得翻案(1996年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江國慶被軍法審判死刑,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監察院於2010年5月12日公佈調查報告指出江國慶遭誤判錯殺)。而死刑是無法對當事人採任何救濟措施的

Unquote


渺小的人類是否有權利剝奪別人性命實在待商榷。 這句話應該先問問兇嫌吧?

冤案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對於推斷性的判決或許是,對於眾目睽睽之下的犯案呢?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11:31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0 12:09 編輯
synchris 發表於 2016-3-30 11:23
Guote

殺人應償命?


渺小的人類是否有權利剝奪別人性命實在待商榷。 這句話應該先問問兇嫌吧?


兇嫌可惡 (殺人不道德)

不代表我們能做一樣可惡的事情
這也是美國一度認定死刑違憲的原因
可能也是身為人權律師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一直不依法執行死刑的原因
作者: paula825    時間: 2016-3-30 12:39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 ... k/1584843448508797/

女童母親令人敬佩。
作者: 芬妮絲    時間: 2016-3-30 12:41
本文章最後由 芬妮絲 於 2016-3-30 12:43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1:31
兇嫌可惡 (殺人不道德)

不代表我們能做一樣可惡的事情
這也是美國一度認定死刑違憲的原因
可能也是身為人權律師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一直不依法執行死刑的原因



   1.教化一個人,整個社會要花多少成本才夠?
      一堆例子,一而再的被假釋,卻又一而再的犯案
    被累犯者傷害的,難道就是我們應該為了教化一個人而共同承擔的代價嗎?

   2.很多沒有死刑的歐美國家,都有很多配套措施,包括
    終身監禁(所有的花費,也是社會成本,另外把人關一輩子,就比較道德嗎?)
      警察可以當場把兇嫌給斃了,在台灣呢?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13:51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0 14:11 編輯
芬妮絲 發表於 2016-3-30 12:41
1.教化一個人,整個社會要花多少成本才夠?
      一堆例子,一而再的被假釋,卻又一而再的犯案
    被累 ...


「社會成本」?
不能以經濟價值衡量人類生命的價值

加州在2012年11月6日對廢除死刑進行公投,因為不同種族,被判死刑和重刑的機率不同。加州嚴重的幫派犯罪問題,幫派份子通常來自貧窮、家庭破碎的青少年。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不正義,會出現犯罪的結果 ,且有死刑的加州,有46%的殺人案件並沒有逮捕到犯人
公投結果,53%加州選民反對廢除死刑的,目前加州仍然維持死刑,

死刑能永久隔離罪犯,但無法解決許多再犯率高的犯罪(例如:強暴犯),如果讓許多重大犯罪都判死刑以求犯罪與世隔絕
先不談道德問題,社會一定更不安定(會發生許多相互陷害、猜忌的事)
有時還會造成更嚴重的犯罪
(懲治盜匪條例尚未廢除前,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因此綁票案撕票比率高)

另外你提到國外 警察可以當場把兇嫌給斃了問題
這其實與死刑不相干
這也衍生了許多執法過當的問題(特別是對黑人或其他有色人種)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13:55
paula825 發表於 2016-3-30 12:39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583999871926488/permalink/1584843448508797/

女童母親令人敬佩。 ...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9日電)一名女童昨天在內湖遭殺害,她的母親在臉書發文哀悼「我真的好想她」,多希望一切只是夢一場,她呼籲「好好抱抱你們身邊最愛的人」。

女童母親回憶案發那一刻,「血肉模糊,我知道我已經挽回不了。咚...的一聲,我知道她解脫了,我跟她說『寶貝,結束了』」。她當下哭不出來,直到做完筆錄,後來陪著3個孩子踏進房間,隨即崩潰,放聲哭泣。

她感嘆,昨天還在討論下個月生日要訂什麼蛋糕,要邀請誰一起慶祝。只可惜,如今沒辦法一起慶生了。昨天,她的女兒比平常早起,還坐在房內窗邊的臥榻上看著窗外,說著「我在吃水果看風景呀!這裡的風景好美,這個世界好漂亮」。這番話如今回想起來「或許,就是在做她最後的回顧」。
她在文中反覆寫著,「我真的好想她」,多麼希望明天醒來,發現這是一場夢,女兒「小燈泡」就會跑來撒嬌。她希望鑑定趕快結束,還給她小燈泡,「讓她屍首合一,讓我抱抱她,好好跟她說話。我真的好想你,寶貝!」。

女童母親表示,如今希望「能喚回些什麼,喚回些愛,喚回些什麼,讓她值得」,並呼籲大家好好抱抱身邊最愛的人。很用力的、緊緊的、深深的,抱抱他們,告訴他「我愛你」
作者: polly    時間: 2016-3-30 14:43
每次發生這種事,很多人都會站出來說要從愛,從教育,從家庭根本去改變,犯罪者很多成長背景不健全,所以有再教化的可能,但多年下來,只看見犯罪者的手段越來越凶殘,以前還會偷偷躲起來做壞事,現在走在路上,想到了就砍下去。就是因為看不到所謂的教化成效,才要嚴刑峻法來輔助,不然為什麼酒駕要加重罰則?如果事事要講人權,法律道德基本上就不該存在,孩子不去上課打電動,公共場合抽煙,開車超速等,這都不該制止,因為這是大家的人權,沒道理2套標準,就是因為會危及其他尊重別人人權的人,法律才要規範,我們也從小教育孩子們道德,不是嗎?尊重,應該是互相的。
作者: 芬妮絲    時間: 2016-3-30 14:57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3:51
「社會成本」?
不能以經濟價值衡量人類生命的價值

你誤會我所謂的社會成本了,
我所說的社會成本,是包含殺人犯出獄後又殺了人
這個再被殺的人,難道就不是人類生命價值了嗎?
只有犯罪者才有生命價值可言?

還有,我不認為提外國廢死後的犯罪率變得如何如何,
或是外國有多少人支持廢死,
這種資料,要找到支持廢死或反廢死的數據,都可以有一大堆
若只提對自己有利的數據,這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15:35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0 15:38 編輯
芬妮絲 發表於 2016-3-30 14:57
你誤會我所謂的社會成本了,
我所說的社會成本,是包含殺人犯出獄後又殺了人
這個再被殺的人,難道就不是人 ...


誤解你的意思
抱歉

死刑存廢是沒有對錯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盟以其固有價值觀
強制其他國家接受其想法的霸權

犯罪需要以國家制度制裁自古皆然
因此沒有人反對自由刑
(與是否能發生很大的效用無關)

同意你說的,死刑是否有效仍有爭議
(台灣不執行死刑的4年(2006~2009),暴力犯罪率下降,難以得出死刑能有效嚇阻犯罪的結論)

既然有爭議
(殺了他,也會有其他加害者)
(如同你舉的例子,其他非死刑者,一再假釋放出來後也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制裁的手段如可以選擇
死刑非唯一隔離犯人的方法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亦有將殺人者與社會隔絕的效果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6-3-30 15:36
本文章最後由 hui_ching 於 2016-3-30 15:38 編輯

所有的數據對我來說都沒有意義,只是論證的攻防,這些數據甚至缺乏客觀性。廢死團體只要告訴我,這樣一個泯滅人性的殺人犯未判處死刑一旦教化失敗,你願意付出多大的代價去承受後果?

生命很可貴無法用金錢衡量,那要付出多少生命才能說真的夠了?

小燈泡的媽媽真的很冷靜也很偉大,她的話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但我們不是為了她反廢死,而是為了自己免於恐懼的自由反廢死。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16:01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0 16:17 編輯

這個案子與廢死其實關聯不大

社會上對隨機殺人事件恐慌
此類案件對無辜且不認識的人施以暴力
讓民眾人心惶惶
但會沒有動機對無冤無仇的人砍殺
通常很難不認定與「心智缺陷,造成辨識行為顯著減低」有關

今天市刑大發布新聞稿,強調該案是「精神病患殺人」(尚需法院判定),因王嫌父親表示,王嫌自退伍後,近4、5年來在家中屢有精神病癥兆,如每日拿抹布擦拭大門數十次等,且在其家中查獲29本疑似精神疾病的筆記本,內容提及「反共抗俄」以及要找「四川女子傳宗接代」等。

依據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作者: kasa1107    時間: 2016-3-30 18:03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6:01
這個案子與廢死其實關聯不大

社會上對隨機殺人事件恐慌

其實我覺得反廢死最大的理由就是在於擔心重大罪犯出獄之後還有再次犯罪而造成損失無人彌補的可能性存在,
因為身為重大罪犯,大部分都是邊緣人或者是精神異常之人所組成,因此我認為要有一個單位出面來做連帶保證,
假使該罪犯再犯,則由該單位無條件進行損害賠償,這樣也許無法解決再犯罪以及逝去生命的挽回,但是可以做到讓受害人的家屬而有一定程度的彌補。

這些保證金金額由法院裁定,但支付的單位不能由國家支付,也就是國賠,因為國家無法約束犯人的行為,
我比較建議應該由廢死聯盟的團體提出擔保支付,甚至願意再犯而偕同處以勞役,這樣應該一定程度上,
可以讓支持死刑的人比較消除反對爭議;

而不是現在這樣,一邊喊著反廢死但針對出獄後再犯的加害人卻沒有對應給予受害人連帶保證的賠償,
這種自己喊加油但從來不下場,我覺得比較難堵悠悠之口。

但我可以預期,這種制度實施之後,應該沒多久廢死聯盟就會破產了,因為犯人出獄後的再犯機率之高,
幾乎可以反過來說不再犯的更生人屬於鳳毛麟角。


作者: polly    時間: 2016-3-30 21:15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5:35
誤解你的意思
抱歉

的確,終身監禁是隔絕的另一個方法,問題在於我們的國家,即使判了無期徒刑,也關不了幾年等大家都忘了就來個假釋,特赦。而且這些犯人,在獄中吃好睡好,還給定時運動,對生活中遇到不如意或社會邊緣人,其實跟在外頭沒什麼不同,搞不好還覺得更好。再者,我看不出對他們的懲罰在那裡,感覺很像在告訴我做事不用負相當的代價,反正遵守法律的那些人會替你想辦法,總有活路的……所以,我實在無法說服自己認同您的觀點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21:46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0 21:50 編輯
polly 發表於 2016-3-30 21:15
的確,終身監禁是隔絕的另一個方法,問題在於我們的國家,即使判了無期徒刑,也關不了幾年等大家都忘了就 ...


台灣現在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是25年
妨礙性自主、搶劫等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罪犯
再犯率較高
如果認為25年太短
制定不得假釋規定未嘗不可
作者: polly    時間: 2016-3-30 22:04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21:46
台灣現在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是25年
妨礙性自主、搶劫等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罪犯
再犯率較高

問題是在國家老喊財政困難,縮減教育經費的現在,我寧願國家將錢用在百年教育,聘用正式教師教學,減少這類的事情,而不是養這些犯罪者一輩子。最重要的是,做錯事就該付出代價,隔絕一樣吃好睡好,只會讓人有錯誤的嚮往
作者: 大哥大    時間: 2016-3-30 22:47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0:48
真的看到一個堅強而偉大的母親
由衷敬佩與不捨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

會發生冤案,所以不可以判死刑?..........吃麻糬會噎死,所以不可以吃麻糬?

你說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多?沒錯!但那是妳們廢死團體的"想像",而且,所謂多是多到哪裡?幾十年了,妳們能舉出的例子不過是那一二個(況且像江國慶案到底是不是冤案都還有得扯哩!),再者,有冤案應該是要想辦法讓冤案不要發生,而不是因為有冤案就不要執行死刑。好吧!就算退一萬步講,先前五十幾個死刑犯案件,因為發生時間較久遠且我們社會也比較不瞭解,都算有冤案疑慮好了,先放一邊,可是近一二年發生的台南小弟弟割喉案,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以及昨天的小燈泡被斬首案,如果法官判死刑,你們覺得哪一件是冤獄?妳們覺得哪一件殺害兒童的另有其人,兇嫌是冤枉的?告訴我!告訴我!告訴我!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3-30 23:08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3-30 22:47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

會發生冤案,所以不可以判死刑?..........吃麻糬會噎死,所以不可以 ...
可是近一二年發生的台南小弟弟割喉案,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以及昨天的小燈泡被斬首案,如果法官判死刑,你們覺得哪一件是冤獄?妳們覺得哪一件殺害兒童的另有其人,兇嫌是冤枉的?告訴我!告訴我!告訴我!

以上沒有一件事冤獄,只有受害人是冤死。
另外,我再補充:王昊小弟弟被一群成年人虐殺致死。鄭捷在捷運車上殺人,也肯定不是冤獄。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0 23:08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1 06:58 編輯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3-30 22:47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

會發生冤案,所以不可以判死刑?..........吃麻糬會噎死,所以不可以 ...


可能產生冤案只是死刑的缺點之一
你舉的個案都是殘暴對兒童的無差別殺人案
前面二案一審已判無期徒刑
法官最主要考量還是犯嫌的精神異常問題
對一個如此無動機的殺人事件
(無冤無仇無利益)
當事人的精神異常
或許與天性、疾病、吸毒
甚至成長過程的某些問題有關
但把他們殺了
社會問題依然存在
不會減少下一個無差別殺人事件的發生
(這種案件很讓社會震驚害怕;但其實他對人命的傷害數;遠小於較常發生的正常人造成的酒駕致死案;只是對所有父母心裡的衝擊確實很大)

作者: 柏青哥    時間: 2016-3-31 08:57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23:08
可能產生冤案只是死刑的缺點之一
你舉的個案都是殘暴對兒童的無差別殺人案
前面二案一審已判無期徒刑
對一個如此無動機的殺人事件
(無冤無仇無利益)
當事人的精神異常
或許與天性、疾病、吸毒
甚至成長過程的某些問題有關
但把他們殺了
社會問題依然存在


無冤無仇無利益還殺人,你不覺得更可惡嗎?
殺人兇手,大家還一直幫他找藉口、找理由,難怪作奸犯科的人有恃無恐!
把他們殺了,至少杜絕了他們再度犯案的可能。如果教化那麼有效,板橋應徵檳榔會計的女性,及單親媽媽黃瓊瑤就不會被假釋犯殺死了。據說黃瓊瑤的兒子至今都不跟外界交談,那是怎樣的創傷?只想為兇手求生的人,有想過死者也不想死嗎?有想過死者的家屬嗎?就因為死者已矣,所以就被忽視他們的人權?

把他們殺了,社會問題依然存在。他們不死,社會問題就不存在嗎?
酒駕判刑,還是有人酒駕,難道就放任酒駕?就不懲處嗎?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6-3-31 09:06
本文章最後由 hui_ching 於 2016-3-31 09:1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23:08
可能產生冤案只是死刑的缺點之一
你舉的個案都是殘暴對兒童的無差別殺人案
前面二案一審已判無期徒刑


無動機?台南湯姆熊割喉案兇手不是說要去吃免錢牢飯,這不算動機?會說出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殺小孩比較好殺的人,如何叫人民相信他在犯案當時是失去自主能力的?也只有台灣法官會相信了。這些人殺人不是臨時起意,都是有所預謀準備的,也並不是無動機而是無差別,而是為了完成他的動機殺誰都一樣,對於這樣無冤無仇的無差別殺人者更不值得同情跟原諒。

"可能"產生冤案,為了這些"可能"的假議題究竟要犧牲多少寶貴的生命?歐洲的潮流,跟另一位版主說的一樣,真的不值得討論,體質不同要吃相同的藥?(說粗俗一點,台語說沒那個肚子要吃那個瀉藥?) 等台灣相關配套完善,廢死能提出更好的方法,還要台灣的經濟養得起這些人再來討論才有意義。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1 09:40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1 10:00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3-31 09:06
無動機?台南湯姆熊割喉案兇手不是說要去吃免錢牢飯,這不算動機?會說出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殺小 ...


南殺童案

目前判決過程

一、        二審以精神障礙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應考量曾嫌犯後言行,再決定刑度,且重新鑑定是否裝病,發回更審

高分院前幾天依據13次精神鑑定結果,以曾嫌有4次自殺紀錄,認定他「想死又怕死」,才以犧牲幼童生命,藉被判死達到自殺目的,且殺人時對辨識違法能力明顯降低,維持原判

曾嫌殺童,是明確的事實。剩下只有精神狀態的問題,專家鑑定,判斷他是否有精神障礙(本案二審,出動了4個專家,總共13次的晤談),決定了他的生與死。精神鑑定是醫學專業,司法只能相信精神鑑定的結果(本案被害人家屬認為他幻聽、幻覺是詐病)

本案和鄭捷案確實須由專家認定
但內湖女童和北投女童案兇嫌
一般人都應覺得嫌犯精神異常

犯嫌背景

曾嫌小時父母離異,國小畢業就當童工,焊接遊覽車的車體,眼睛因此壞掉,肩膀也因長期負重而習慣性脫臼,因此免服兵役。12歲開始,和成人在工廠生活。沒有朋友,養成孤僻的個性。成長的過程中,太多的不利因素。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1 09:57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3-31 12:25 編輯
柏青哥 發表於 2016-3-31 08:57
無冤無仇無利益還殺人,你不覺得更可惡嗎?
殺人兇手,大家還一直幫他找藉口、找理由,難怪作奸犯科的 ...


不單純是有沒有效問題
酒駕處罰只要罰則合理天經地義

但剝奪人生命是很嚴肅的問題
(嫌犯不尊重生命, 社會制度不應跟著不尊重生命)

前面有朋友提到國家財政問題
因為尊重生命
尚有死刑制度的先進國家,對死刑的財政負擔都很大
在美國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這也是加州面臨財政破產,會同意廢死刑公投原因之一),比起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因為要嚴謹,死刑總是比無期徒刑經歷更多次上訴與判決
(2012年公投時,加州有726名死囚。加州死刑犯人數占全美1/4,過去6年從未執行死刑)

我國司法史上最多「更審」次數的官司是「華定國弒母案」,此案締造「更十八審」的紀錄,參與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3人、高等法院57人、最高法院95人,總計參與審判的法官高達150位。

這件弒母案,發生於民國63年。華定國的母親華郭梅花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家中遭到殺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檢察官驗屍時,華定國的養女華玉兩度承認砍死祖母。不過,在士林警察分局刑事組調查時,華玉翻供,指稱是養父華定國逼姦未遂,被母親撞見,忿而弒母。

華定國總計在19次判決中,被判了12次死刑、7次無罪。華定國徘徊在生與死之間。每一次的判決,合議庭的法官都是依法;但是,19次的判決非無罪即死。累積到了「更十八審」。民國75年,華定國案終於三審定讞「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6-3-31 10:01
不是每個犯罪者都是在"不利因素"下成長的,請面對現實這世界不是烏托邦,我的成長過程比他更不利(三歲父母雙亡),這不是做錯事的藉口,鄭捷的成長過程不利嗎?沒有人是在十全十美的環境下成長的,每個不利因素都能拿來當作辯護的理由?是能說服誰。

現在最可怕的反而是把這些罪責都推給精神疾病的人,因為精神疾病所以沒有自主能力,自己不能控制判斷當下在做甚麼,知道現在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會有多害怕嗎?精神疾病也有程度狀況的不同是很專業的部分,但專家真的能說事發當下他是無自主能力的?我反而期望能看到廢死的人直接勇敢的站出來告訴我們:是的,這個人真的值得同情,這個人真的值得原諒,這個人值得我們付出更多成本代價去期待他的改變。雖然不見得能說服我,但至少贏得我的尊重。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3-31 11:11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3-31 10:01
不是每個犯罪者都是在"不利因素"下成長的,請面對現實這世界不是烏托邦,我的成長過程比他更不利(三歲父母 ...


你很堅強
並可以不受不利因素影響
有健全的人格

但不是所有人都做得到

但法律判決也機乎不會考量此點
死刑判決只會考量刑法跟國際公約

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其辨識行為能力之情事
作者: 三代同堂    時間: 2016-3-31 20:21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6-3-31 20:30 編輯

台灣討論廢死的問題是因為台灣法律仍有死刑的條文

但,廢死尚未修法完成,台灣幾乎沒有法官依法判死刑了

就算法院定讞判處死刑

法務部長還可凌駕法院判決,拒不簽署死刑命令

理由不外乎因為個人理念云云


事實大多是基於鬼神傳奇

不想髒了自己的手怕有報應

無論是個人理念或神鬼傳奇都是個人的事

但、擔任政府官員就有義務執行你職掌該做的事

摒除個人喜好、信仰

如果無法執行就應辭職去追求個人理想

其餘的理由都是虛偽矯情


廢死的人常舉美國判例云云

請你們搞清楚美國維護國家利益無所不用其極的本質

濫殺濫炸死傷的平民,美國稱之為附帶損害

把人命如此輕描淡寫

你們還以美國馬首是瞻

事實上你跟美國人的命是不等值

當然,這也不用太情緒化

國際現世是以力服人不是以理服人

我們沒有選擇的權利


所以,廢死的理念我不反對

你們可以盡量宣揚尋求支持

但對現行法律未改的情況下

我鄙視不敢依法判決、依法執行的官員

你們領了俸祿享了崇榮,卻少了風骨

你以為避了因果報應與爭議

其實,因果才正要開始循環

爭議卻永無止息


作者: danny_chang    時間: 2016-4-1 10:08
我是支持死刑的...

但我更支持的是...陪審團制度...

每當有重大社會案件,大家才會一頭熱的在吵是否廢死,司法不公,恐龍法官....等等等

台灣的民主,真的需要專家、學者、專業人士、有法學素養、可代表民意的人來當陪審團,來決定這場司法判決的走向...

不過大家是否有想過...當台灣有了陪審團制度...大家有權力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時...自己是否還能義正言詞的說支持死刑...要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心理壓力是何其之大呀...

就像日本的一部動畫「死亡筆記本」,後來改成電影、電視劇,當主角要把重大刑犯的名字寫在筆記本上時...手一直強列的發抖,寫的罪犯名字都是抖的,寫完後,罪犯馬上心臟麻痺死亡...主角呢...才意識到殺了人了...內心爭扎了好久,我想法官也是人,當他要判別人死刑時,他的心理壓力也是不小吧。

鄰近國家日本,前幾年也才開始使用陪審團制度,最近一次好像是陪審團第一次判定犯人絞刑...也就是死刑,大家可以上網查一下。






作者: arrowshin    時間: 2016-4-1 14:34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1 14:4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3-30 10:48
真的看到一個堅強而偉大的母親
由衷敬佩與不捨


您反廢死的理由是這篇嗎?

反廢死是台灣目前的主流民意,但主流民意會不會改變
很難說
2、30多年前我們呼籲台灣的前途要台灣人自己決定不是主流民意
(當時解救大陸苦難同胞才是主流民意)

事實上台灣目前有死刑,等主流民意認為該廢死時,自然水到渠成

歐洲各國目前已全面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全世界已經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廢除非戰時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最近幾年只約20個國家執行死刑 。

所以這是潮流,我們應該要搭上?全世界有一百七十個以上的國家支持
「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想必您也應該很認同這麼多國家的作法吧


殺人應償命?
殺人者可恨,特別是這次針對無辜女童,但渺小的人類是否有權利剝奪別人性命實在待商榷。

這部分是個人價值觀的問題,「應不應該」在每個人有不同的答案,無法討論


死刑真的可以嚇阻犯罪嗎?
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死刑違憲(1976年最高法院又翻案,由各州自行規定是否執行死刑),以美國為例在 2010 年,廢除死刑各州的謀殺犯罪率為 4.01件/10 萬人,而保留死刑各州的謀殺犯罪率為 5.0件/10 萬人。

或許能,或許不能,但如果以一個刑罰的嚇阻能力,來判斷該刑罰有無存在的必要
請一併討論現行的其他刑罰是否有您說的『嚇阻犯罪』能力,是不是也要一起討論廢除的可能



冤案
冤案發生的比例比一般想像的還多。許多冤案是在複雜且冗長的反覆審理後才獲得翻案(1996年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江國慶被軍法審判死刑,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監察院於2010年5月12日公佈調查報告指出江國慶遭誤判錯殺)。而死刑是無法對當事人採任何救濟措施的

冤案是判決出了錯,而非死刑出了錯
所以應處理的是如果讓「判決」不會出錯
我在別篇也說了
當沒有「誤判可能性」時,就不需考慮會不會誤判了,不是嗎
延伸來說,有期徒刑的誤判能夠給什麼救濟,能把被關的時間還給當事人嗎?
給予金錢的補償,這種救濟有多少意義?
再延伸說,如果金錢能買到當事人的時間,為什麼不能買到一條命?


社會的責任
讓我想起年輕時的湯英伸事件
湯英伸為鄒族原住民,就讀嘉義師專4年級時辦理休學,獨自到臺北打工,在介紹所的安排下,湯英伸於洗衣店工作,並住在老闆家裡。洗衣店老闆以先代付3500元介紹費為由,扣留湯英伸的身分證。洗衣店工作繁忙,經常從早上9點工作到凌晨2點,後來湯英伸向老闆辭職,並索回身分證,老闆夫婦不准,並拿出湯英伸的身分證,說他欠錢未還,老闆還對他動粗,罵他番仔。最後發生衝突,湯英打死老闆夫妻,並將老闆2歲大的女兒摔死。湯英伸三審都被判處死判,於1987年5月15日行刑,成為台灣史上最年輕的死刑犯(19 歲)。湯英伸案在當時引起眾多關注。本案所凸顯的不僅是原住民被歧視的處境,也呈現當時所有社會底層者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讓人看見制度性的壓迫造成許多人無法有尊嚴的活著,使得弱勢者一步步的走上犯罪之路。當然這次事件的背景與湯案不能類比,但是人如果壞到極致,除了心理疾病外,社會亦應負擔一部分責任。


任何人不能自外於社會之外,每個人的行為,都受社會的型塑
以您的例子來說,老闆既已對他動粗,是否有傷害罪可以為之救濟
即便是正當防衛,湯先生有需要「打死夫妻兩人」再「摔死二歲女嬰」嗎??????

有句古話說的好:其情可憫,其行可誅
不是嗎


對照一下我對於您這篇的回應,跟我原本的發言
您當可發現,我的態度跟想法是非常一致的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1 15:11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 15:53 編輯

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709002091-260408

全球10大安全國家 台灣第2

正當天災人禍在全球肆虐時,台灣還是最適合人居的國度之一。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第2名,日本則奪得最安全國家榜首。

1.        日本則奪得最安全國家榜首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日本死刑制度
2.        台灣榮登第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3.香港則位居第3名,在1993年已經廢除死刑
4.南韓位居第4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韓國死刑制度
大韓民國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有12年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而在近期,韓國的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該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5.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第5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沙烏地阿拉伯死刑制度
沙烏地阿拉伯在瓦哈比派伊斯蘭教法的規範下,擁有嚴格的死刑制度
6.馬爾他第6名,馬爾他2000年廢止死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6%E5%9C%B0%E5%8D%80
施行死刑的國家或地區
7.盧森堡第7名,1999年修憲廢止死刑
碧綠小國,開放政治
盧森堡廢死歷史訪談
◎方潔 _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當交換學生
1999年,盧森堡修憲,加了一條新的規定:法律
的懲罰規定中不能有死刑這個選項。在2000年以後,
也因為加入歐洲議會而簽署《歐洲人權公約》,讓廢
除死刑的有關規定在盧森堡國內生效。
8.喬治亞州第8名,
http://soapbox1630.blogspot.tw/2014/08/9212.html
第8名則是被公認是黑馬,由因建立專業法降低總體犯罪率所呈現出理想安全標準的喬治亞州上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60203/789531/
喬治亞州72歲最老死刑犯 今被注射毒針
9.巴林第9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7IUljsnryI
巴林示威者深宵遭行刑式槍決
10.新加坡第10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1%E5%88%B6%E5%BA%A6
新加坡死刑制度


經統計前10名者,有7個採死行制度
以結果論來說,可當作是否廢死或反廢死的參考
有些國家如美國有些州有死刑的,或歐洲重視人權的國家沒有死刑的,也有未列入十大。
沒有死刑的國家能夠上榜,其國情如何?
如我們廢止死刑?
他們政治社教功能我們做得到嗎?
假如我們不只是會要求別人?
由我們本身做起,
做得到嗎?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4-1 15:23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1 16:29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1 14:34
您反廢死的理由是這篇嗎?

反廢死是台灣目前的主流民意,但主流民意會不會改變


您提到:事實上台灣目前有死刑,等主流民意認為該廢死時,自然水到渠成
回應:民意的形成需要有共識,共識需經過不斷的辯證與認同的過程

您提到:所以這是潮流,我們應該要搭上?全世界有一百七十個以上的國家支持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想必您也應該很認同這麼多國家的作法吧
回應:我認同一個中國, 因為我追尋一個台灣,但我不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際現實是利益的考量,與國家是否應有死刑與國際利益無關,不能相提並論。

您提到:如果以一個刑罰的嚇阻能力,來判斷該刑罰有無存在的必要,請一併討論現行的其他刑罰是否有您說  的『嚇阻犯罪』能力,是不是也要一起討論廢除的可能
回應:犯罪被罰天經地義,無須廢除,但其他刑罰可達同樣效果,為何一定要殺人?

您提到:當沒有「誤判可能性」時,就不需考慮會不會誤判了,不是嗎?
延伸來說,有期徒刑的誤判能夠給什麼救濟,能把被關的時間還給當事人嗎?
給予金錢的補償,這種救濟有多少意義?
再延伸說,如果金錢能買到當事人的時間,為什麼不能買到一條命?
回應:沒有「誤判可能性」?現實社會做不到,法院的判決是”人的判斷”,人的判斷無法克服發生錯誤的風險,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到底有沒有殺害妻子,到現在還是眾說紛紜。
同意自由無法用金錢衡量,但至少自由刑若判斷錯誤,可以給遭冤枉的人相當的金錢補償,但死刑完全沒辦法(把江國慶殺了,然後給江媽媽錢,情何以堪)

  最後湯案就不回應了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1 15:44
這是虛擬情境的構思,可作為參考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死刑該不該廢除? 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一段話瞬間打醒!!


要不要廢死,以被害者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

被害人已往生,已無從發言

被害人親屬較能接近被害者的想法

我們旁觀者較難理解

所以

引載前文供大家深思。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4-1 18:54
發哥 發表於 2016-4-1 15:44
這是虛擬情境的構思,可作為參考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看完您所連結的文章,
即使有被害者家屬表達願意原諒兇手。~~~那是他的自由
即使有被害者家屬加入廢死聯盟,並宣揚廢死理念,還加入救援已三審定讞的死刑犯。~~~那還是他的自由
我尊重他的自由,但不贊同他的理念,因為我仍主張維持死刑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1 21:34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1 23:16 編輯

觀察廢死或反廢死議題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係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
這是人民對國家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國家的治理必須運用各種資源或手段來達成這個目的,最理想的做法是透過教化,讓人民安居樂業,出不閉戶,但所觀我們現存世界,竟舉不出一例有這樣的國家或地區存在,才會有裁罰手段的出現。
所以廢死或反廢死只是一個議題,每個人都有他的信仰,信仰是無罪的,沒有高低之別更沒有善惡之分,而必須爭得你死我活。

假如能夠討論出讓罪惡減少方法,這個方法才是要我們該去追尋的。
死刑因為是奪取他人性命,所以才會讓廢死或反廢死成為議題。
以世界各國判死的要件,大都會以行為時是否具備完整的意識能力為要件,
http://web.nchu.edu.tw/~hftsai/d ... Law/subject%202.pdf
一、        如果不是「意志」(或「意思」)支配的身體舉動,就不是刑法所要處罰的行為。舉例而言,在擁擠的人群中,站在我前面的人倒退,使我失去平衡而撞倒被放在旁邊桌上的飲料。我的身體移動撞倒了飲料是某人使我的手去撞倒飲料,不是我運用我的意志來驅動我的手。由於這個動作不是我的意志所支配。因此,這個動作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501304-1.pdf
二、        犯罪行為階段論
1.        預備犯與未遂犯
2.        法律效果
綜結:法院判死的要件及過程是非常嚴謹的

所以現在討論的癥結點在於要不要把法院判死的犯罪行為改判其他刑罰如無期徒刑或其他方法;或仍維持死刑,哪一個對社會安全較為有效,這樣才是為有效命題,而非觀諸全世界是否流行哪個政策,做為衡一標準

〈一〉以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所採取刑法政策實務面統計
由於廢死和反廢死都有相當的理由,所以我初步引用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所採取刑法政策,經統計後,有七個國家刑法採死刑政策,三個國家採廢死政策〈35樓〉。
〈二〉以受害者心理舉虛擬情境的構思〈37樓〉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死刑該不該廢除? 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一段話瞬間打醒!!


以上兩個面向請參考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2 00:18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2 00:24 編輯

廢死常提出的理由其中以誤判,或以其他刑替代,是讓我無法理解的地方。
司法審判,常因為當時犯案情境,法官或陪審員無法 親眼目睹,或因其他因素,當然有誤判之可能,所以想用終身監禁替代,但是殊不知此種行為也是對人的一生自由永久剝奪,監獄生涯也是對人的一種凌虐,可能更酷於死刑懲罰,它的另一個理由就是萬一誤判,如經一段時間如有新證據,尚可補救,言之似乎成理,然這仍可將判死的要件與審判程序更趨嚴謹替代,而獲得解決。
以人類運用科技產品一例說明
汽機車帶來人類活動範圍增大,卻也讓人類因車禍而意外死亡,那要不要 讓這機具消失,那農藥也不要用了,這雖屬不相干的事,但其意理卻相通,假如汽機車讓人移動便捷,農藥讓食物生產大量,能養活更多的人口,就如死刑假如更能讓社會安全得以維護,在相對採用死刑方式也非不可取。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2 05:37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2 05:4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00:18
廢死常提出的理由其中以誤判,或以其他刑替代,是讓我無法理解的地方。
司法審判,常因為當時犯案情境,法 ...


現在你當然不能理解,當你被誤判死刑,你當下就會理解。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2 05:42
發哥 發表於 2016-4-1 15:44
這是虛擬情境的構思,可作為參考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要不要廢死,以被害者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被害人已往生,已無從發言。被害人親屬較能接近被害者的想法。我們旁觀者較難理解

要不要廢死,以被誤判死刑者的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被誤判死刑的受害人已往生,已無從發言。被誤判死刑的受害人親屬較能接近被害者的想法。我們旁觀者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不難理解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4-2 08:41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6 13:45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1 15:11
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
http://www.chinatimes.com ...


怕引起一連串失焦的對話
因此一直未表達對這篇結果論的看法
自制力不夠;還是忍不住
個人認為的盲點
一、一個國家的社會安定與該國政治、經濟、人口結構、法律制度等相關;死刑僅為刑法制度的一部分;如果要跨國做實證研究;除非樣本很大(生物科技一般實證研究樣本通常達到ㄧ千個);才能排除其他因素影響。
二、你舉的國家中;日本、新加坡雖有死刑制度;但近年幾乎不執行(新加坡每年平均執行一位;是因攜毒;一度因國際壓力考慮廢止);如果有死刑卻幾乎不執行;要認為該國因為死刑而讓社會安全;說不過去(新加坡較常執行鞭刑;如果說新加坡因鞭刑;讓社會更安全;或許較有說服力;但那是另一個爭議)。
三、以日本、新加坡的例子;正好說明死刑對社會安全是否有關的疑問;他們近幾年幾乎不執行死刑;社會沒有因此變得更不安全;還是繼續名列最安全名單中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6-4-2 09:08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05:37
現在你當然不能理解,當你被誤判死刑,你當下就會理解。

這種說法您覺得是理性的討論,就如同反廢死去詛咒廢死成員你家死人你還能贊成廢死?被誤判時方能理解?誰來理解那些求判死的被害人家屬?

廢死反廢死都是個人的理念,沒有人希望為了理念而去傷害對方。

我支持死刑,依然祝你平安。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2 09:18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05:37
現在你當然不能理解,當你被誤判死刑,你當下就會理解。

phantom 大大!

被誤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其他刑我都無法承受,

我真的老實告訴您。

那也就把刑法廢了吧!



phantom 大大!

我也有一個信仰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
清早又回到殿裡,眾百姓都到他那裡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
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
約翰福音 8:1 ~ 11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2 09:34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05:42
要不要廢死,以被誤判死刑者的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被誤判死刑的受害人已往生,已無 ...

社會上本是多方價值觀的相互呈現,相互融合,取出一個共識,你所說的當然是一個點,可以思考的一個點,

行人被亂殺被亂砍,被誤判死刑的家屬心境當然要考慮,這也是我舉虛擬情境的用意,

所以說社會沒有絕對的價值

只有相對的價值

我們只能比較

被亂砍的被害者這種情境比較容易出現?

抑或是

被誤判的被害者這種情境比較容易出現?

被誤判的審判程序還可以請律師,審判過程仍須受檢視,

但是被亂砍的人

有這種機會嗎?

這是需要深思並說服自己的

我有自己的疑惑〈盲點〉,我也要解盲,所以試圖想像各種情境,也會有我自己的觀點

同樣

我也會尊重你的觀點

民主社會不是要這樣嗎?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4-2 10:28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2 08:41
怕引起一連串失焦的對話
因次一直未表達對這篇結果論的看法
自制力不夠;還是忍不住



這兩個國家仍有被判死的囚犯,近十年仍有被執行的,但均受歐盟關切。且均未修法廢死。其中新加坡還有鞭刑制度。

歐盟常藉加入該經濟體,要求他國廢止死刑的訴求,是否讓他國因自身經濟考量,不執行死刑,相關文件都有提到。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4-2 10:35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2 11:3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10:28
這兩個國家仍有被判死的囚犯,近十年仍有被執行的,但均受歐盟關切。且均未修法廢死。其中新加坡還有鞭 ...


抱歉;個人覺得還是失焦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6-4-2 11:29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2 11:32 編輯

誤判死刑,執行後永遠無救濟之途

其他刑責均有救濟之道

死刑存在,國家機器濫殺無辜時,將無法追索殺人者之罪

廢死後,國家機器不會被濫用來當成殺人機器


別戰說國家機器不可能濫殺人民,這種例子並不罕見

台灣二戰後就發生無數案例.
作者: arrowshin    時間: 2016-4-2 16:33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2 10:35
抱歉;個人覺得還是失焦

死刑只是一種刑罰工具

廢死就是國家放棄這項刑罰工具

至於死刑繼續存在,而國家該怎麼用,用在誰身上,那是另一個方向的討論

先有這個概念,才能了解我們之間的歧異

其他的也就不多說了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2 16:58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4-2 09:08
這種說法您覺得是理性的討論,就如同反廢死去詛咒廢死成員你家死人你還能贊成廢死?被誤判時方能理解?誰 ...


我之所以使用那樣的文字表達我的回覆意見,是希望給發哥一個完全相反的觀點。
我的有限理性告訴我該反對死刑,但當悲劇發生在我身上的時候,我也不確定我是否可以堅持反對死刑。
目前我對「我們人類有沒有權力結束別人的生命?」的議題的結論是,這不是我們人類有限理性可以思考通透的議題。所以,我們人類不要輕易的贊成死刑。
以上紅色字體部分,才是我真正的態度。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2 17:03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2 17:11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09:18
phantom 大大!

被誤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其他刑我都無法承受,


感謝發哥真情分享這段小故事。感動中.................。
我們人類有一個最大的罪惡,這個罪惡叫「驕傲」。
驕傲?驕傲算得上什麼罪大惡極嗎?
沒錯,驕傲是人類最大的惡,驕傲讓我們以為我們有能力去斷人是非,讓我們以為我們有權力去結束別人的生命。(包括兇手殺人以及判人死刑)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2 17:08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2 17:1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09:34
社會上本是多方價值觀的相互呈現,相互融合,取出一個共識,你所說的當然是一個點,可以思考的一個點,

...


太棒了,發哥,您這樓的意見是我見過最棒的意見。
我也藉此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兇手殺人致死是「壞人」幹的事,但誤判一個人死刑,卻是「好人」幹的事。
壞人會殺人我們會認為是理所當然,但好人也殺人,卻是很難想像與接受的。


作者: arrowshin    時間: 2016-4-2 18:05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17:08
太棒了,發哥,您這樓的意見是我見過最棒的意見。
我也藉此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兇手殺人致死是「壞人」幹 ...

您好,借您的話提個事情

我們一定要把國家跟個人分的很清楚

國家依法行事,這是制度,跟好人壞人無關

自然人去剝奪另一人的人身自由,叫作「非法禁錮」

自然人去剝奪另一人的財產,叫作「搶劫」或「偷竊」

而國家作這些事呢,則叫作「徒刑」「罰金」

執行者角色的不同,就不能混為一談


以這次的事件來說,嫌犯即便應被判死

這也只能由國家來執行

任一他人來奪其性命,不管講得再正氣凜然

我都反對,因為在法律前,他同樣是殺人犯!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4 18:43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4 20:29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2 18:05
您好,借您的話提個事情

我們一定要把國家跟個人分的很清楚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好人也殺人」。
我們似乎容許好人誤殺一個人,但不管是壞人或是好人殺人,基本上是一樣的。
不,我錯了,好人更不應該殺人,但我們某個程度允許好人殺人。這是很奇怪的事。
如果我們說:
「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在絕對沒有誤判的情況下,凡殺(或傷害)小孩者,唯一死刑。」
「凡殺(或傷害)小孩者,不能以精神異常等任何理由或藉口逃避死刑」
「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你同意嗎?

假如同意,幾乎所有的父母親也都該被判死刑。你有想過這種情況嗎?
嚴格說來,讓小孩處在PM2.5危險等級的環境下,以語言傷害小孩的心靈,都算是某種程度的慢性殺害。你覺得呢?(只要你說不是,網友們應該都很容易說你找藉口、找理由。)
我們當父母親的很容易找到許多理由原諒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但不會原諒別人傷害自己的小孩,並且以任何一種理由逃避責任。
結論是:自己的小孩只有自己可以傷害,別人是不可傷害的。(這樣的結論荒謬至極,但請說說看,這樣的結論哪裡錯了?)
如果有網友說,父母親都判死刑,那誰來照顧小孩呢?對小孩心靈傷害不是更大嗎?不要忘了,我們前面才提到,「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我幫你整理一下你現在的困境:
1.假如你認為自己不該因為傷害自己小孩的事實被判死刑,那麼你就是贊成廢死。
2.假如你反廢死,那麼自己就該為傷害自己小孩的行為被判死刑。
3.假如你認為雖有傷害,但罪不至死,而且法律又沒規定,這就是在找理由、找藉口。
4.假如你想用更多的愛來彌補自己傷害小孩的事實,不要忘了,要先為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負責。
你還分得清自己是廢死,還是反廢死嗎?


作者: asifastho    時間: 2016-4-4 22:48
phantom 發表於 2016-4-4 18:43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真是突破盲腸啊~~~

說穿了, 反廢死的就是一群想殺人又不敢的

一群自以為自己是好人, 可是又滿心想殺人


他們無法從正面論述死刑的必要, 只能反廢, 也就算了

還想要國家機器去幫他們殺人.

國家機器裡的基層又不是每個都傻子, 誰要去幫你去殺人啊.

法官判人死刑,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

行刑的把人斃了,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


做惡夢是人家在做, 爽是你在爽

那有這麼便宜的事

難怪只能反廢~~~



作者: 三代同堂    時間: 2016-4-5 12:16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6-4-5 12:18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6-4-4 18:43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我們評斷一個人的善惡,究竟應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
                                                                                          ~美國首任駐聯合國女性大使

你以父母對待子女方式類比重刑犯,卻不論其動機及出發點為何?謬誤一

孩子身處空污中,請問此時父母在哪?父母是帶著氧氣瓶生活嗎?

不也是呼吸一樣的空氣?

反之,兇手砍孩子一刀會順便往自己身上也砍一刀嗎?

這樣類比對嗎?謬誤二


父母對待孩子縱使有不及格的時候,但孩子出生也是父母學習做父母的時候

或許有時你看成是一種傷害,但大多時候更是一種成長

廢死主張目前是少數,建議更應該用嚴謹合理的論述說服大眾

不然你們永遠只能停留在空談卻無法付諸實現

作者: arrowshin    時間: 2016-4-5 14:09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4:11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6-4-4 18:43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好人也殺人」。
我們似乎容許好人誤殺一個人,但不管是壞人或是好人殺人,基本上是一樣的。
不,我錯了,好人更不應該殺人,但我們某個程度允許好人殺人。這是很奇怪的事。

容我提醒您,法官代表的是國家法律,而不是自然人

這部分的區別務必清楚

分清楚後您自然不會有此疑問!


如果我們說:
「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在絕對沒有誤判的情況下,凡殺(或傷害)小孩者,唯一死刑。」
「凡殺(或傷害)小孩者,不能以精神異常等任何理由或藉口逃避死刑」
「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你同意嗎?

前兩行我可以接受,第三行我不完全同意!

假如同意,幾乎所有的父母親也都該被判死刑。你有想過這種情況嗎?

沒有想過,我們來看看為什麼您會有這麼誇張的結論!

嚴格說來,讓小孩處在PM2.5危險等級的環境下,以語言傷害小孩的心靈,都算是某種程度的慢性殺害。你覺得呢?(只要你說不是,網友們應該都很容易說你找藉口、找理由。)

這是嚴格說來,不是法條規定的殺害或傷害,所以不受法條拘束,所以不會被判死刑!!!

當然假設法律規定,父母讓小孩處在pm2.5的環境下,算殺害小孩,要判死刑,那我就同意您的說法

只是我肯定,這是絕不可能實現的!!!


我們當父母親的很容易找到許多理由原諒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但不會原諒別人傷害自己的小孩,並且以任何一種理由逃避責任。
結論是:自己的小孩只有自己可以傷害,別人是不可傷害的。(這樣的結論荒謬至極,但請說說看,這樣的結論哪裡錯了?)

您可以發現,現在已經有很多法律是在懲罰傷害小孩的父母

所以您的結論明顯有誤!


如果有網友說,父母親都判死刑,那誰來照顧小孩呢?對小孩心靈傷害不是更大嗎?不要忘了,我們前面才提到,「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這句話我一開始就不完全同意,而且我也從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

如果您認為我的想法是這樣,那大概是誤會一場


我幫你整理一下你現在的困境:
1.假如你認為自己不該因為傷害自己小孩的事實被判死刑,那麼你就是贊成廢死。
2.假如你反廢死,那麼自己就該為傷害自己小孩的行為被判死刑。
3.假如你認為雖有傷害,但罪不至死,而且法律又沒規定,這就是在找理由、找藉口。
4.假如你想用更多的愛來彌補自己傷害小孩的事實,不要忘了,要先為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負責。
你還分得清自己是廢死,還是反廢死嗎?

相信經過我前面的一些陳述

可以發現,您幫我整理出來的困境沒有一個存在

謝謝您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12 19:04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12 19:49 編輯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6-4-5 12:16
我們評斷一個人的善惡,究竟應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
                                        ...

我們評斷一個人的善惡,究竟應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

嗨,要反駁你的意見很容易,只要說你們不允許別人找理由,卻為自己找一堆理由。
我還是嚴謹一點回答你的問題,畢竟這事關生死。
判斷一個人的善惡不是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而是以自由意志為準。請參閱論自由意志。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只是做為最低階法律層次的考量。法律與善惡是兩回事。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12 19:10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5 14:09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請見第59樓的說明。推薦閱讀論自由意志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6-4-12 19:13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12 19:46 編輯
asifastho 發表於 2016-4-4 22:48
真是突破盲腸啊~~~

說穿了, 反廢死的就是一群想殺人又不敢的

真是突破盲腸啊~~~

謝謝你的回覆。
「法官判人死刑,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行刑的把人斃了,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這兩句話特別值得反廢死者深思。教別人去殺人很容易,換自己去行刑,恐怕心裡的想法就會不同。
最後請問,何謂「突破盲腸」?

作者: celineyuan    時間: 2016-5-18 18:04
法官判刑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仍未廢死不是嗎!
行刑警官是依據中華民國賦與他的權力,也不是隨便派人去開槍!
這時法官跟行刑官是代表國家法律而不是個人!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6-5-18 18:43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18 18:50 編輯

為何要廢死?


等你家有人遭不白之冤被槍斃時,你就會知道為何要廢死了!


台灣有10萬家庭曾遭不白死刑!


經人權組織,廢死團體救回者不到百人!



最嚴重的是


這些造成大批冤案死刑的加害人......無一人遭追訴其罪行!


依反廢死邏輯:殺人者不處死刑必將引起效尤,增加殺人罪行


所以當年228,白色恐怖,江國慶案......一干加害者也應該一律追訴罪行,活著的人也應該處以極刑!

否則,類似 228,白色恐怖,江國慶案.....等慘絕人寰的罪行也會不斷增加, 發生.........

是這樣的嗎?........請問反廢死的同胞們!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18 21:37
假如一直歪樓想提二二八的話
可以去政府機構二二八紀念館研究
也可以看民間李敖蒐集資料的顯示
假如顯示結果有衝突
你研究後幫助我回答
聽說王金平有個基金會也有委託中央研究院學者研究,但我尚未確認
你很有興趣,可以幫忙查察看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19 08:08
誤判一個人死刑,卻是「好人」幹的事。


會誤判的法官,怎麼會是"好人"? 難道只要是法官,就是"好人"?
廢死和誤判是兩回事吧!
大家都應該多看看香菸盒上的警語,自我惕勵不要犯罪,
犯了死罪, 就應該伏法,沒有道理和感情可言!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6-5-19 08:24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19 08:26 編輯

有人一看到 228 三個字,玻璃心就整個碎光光....


完全進入崩潰模式,連看上下文的能力完全的丧失中......


來,激勵一下.........南京大屠殺!


這樣心理頊有没有平衡一點?
作者: yjrong413    時間: 2016-5-19 09:22
hahaha 發表於 2016-5-18 18:43
為何要廢死?

又來亂扯了....     

集權和威權時代, 就算沒有死刑, 他們也可以有酷刑搞到受刑人沒命,     
你這樣的連結, 是要說廢死可避免"白色恐怖"?, 避免"政治迫害"?     
完全邏輯不通....     

"廢死" ....只知"廢死"....     
卻不先要求改善審判制度,     
也不先要求改善假釋制度,     
一堆作姦犯科輕易的就被假釋出來, 然後再犯罪,   
監獄的矯正機制也不改善,   
進了監獄後, 心更壞了還被假釋出來.....      

這些基本的都不改善, 就在要求"廢死", 不會被搞得天下大亂?   
看看電話詐騙....台灣已是舉世聞名的犯罪天堂了....     

更瞎的就是, 還拿威權時代的殺多少人來要求"廢死"?      
現在台灣....討論 "問題" 都要這樣胡亂扯嗎?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19 11:13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19 11:2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5-19 09:22
又來亂扯了....     

集權和威權時代, 就算沒有死刑, 他們也可以有酷刑搞到受刑人沒命,     


廢死談到電信詐騙扯太遠了
但既然談到這個議題,藉此表達一點意見

一、        台灣電信詐欺近年變少除了宣導外,最主要後來金管會為遏止詐騙,規定ATM非約定帳號轉帳上限為3萬元,電信詐欺須改為現金交付,失敗率極高,因此歹徒轉往語言相通的中國,風水輪流轉,以前國人也常聽到大陸口音的詐騙電話(通常是台灣人在第三地聘用的),台灣也未對這些詐騙台灣的中國人主張管轄權。

二、        中國目前最嚴重的詐騙其實是p2p平台詐騙,一個e租寶平台就騙了500億元人民幣(2,500億新台幣),中國號稱每年被台灣電信詐騙共100億元人民幣,簡直不能比,中國以受害者的訴求包裝其弱化我國主權的目的。

三、        這次肯亞事件是管轄權的競合問題,犯罪地(肯亞)有最優先管轄權沒疑義,但犯罪人國籍及犯罪結果地有管轄權的競合問題,一般都要透過國與國的協調或依簽訂的協議進行司法程序,肯亞事件主要是中國未與我國協調(犯罪結果地因證據保全及被害人便利等因素,如經協調由中國審判未嘗不可)。但因司法管轄權是主權象徵,如我國未爭取管轄權,就會落入中國的主權陷阱(中國外交部於國際記者會時,就肯亞事件感謝國際認同一個中國)

四、        台灣詐欺罪目前是一罪一罰,一罪最高可判刑5年,還可累加刑期,最重可判到20年。要不要特別針對對電信詐欺案件提高刑罰其實尚有爭議。


作者: yjrong413    時間: 2016-5-19 11:39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19 11:13
廢死談到電信詐騙扯太遠了
但既然談到這個議題,藉此表達一點意見

哀....台灣這樣搞, 根本搞得我們很不方便,   
無法逞罰那些罪犯, 反變成逞罰我們了....     
為了要轉匯一筆稍大於3萬的金額,   
不是要另外花時間到臨櫃排隊辦理,   
就是....還是要另外花時間先辦理"約定帳號", 然後再轉匯....     

我們這兒沒法好好的逞治犯罪, 就讓大陸那邊抓去好了....
講人權講過頭, 又沒好的防範措施, 社會就越變越亂了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6-5-19 13:30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5-19 14:20 編輯

我是覺得立場不同,有討論有爭議都還能夠值得尊重

有那種沒法懲治,就讓別人抓去這種言論,就知道多糟糕了
那麼喜歡,這不是慢走不送就好了~


作者: yjrong413    時間: 2016-5-19 16:29
jojoyaro 發表於 2016-5-19 13:30
我是覺得立場不同,有討論有爭議都還能夠值得尊重

有那種沒法懲治,就讓別人抓去這種言論,就知道多糟糕了

怎麼....是又要把廢死問題扯到變兩岸問題嗎?   

國內無法管制詐騙, 以限制轉匯方式, 只是讓失血金額降低, 只是讓詐騙總金額降低, 根本完全沒有多有辦法懲罰犯罪者, 現在, 大陸方面有辦法懲罰他們, 也算是幫我們減少罪犯, 還在這小眼睛小鼻子怕他們吃我們豆腐?   

兩岸如何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是重點....如何避免被他們吃豆腐, 就看將來政府的智慧....     
還在這馬上就要 "抹紅抹黑" 的....是誰在不理性討論問題啊???     

他們如果是在我們國內犯罪, 或是如果沒向大陸人民施詐騙行為,     
大陸方面能有啥理由抓他們啊?....     
他們....人又在國外, 又是對大陸詐騙, 然後我們硬是要了回來, 卻馬上又釋放....     
台灣不是變成犯罪者天堂了嗎?....還要進一步"廢死".....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6-5-19 18:36
jojoyaro 發表於 2016-5-19 13:30
我是覺得立場不同,有討論有爭議都還能夠值得尊重

有那種沒法懲治,就讓別人抓去這種言論,就知道多糟糕了

這就是喪權辱國的馬政府幹的好事!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19 20:54
hahaha 發表於 2016-5-19 18:36
這就是喪權辱國的馬政府幹的好事!

你先回答我高鐵要不要追加預算後
再歪樓去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19 21:00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19 11:13
廢死談到電信詐騙扯太遠了
但既然談到這個議題,藉此表達一點意見


蕭兄您好
建議您可以參考準法務部長有關這部分的談話
我們對於詐欺犯刑度過輕
從他們不願意在大陸接受審判
可見端倪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20 07:16
[quote]沒錯,驕傲是人類最大的惡,驕傲讓我們以為我們有能力去斷人是非,[/quote]
香菸盒上也應該印上這一段警語.
作者: yjrong413    時間: 2016-5-20 08:50
hahaha 發表於 2016-5-19 18:36
這就是喪權辱國的馬政府幹的好事!

哈哈哈....今天換蔡當家了....看看蔡如何跟對岸要"人犯"吧....     

趕緊逼她要人....記得要用"國與國"對談態度要人喔....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20 10:36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0:4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5-19 21:00
蕭兄您好
建議您可以參考準法務部長有關這部分的談話
我們對於詐欺犯刑度過輕

嫌犯希望選擇對自己相對有利的環境受審(例如:刑度較輕,不會用卑劣手段逼人在電視認罪)可以理解,但與台灣是否應提高詐騙刑責其實關係不大,更與這次台灣應不應爭取司法管轄權無關

(一)        目前台灣詐欺刑度與主要國家相當,其實主要是判太輕問題,多數案件判1年期以內,甚至給予緩刑,法官考量因素主要是因非主謀被告通常非常年輕、無犯罪前科,想給年輕人自新的機會。


(二)刑度提高是否能遏止犯罪?其實也不必然,中國詐欺、貪汙刑度都高,但詐欺、貪汙還是非常嚴重;再舉台灣內線交易為例,內線交易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但台灣幾乎每件購併案或溢價收購案公告前幾個交易日一定會爆大量,因為相關人員判斷會被「抓到」機率極低,就算被「抓到」,被「定罪」機率也極低,因此刑度在高,也照常內線交易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0 11:23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0:36
嫌犯希望選擇對自己相對有利的環境受審(例如:刑度較輕,不會用卑劣手段逼人在電視認罪)可以理解,但與台 ...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是他在做決定,那大概國際上在做決定,有大概幾個基本的模式或規則,可以去討論第一個,如果他跟誰有簽引渡條約,大概基本上他會先給他,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人也有中國人,中國一定也會去爭,只不過我們兩邊又有簽訂一個所謂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所以我們應該要趕快跟中國來講好,A類型是歸你管還是歸我管。」

摘錄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80 ... A%8C-114544163.html

媒體是第四權

造成沒有獨立判斷衡平報導之媒體當然不算正常的民主國家

那我們國內媒體呢

媒體評論可逕自定他人之罪,國內人民又當如何評價

那電信詐欺之人,欺騙手段又如何

至於是否加重刑罰,國內民眾及各個政黨都同意加重罪犯刑度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20 11:53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4:5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5-20 11:23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 ...


發哥,你又沒有聚焦了

我倒可藉你的話,說明媒體在肯亞案的表現弱智可笑
主要媒體常把蔡正元的臉書當報導
不管它是不是胡扯

以下是聯合報的報導:
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在臉書PO文,指2012年台灣有家面板公司,被美國認為違反市場壟斷法,幾位主管赴美國出庭,結果一入美國海關,護照和旅行證件立即被查扣,立刻遭監視居住。
現在一批在肯亞案鬼吼鬼叫的人,連一絲絲鬼叫的聲音都沒,也沒有鬼在叫「台灣關係法」基礎動搖,要外交部「制裁美國」,或要法務部去美國搶人,更沒有鬼在喊「人權」。
後來這家面板公司,被美國法院重判,除了重罰外,幾位主管還被判重刑。現在一批在鬼吼司法管轄權的鬼,都看不到蹤影。
蔡正元表示,在鬼叫台灣人只能回台受審受刑的鬼,連個鬼屁都不敢對美國放,這批鬼,面對美國帝國主義法庭,連個喊「主權」的屁都憋著不敢放。
蔡正元認為,現在向中國大陸吵一堆,不敢向美國吵的鬼叫聲,而這些鬼叫聲,通通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常識,其中包括蔡英文的聲音。這反而會被中國大陸看破手腳,到時候台灣島可真成了鬼島,那就後悔莫及。

個人看法:

兩案完全不同,「反托拉斯法」,是貿易、商業訴訟,友達陳炫彬、熊暉等人是主動赴美配合調查,主要考量如不配合,未來公司在業務、營運可能都會受嚴重影響(例如限制輸往美國等)
如陳炫彬不去美國,也不會發生在第三地被押走的事情,只是友達公司的下場會很慘,這是美國以市場當霸權的可惡,但與司法管轄權爭議無關,但台灣媒體素質(心態)令人吐血。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0 12:05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1:53
發哥,你又沒有聚焦了

我倒可藉你的話,說明媒體在肯亞案的表現弱智可笑

從你一開始的文,我的對話,一對一說明我沒有對焦的部分
感恩您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20 13:56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4:39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5-20 12:05
從你一開始的文,我的對話,一對一說明我沒有對焦的部分
感恩您


邱太三認為「本來就是肯亞在做決定」乙節,我本來就沒意見,
只是對中國未經與我國協調,我國也未表示抗議有意見,我開始僅在說明管轄權競合問題及其代表的國家主權意義(68樓)。

後來是回應你於74樓說的「我們對於詐欺犯刑度過輕問題」
提出「台灣詐欺刑度是有過低?」及「刑度提高是否能遏止犯罪?」的質疑(77樓)
但你針對我論述的內容,僅以「是否加重刑罰,國內民眾及各個政黨都同意加重罪犯刑度」帶過(78樓)
其實如果用民調,提高竊盜等各項犯罪刑度,大家也贊成,但是我覺得個人一定要有論述的理由

然後你又重提邱太三的論點

並稱「那我們國內媒體呢,媒體評論可逕自定他人之罪,國內人民又當如何評價,那電信詐欺之人,欺騙手段又如何」
一、        這與討論台灣詐欺刑度無涉
二、        我實在不知你這段話的重點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20 15:28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3:56
邱太三認為「本來就是肯亞在做決定」乙節,我本來就沒意見,
只是對中國未經與我國協調,我國也未表示抗 ...

友達光電被控在美國傾銷,被重罰台幣數億元外,一位副總還到美國蹲了二年的牢房,
你們些注重詐欺犯人權和台灣司法主權人士,對這個案子又有何高見呢?
當初為何沒見到各位現身現聲說幾句公道話呢?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20 15:41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5:56 編輯
Luke 發表於 2016-5-20 15:28
友達光電被控在美國傾銷,被重罰台幣數億元外,一位副總還到美國蹲了二年的牢房,
你們些注重詐欺犯人權 ...



我不是已經說了(79樓)

不要受弱智的媒體誤導

這是美國用商業利益逼人就範
(那場面板業的水晶會議,中國也罰我們16億多新台幣,也沒有人認為與主權有關)

和肯亞事件涉及國家主權不同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20 15:58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5:41
我不是已經說了(79樓)

不要受弱智的媒體誤導


政府就是要為人民服務 !
友達的處境比那些詐欺犯更為艱難,更需要司法協助。
就因為事涉"中國",又可以牽扯到馬總統,羅部長,一切都變成政治議題了。

我就是這麼認為。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0 16:13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5-20 16:1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3:56
邱太三認為「本來就是肯亞在做決定」乙節,我本來就沒意見,
只是對中國未經與我國協調,我國也未表示抗 ...


感謝蕭兄不吝回答
你是我尚稱尊敬的人,我豈能胡說?除非應對那些胡言亂語的人
從你一對一列比,我是有對焦回應的,回答內容,只是你滿意不滿意的問題,
一、管轄權問題
您說
這次肯亞事件是管轄權的競合問題,犯罪地(肯亞)有最優先管轄權沒疑義,但犯罪人國籍及犯罪結果地有管轄權的競合問題,一般都要透過國與國的協調或依簽訂的協議進行司法程序,肯亞事件主要是中國未與我國協調(犯罪結果地因證據保全及被害人便利等因素,如經協調由中國審判未嘗不可)。但因司法管轄權是主權象徵,如我國未爭取管轄權,就會落入中國的主權陷阱(中國外交部於國際記者會時,就肯亞事件感謝國際認同一個中國)

我引
當時準法務部長邱太三:「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是他在做決定,那大概國際上在做決定,有大概幾個基本的模式或規則,可以去討論第一個,如果他跟誰有簽引渡條約,大概基本上他會先給他,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人也有中國人,中國一定也會去爭,只不過我們兩邊又有簽訂一個所謂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所以我們應該要趕快跟中國來講好,A類型是歸你管還是歸我管。」

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是他在做決定,

這已是結論,沒有什麼好爭議的,

這和如我國未爭取管轄權,就會落入中國的主權陷阱有何相關?況且肯亞已與我國斷交,他心目中的中國,只有大陸可以代表,至於邱部長所說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人也有中國人,中國一定也會去爭,按照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的真義應改成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地區的人也有大陸地區的人,大陸一定也會去爭,這樣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條例。


二、至於電信詐欺犯罪判刑刑度問題
假如刑度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孰輕孰重?因為我未曾研習大陸刑法,無能比較,所以引詐騙集團被抓後的心態都想要回台灣審判,就此推論台灣刑度較輕,是否有錯總要比較兩岸刑度,始能得知?至於你說:「不會用卑劣手段逼人在電視認罪」,我才會說媒體是第四權,造成沒有獨立判斷衡平報導之媒體當然不算正常的民主國家,那我們國內媒體呢?媒體評論可逕自定他人之罪,國內人民又當如何評價?那電信詐欺之人,欺騙手段又如何?當然是用卑劣手段。

三、刑度提高是否能遏止犯罪?
這可以將台灣地區電信詐欺常業犯人口比例,刑度與他國做比較應可以獲知。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20 16:14
Luke 發表於 2016-5-20 15:58
政府就是要為人民服務 !
友達的處境比那些詐欺犯更為艱難,更需要司法協助。
就因為事涉"中國",又可以 ...

尊重你的看法

相同案件,除三星當抓耙仔免罰外
日本的夏普、日立及南韓樂金
最後也認罪被罰款及主管坐牢
(考量的也是商業利益)

只是李焜耀賭能說服1位陪審團就免罰
要求陳炫彬等人主動赴美協助美國司法調查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6-5-20 16:33
發哥 發表於 2016-5-20 16:13
感謝蕭兄不吝回答
你是我尚稱尊敬的人,我豈能胡說?除非應對那些胡言亂語的人
從你一對一列比,我是有對 ...

對中國來說司法管轄權是用來操作的
我們與馬來西亞也沒邦交
後來的詐騙犯又給台灣
我之前說過因證據保全等因素
我不反對在中國審判
但要透過協商
不跟我們協商我們就要嚴正抗議
(是對中國,不是對肯亞)
否則就落入中國他擁有台灣主權的陷阱
肯亞案裡也有馬來西亞人
中國也不堅持對馬來西亞人有司法管轄權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0 16:45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6:33
對中國來說司法管轄權是用來操作的
我們與馬來西亞也沒邦交
後來的詐騙犯又給台灣


蕭兄

事情已經有所定論了

無須再談

馬來西亞和肯亞雖然都是亞


如何作法是他國的權力

至於協商

假如肯亞是我們的邦交國當然可以協商

可是

已經不是了

你是說和大陸協商

會不會變成黑箱賣國的

以後

當然要看新政府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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