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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工務局函覆有關住戶申請閱覽和影印區權會議記錄(簽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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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11-17 19:17:5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案件主旨: 申請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遭拒5 l# G% v5 V7 Z3 y; G- ?, q$ c4 ?  u4 b
權責機關回覆內容:
8 h( q. Y( o' x  |$ C+ _% c8 M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
來文陳情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暨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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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例第35「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
            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二、內政部965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80379號解釋函令:「條例第35條立法目的係賦
             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同時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提供上開資料之義務。又按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應與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故住戶依條例第35條規定向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當包括上開簽名簿及委託書
          如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加以處罰。」
三、內政部949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5732:「於不違反條例第35規定之前提下,
           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
四、本條例第48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千元
              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
              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者。」
五、按內政部1025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意旨個資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
              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若無特別規定,
              則適用個資法。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
             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
            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
            拒絕。」準此,本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六、復按,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供管理委員會會議錄供查閱時,
              是否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請參照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另須注意個資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七、綜上,會議紀錄包含簽名簿及委託書,管委會不得拒絕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閱覽或影印
            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執行,不宜由管委會決議閱覽或影印之程序並執請貴管委會自行檢視如確有違
           反上開規定者,應請立即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請於主旨所定期限前改善完成並函覆本局
            辦理情形;否則,若經查獲者, 本局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
臨服務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萬事如意!
  
0 j* E" L$ e8 y2 ^3 f  
承辦機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7 W' w' Y6 S) r6 T7 a  
承辦人員:賴OO/ {+ [4 E* f7 Q% f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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